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思考/钟建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1:18:34   浏览:9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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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思考

钟建林


一、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被告李四。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9月4日,B公司曾向案外人建设单位C公司出具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我公司法人代表人张三同志,现授权委托李四同志作为公司全权代表B公司前来与贵公司洽谈并签订XX工程三期(三标段)道路交通设施工程项目(下称三标段项目),及与之相关事务。” 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在“授权人”处签名,并加盖B公司印章。李四在“代理人”处签名。
  此前的2008年8月份,B公司(乙方)与C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包C公司三标段项目施工;承包范围包括新建道路标线、标识、标牌、禁令组合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20天,自2008年8月15日开工,于2008年9月4日竣工;B公司指派李四为乙方驻工地代表,按设计图纸和甲方的要求组织施工,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组织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有B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由李四签名。
  2008年8月20日,李四以B公司(甲方)的名义与A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标线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有: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涂划普通热熔标线施工的工程事宜,达成如下条款:……标线施工的单价为每平方米30(注:合同上打印体的“30”被一根手写体斜线划去并改为手写体的“28”,但此处无合同当事人盖章或签名)元计算给乙方,乙方包括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工资、生活费用等,乙方不包税费;付款方式:乙方首先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工地,材料设备人员进场经甲方认可,甲方向乙方首付30%工程预付款,工程完成50%,甲方向乙方再支付30%,工程全部完工验收(注:此处“验收”二字系手写体添加字样,但添加处加盖有A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甲方在一个星期内向乙方全部付清所剩余款;工程期限:2008年8月20日到2008年9月1号止,如天气或甲方原因,工期顺延;工程施工方法及质量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和甲方提供的图纸,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要求进行施工,所有标线其技术要求,应符合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GN48的技术要求;……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停工,或要求甲方负责一切费用。本合同只限此道路三期项目,如有异议,双方友好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合同落款甲方由李四签名,乙方由A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王五签名。
《标线施工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组织人员、机械设备、材料进场三标段项目,负责其中热熔标线工程的施工。热熔标线工程于2008年9月1日全部完工,三标段项目亦全部于2008年9月4日如期完工。
  2008年10月14日,建设单位C公司等派出验收人员对三标段项目的施工进行验收。验收后的《竣工验收证书》载明:“工程名称:三标段项目;开工日期2008年8月16日,施工单位:B公司;竣工日期2008年9月4日;验收范围及数量:1、三标段项目;2、指路标志11套、分道标志11套、禁左标志1套、让行标志1套、禁左让行标志1套、机非分道标志7套、人行横道标志30套、允许调头标志6套、注意行人标志2套、热熔标线7062平方米。对工程的质量评价:本工程符合国家GB5768-1999标准,标志符合JT/T279-1995《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标准,标线符合国家GB/T1631-1966质量检测标准,经验收组现场实测实量,资料齐全,本工程达到优良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施管理单位等参加验收单位派出的验收组成员分别在该《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署“同意验收”的意见,其中建设单位意见栏内还加盖了C公司的公章,施工单位派出参加验收并在《竣工验收证书》的“施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同意验收”意见的验收人员为“李四”。此后,三标段项目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热熔标线等全部投入使用,且正常使用至今。
  热熔标线施工期间,B公司和李四先后给付A公司工程进度款共计119 000元。热熔标线工程完工并经上文所述的验收合格后,B公司以A公司不配合工程结算,不提供施工资料,无法确认工程余款为由,没有将按每平方米30元、实际工程量7062平方米计算的工程款总额211 860元扣除已付进度款119 000元后的工程款余额92 860元给付A公司。双方就此协商不成,酿成纠纷,形成诉讼。
B公司法庭陈述称,B公司之所以全权委托李四与C公司洽谈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因为三标段项目是李四联系的业务,而李四本人没有承包资质,故需借用B公司的营业执照用以洽谈项目并签订施工合同,但B公司时刻监督着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原告A公司诉称:2008年8月20日,李四代表B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标线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将其承包的三标段项目中的道路标线施工工程分包给我公司;标线施工按每平方米30元计价,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工程已于2008年10月14日通过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被评为优良工程,但B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119 000元,尚欠工程款92 860元未付,且经我公司多次催讨仍未支付。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给付工程款92 86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08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止)。
  被告B公司辩称:《标线施工合同》本身不是完整的合同,因为合同上没有我公司盖章,亦非经我公司授权所签。热熔标线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没有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故A公司关于给付工程款92 860元的要求不能成立。基于此,A公司也无权要求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我公司要求双方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确认具体的工程款后再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被告李四未作答辩。

二、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四因其个人没有工程承包资质,借用B公司的营业执照、合同专用章等,以B公司全权代理人的身份与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C公司承包三标段项目的施工,随后以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标线施工合同》,将三标段项目中的涂划普通热熔标线项目以每平方米30元的单价承包给A公司施工。《标线施工合同》签订后,A公司组织材料、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负责三标段项目中热熔标线项目的施工,并如期完工。施工期间,B公司和李四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19 000元。根据以上事实,可知A公司和李四之间就三标段项目中热熔标线施工项目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已得到履行:A公司履行了如期完工的承揽施工义务,其所施工的热熔标线项目经建设单位等组织验收,确认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标准,被评定为优良工程;李四则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结合《标线施工合同》中“标线施工的单价为每平方米30元”、“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以及《竣工验收证书》中确认热熔标线的实际工程量为7062平方米,进一步可知李四应付A公司工程款总额为211 860元,扣除已付的119 000元,尚欠工程余款92 860元未付。由于《标线施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全部完工验收,甲方在一个星期内向乙方全部付清所剩余款”,本案所涉热熔标线工程已于2008年10月14日经建设单位等组织验收合格,随后被投入使用且正常使用至今,而李四没有在2008年10月14日之后的一个星期内付清剩余工程款92 860元,故李四对A公司而言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92 8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鉴于包括热熔标线工程在内的三标段项目系李四借用B公司的资质、使用B公司的营业执照从C公司承包而来,B公司和李四之间存在借用企业资质的挂靠关系,故B公司应当对李四将热熔标线工程发包给A公司而产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关于B公司应对李四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B公司关于《标线施工合同》没有B公司盖章,亦非B公司授权李四所签,故B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辩称意见,与法院业已查明的B公司与李四之间存在借用企业资质的挂靠关系,进而B公司应当对李四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相悖,故法院不予采纳。B公司关于热熔标线工程完工后没有进行结算,尚不具备剩余工程款支付条件,具体付款应在双方结算后进行的辩称意见,因《标线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结算是付款的前提条件,而只是约定在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星期内付清剩余工程款,故该辩称意见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判决:一、李四支付A公司工程款92 86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二、B公司对李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二审裁判
  一审宣判后,李四不服,上诉称:1、原判决认定标线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30元证据不足,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28元。2、《竣工验收证书》无效,该证书无李四签名,B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已被C公司撤销,不应以此作为结算依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A公司答辩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公司述称:李四系借用B公司的资质,且验收时B公司并未参与,故B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另合同单价应按每平方米28元计算。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合同约定标线施工单价为多少?2、《竣工验收证书》能否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关于标线施工单价的问题。从A公司提交的《标线施工合同》来看,虽然在打印件上表明标线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30元,且在修改为每平方米28元后未加盖A公司的印章,但该合同系A公司提交,且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名,因此,原判以修改的单价未加盖A公司公章为由而不予采信不当,应认定双方就标线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28元达成了合意。上诉人李四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竣工验收证书》能否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问题。建设单位C公司已经就B公司承包的三标段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该证书载明热熔标线为7062平方米,而A公司从B公司承包的工程即为涂划普通热熔标线施工,因此,原判按照建设单位验收的热熔标线面积确定工程量并无不当。上诉人李四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综上,A公司的工程款总额为197736元(7062×28),扣除已付的119000元,尚余7873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三、李四支付A公司工程款78736元并偿付逾期利息。

四、窃以为,二审改判值得商榷!
  从上文所述案情及一审、二审情况可知,二审之所以改判一审,是因为认为一审认定《标线施工合同》的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30元不当,而应当认定为每平方米28元。这里涉及到在一个具体的合同纠纷中,裁判者应该如何准确探明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很值得探讨。
  一般来说,一份合同签订了,如果发生纠纷,往往是因为一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守约一方则要求违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即可能形成诉讼。在这样的诉讼中,关于一方是否违约,双方往往存在争议。争议的原因又极有可能缘于双方对合同约定内容本身的理解不同。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本案中,双方对于《标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单价存在争议。A公司认为单价是每平方米30元,李四则认为是每平方米28元。到底应当认定为30元还是28元?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明确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到底是什么。
  来看看合同约定的原文:“标线施工的单价为每平方米30元”。此约定内容是打印的文本。这里必需注意一个细节,即合同上打印体的“30”被一根手写体斜线划去并改为手写体的“28”,但此处无合同当事人盖章或签名。面对如此约定,我们不难回溯性地知道,双方原本协商一致确定单价为每平方米30元,并且形成了打印的合同文本;此后可能是李四一方要求减少两元为28元,并在打印文本上进行了手写体的修改,这样的修改要求对李四一方有利而对A公司一方不利;A公司对此并未盖章认可。如此一来,毫无疑问应当认定双方并未就单价由30元改为28元达成一致意见。
  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需注意到,《标线施工合同》文本中关于余款的付款条件,打印体内容约定为“工程全部完工验收,甲方在一个星期内向乙方全部付清所剩余款。”这里的“验收”二字系手写体添加字样,明显对李四一方有利而对A公司一方不利,但A公司在添加处加盖了A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上下结合起来比较分析,就更不难发现双方在协商签订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这么一个过程:首先双方就合同内容先行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甚至形成了打印的合同文本;随后李四一方对打印文本再次提出修改意见,要求在单价和余款付款条件这两个问题上进行手写体修改;A公司只同意李四关于修改余款付款条件的意见,因而对手写体的修改内容予以盖章确认;但不同意李四关于修改工程款单价为28元的意见,因而未予盖章确认。自此,更可以确定双方关于工程款单价的合意仍然应当以打印体内容为准,即应确定为每平方米30元。
  退一步说,从李四的履行付款情况来看,如果结算过程能表明是按单价每平方米28元进行结算的,那么李四关于单价约定为每平方米28元的主张似乎还是可以成立的,但本案中李四并没有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证据法规定了付款义务人对付款情况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
  再从A公司的角度来看,该公司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很慎重的。同一份合同文本中,该公司对有的打印体改为手写体予以认可,表现形式即为盖章确认;而对有的修改则不予认可,表现形式则为不予盖章。《标线施工合同》系双务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和达成一致为基本要件。从A公司对工程款单价由打印体的30元改为手写体的28元未予盖章认可,而双方最后在打印文本上盖章签字订立合同的情况来看,双方关于工程款单价的约定毫无疑问以确定为每平方米30元为宜。
  最后从A公司和李四签订的《标线施工合同》本身来看,该合同并非格式合同,而是双方就分包三标段项目中热熔标线工程经充分磋商后达成的书面合同,故不存在手写体与打印体内容不一致时,应认定手写体效力高于打印体的问题。手写体效力高于打印体,只存在保险合同等格式合同中,目的在于衡平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与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关系,有利于保护接受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应否依格式合同规则衡平双方利益和对李四进行权益保护的问题。
  二审认为《标线施工合同》系A公司提交,因而推定A公司认可手写体的工程单价每平方米28元。如此推定,看似有理,但明显与双方签订合同时,A公司在关键问题上对李四提出的修改要求如何表态,是否认可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脱离以上实际情况的事实推定,难免给人以过于武断之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二审对一审的改判值得商榷。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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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6日贵州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加速科技进步,有利于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
(二)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织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等应编制系统和行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转化目录和重点成果转化指南。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的;
(二)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高速的;
(三)对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或导向作用的;
(四)有利于加速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
(五)形成规模效益,在国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
(六)合理、有效利用本地资源、节省能源、降低消耗的;
(七)减少公害,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八)促进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第八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除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外,还可通过承包企业或提供技术服务等实施转化。
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企业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独立或者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自确认之日起,本单位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该成果权属,保证单位佥权益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对该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单位应予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鼓励农业科研机构、院校、农业试验示范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受益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或协议支付服务费;可以依法生产、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 芯靠⒉⒕蠖ǖ挠帕计分帧?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依法建立的技术中介组织和取得经纪人证的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居间等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实验示范基地和其他工程技术创新、技术服务机构,可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试销。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依法经国家或省科技保密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和农村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限制使用或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均应增加对科技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的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及扶贫资金,应安排适当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使用的主要范围是:
(一)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引导资金;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资金;
(四)重大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基金的设立、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等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在实施成果转化后新增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业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和网络的建设,培养和造就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稳定技术成果转化队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考核时,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应作为评聘和考核的主要依据。
充分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县、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支持建立健全全省的科技成果资料信息库和信息网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的建设,并纳入本地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十六条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用地、能源、物资等方面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研究开发新产品,其研制开发费用可计入成本。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工作的宣传,不得泄密及传播虚假科技信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从事科技广告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或有技术改进,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该新发明创造和改进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化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三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于一方声明按商业秘密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或者转让。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活动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应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在少数民族地区或贫困县、乡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Σ坏陀?5%。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尤其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在少数民族地区或贫困县、乡完成该项成
果及其转化做出得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1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或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陪的罚款;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资格证书;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以民事赔偿费的1至2陪的罚款;
(四)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1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和经纪人证。
有本条(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职工未经本单位允许,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贪污、侵占、克扣、挪用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交回转化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给采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媒体方和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干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1997年5月26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5〕119号
━━━━━━━━━━━━━━━━━━━━━━━━━━━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范围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执行。
  本办法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和相关投资政策制定、协调工作。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将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并由项目核准机关抄报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
  第六条 实行核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背景及申请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
  (五)环境影响分析;
  (六)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安全性预评价;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评价。
  技术改造项目还应进行项目技术水平评价。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编制,国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编制。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3)填写有关申请。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
  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意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申请单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对按要求已进行澄清、补充或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委托咨询的,应在正式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另行制定。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在进行评估时,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项目核准机关也可视需要征求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前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第十八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5),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主要产品、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等主要内容。技术改造项目还应明确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内容。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核准文件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见附件6)格式出具。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监管、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或者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证券监管、水资源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办理不属于本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报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情况的监测,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应建立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信息系统,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并加强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第一章 项目总论

  1.1 项目背景
  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编制申请报告的咨询单位及其资质、申请报告工作依据及工作概况等。
  1.2 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项目申请单位现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产负债和股东构成等情况。
  1.3 项目研究结论
  项目规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项目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经济评论等综合评价结论。


第二章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概况、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出资方式及融资方式、主要投资方、拟进口设备及用汇额等。
  2.2 项目产品技术方案
  主要产品产量,主要设备装置。主要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生产线数量。生产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主要工艺设备选择。技术含量及知识产权情况和技术水平发展阶段评价。
  2.3 项目建、构筑物方案
  总平面布置和运输、土建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与结构设计、其他工程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3.1 项目建设用地区域情况
  建设地区的资源、区域地质、交通运输情况,自然条件与项目的特定生产需要的关系。
  3.2 项目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占用土地数量,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等数量,生产区、生活区、原料基地占地面积,需要拆迁及可利用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项目需要支付的补偿或出让费用,项目用地预审情况。
  3.3 项目布局规划情况
  合理布局的论证分析。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与所在地城市规划衔接情况。


第四章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4.1 资源和原材料
  项目需要利用的自然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运输方式、供应条件以及今后发展和开发趋势,项目所需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需用量。项目资源利用与相关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4.2 能源耗用和公共设施的占用
  项目所需煤、电、汽、气、油、路(运输)等燃料、动力及公用设施的数量和能力,需由项目自建的种类和规模以及可以利用的现有的设施能力。
  4.3节能和节水措施
  能源和水资源消耗量大的项目,应符合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并提出节能和节水措施,对能耗、水耗指标进行分析。


第五章 环境影响分析

  5.1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及经济社会情况。包括地理、水文、气候、气象等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等社会经济情况、人群健康状况和地方病等情况,环境质量现状。
  5.2 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方案。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特征,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性质。
  5.4 环保措施的评述及其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5.5 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管理的建议
  5.6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六章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6.1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分析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投资,估算工程总投资,并对资金筹措作出分析。
  6.2国民经济评价
  从国家整体的角度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需要国民经济付出的代价
  6.3 社会效果分析
  分析项目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包括分析项目建设对解决和促进就业的作用,项目与当地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居民的宗教、民族习惯的相互适应性、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等。


第七章 建设与实施

  7.1 项目建设实施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措施
  7.2 工程质量要求
  7.3 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八章 结论与附件

  8.1 结论及有关说明
  8.2 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8.3 有关附件

附件2
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一、总论
  (一)项目背景及项目概况
  (二)项目承担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产品市场预测
  (一)产品市场供需分析
  (二)价格现状与预测
  (三)市场竞争力及风险分析
  三、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包括产能等)
  (二)产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
  四、厂址选择
  (一)厂址现状及建设条件
  (二)现有场地利用情况
  五、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主要设备方案
  (二)工程方案
  (三)技术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及装备水平
  六、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
  (二)能源供应
  七、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一)总图布置
  (二)场内外运输
  (三)公用辅助工程
  八、节能措施
  (一)节能、节水措施
  (二)能耗、物耗指标分析
  九、环境影响评价
  (一)厂址环境条件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四)环境保护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十、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危害因素与危害程度
  (二)安全措施方案
  (三)消防设施
  十一、投资及资金筹措估算
  (一)投资估算表
  (二)资本金筹措
  (三)债务资金筹措
  (四)融资方案分析
  十二、财务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不确定性分析
  (二)财务评价结论
  十三、经济和社会评价
  (一)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竞争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以及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影响。
  (二)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三)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四)社会评价结论
  十四、项目风险分析
  十五、结论与建议
  十六、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