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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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治理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完好、畅通,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从事汽车生产、销售、改装的;

  (二)从事煤炭、粮食、木材、水泥、沙石等生产加工的(以下简称“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

  (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以下简称“装载单位或者个人”);

  (四)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

  第四条 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治超工作,并将源头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源头治超的职责。

  县级以上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货汽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生产、改装载货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载货汽车。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载货汽车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载货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登记。

  第九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载货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载货汽车的整备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技术数据进行复核,并如实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载货汽车,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载货汽车,应当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汽车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召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召回但未实施召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召回。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拼装、非法改装载货汽车行为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载货汽车或者擅自改变载货汽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二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对载货汽车驾驶人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五)接受、协助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营运手续不全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

  (二)为拼装、非法改装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

  (三)为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

  (四)违反规定计重、开票。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可以在装载场所设置监控设施。

  第十五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驾驶人员装载货物时应当配合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做好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登记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不得疲劳驾驶。

  第十六条 装载货物的载货汽车,车货的长、宽、高,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其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超载载货汽车驶入收费公路。

  第十七条 超限运输的载货汽车不得上路行驶,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可以采取巡查或者派驻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发现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当场卸载,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三)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移送、抄告义务。

  交通运输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源头治超工作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实施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时,发现本部门执法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半年将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将生产加工、装载单位源头治超情况抄告其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生产加工、装载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加工、装载单位源头治超情况作为企业信誉考核的内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载货汽车超限超载情况抄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不移送的;

  (二)不履行报告、抄告义务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经营的;

  (五)不履行源头治超职责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源头治超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源头治超工作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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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等


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5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引智办、教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引智办、教育司:
为了积极引进国外人才,规范对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的管理,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国外人才来华工作,规范对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是指具有并能利用自身的智力或特殊技能来华从事相关工作的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是指应聘到中国境内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和企业任职或从事咨询、服务、培训、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中介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其设立审批和登记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是国家外国专家局。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登记注册
第五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除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专职从事中介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健全的工作制度;
(二)有稳定的引进外国专业人才的渠道;
(三)所在地区有引进外国专业人才的需求;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外方须为从事中介活动的跨国公司。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从事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三)中介机构的章程、合同;
(四)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主要设施设备、工作制度等资料。
(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提交合营外方从事中介活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介机构申请登记注册时,还应提交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和登记注册,中介机构可从事下列中介活动:
(一)聘用中介服务:为客户寻找和选择可供聘用来华任职或从事咨询、培训、技术指导、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的外国专业人才。
(二)提供人才服务:为客户提供所需的从事咨询、培训、技术指导、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的外国专业人才。
(三)专业咨询服务:组织外国专业人才为客户进行方案设计、项目论证、市场调查与分析、经营管理诊断和决策咨询等。
(四)聘用咨询服务:供客户查询外国专业人才信息,为客户聘用外国专业人才提出建议,对客户聘用方案作出评价等。
(五)聘用相关服务:受客户委托为聘用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办理有关手续,负责来华工作外国专业人才的接待和任职前培训等。
第十条 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以有关各方自愿为原则。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标准,应当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物价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年度经营活动报告书,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组成行业协会,须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进行社会团体登记。行业协会应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指导下对中介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活动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或取缔。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各自职权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撤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年度经营活动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已经从事中介活动的企业,须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补办中介机构的审批。
第十七条 从事华侨专业人才来华工作和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及香港、澳门地区专业人才来内地工作中介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台湾地区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从事中介活动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香港、澳门地区企业在内地设立的从事中介活动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中介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审批和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境外人才公司或专家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安徽省分行《关于执行税务部门“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安徽省分行《关于执行税务部门“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现对你行《关于执行税务部门“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的请示》(皖农发银[1998]109号),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账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3号)和总行《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2号)精神,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和财务资金要实行分账管理。对企业调销回笼款,除企业支付
税金外,要首先收回相应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剩余部分才允许企业合理开支,即企业调销回笼款,要在缴纳相应税金后,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在顺价销售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二、原则上同意你行意见:即企业“401单位活期存款”——企业基本存款账户、“406单位应付利息存款”、“407收购资金存款”三个账户均不能暂停支付存款而由税务部门征税。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法函[1997]97号,我行以农发行字[1997]274号文件转发)中明确规定: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用于国家和地方专项储备的粮食、粮花、油料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和国家定购粮食、棉花收? 鹤式稹0ǜ骷恫普У闹苯佑糜诹该抻褪展夯方诘募鄹癫固睢⒁辛该抻驼咝允展捍詈土该抻驼咝允展浩笠档牧该抻偷飨亓睢8米式鹬荒苡糜诹该抻褪展杭跋喙胤延弥С觯嗣穹ㄔ涸谏罄砩婕暗秸咝粤该抻褪展阂滴裰獾木镁婪装讣校灰硕粤该抻驼咝允展浩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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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