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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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以下简称试验区)的范围:以海淀区中关村为中心,东至德清路前屯东路,西至农大路、万泉河路、京密引水渠、玉泉路,北至西三旗路、东北旺路,南至新开渠以北的区域。另在海淀区永丰乡划定试验区新技术产业中间试验基地,也属试验区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科委) 是市人民政府管理试验区工作的主管机关,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试验区办公室)是海淀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海淀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全面? 涸鸢炖怼短趵泛捅景旆ㄒ约坝泄厥匝榍飨罟芾砉娑ㄊ凳┲械木咛骞ぷ鳌? 第四条 试验区的管理工作,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建设
第五条 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生产营业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属用房以及相应的拆迁安置用房等),其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备案。确定为建设
项目的投资,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试验区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计委列入本市综合基本建设计划中,不纳入投资规模计划。
第六条 海淀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从速编制试验区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中间试验基地建设详细规划,对给水、排水、道路、交通、电力、电讯、供热、煤气、绿化等作出全面安排。上述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试验区详细规划批准前,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审批,不能占用规划道路上的用地和城市绿地,不能占压市政管线。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应加快审批:审查设计方案的时间不超过10天,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时间不超过7天。中间试验基地的建设工程,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新技术企业的建设工程, 各项建设条件落实的,由海淀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建委)批准开工,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备案,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市开复工计划。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具体工
作可由海淀区建委在市建委指导下组织实施。建设工程使用外地建筑企业,依照市政府的规定,由海淀区建委提出申请,报市建委审批。

第三章 财政和税收
第八条 新技术企业用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5月20日起,5年内免征建筑税。
第九条 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新技术企业财务制度实行快速折旧。新技术企业财务制度,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科委制定。
第十条 新技术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期限, 自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计算。
新技术企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组调整(包括分立、合并、扩建、搬迁、变更经营项目、变更企业名称或改变隶属关系等),不按新办企业计算免税、减税期限。
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事宜,由海淀区税务局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新技术企业应设置“国家扶植基金”会计科目,对减免税款的提取、使用单独核算。财政、税务部门应对“国家扶植基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新技术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业、歇业或不按规定使用“国家扶植基金基金”的,由海淀区税务局将“国家扶植基金”收回,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海淀区税务局应于每年年底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报告“国家扶植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 以1987年为基数,新增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给海淀区。按照现行财政包干体制,由海淀区财政局将新增税款按中央、市属、区属分别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审核,通过退库,在年终决算时拨给海淀区财政局,由海淀区政府专项用于试验区的开发建? 琛? 第十四条 新技术企业购买专控商品, 除汽车以外,由海淀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在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核定的指标内审批。海淀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应在每月月底将审批情况报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信贷和保险
第十五条 银行对新技术企业发放的专项贷款, 由各银行周转使用。
第十六条 新技术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国家指定部门取得的贷款,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还款。
第十七条 新技术企业申请贷款时, 企业自有资金占贷款数额的比例可宽限为20%。新技术企业每年应从留利中提取10%至20%补充自有资金。
第十八条 各专业银行建立的贷款风险基金, 均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至15%提取,专户储存。贷款报损,须经专业银行的市行批准,由专业银行海淀区办事处从贷款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新技术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 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批准的额度。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海淀区公司可根据需要, 在试验区内开办涉外保险业务和增加新的险种,自定浮动费率。经市公司批准,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试验区内投资和贷款。

第五章 进出口和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试验区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自《条例》发布之日起5年内,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试验区办公室和市进口机电产品审查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海关核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相关税。
新技术企业免税进口的仪器和设备,只限在进口仪器和设备的本企业使用,不得移作他用。违者按海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年创汇在100 万美元以上新技术企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和收汇计划;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地方分成所得的外汇,由市区五五分成。

第六章 劳动人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试验区内兴办、领办、承包新技术企业或应聘到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其原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并办理调动手续。原所在单位不同意科技人员调出的,科技人员可提出辞职,原所在单位应在接到辞职报告后三个月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 游?科技人员可办理辞职手续。科技人员与原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申请调处。
辞职人员到新技术企业工作后,其工龄累计计算,由海淀区人事局办理相应手续。原所在单位应在科技人员辞职后一个月内,将档案转至海淀区人事局。
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在本市远郊区工作的科技人员,中、小学教师,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新技术企业兼职,需占用工作时间的,由科技人员兼职单位与本职单位协商确定,并到海淀区人才交流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新技术企业可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回国留学生和国外专家,国家重点定向培养、远郊区专门培养和公派出国学习回国后从事国家重点科研建设的人员除外。
新技术企业招聘上述人员时,应向上述人员的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技术企业可以向社会招收工人, 招工手续由海淀区劳动局负责办理;在职职工调动,可由企业自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新技术企业可参加市职工退休金统筹,也可参加养老年金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或负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条例》同时自1988年5 月20日起实施。



198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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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1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各煤炭城市的煤矿(包括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所属煤矿和司法部劳改煤矿、军办煤矿、地方国营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销售的商品煤,不分煤种、品种,每吨向用户价外加收附加费1元。煤矿自用煤不征收。
国家已给抚顺、七台河和肥城市收取搬迁专项费用的政策不变,并同时征收附加费。
二、附加费的征收办法
附加费由煤矿企业随销售煤款一并向用户加收,按月及时将实际收到的附加费全部上缴煤矿所在地的市财政。
三、附加费的使用范围
附加费专门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煤矿矿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准挪作它用,更不得用于各种名目的“楼堂馆所”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改造和新建城市道路、桥涵、供电、上下水、邮电通信等基础设施;
2.改造和新建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医疗保健、文化体育、中小学校的设施;
3.煤炭生产、加工引起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环卫、绿化建设;
4.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消防设施建设;
5.采煤塌陷、搬迁引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附加费的计划管理
1.用附加费进行的城市和矿区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各煤炭城市政府会同煤矿企业编制总体规划,共同商定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各单项工程的轻重缓急,由煤炭城市计委(计经委)会同煤矿企业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和煤炭主管部门。
五、附加费的预算管理
1.各市财政必须将附加费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预算进行管理。年初应按收支相等数额编制预算;在预算执行中要以收入安排支出,每月将收入、支出数在月报中反映。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2.在1992年国家预算科目中,增设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支科目,即在预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款收入类”中,增设第222款之六“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在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八类“专项支出类”中,增设第288款之六“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支出”科目。
3.“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
六、附加费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各煤炭城市政府必须确保附加费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煤矿矿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使用情况,由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如有使用不当,煤矿企业有权暂时终止划转附加费,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八、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计能源〔1992〕808号文的精神,开滦矿务局1992—1996年征收的附加费全部由开滦矿务局用于搬迁工程和为搬迁工程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九、征收附加费的统配煤矿所在城市名单(暂定):
北京市、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邢台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武安市、沙河市、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霍州市、古交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满洲里市、海拉尔市、霍林郭勒市、东胜市、抚顺市、阜新市、北票市、铁法市、铁岭市、锦西市、沈阳市、本溪市、锦州市、辽阳市、辽源市、通化市、浑江市、吉林市、梅河口市、九台市、蛟河市、珲春市、鸡西市、双鸭山市、鹤岗市、七台河市、徐州市、湖州市、淮南市、淮北市、萍乡市、丰城市、景德镇市、淄博市、枣庄市、滕州市、龙口市、潍坊市、济宁市、肥城市、新泰市、莱芜市、泰安市、郑州市、平顶山市、洛阳市、三门峡市、义马市、鹤壁市、焦作市、邵阳市、耒阳市、资兴市、娄底市、冷水江市、重庆市、攀枝花市、广元市、华蓥市、达县市、贵阳市、六盘水市、开远市、铜川市、榆林市、韩城市、兰州市、白银市、石嘴山市、乌鲁木齐市、哈密市。
没有统配煤矿的产煤城市,征收附加费的城市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55号文精神商财政部门确定,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其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比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13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两国政府代表关于文化交流和合作的换文,就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智利(一九八六年提前执行);智利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中国。

 二、双方互派一个小型艺术团。

 三、双方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一个艺术展览。

 四、智利一个三至五人的图书馆代表团访问中国。

 五、双方互相翻译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

 六、中国教育代表团一九八八年访问智利;智利大学校长代表团一九八七年访问中国。

 七、双方互换四名奖学金留学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和智利共和国公共教育部关于互换奖学金生的备忘录”的两名),学习期限为两年,具体专业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八、中国一名文学学者到智利考察访问;智利两名文学学者到中国考察访问。

 九、双方鼓励互换广播电视节目,所交换节目应附西班牙文或英文解说词。

 十、双方注意在对方国庆时播放对方国家的广播电视节目。

 十一、中国广播电视代表团或采访组访问智利。
  财务规定:除关于留学生的费用已有规定外,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代表团、艺术团、展览和人员,由派出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运费,接待国负担其在该国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演出、展览等各项活动所需款项以及临时需要的医疗费。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遇问题或困难,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三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宋木文          塞尔希奥·科瓦鲁维亚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