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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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术[2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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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及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强技术创新体系、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二000年一月九日   





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 形成以企业
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明确指出,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适应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和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为贯彻落实两个《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强技术创新体系、机制和能力建设,加速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特提出以下意见。

 一、认清技术创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明确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 (一)认清技术创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关键在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而大力提高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越来越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的关键。目前,我国大多数行业出现的阶段性、结构性相对过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即,为我国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机遇。开展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大幅度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信息、网络化等高技术迅速发展,我国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竞争的焦点集中在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标志的国家综合实力的对比。面对这一新的形势,我国工业的发展既有难得的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要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推动国有企业面向21世纪的改革和发展,就必须进一步深入系统地推进技术创新工作。

 (二)总体目标

  围绕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从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占领技术制高点两个重点方向,按照对少数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一批企业和企业集团、多数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扶持,加快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 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以企业为中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要求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应用机制,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达到国际90年代中后期的水平。

 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大力开发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技术附加值,开发和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工艺和装备,大幅度提高我国的技术装备水平。

 突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自主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电子信息特别是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网络及通信、计算机及软件、数字化电子产品等方面,在生物工程、新能源、 新材料、医药、航空航天、环境保护等有一定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加强技术创新,形成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 (三)工作原则

 在工作中,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把市场需求作为技术创新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引导技术创新活动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鼓励和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进入企业和企业集团或采取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扶持;坚持"三个结合",一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结合,要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中逐步形成有利于持续创新的机制。二是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及消化、创新的结合,系统地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三是技术创新与结构调整的结合,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 二、紧紧抓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这个关键开展工作

  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多年来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由于观念、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当前技术创新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仍然是科技成果转化不畅。要把科技成果是否有效地得到转化,转化后是否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作为检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据。因此,必须紧紧抓住科技成果转化这个关键开展工作,多做实事,不做虚功。要认真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体制、机制、政策等多方面,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进一步从体制改革入手,突出企业在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其实际转化能力,加快应用性科研机构的企业化转制。注重对社会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激活现有科技资源,通过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加强面向市场的研究开发,大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使科技成果迅速而有效地转化为富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机制,通过相互兼职、培训等形式,加强不同单位科技人员的交流与合作。要研究、推行技术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某些性质相似的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鼓励科技人员创办这类机构。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

  加强对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方向和重点的宏观引导。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正确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明确我国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以及有利于解决国民经济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技术和产业领域,鼓励协同攻关,力求突破。

 各地经贸委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从体制改革、建立机制和改善政策环境等多方面大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是成果转化的主要决策者、投入者和受益者,要把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新产品产值率和利税率作为考核国有企业的重要指标。企业要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注重技术可能与市场机会的结合,有效促进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开发应用。

 三、集中力量抓好技术创新的重点工作

 当前要突出重点,集中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 (一)加快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

  重点支持20户左右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及国家认定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建立和完善以技术开发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其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逐步达到5%以上,使它们具有5年左右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开发能力,具备相关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到2000年底前,520户中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都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 ,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逐步达到3%以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纺织、石化、冶金、有色、信息、军工、机械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要率先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对已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要突出研究开发成果及其转化这个关键,同时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已建立技术开发机构的企业,都要建立与研究开发成果和效益挂钩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

 (二)建立以城市为依托,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更有效地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

  在适当扩大技术创新试点城市范围的基础上,着力抓好城市的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建设。用3年左右的时间,推动40个城市建立面向市场、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兰州等大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青岛、合肥、柳州等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联系城市,要率先示范,加快形成技术创新支撑体系的进度。各省(区、市)经贸委要加大对本地区中小城市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推动这些城市抓紧做好技术创新的各项工作。推进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优化社会科技资源配置,进一步发挥和完善中介机构的桥梁、中介职能,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多种服务。进一步抓好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把已开通的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与中心城市技术创新信息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等信息网联网,及时发布技术政策、科技成果、难题招标、新产品介绍和技术人才供求等信息。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办好各种形式的技术成果交易、洽谈等活动,并逐步规范化,形成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一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风险投资机构。

 (三)促进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建设

  结合科研院所转制工作,对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钢铁研究总院、长沙矿冶研究院、冶金工业部自动化研究院、沈阳化工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北京化工研究院等综合性大型科研院所,要在尽快转制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企业化经营机制和运作方式,吸引和带动社会科技资源,建成面向行业、开放式的技术开发基地;基地要拥有开发和推广本行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的能力,基本掌握本行业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和国家重点建设所需的工艺技术;要依托对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前瞻性的项目,着眼于产业化进行研究开发,提高行业技术攻关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进一步面向社会搞好技术服务。

 (四)加强"产学研"联合机制建设

  在全社会范围推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和鼓励大多数国有大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开放的、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成果转让、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共建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实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联合机制。确定100个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示范点,抓好50个左右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重点行业中的宝钢、鞍钢、武钢、一汽、二汽、上汽、上海石化、燕山石化、扬子石化、东电、上电、哈电及信息产业等重点企业的产学研结合要取得明显成效。以对产业技术升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目标,重点抓好一批产学研联合示范项目,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 推动社会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会同有关单位继续组织"企业技术创新院士行"、"千厂千会协作活动"以及"青年职工创新创效活动"等项工作,为企业尤其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积极引进国外智力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做好第四届中美工程技术研讨会成果的落实和跟踪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同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 (五)围绕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一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促进产业升级的标志性项目为目标,重点支持少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的重点产品、重大技术装备,如高效连铸技术、氧化铝沸腾焙烧、提高减压渣油掺渣比、树脂专用料开发、洁净煤技术、数控技术、生物技术、新型环保产品及技术等,要以企业为主体,采取产学研联合的形式,组织协同攻关,占领技术制高点,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力求在一些重点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和技术跨越。

 加强和改进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要以行业和地方相结合的方式提出项目,经科学论证确定项目,逐步实行招标选定承担单位,落实责任制,并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 作。对有突出贡献、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

 各地经贸委要以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近期行业技术发展重点》和《"九五"全国技术开发指南》为指导,重点支持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并组织地区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 (六)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工作

 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特别要利用当前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的有利时机,集中必要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制造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并向老工业基地倾斜,提高企业生产工艺水平和发展后劲。要选好标志性项目,严禁重复建设,并做好项目监管工作。

 进一步明确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的任务目标,认真组织国务院批转的"九五"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拟订"十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建议。

  以国家财政债券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的国产化为契机,搞好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工作。组织逐项提出财政债券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国产化的意见,适时发布并组织供需见面。凡国内企业已能制造的设备,鼓励采用国内产品;国内可以部分制造的设备,可制造部分也要鼓励采用国内产品;对确有必要进口、今后又有市场需求的设备,应采取以市场换技术、技贸结合的方式,在引进设备的同时引进技术,并按行业组织好消化吸收和创新、国产化工作。在这项工作中,国内设备制造企业应积极转变观念,主动参与设备研制和国产化竞标,使产品性能、质量、可靠性及售后服务上台阶。

  四、加强政策研究,积极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政策支持

  加快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建设、对外技术合作等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技术创新条例》。

  进一步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政策,鼓励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采用国产设备以及国家重点企业在境外或合资兴办技术开发机构的政策;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采用国产设备以及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比照有关规定享受外资企业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提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的国产设备在生产中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政策;争取工业企业股票上市所筹资金70%以上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政策。组织好《产业技术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结合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从人事、分配、奖励等多方面探索建立企业有效吸引和使用人才、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激励机制。要加强对富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大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创造条件吸引国外留学生、专家和其他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人才回国创业,或到企业中去直接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建立健全对企业技术创新考核办法,促进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形成。规范和完善对经营管理者的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营造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的法律环境。

 五、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领导

 要把技术创新放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级领导要带头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实际指导。要努力把技术创新工作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有机结合起来,并将其纳入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整体规划。对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 各地经贸委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技术创新工作的目标与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法,注重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的运用,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 各有关部门组织分析研究国际国内行业技术发展的趋势特点及新情况新成果,正确引导企业认识差距,选准本行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目标与重点,研究制定行业技术创新规划。要积极推进本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科研院所 在企业化经营的基础上,发展成为面向行业、开放式的技术创新基地,增强他们为企业技术 创新服务的功能。要以产业升级为目标,明确本行业的重点企业、重点技术和重点产品,重 点组织本行业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协同攻关和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 要切实转变行业管理职能和工作方式,注重运用市场经济的方法,推动本行业的技术创新取 得新的进展。

 企业特别是国家重点企业,要把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关键环节。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从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出发,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积极研究制定企业的技术创新战略。要通过加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突出做好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为重点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工作,讲究实际效果,切实发挥其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核心作用。要加强技术开发力量和加大资金投入,要研究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逐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迅速形成新的生产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使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主题词:技术 创新 管理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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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O年一月十四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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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4〕48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二、三产业和公建项目的管理,妥善解决被征地村集体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出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3〕47号)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集体留地及其二、三产业和公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留地管理

  第三条 撤地设市(2000年7月)后的留地标准:留地指标以被征地行政村实际的人均土地面积(不包括林地、未利用地)为依据确定。具体标准为:人均土地0.3亩(含0.3亩;小数点后取一位有效数字,下同)以下,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土地面积(征地面积减去被征地村的项目用地,下同)的15%返还;人均土地0.4~0.7亩(含0.7亩),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土地面积的13%返还;人均土地面积0.8~1.0亩(含1.0亩),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土地面积的12%返还;人均土地面积1.1亩(含1.1亩)以上,按可计入返还的征地面积的11%返还。但原已安排过留地的(时间从1993年开始计算)加以后计留的留地面积人均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第四条 建立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指标(以下简称留地指标)结算制度,对留地指标核算实行台账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留地指标的核定、使用、回购进行登记管理。
  留地指标账册实行定期检查。
  账册的留地指标只限持账册单位自行使用,不得跨村调剂使用。
  第五条 留地指标按被征地地块所处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确定的相应土地级别按面积予以分类核定,并注明核定时间。核定时分预核留地指标和核定留地指标两种。
  三产留地和公建留地的土地等级分别参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的商业和住宅用地级别确定。
  第六条 预核留地指标以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为单位,按征地地块所对应的土地级别在农用地转用、征用经批准后予以核定。
  核定留地指标以每一征地地块为单位,按征地地块所对应的土地级别在土地交付使用后予以核定。
  核定留地指标应根据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建设的需求及时予以拨付。
  第七条 留地指标按比例安排,其中二产、三产、公建项目用地各占留地指标总量的三分之一。
  三产、公建留地指标中各等级的留地指标安排沿街(1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其深度一般为道路红线外30米)的比例按30%核定。
  第八条 留地指标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在符合下列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作相应的调剂使用;除三产留地指标(含已建三产项目所使用的指标)不足5亩的情形外,不得预支使用。
  (一)公建留地指标不能满足当年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的,可从三产留地指标中等面积调剂使用。三产留地指标(含已建三产项目所使用的指标)不足5亩的村,可从该村的公建留地指标中等面积调剂,补足5亩;如今后该村产生新的三产留地指标,则扣减相同面积的三产留地指标作公建留地指标。
  (二)非沿街留地指标可按市政府公布的相应留地回购价格等值折换沿街留地指标,但沿街留地指标不能折换非沿街留地指标。
  (三)各等级的留地指标可向低一级土地等级调剂使用。
  第九条 留地指标的使用须符合政府规定的产业政策、产业导向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产留地指标用于工业项目,用地安排在工业园区内。鼓励村集体采取土地入股、土地出租的形式与其他经济实体联合兴办工业项目,或者按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单独或联合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其供地价格按企业入园时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工业用地地价协议出让。
  三产留地指标用于商业、旅游、有形市场建设、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三产项目供地价格按成本价协议出让,成本价由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有关税费及城市配套费用组成。
  公建留地指标用于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如办公用房、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娱乐中心、医疗站等)项目。公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不得进入或变相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包括产权式酒店、公寓式住宅或变相的产权式公寓住宅等。
  办理三产及公建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及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用地批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注明:  该用地属村集体三产及公建项目用地,不得转让。今后若因经营等原因需变现或转让村集体三产及公建项目用地的,由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格:地上建筑物按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土地按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时的成本价予以回购。
  第十条 三产及公建项目的建设业主应是被征地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或由本村村民出资组成的经济组织。以本村村民出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名义受让项目用地的,必须征得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一条 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被征地村须向市计划、建设、国土及莲都区计划等相关部门提供留地指标账册。相关部门应根据留地指标账册中相应的指标情况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主体、投资额度、使用指标类型、规划选址、用地规划指标及地块所占用的沿街面积等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的预审,除要符合规定的预审条件外,还应按项目规划选址地块对应的土地等级、用地面积是否符合   相应的预核留地指标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并在留地指标账册上预核减相应的预核留地指标。
  第十三条 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的审批,必须使用核定留地指标。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时,需审核用地地块对应的土地等级、用地面积是否符合相应的核定留地指标的要求;项目用地审批后,在留地指标账册上正式核减相应的预核留地指标和核定留地指标。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回购留地指标政策。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留地指标可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购。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对留地指标的回购按计划进行安排。
  留地指标的回购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回购的留地指标必须是核定留地指标。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村农民的合法权益,村集体选择留地指标回购,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留地指标回购所得的资金,首先用于弥补被征地村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
  留地指标回购资金的管理办法由莲都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按照市规划区内同类等级用地平均基准价结合年度修正系数调节后核减征地成本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对各类等级留地指标的回购价格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选择留地指标回购的被征地行政村,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要求回购留地指标的具体类型、回购面积、土地等级、核定时间等内容,同时附具莲都区政府、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意见及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留地指标按市政府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当年公布的相应留地回购价格予以回购。2003年(含2003年)以前的留地  指标按丽水市2003年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回购价予以回购。
  回购资金拨付后,在留地指标账册上核减相应的留地指标。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公建项目建设规模应结合项目的功能及服务对象统筹安排确定,并应与被征地行政村的人口、所具有的留地指标相适应。
  办公用房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3亩以内,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500㎡以内。
  幼儿园办学规模严格按6班、9班、12班三级规模控制,用地规模相应地按5~9亩控制。
  敬老院应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建,建筑面积按50㎡/床控制,总床位数按被征地行政村总人口的10%控制。
  医疗用房建设规模按被征地行政村总人口规模控制,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千人以内。
  第二十条 三产项目建设规模应与被征地行政村所具有的三产留地指标相适应,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积极鼓励公建项目集中布置,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服务中心,提高公建设施共享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业主凭项目建设计划手续和预核留地指标办理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需提交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方案设计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规范标准,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划技术指标的要求。
  建筑方案设计深度必须符合《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方案设计必须按项目的性质与功能进行。
  办公建筑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其它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办公建筑不得设计成单元式和公寓式,不得参照住宅套型设计。
  幼儿园设计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其它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敬老院与老年活动中心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及其它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医疗站用房应符合医疗专业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图设计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和已核准的建 筑设计方案。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根据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准予向项目建设业主交付使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产权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现不按经审查的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的,一经查实,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按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8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吊销其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面积测算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执行。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指标小于5‰的,按竣工时同类地段同类用途市场评估价补交  土地出让金;超过规定指标大于5‰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竣工时同类地段同类用途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建及三产项目应在资源许可和规划指导下,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需求及相关留地指标情况通过一定程序提出。具体程序由莲都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建及三产项目实行联审制度。联审会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召集,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和莲都区发展计划局参加,联审同意的项目进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公建及三产项目分别执行以下程序:
  (一)公建项目联合预审同意后,由市计划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项目建设业主凭登记备案通知单到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保护许可等手续。项目前期完成后, 由市计划部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二)三产项目联合预审同意后,市计划部门出具项目受理单。项目建设业主凭项目受理单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审查,经联 审同意,由市计划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项目建设业主凭登记备案通知书到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预 审、环境保护许可等手续。项目前期完成后, 由市计划部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3〕1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收购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155号)文件同时废止。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本办法公布前的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丽水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办财〔2009〕140号


海南、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海南、云南、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管理,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苗木基地认定工作,推进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2.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根据《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财政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各省农业(热作、农垦,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财政部主要职责

(一)确定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原则;

(二)监督、检查各省认定工作,协调、解决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专家资格等备案管理。

第五条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受理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提出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

(二)组织专家开展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

(三)对认定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六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准入条件

(一)位于优势植胶区域内,从事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推荐品种的苗木生产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地势平缓、集中连片、土层深厚、土壤肥沃、水源保障、静风向阳、非根病区、交通方便,与胶园相距100米以上,具备病虫害隔离条件;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服务能力,育苗土地面积150亩以上,其中增殖圃面积不少于10% ;

(四)具有良好的道路、排灌系统和完善的育苗设施,以及种苗质量检验专用场所;

(五)具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相关资质的质检人员。

第七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报程序

(一)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向省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生产企业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表;

2.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3.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省级农业部门建立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审专家库。

第九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条 经评审通过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在省级以上农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颁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向社会公布,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办理,符合条件的,按照第九条进行公示与备案。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以及组织形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让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省农业部门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提供不合格苗木的;

(三)签订虚假合同的。被取消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参与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