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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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0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0年3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为2978人,到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时实有代表2952人,应补选代表26人。
自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以来,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逝世:北京市符兰(女)。有关选举单位罢免代表2名:四川省胡绩伟,云南省安德富(彝族)。辞去代表职务2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韦家国(壮族),台湾省陆毅中。
有关选举单位补选出代表6人:天津市刘晋峰,河北省刘德运,黑龙江省魏玉令,云南省梁北钳,陕西省杨吉荣,中国人民解放军何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补选的上述6名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布。
现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53人。还缺25名代表尚待有关选举单位补选。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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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问题探析

张在祯


【内容提要】本文以商业银行“规章制度”的基本概念为起点,以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变迁为基础,从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内部职责分工、实施层级管理的角度,提出我国商业银行规章制度的层级划分与界定问题,浏览了目前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界定的概况,探析了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划分的基本原理,分析了商业银行公司章程地位的特殊性,探寻了商业银行规章层级划分的法律依据,对商业银行三级规章的界定要素进行了比较分析,介绍了三个层级划分制度具体运用的案例。笔者认为,科学合理地划分商业银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层级,界定每个层级规章所调整的事项,有利于从完善商业银行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的角度,促进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防范金融风险。

一、关于商业银行规章制度的基本概念

  在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我们经常将“规章”与“制度”不加区别地统称为银行的“规章制度”,或简称为“制度”而使用。如在很多场合可以听到“我行的信贷规章制度”,或“我行的信贷制度”等提法。但仔细分析,“规章”与“制度”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就一般意义而言,“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可见,“制度”的内涵虽小但外延非常广泛,毫无疑问,“制度”包括了“规章”。而“规章”只是“制度”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在调整内容、制定部门、审议机构、发布形式、效力等级等方面具有特定要求的狭义上的“制度”。从表现形式来说,制度的名称可以是“纲要、政策、框架、通则、规定、办法、细则、标准、准则、规则、指引、指导意见、实施意见、流程、规程、通知”等等。其中,最常见的制度名称是“通知”,除“通知”之外的上述其他名称,往往是作为“规章”的标题名称使用的。最常用的规章的名称是“办法”。同时,我们又会发现任何一部“规章”里面往往又规定了一系列更加具体的小“制度”。如《上海银行信贷违规行为处理规程》这部规章,又规定了“立案制度”、“调查制度”、“认定制度”、“处理制度”、“执行制度”等一系列的具体制度。
  有必要指出,我们在阐明规章制度层级问题过程中,单独使用“规章”一词时,就是指具有特定形式的“制度”,是从狭义上谈“规章”的;当我们笼统地使用“规章制度”时,是从广义上较为随意使用“制度”一词的。例如,《上海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规定,规章制度体系框架,主要由“公司章程”、“规章类制度”、“其他制度”三类规章制度构成。该办法所称“规章类制度”,是“制度”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特指在调整内容、制定部门、审议机构、发布形式、效力等级等方面具有特定要求的狭义上的“制度”。而“其他制度”是指会议纪要、修正案、过渡通知、补充通知、转发通知、发文通知和操作手册等。
  我国的商业银行发展到今天,都自觉或不自觉的重视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更何况银行素有“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的“三铁”之称。可以说,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建设的体系、规划、计划、体例、立项、起草、讨论、征询、审查、审议、签发、报批、备案、解读、培训、检查、评价、修改、解释、清理、选编、汇编、编纂等各个环节,都日趋完善,甚至有些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系统化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在“规章制度的层级界定”问题上,有待于深入研究,依法合规,科学界定,具体应用,逐步完善。

二、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问题的提出

  自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经历了生机蓬勃的发展阶段。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既从事政策制定和实施,又办理具体银行业务。1984年国务院作出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建立四大专业银行的决定。特别是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该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该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1993年国务院作出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伴随着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步深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国金融业的企业组织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除了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实行股份制以外,国有独资银行纷纷改制为国有控股股份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全国性股份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从无到有,迅猛发展。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国家开发银行也正在转制为商业银行、上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商业银行最本质的变迁,就是从无到有、从非企业到企业法人,从非公司制企业到公司制企业、从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进程的变迁,是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界定的组织基础。
  从商业银行内部来看,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同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司治理架构不健全、决策执行体系架构不合理、监督机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历史上的公司治理讨论中,商业银行只是作为一般公司治理的企业频频被人们关注,但从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特别是由此次正在蔓延的次贷危机引发的愈演愈烈的全球性金融风暴中,许多银行倒闭或遭受重大损失,进一步验证了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商业银行内部的公司治理问题进一步得到了更多关注。如何在组织制度上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的行为理性,避免或减少独断专行的决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失,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应当引起金融界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笔者认为,科学合理地划分公司规章制度的层级,界定每个层级的规章所调整的事项,不仅是公司规章制度建设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的外在表现。
  所谓“规章制度层级”,即规章制度的层次级别,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架构的具体情况,按照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调整事项、法律效力、审议机构等界定要素所确定的商业银行规章制度的层次级别。本文正是基于商业银行发展到实行公司法人治理的阶段,对我国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建设中的规章制度层级问题进行初步探析,从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的角度,促进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防范金融风险。

三、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问题的概况

  尽管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制定诸如《XXXX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之类的规章制度,实际上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在此类规章制度中明确划分界定规章层级的并不多。
  关于商业银行规章制度的层级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为“构建了以《章程》为母法,涵盖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具体规章制度等多层次的制度体系”。据此观点,是将规章制度划分为基本规章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具体规章制度三个主要层级,另外,还有公司《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即使有些银行的有关部门或行领导有过这样表述和提法,实际上对不同层级的规章制度的概念、规划、职权、立项、起草、审查、审议、签发、发布、文号、解释等因素做出明确的区别与界定的少之又少。也有商业银行在其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规章制度层级的其他分类,如《上海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06版)》,就将规章划分为基本规章、具体规章和操作规章三个层级。
  据笔者了解,各商业银行在规章制度的审议这个关键性环节上,不管是自发还是自觉地正逐步走向规范化。许多重要规章除经分管行领导审核外,还根据规章所调整的内容分别报经行长办公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党章》规定,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商业银行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是行党委的重要职责。因此,凡是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涉及公司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应当上报党委会或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研究讨论同意;另外,《公司法》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当然,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全面、系统、明确、书面的关于规章层级方面的规定,在规章的审议方面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随意性。

四、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划分的原理

  对商业银行规章制度的层级进行划分与界定,不是为划分层级而作表面文章,是要从规范商业银行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的角度,进一步理清商业银行的决策、经营、操作的层次,从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股份制公司的商业银行,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其经营管理应当是分层次的,而作为经营管理重要工具的公司规章也必然是有层级之分的。
  其实,任何组织(包括国家在内)的管理都是分层次进行的。例如,作为国家机关管理工具的国家法规,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我国现行法规的基本层级为:宪法(即母法)、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又分为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军事规章和政府规章)、国际法(分为国际公约、国家条约和国际惯例)等等。再如,我们党内法规制度也有层级划分,一般认为,《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根本的,是一级法规;准则是二级法规,概括性比较强,比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条例是三级法规,一般规定某一方面的工作,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法、细则是四级法规,一般规定某一方面的工作。
  虽然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并未对商业银行规章制度的层级划分与界定作出明确要求,但是在有关监管规章中却含有大量的层级管理规定,例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规定,董事会应审议批准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董事会负责审批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规定,董事会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高级管理层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金融企业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应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诸如此类的层级管理规定很多,也正因如此,商业银行的规章层级也不是随意划分的,其划分标准应当做到依法合规、符合行情、兼顾惯例、尊重规律、便于施行。

五、关于公司《章程》层级的特殊地位

  研究公司规章制度的层级问题,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公司《章程》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问题,我国法学界从来就有争议。一般认为,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规则和行为准则的基本法律文件,俗称公司的“宪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资本构成、发起人情况、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公司变更终止以及对内对外关系的行为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产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具有契约属性。但又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契约,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通过多数表决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做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了公司登记的全部事项,办理工商登记时公司章程是应当提交的重要文件之一。公司章程修改也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有些行业的公司章程还须经监管部门核准方可生效,如商业银行的章程自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可见,从制定依据、制订主体、规定内容、审议通过、约束对象、登记备案、核准生效等方面看,公司章程不同于一般的公司规章,宜单独作为特殊类规章,位居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之上,可以视为公司的“宪章”。所以,《上海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虽然将“公司章程”纳入该行的“规章制度体系框架”,但同时规定“不适用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六、商业银行规章层级划分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和法规,对国务院部门规章、军事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有明确系统地规定,但是,对公司规章的规定非常简单,对公司规章的层级问题更没有明确界定。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从《公司法》的规定中找出比较明确的线索。《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相比之下,《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更加笼统,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具体规章”的提法,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属于经理(在商业银行内部即为行长)的职权;二是《公司法》使用了“基本管理制度”的概念,而没有“基本规章”的概念。我们认为《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董事会主要决策重大事项,不宜涉及具体问题。这并没有限制我们将董事会制定的有关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方面的规章,称为“基本规章”,或者说为体现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规章应当是公司的“基本规章”。其实,任何规章的内容没有具体字数限制,国家法律也是如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全文共4条,计343个字,谁也没有怀疑此部法律的效力;三是基本规章与具体规章的关系。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事前往往由行长拟订;事后要通过行长制定的具体规章予以落实。因此,具体规章是为实施基本规章中的某项管理制度而制定的专门性规定。除了《公司法》间接或直接规定的“基本规章”和“具体规章”之外,我们认为还应存在一种“操作规章”,即为落实具体规章而制定的关于某项具体工作、某个具体产品、某个具体岗位的操作标准。
  综上所述,除公司《章程》作为商业银行原始性“母规章”外,我国商业银行的“规章”,基本上可分为“基本规章”、“具体规章”和“操作规章”三个层级,是具有基本法律依据的,笔者认同这种划分方法。当然,非要将“公司章程”作为一个规章层级,将商业银行的规章层级界定为“公司章程”、“基本规章”、“具体规章”和“操作规章”四个层级,也未尝不可,也没有违反什么规定。但是,应当提请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运营实践,在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操作规章”这一层级,确有存在之必要。

七、商业银行三级规章界定要素的比较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党的作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烟草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决定》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对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结合烟草行业实际,以密切党组织同干部职工的联系为核心,以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目标,集中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国家局党组在反复学习《决定》并调查研究后,特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是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新考验的迫切需要。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

  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总体是好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重视党的作风建设,近年开展的“三讲”教育、党性党风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决定》指出的党的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行业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有的思想解放不够,规范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缺乏打开新局面的思路、魄力和干劲;有的不重视理论学习,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刻苦钻研,满足于一知半解,或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而不悟、学而不用;有的不深入基层,不深入实际,不深入群众,对干部职工的疾苦充耳不闻;有的弄虚作假,热衷于图虚名,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有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维护小团体利益、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有的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不交流思想,不沟通情况,闹不团结,个别领导喜欢个人说了算;有的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推诿扯皮,不能沉下心来研究问题、扑下身子抓工作,布置任务笼而统之、大而化之,“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有的浮躁浮夸,吹吹拍拍,拉拉扯扯,不讲原则;有的讲排场、摆阔气,大手大脚、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贪图享乐;有的交友不慎,与不三不四的人称兄道弟,极不正常;有的以人划线,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有的拉关系、走门子,贿选拉票,跑官要官;甚至有的以权谋私、以烟谋私,违法违纪,跌入犯罪深渊等等。对上述现象,干部职工很不满意,已成为群众议论批评的热点焦点。各级党组织当务之急是要抓住干部职工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放,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让干部职工尽快看到改进作风的实效,使人心悦诚服,增强信心。

  各级党组织要从事关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定》上来,努力把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进学风,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内生活;标本兼治,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制止铺张浪费;任人唯贤,用好的作风选拔作风好的人。

二、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必须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大力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坚持规范、改革、创新的工作重点,推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着重解决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存在的盲目乐观、故步自封的自满情绪;墨守成规、一成不变的思维定势;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精神状态。从实际出发,认识新事物,适应新要求,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使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要把立足点放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上,大力推进理论创新、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树立市场经济的新观念,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烟草行业提出的新要求,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教育、党的思想路线教育、基本国情和基本路线教育、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增强规范、改革、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倡力戒事务主义,大兴勤奋学习之风;力戒享乐主义,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力戒拜金主义,大兴廉政勤政之风;力戒形式主义,大兴真抓实干之风;力戒官僚主义,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三、改进学风,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

  党员干部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经济理论、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提高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要紧密结合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理性思考,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要努力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各级领导干部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要不断改造主观世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中央“十五”期间干部培训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已经确定,国家局党组也制定了《2001年一2005年全国烟草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明确了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年轻干部的教育培训。对行业内处级以上干部,要分期分批安排进各级党校学习,党组织要事先制定计划,逐人落实。通过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地抓好理论学习,逐步健全和完善理论学习领导责任制、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和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要抓紧学习世贸组织“制定规则、开放市场、解决纠纷”三项主要职责,尽快掌握世贸组织成员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并认真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尽快熟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入世”后对烟草行业的影响,转变管理经济的方式,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提高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能力,趋利避害,把压力变为动力,在挑战中抓住机遇,在变化中站稳脚跟,在竞争中健康发展。

四、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

  贯彻《决定》,核心问题是保持党组织同干部职工的密切联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关心群众。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健全定期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制度。把群众路线贯穿于领导决策的全过程,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凡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考虑职工群众的承受能力。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把“上访”变为“下访”,主动深入到困难大、矛盾多、问题复杂的单位,倾听意见、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解决问题、凝聚人心。

  要关心职工群众疾苦,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听真话、察实情、访民意,掌握职工群众在想些什么,盼些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尽最大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密切干群关系,归纳起来就是“深入”两字,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基层,解决那些组织结构调整企业中职工的困难,妥善安排好分流职工的工作。国家局机关倡导和培育“敬业、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新风,处以上干部要坚持每年不少于5天时间到基层参加一线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问题。在2002年的“调查研究年”和“作风建设年”活动中,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本职工作,突出重点,调查研究一、两个问题,特别是调查研究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入世”后我们应采取的对策等问题,重点解决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各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尽快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从繁杂的应酬中摆脱出来,大力压缩会议和文件简报,切实改进会风和文风。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坚决减少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大力压缩文件简报数量,压缩文件简报报送范围,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国家局机关要带头精简会议、文件和简报,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开,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的就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安排在行业内饭店招待所召开。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能用电话协商解决的问题就不发文,国家局机关没有办简报的司局不再新办,已经办简报的司局只保留一种。文件简报,既要加强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在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言之有物,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切实可行,反对空话套话,不搞形式主义。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推动信息化建设,从源头上解决文山会海问题。国家局党组将对各单位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内生活

  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领导方法,规范领导班子决策的范围、规则、程序和方法,坚持重要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做到程序规范、决策正确。各级党组(党委)要健全党委议事规则。领导班子内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以身作则,胸怀宽广,作风民主,知人善任,加强与班子成员的沟通、协商,发挥副职作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协助正职把好关,为正职分忧解难。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发现不良苗头和问题要互相提醒,不断增强党组(党委)一班人的团结。

  要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坚持维护中央的权威,和中央保持一致,保证政令畅通。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允许各行其是、擅自行动。

  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发[1995]3号),保障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方面的权利得到正确和充分行使。拓宽党内民主渠道,把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同时保证下级党组织和基层党员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以便集思广益,改进工作。

  各级党组(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认真抓好会后整改工作。上级党委要加强对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并接受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坚持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制度。

六、标本兼治,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要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各级党组织一靠教育,二靠制度,三靠监督,促进党风好转。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提高党员干部端正党风自觉性的需要。对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正廉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好一支“政治坚强、廉政过硬、团结有力、作风扎实、结构优化、业务精通”的领导干部队伍。

  要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坚持逐级负责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和诫勉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抓好烟草行业“两烟”生产经营、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多元化投资等方面源头治理工作。

  各级党组织必须旗帜鲜明地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处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以烟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案件,查处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利用职权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查处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案件,查处处以上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查处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制止铺张浪费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加强对党员干部行为的管理和约束,防止追求奢靡腐朽的生活方式。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高消费娱乐,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许擅自出国(境),有关单位不准越权审批,必要的出国(境)访问和考察,必须上报主管部门核准,不准经旅游渠道出国考察,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参加地方组团或行业外组团,要按秩序报批。领导干部在行业内出差,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前呼后拥。严格控制“接待费”使用范围,不搞超标准接待。

  要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经费按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追加,加强资金监管,严禁设立“账外账”,坚决取消“小金库”。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遵守财经纪律,反对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大手大脚的享乐主义行为,严格控制各类形式的庆祝、纪念、研讨、表彰、奠基、剪彩活动以及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考核。

八、任人惟贤,用好的作风选拔作风好的人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的标准和程序。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必须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严格遵循干部工作原则,坚持任人惟贤,不准任人惟亲;坚持五湖四海,不准搞团团伙伙;坚持公道正派,不准拉关系、徇私情;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持按程序办事,不准临时动议。要负起对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和监督的责任,加强对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考核,把干部作风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重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进取、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拥护的干部。

  进一步改革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积极推进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运用“三讲”教育的成功经验,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性管理和监督。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干部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专家评选等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推行干部交流、轮岗和回避制度,加大对“一把手”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力度。改进干部考核考察方法,逐步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差额考察制度。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程序和办法,既要尊重民意,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严肃查处贿选拉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选人用人中的问题。加强对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管理,严禁增加机构编制和超职数配备干部。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跑风漏气、封官许愿、弄虚作假、跑官要官等行为。

九、切实加强对党的作风建设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抓紧抓好。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健全本单位“一把手”带头抓党建的责任制。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完善“三讲”教育后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加以改进。机关党组织要在党组的指导下,做好党的作风建设工作,使机关干部带头转变作风,改进工作。要把党的作风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统筹规划,以抓好党的作风建设为突破口,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要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为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好、贯彻好、实践好《决定》,用《决定》精神规范自己的言行,率先垂范。同时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本单位的作风建设,每半年检查一次作风建设的情况,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的作用和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

  各省级局党组(党委)要对照中央《决定》和国家局党组贯彻意见,找出、找准当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抓好所属单位的作风建设。国家局党组将派出工作组,对落实中央《决定》和国家局党组贯彻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号召,全行业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以新的精神风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