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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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推动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以下简称院校)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高技能人才院校培养规划,明确培养目标

  (一)制定培养规划。要按照我部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将院校培养规划纳入高技能人才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实际需求以及院校培训资源现状,制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发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作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教学督导和评估,定期对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引导其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二)明确培养目标。院校培养目标主要为:

  1.高级技工。主要招收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学制教育期限一般为2-3年。鼓励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在培养初中级技术工人的同时,积极开展高级技工培训。

  2.预备技师。主要招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2年;部分知识技能型职业,可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4年。

  3.技师或高级技师。招收对象主要是企业在职职工中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生产服务一线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

  (三)实施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是以培养企业急需新技师为目标,以校企合作为纽带,以分阶段培训和考核为特征的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从2006年9月开始,各地在读和新招收各类技师专业学制学生,原则上实行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2005年招收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技师专业学生,按规定经过企业综合评审和业绩考核合格后,可发放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对直接发放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部分知识技能型的专业,须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报我部审核批准。劳动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率先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工作。

  预备技师考核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组织毕业生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对考试合格者,颁发预备技师证书。预备技师证书由劳动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号并提供查询服务。

  预备技师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预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可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

  二、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创新高技能人才院校培养方式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在地(市)级以上城市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及劳动保障、国资(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等项制度,开展日常协调工作。

  委员会的职责:一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布局和企业实际需求以及培训资源现状,制定本地区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发展规划,制定激励政策和办法,健全完善鼓励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制度环境;二是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院校,作为参与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成员单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院校与企业对接平台;三是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专业、人数、标准等需求信息,引导院校和企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五)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制定培养计划。院校和企业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企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设立咨询机构、定期召开咨询会议等形式,联合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培训课程和教材,确定培训考核方法。在合作模式上,可以采取共同培养、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方式。

  共享师资资源。企业可以利用院校师资,开展企业在职职工培训。院校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也可以选派教师到企业跟班生产实习,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现状。经考核评审合格,企业高技能人才可以转评或转聘为相应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实行多元培养方式。院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学制学生,可以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弹性学制、学分制,以及导师制、模块式、课题式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允许学员采取工学结合、分阶段完成学业。

  强化实训实习。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实训实习可以分为技能实训和生产实习两个阶段。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实训主要在院校进行,鼓励企业为院校提供实训设施设备。生产实习主要在企业进行,企业要制定实习场地使用、实习指导教师配备、实习安全管理、联合课题攻关等项规定,并提供较为先进的设备设施,通过在生产岗位上的“传、帮、带”,进一步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同时注重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和团结协作的意识。

  三、统筹发展技师学院,明确办学方向

  (六)统筹规划技师学院发展。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同时,承担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和进修任务。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生产需要,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实际需求,按照适应市场、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方针,主要通过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或其他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院校,建设技师学院。

  (七)明确技师学院办学方向。技师学院在探索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的同时,要调整办学方向,逐步增加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比例。要积极主动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企业在职职工开办高技能人才技能提高班、技师班,扩大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可采取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

  (八)规范技师学院设立条件。设立技师学院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校生规模达3000人以上,其中,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在校生占40%以上(或达到1200人以上);培养技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达到50%以上,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达到20%以上;开展企业在职职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提高培训每年至少500人次。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省技师学院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可根据以上基本条件制定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组织专家根据设置标准对现有技师学院进行评估,对达到条件的,应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我部备案(备案表另行制定下发)。对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可给予一定时间的筹建期后,再进行申报备案。

  四、制定激励政策,推动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

  (九)制定和完善鼓励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政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技工学校等职业院校密切校企合作,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高技能人才相关工作经费。积极协调物价部门,落实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收取培训费用的相关规定。要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完成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率、毕业生就业率等为重点,制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考评奖励办法。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各地要给予适当奖励,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我部将把校企合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技师学院备案的必要条件。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将授予“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称号,优先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实训基地建设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项目,优先推荐申报我部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实施的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项目。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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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37 号


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
4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
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
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
建设项目审批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是
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
设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安全控制区域,是指为保护重要国
家机关和要害单位的安全,在其周边划出一定距离的建设控制地
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控制区域由市国家安全机关在进
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调整国家安全控制区域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本市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
目审批和已建成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文化广播影视、

公安、工商、旅游、国防工业、保密等部门以及驻津部队,协助、

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组织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建立有关建设项目涉
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控制区域
范围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推动相关管理工
作的协调开展。
  第七条 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或者
规划条件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国家安全机关
申请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在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交下列审批材料:
  (一)天津市建设项目申请表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拟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周边地理环境的情
况说明;
  (三)基本比例1∶500或者1∶2000的地形图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
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决定:
  (一)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二)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但经采取必要的国家安全
防范措施可以消除隐患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提出建设项目在设
计、施工、使用等方面防范的书面要求,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
可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三)选址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或者通过采取国家安全
防范措施仍然不能消除隐患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
明理由。
  第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前,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防范要求进行检
查,对不符合国家安全防范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
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将建筑物向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转让、出租、赠与
的,转让人、出租人、赠与人应当自转让、出租、赠与之日起15
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备案。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建筑物
的所有人、使用人有义务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国
家安全防范设施,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和其他协助。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
机关报告,国家安全机关为举报单位或者个人保密,按照相关规
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家安全机
关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擅自施工、使用的,由国家
安全机关责令停止施工、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将建筑物向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转让、

出租、赠与,转让人、出租人、赠与人未向国家安全机关备案的,

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损毁、破坏国家安全防范设施
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国家安全机关还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为建设项目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使用人保守商业秘密,维
护其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时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案情:
2002年初,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但又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良好资信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即与被告赖某商议以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的方式由赖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两被告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后,赖某于2002年5月9日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吉水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期为120个月;由于开发公司的楼房尚未竣工,故原告只与赖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尚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同时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公司出具保证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万元贷款按借款合同直接转入开发公司的账户。此后,原告发现与赖某约定的抵押房产已由开发公司出售给他人,故无法办理抵押房产登记,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房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实际借款人开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赖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理由是:借款合同虽然是赖某与原告签订的,但原告已按合同直接将款转入开发公司,且开发公司并未向赖某出售房产,他们相互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合同实际上是在银行与开发公司间履行的,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开发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赖某不是借款人,为帮助开发公司获取借款而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银行损失的赔偿责任,即开发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时,赖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赖某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是:赖某为帮开发公司获取借款,与开发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以该房做抵押物,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尽管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原告未主张合同撤销或变更,这是原告享有的选择权利。尽管赖某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合同系在其意思表示下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借款关系即在赖某与银行之间建立,至于赖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的虚假购房关系属于他们内部关系,其关系不影响赖某与银行间的合同关系。因被告严重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按照严格合同责任原则,应判决终止合同关系,赖某承担合同还款责任。开发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应承担担保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银行的债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