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难以守住其灵魂/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38:43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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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难以守住其灵魂

龙城飞将


  在网上浏览时读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伍玉联法官的一篇文章,《守住法律人的灵魂》。说实话,我对伍法官从内心感到佩服。他敢于这样写文章,向人民群众表明他作为一个法官的心迹,他是要与人民群众心心相印,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他的大无畏精神,无私才能无畏。但愿我们的法官都能有这样的境界,但愿我们的检察官、警官等司法人员都能有这样的境界,但愿我们的人民公仆们都能有这样的境界,但愿我们的领导们都能有这样的境界。
  下面是伍法官在文章中的主要内容,我想摘录出来供大家参考:
  法官心态建设有着内外兼修的两个层面,外在的层面包括法院的文化建设,法院的制度建设,以及心理支持,等等。内在的层面就是法官内心修养的提升,内心修养提升主要的就是怎样守住法律人的灵魂。
守住法律人的灵魂又分为两个角度,一是在司法工作中向往理性而善良,一是在生活中怀抱谦诚而快乐。
司法工作中的向往理性就是在办案中认真地使用你的理性,以自己所学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司法工作中的善良就是在办案中保持内心的善良和对法律的真诚。
  守住法律人的灵魂不仅仅存在于工作,还包括在生活中的谦诚。守住法律人的灵魂也还包括在生活中拥有快乐的心情。
  只要能守住法律人的灵魂,作为法官,你就会内心宁静。

  我上了他的博客,读了一些文章,发现他不只这一篇文章,而是数篇文章表达类似的思想。在当前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还能有这样主张守住灵魂的法官,实在是难能可贵。下面是他一些文章的题目:《纪委权力的刑法解释》、《修改后期待的修改——税收公平原则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公共财政的民主基础》、《税收与宪政的四重关系》、《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税收法治的基本理念》。

  但是,另一方面,我又觉得伍法官的想法在现实世界是实现的难度非常之大。因为法官不是一个独立个体,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群体,他或他们是生活在我们这个现实世界中的。对于法官,我有几篇小文章进行了一点研究,在我的文章里已经对这里讲到的难度作了解答。
  下面是我这些小文章的链接,希望方家指正:
  《法官的生活哲学与利益倾向》、《法官依照“看不见的手”决定自己的行动》、《法官个人的效用函数》、《作为厂商的法官的生产能力》、《公民与法官:“委托与代理”关系》、《审判权是属于人民的权力,而非专属于国家的权力》、《法官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法官的产生》、《“法官”的经济学定义》、《作为厂商的法官的生产能力——也谈复转军人进法院》、《作为“机会主义者”的法官》。

  所以,可以说,法官,实际上包括检察官、警官及其它公务员们,他们当中的许多人确实是想守住自己的灵魂,但现实却使得他们难以实现自己的夙愿。

200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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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25日山西省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学习环境中危害或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本市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城建、规划、劳动、环保、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在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范围
第六条 生产、储藏、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店、屠宰场、饲养场、冷藏库及饮食业、集体食堂的建设项目应当有防止食品污染、变质和保证食品卫生的设施。
第七条 车站、机场、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图书馆、书店、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医院、公共厕所、粪便及垃圾处理场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集中式给水、自备水源井和二次供水建筑必须做到在防护带周围设防护墙,防止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垃圾、渗水厕所和粪坑的污染,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凡产生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企业其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预评价规范。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的建设项目应合理布局。防护墙、屋顶、防护门等防护屏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建筑项目的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应符合国家和山西省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城乡住宅建设的选址及其建筑物的采光、通风、照明、取暖、给排水、废物收集等卫生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山西省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建设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送审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卫生设施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
其预期效果等。
大型建设项目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时,须委托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卫生专业机构编制卫生评价报告书。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审核同意后,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后,方可申领有关证照。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卫生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之日起,一般项目应当在十五日之内作出答复,大型建设项目或特殊建设项目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擅自施工的,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擅自变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有关设计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停用的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应当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环境破坏、严重危害公民健康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1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农村牧区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实施办法

1989.03.03
青政[1989]24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开辟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以适应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和深化教育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普通教育是地方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方针。农村、牧区办学经费包括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社会各方面和个人投资办学、损资助学的金额;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以及从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的办学经费等。
二、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牧区教育事业费附加。
1、征收范围:农业和乡镇、村企业。“农业”包括农、牧、林、渔户和从事其他非农业的专业户;“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集体及个体企业。
2、计征办法和附加率: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一般对农牧业户,可按人均收入计征;对专业户和乡、镇、村企业可按其实际经营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征,在企业税前提取的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中列支;也可以附加在农牧业税上一并征收。对贫困乡或贫困户可以免征。具体的征收额、附加率和减、免征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镇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本乡镇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3、征收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
三、乡镇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统筹解决本乡镇中小学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补充公用经费不足,师资培训和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平调。
四、乡镇人民政府除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外,在自愿和量力的基础上,还可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群众投资办学、捐资助学(包括投工、献料);积极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办好校办农、牧、林场或工厂,增加收入,改善办学条件。
五、乡镇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社会各方面和个人捐资助学的收入以及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由乡镇教育委员会(或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在县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统筹安排使用,并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收支使用情况。村委会对教育事业费附加及群众捐资的收支使用情况也要向村民公布帐目,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教育事业费附加及其他捐资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预决算等管理制度,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另行规定。
七、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