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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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6〕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镇江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辖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七条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市各部门、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省人事厅委托的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驻镇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第八条辖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辖市、区各部门、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本市跨辖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辖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之间因受理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案件档案管理、仲裁员聘请、仲裁费用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设立由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处(科、室)代表、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人事处(科、室),调解委员会的主任一般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人事处(科、室)负责人担任。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八条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人事仲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变更其代理人的权限或者解除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代表人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仲裁员名册中确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组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因回避等原因重新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章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九条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公开开庭的其他案件,不公开开庭。

  对案情简单、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需开庭的或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当在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三十条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个工作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3日内书面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第二次开庭及以后开庭的通知期限由仲裁庭决定,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二条仲裁庭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当庭辩论,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

  (六)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当庭难以作出裁决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择期裁决。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举证,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不举证的,或者举证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证据由仲裁庭认定并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裁决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六条仲裁庭开庭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庭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四十条在仲裁裁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审理同意并予以结案。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由3名(或者3名以上)仲裁员组成,裁决前应当对仲裁案件进行评议,记录人员应当制作评议记录。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独任的仲裁案件,裁决由仲裁员直接作出。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六章执行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仲裁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过程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收取仲裁费用的标准和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20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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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7号)提出的要求和任务,经2011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充分认识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市贯彻实施国务院《纲要》六年多来,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3、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4、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前学法、法制讲座制度,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所有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的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6、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各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出台前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严禁领导干部个人随意决策。

  7、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事先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反映、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相关情况信息、意见建议。全面论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判断,提出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并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确保决策出台后能够平稳顺利实施。凡是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四、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8、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精简、调整和下放审批事项,并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度。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出台而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应将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程序等报本级审改办和法制办备案。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模式。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项目审批代办制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政务大厅之外无审批。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查询,提供优质快捷的审批服务。

  9、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划分和界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能与权限,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避免职能重叠,防止职能缺失。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尽量减少政府对企业和市场的微观干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基层政府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特别是强化其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领域和在社会保障、就业、劳动关系协调、社区服务、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职能。

  10、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推进政府管理服务化,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切实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创新社会管理,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政府公共服务、居民互助服务、市场提供服务相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加快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研究制定加快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发展的制度,使其有能力承接部分公共服务职能。

  11、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完善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管理的重要标尺。建立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加强行政机构人员和编制管理,大力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行为。

  12、加强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加强对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建立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定期组织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评估,确保信息的公正、中立、客观。对收集的各方面信息,要进行系统梳理、综合分析,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加强和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13、加强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点加强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资源与环境、规范政府行为等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科学合理的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未在年初按规定要求申报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原则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4、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制度和机制。拓宽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途径,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有序参加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起草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协调作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中有分歧的意见,政府法制机构要从推进改革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行分析、研究,找准矛盾焦点,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对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组织对重要规范性文件施行情况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订意见。

  15、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所设定事项不得超出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

  16、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7、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重点要依法加强财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准违规操作;依法加强财政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资金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加强政府性债务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完善政府债务偿还机制,积极防范债务风险;依法加强民生工程和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依法加强行政机关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防止铺张浪费;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不准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依法依规管好地、用好地、造好地;依法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保护群众利益;依法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完善企业经营报表制度,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依法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坚决不搞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依法加强统计数据管理,严肃统计纪律,确保统计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依法加强招商引资管理,防止相互拆台、无序竞争,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成效。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18、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扩大实施范围,延伸实施领域。推行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明确不同层级执法权限,避免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有多项行政处罚权和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部门要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逐步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19、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细化行政执法流程,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凡通过教育能够达到执法目的的,要慎用或者不用强制和处罚手段,转变单纯依靠处罚进行管理的做法。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在行政执法机关中推行说理性行政执法文书,并且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比工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行行政执法案件目录备案制度。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所有行政执法目录,每半年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认真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作出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文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按照《景德镇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第22号令)执行。

  七、进一步提高行政运行效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0、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推进公开渠道向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延伸,提升基层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服务水平。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21、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加强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在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窗口”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强化监督管理上下功夫。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归并集中,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22、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覆盖、所有行政权力全覆盖、网上行政监察全覆盖,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23、完善政务公开的监督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把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内容,定期组织对门户网站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进一步建立健全调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4、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新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研究制定行政争议调解办法,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缩短受理时间,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要依法积极受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整合行政复议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继续落实和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做好行政争议信访件的转办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26、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指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九、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27、自觉接受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认真对待网络监督,增强运用网络手段访民意、查民情的意识和能力。

  28、严格行政问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着力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做好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加大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29、加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凡是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并发放《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放罚没票据。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方可上岗执法。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大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力度,认真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事项,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检查、暗访等途径,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行政机关错误的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理(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暂停、取消该具体行政行为承办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30、认真落实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作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行政首长对本地、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各级行政首长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31、健全推进依法行政体制机制。要建立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政府常务会议要经常听取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要认真研究设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干部任免和奖惩挂钩。

  32、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市县政府及其所属单位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政府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与开展政府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任务相适应,市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依法行政专项工作经费,且不少于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市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应有专门的科(股)室负责依法行政的指导工作,行政执法任务少,暂无条件成立专门科(股)室的,要有一名专职的法制员。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本具体实施意见下发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狠抓落实,扎扎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商食字[2011] 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的部署,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切实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安排,按照“五个更加”的要求,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和防打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强化日常规范监管,推进完善经营者自律体系,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积极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顿工作任务和重点


  各地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在巩固过去整顿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集中治理和专项执法检查,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全面完成国务院部署的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务求取得新的成效。
  (一)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继续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乡(村)镇、农村旅游景区景点为重点区域,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市场为重点场所,以农村商场、超市和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以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和农村地方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要切实规范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机制,监督落实市场开办者的法定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要继续按照总局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扩大示范店范围,强化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店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深入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认真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21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3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层层落实监管任务和责任,强化监管执法和检查落实工作。要严格乳制品经营主体、婴幼儿乳制品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严格监督乳制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经营记录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特别要在严格质量监管与抽样检验等方面下功夫,切实做好对问题乳粉的彻底清查、清缴、销毁和案件查办工作。
  (三)深入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劣质食用油等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深入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行动。要严把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以及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行为。要严格规范食用油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劣质食用油以及从非法渠道来源的食用油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流通环节食用油市场秩序。
  (四)深入开展对重点食品品种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继续突出市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突出粮食制品、肉制品、食用油、豆制品、饮料、膨化及油炸食品、酱腌菜、罐头、速冻食品、酱油、食醋、月饼、糕点、老年人食品、儿童食品等品种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节等,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严厉打击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五)深入开展对酒类市场的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对白酒和葡萄酒等酒类市场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行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白酒、葡萄酒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商品违法行为。对依法确认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的白酒、葡萄酒,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酒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整顿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切实规范证照核发行为。要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依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核发行为。加强许可后续监管,对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要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对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项目,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与管理,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内容登记相关经营范围,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积极推进流通环节食品证照核发和经济户口管理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现代管理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证照核发规范管理机制,强化监督,严格规范证照核发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切实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各地要强化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努力实现从食品的入市、交易到退市的全程监管。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食品进货把关、销售和退市等自律机制,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查验核实食品生产者提供的证照和食品质量检测的批次报告或证明文件。切实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的监督检查。要强化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增加抽检频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总局制定下发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对经过抽样检验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和市场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或过期食品及有问题的食品,要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及时下架退市,对不主动退市的,要依法责令退市或强制退市。对退市后的食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应该销毁的要坚决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要加强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运用,要结合食品质量监管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建立健全食品抽样检验数据库,进行综合研究和比较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要把快速检测作为监管执法现场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的重要技术手段,积极推进快速检测体系建设。对快速检测发现有食品质量问题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和经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依法检测认定方能作为执法依据。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增加和改善快速检测设施和设备,特别是努力争取解决好经费保障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和案件查办工作,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监督检查行为。各地要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检查,特别要将监管重心下移,积极推进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划分责任区,分片分段逐户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责任明晰、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要将日常巡查监管的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总局的要求,以列表的形式进行细化,建立健全基层工商所食品市场巡查规范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针对食品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不同业态和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管、食品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加强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将巡查记录纳入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管理体系,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切实提高监管执法和市场巡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以及虚假宣传、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等违法行为。要加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重大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要严格规范案件查办和市场巡查行为,强化监督和考核,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四)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监督,切实提升食品经营者自律水平。各地要积极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经营者强化自律意识,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培训,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食品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要严格监督和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食品进货把关、销售和退市等自律机制。要建立和健全对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实行食品经营企业诚信评价及失信曝光制度,对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采取不同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经营者自律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切实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各地要把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作为根本性、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以保障食品经营者主体合法、质量合格、行为规范为重点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体系;以严把食品进货关、质量管理关、退市关为重点的经营者自律体系和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以重点突出、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技术可靠为重点的检验检测体系;以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食品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点的信用管理体系;以形成部门之间监管无缝衔接为重点的协调协作体系;以信息化网络和电子监管及质量检测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监管现代技术支撑体系等,并结合监管工作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
  要认真落实总局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网络信息技术在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许可、准入、食品质量监管、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综合应用,努力形成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以及横向联接的信息化网络体系,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发布信息”的工作目标。要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
  要积极引导和指导食品商场、超市推进“两项制度”电子化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鼓励和推进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商业企业、超市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对接,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四、整顿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努力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和整顿方案的要求,层层落实监管任务和责任,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机构分工负责抓,健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任务和责任制落到实处。各地要层层制定具体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逐级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和认真实施。要加大对广大执法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规政策、管理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工商所长和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强化基层和基础建设,努力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各地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础建设,注重严格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切实做到目标明、思路清、情况实、数字准、要求严、效果好。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夯实基础,充实基层执法队伍,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切实抓好基层执法装备、设备和经费保障工作,尤其是运用高科技手段监管所需的设施、设备及技术,为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提供坚实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不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信息管理和制度建设,努力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纪律保障和长效机制。各地要严格各项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发布相关信息;涉及其他省(区、市)的,要在发布前与所在地省(区、市)工商局协商一致,并按照程序和规定报批。对涉密或者需要上报才能发布的,要及时报告省级政府和省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有些信息还应提前24小时报经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同意。各省(区、市)工商局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严格工作措施,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既要加大监管和宣传工作力度,又要防止不必要的炒作,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
  (四)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努力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内部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内外资注册登记监管、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地工商部门不同区域之间以及与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配合农业、卫生、质检、食药、商务、公安等部门,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引导消费者更新消费理念、转变消费方式,倡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适时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和职能机构要深入执法监管第一线,认真调查研究,了解一线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要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改进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总局将适时组织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于12月底前将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spltjdgls/201104/P02011041460476315195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