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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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府办发〔2007〕18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7〕11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州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为全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州长按分工组织全州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州长负责,副县市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州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州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州安委会负责全州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州政府督办室(目标办)会同州安办对纳入州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安办)为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州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州委、州政府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7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3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省州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省上、州委、州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州安委会制定报经州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州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州安办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5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州安办审查后报州政府批准,由州安委会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和省州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州安委会,州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州安委会。
  次年2月上旬前,州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州安办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州安委会审核后报州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县市人民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均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他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2.州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州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州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中,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州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州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州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厅局、州委、州政府及州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及2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地区、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获得省级厅局(不含处室)和州委、州政府(含州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获得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省级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州政府或州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加2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省级和州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州级加0.1分;被州政府《政府工作通报》、《凉山政务》、《凉政信息》或州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2分或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县市考核得分排名前6名、州级有关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州委组织部和州人事局。
  第十三条 表彰。州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向州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或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向州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三)连续3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由州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州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州安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安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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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租用外国飞机和直升机以及雇用外籍飞行(技术)人员在中国飞行的有关规定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租用外国飞机和直升机以及雇用外籍飞行(技术)人员在中国飞行的有关规定

1984年12月26日,民航局

各管理局、工业航空服务公司、乌鲁木齐管理局:
为明确责任,严格手续,确保飞行安全,凡租用在外国注册的飞机和雇用外籍飞行(技术)人员作为教员或工作人员,在中国执行飞行任务,应按照我局一九八三年八月廿三日,以(83)民航办字第79号文颁发的六项暂行规则的精神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台执照以及飞行人员、维修人员的执照,应取得中国民航局的认可。在未取得中国民航局的认可证之前,不得执行飞行任务。中国民航局认可证的办理,由租机和雇用单位按上述暂行规则的要求,填报申请表,分别报请局工程司、科教司和航行司办理。
二、各单位与外国公司签订租机和签订雇用外籍飞行和技术人员合同时,应写明:
上述各种证件和执照,必须获得中国民航局的认可。否则,航空器不能在中国执行飞行或技术维修任务。
三、凡过去已租用的外机和雇用的外籍飞行和技术维修人员,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中国民航局认可证的,如继续租用和雇用,应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底之前,补办有关手续。否则,不能继续执行任务。
四、凡雇用外籍飞行员在机上执行任务,如担任机长或教员,应按照民航飞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飞行安全和完成飞行任务负责。
五、各级航行调度部门对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时,应严格管理,并检查其对中国有关飞行的规章熟悉情况。如发现不符合上述手续或不了解我国航行规章,不应放行。
以上望遵照执行。


小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档案局


小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青档字[2000]43号
  成文日期:2000-06-28
  发文单位:青岛市档案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小城镇建设的需要,加强小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建设档案,是指建制镇、乡在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驻地城镇建设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档案,是乡镇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城镇建设档案工作应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市及乡镇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小城镇建设档案工作作为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纳入当地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责任制,确保档案工作与小城镇建设的同步进行。  
  第六条  乡镇主管小城镇建设的部门(以下简称乡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小城镇建设档案工作,落实人员,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小城镇建设档案室按乡镇综合档案室的分室设置,负责小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并按规定定期向乡镇档案室移交档案。  
  第八条  从事小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九条  乡镇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小城镇建设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  
  第十条  乡镇建设主管部门或建没单位在与有关单位签订城镇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编制、提交档案的内容、数量、时间、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移交工作。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档案。  
  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档案资料。  
  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  
  第十二条  重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乡镇建设主管部门的档案人员应参加验收,竣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应限期补做。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结束后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委托规划、勘测、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移交档案。城镇规划、勘测及设计项目档案移交的内容依据有关协议、合同确定;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立卷整理和移交范围可参照青岛市档案局制定的《基本建设档案案卷整理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乡镇驻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项目建设活动中应按以下范围向本乡镇建设主管部门移交档案:  
  (一)管理基础文件材料:城镇建设管理、历史沿革、行政区划、人口情况及经济、地名、地质、地震、水文、气象、资源等材料;  
  (二)城镇规划文件材料:城镇现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规划实施图及说明等材料;  
  (三)勘察、测绘文件材料:地形图、测量成果、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钻探等方面的图表和文件材料;  
  (四)基础建设文件材料:城镇道路、桥梁、涵洞、给、排水、煤气、供热、河道、防洪、堤坝等工程现状图、竣工图和文字材料等;  
  (五)园林、名胜文件材料:城镇绿化、公园、苗圃、雕塑、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名居、纪念建筑物等方面的现状图、竣工图、修缮纪录和文字材料等;  
  (六)环境保护文件材料;"三废"污染普查和污染监测报告、治理规划、治理建设工程竣工图和文字材料等;  
  (七)电业、邮电设施文件材料:电力、电讯、广播和电视设施以及地上、地下电缆线路的现状图、竣工图和文字材料等;  
  (八)工业建筑文件材料:工厂、矿山、仓库建筑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主要建筑物竣工图、竣工验收材料等;  (九)民用建筑文件材料: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办公楼、礼堂以及影剧院、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医院、学校、宾馆、旅游建筑、商业服务等建筑工程和住宅建筑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主要建筑物竣工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材料等;  
  (十)科研文件材料:小城镇建设的专题著作、研究报告、论文和新技术、新工艺的图纸和文字材料等;  
  第十五条  小城镇建设档案的形成应能满足各方归档保存的需求,如档案形成难以满足各相关单位的工作需要时,其原件一般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归建设单位保管,其他单位可保存复制件。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编制竣工图,归档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书写和载体材料宜于长久保存。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对档案进行登记、清点,并分别在档案移交目录上签字。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配置档案库房和装具,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保管、鉴定、借阅等制度,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满足单位、社会对档案利用的需求。  
  第十九条  档案库房应采取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高温、防虫鼠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  小城镇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凡没有档案或档案不完整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档案的保管单位应负责收集、补测或复制。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建设单位,经双方协商同意,其基本建设档案可由乡镇综合档案室接收或代管。  
  第二十二条  小城镇建设档案一般按建设管理(含管理基础和科研部分)、规划勘测、基础建设(含园林名胜、环境保护和电业、邮电设施部分)、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等类别进行管理,各乡镇可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小城镇建设档案分类方案。  
  第二十三条  乡镇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建立技术文件变更制度,凡建设项目在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变化的都应办理档案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保管该项目档案的乡镇档案管理部门。乡镇档案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材料,变更档案内容,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档案变更应明确体现变更依据、变更内容、变更处数、变更时间及变更人。  
  第二十四条  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其档案应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第二十五条  产权变动企业的工程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建设项目档案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二十七条  档案鉴定工作应由单位领导、专业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并按规定进行,对无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须由监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档案销毁时应由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档案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