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湘教发[ 2007 ] 45 号
各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
现将《湖南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附件:1、湖南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ОО七年八月七日附件1:
湖南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项目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项目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全省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按照“以院校举办方为主、中央引导、地方支持、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建设计划实行中央、地方(包括项目院校举办方,下同)和项目院校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四条 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地方和项目院校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湖南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领导任组长,省教育厅职成处、财建处,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负责人为成员。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省教育厅职成处。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省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二)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要求,组织项目院校的申报、遴选和推荐工作;
(三)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湖南省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负责统筹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执行教育部、财政部相关建设政策,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六)监督项目院校定期进行自查。
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联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院校举办方是项目院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要求,指导所属高职院校进行项目申请,确保落实相关政策和建设资金。
(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监督项目院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条 项目院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院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及本细则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细则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每年2月上旬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推荐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教育部、财政部的指导下,湖南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湖南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申报推荐工作,包括院校申报、遴选论证、公示和推荐等四个环节。
(一)院校申报
1、申报范围
已获得“湖南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资格的高等职业院校。
2、申报办法
(1)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申请报告;
(2)学校举办者提交《创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工作方案》,方案必须包括对学校创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拟采取的支持措施及经费配套方案。
(二)遴选论证
1、遴选条件与指标体系
(1)学校举办者近三年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今后拟采取的支持措施和经费投入预算;
(2)学校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
(3)学校近三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上线率及录取新生报到率,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近五年内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情况,校级以上教学改革试点专业数、精品专业数、精品课程数、专业带头人数、重点实习实训基地数,专业实习实训时间,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情况等指标体系中已经明确量化的指标。
2、遴选办法
(1)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成立“湖南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遴选工作。
(2)评审委员会进行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听取学校办学情况汇报、核定有关指标、审阅申报材料、投票对申报学校进行排序。
(3)评审委员会对预审拟推荐学校申报材料进行论证修改。
(三)公示。预审工作结束后,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将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推荐。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根据预审、公示结果,按国家限额推荐排名靠前的学校参加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的评选。
经过遴选确定为推荐对象的单位,在公示及推荐期间,若发现有被国家规定暂不列为预审对象有关条款的学校,将取消推荐资格,按预审顺序自然递补。
第九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项目表和预算控制数,组织项目院校及其举办方修订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认真填写《任务书》,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统筹落实《推荐书》对项目院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修订后的建设方案、项目预算和任务书进行充分论证,并将通过论证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报送教育部和财政部。教育部和财政部对新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审核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院校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院校须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后,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教育部、财政部核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资金管理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十三条 实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监管和项目院校自我监测的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院校项目建设的实施实行事前充分论证、事中监控管理指导、事后效益监测评价的全过程监控和考核。
(一)学校自查。项目院校对照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本校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自查,及时向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
(二)专家测评。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按照项目院校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检查测评,专家组将测评结果报告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
(三)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监督。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和项目院校项目建设方案、任务书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在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上报国家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共同撰写项目总结报告,提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向教育部、财政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重点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示范与辐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
第十六条 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如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成绩突出的项目院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给予适当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按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制 定 说 明
《湖南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2007年12月12日由省教育厅职成处、财建处,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共同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项目管理的要求,保证我省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我省高职院校办学水平。今后,我省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申报、遴选、推荐及建设工作均按照本细则实施。
附件2: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
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高〔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项目管理,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制定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教育部、财政部。
附件: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二ОО七年六月七日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附件: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100所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项目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建设计划实行中央、地方(包括项目院校举办方,下同)和项目院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院校管理为基础,地方管理为主。
第四条 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地方和项目院校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规划和设计建设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成立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建设计划日常工作。建设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计划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起草相关政策、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评审项目院校,审核项目院校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
(四)开展业务咨询和专题研究工作;
(五)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协调、指导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验收建设成果。
第六条 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要求,组织项目院校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 项目院校举办方是项目院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要求,指导所属高职院校进行项
目申请,确保落实相关政策和建设资金。
(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监督项目院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 项目院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院校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每年2月底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预审、论证、推荐、评审、公示和公布结果等六个环节。
(一)预审。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申报,并根据预审标准,在院校举办方承诺支持的基础上,对各申报院校进行资格审查。
(二)论证。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院校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推荐。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通过预审、论证的院校,填写《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并按照年度项目推荐名额,确定推荐院校名单,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
(四)评审。教育部、财政部联合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的职业院校进行评审。
(五)公示。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教育部、财政部将对评审结果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教育部、财政部联合确定并公布年度立项建设院校名单,下达《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已批准项目院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控制数及年度预算控制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项目表和预算控制数,组织项目院校及其举办方修订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认真填写《任务书》,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统筹落实《推荐书》对项目院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修订后的建设方案、项目预算和任务书进行充分论证,并将通过论证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报送教育部和财政部。教育部和财政部对新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审核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院校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院校须报经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核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计划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院校举办方安排的专项资金和院校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一次确定、三年到位,逐年考核,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财政部、教育部下达项目院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后,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院校举办方的专项资金应与中央专项资金同步足额拨付到项目院校,院校自筹专项资金也应按计划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项目院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项目院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院校改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改革课程体系和建设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等。地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满足项目院校教学实训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师资队伍、课程建设的需要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发生的费用。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的实验实训设备和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实训设备购置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二)课程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
(三)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用及引进教师、聘请专家所需经费。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师资队伍建设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15%,其中1/3可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地方和项目院校必须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师资队伍建设,其中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的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中央专项资金。
(四)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费:是指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基础性强、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共享程度高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开发以及项目公共管理平台建设费用。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制订教学资源库建设规划,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资源库建设单位,指导、监督资源库建设。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支出外,其他与项目院校建设相关的“对口支援”等非基建类费用支出。
(六)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七)项目管理费:是指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实施项目建设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用于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
项目管理费由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经财政部审定后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院校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固定资产购置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院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二十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一条 项目院校应将项目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院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院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示范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立部际联合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和项目院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院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充分论证、事中监控管理指导、事后效益监测评价的全过程监控和考核。
(一)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采集绩效考核信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院校进行年度检查或考核。检查或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项目院校举办方负责领导项目的实施,切实履行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承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四)项目院校对项目建设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在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共同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向教育部、财政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重点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示范与辐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教育部、财政部将对项目院校建设与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如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成绩突出的项目院校,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院校举办方,教育部、财政部将给予适当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各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知〔2011〕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广州市专利奖的实施工作,根据《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州市专利奖励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根据《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以及国家、省专利金奖、优秀奖配套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如有变动,由该部门新的主管人员续任。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确认专业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二)根据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作出市专利奖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
(三)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和专利奖撤销建议;
(四)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届市专利奖申报情况组建,负责各专业领域的项目初步评审工作。
专业评审组由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专家组名单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评审委员会确认。
专业评审组专家在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中根据申报项目所属专业领域随机挑选产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专利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公正廉洁;
(二)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二)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奖建议名单;
(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四)提出改进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征集、遴选并建立专利奖评审专家库,组织制定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二)市专利奖的征集、受理、形式审查和行业分类;
(三)根据当年参评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组成各领域专业评审组;
(四)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情况;
(五)核实异议,组织异议复审;
(六)组织落实评审委员会各项决议;
(七)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专利奖奖励经费和评审、表彰工作经费按照市财政的部门预算安排执行。
第十条 专利金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方案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作用;
(三)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茅;
(四)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一条 专利优秀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三)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得力,取得了良好成效;
(五)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二条 专利创造贡献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申报单位以本市辖区地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其他类别申请人的前五名;
(二)申报单位专利工作成效突出,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经费落实;
(三)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四)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效益奖评审标准:
(一)申报单位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二)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专利实施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地区社会经济中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较大作用的;
(三)遵纪守法,无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行为。
第十四条 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申报条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申报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申报奖项的类别填写《申报书》,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市专利奖,也可以通过所在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对照《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推荐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五条 申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专利评价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申报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市专利创造贡献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创造贡献奖申报书》;
(二)两年申请专利清单;
(三)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报市专利实施效益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实施效益奖申报书》;
(二)实施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评奖周期内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配套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专利奖励配套奖励申请书》;
(二)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配套奖当年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申报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九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流程如下:
(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分类、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送交专业评审组;
(二)专业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提出拟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意见,送交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各专业评审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拟获专利金奖的项目根据评审情况可以安排申报单位答辩或现场考察;
(五)评审决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三十天;
(六)公示期结束后,市知识产权局将评奖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
(七)市政府批准后,在相关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评奖结果。
第二十条 市专利奖评审遵循如下规则:
(一)专业评审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专家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业评审组意见;
(二)对专业评审组评审中争议较大的拟奖项目,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委员须达到或者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拟奖项目应当获得参加评审的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有效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异议事宜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核实。涉及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协助核实异议材料,将核实情况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经核实,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公示期满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所有异议材料,并报告异议核实情况,评审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市专利奖复审工作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后,10日内将复审决定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专利奖的项目,如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出撤销授奖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工作纪律,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完成各项评审工作。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或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申报项目的发明人或专利权人以及其近亲属;
(二)与本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情况的。
申报单位可以书面提出应在评审中回避的人员名单,专家组成员是否回避由专业组组长决定,专业组组长或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对候选项目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