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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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已上市药品的批
准文号的格式不尽相同,这种情况,不利于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为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管
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
〔2001〕582号)要求,现又规范了新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并将在近期对全国药品生产企
业已合法生产的药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
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

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
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
用字母“F”,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数字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
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一)前两位的,为原各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
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5至8位
为顺序号。

有关批准文号的换发说明见附件二。

二、每种药品的每一规格发给一个批准文号。除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委
托生产和异地加工外,同一药品不同生产企业发给不同的药品批准文号。

三、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准生产的新药、仿制药品和通过地方标准整顿或再评价
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采用新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

四、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准发给的化学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其注册证号格
式亦作部分改变,其中字母“X”改为“H”,其它部分不变。原已发给的旧格式注册证号在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用新格式取代。

五、药品批准文号及化学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换发后,印有原格式批准文号及注
册证号的包装标签在2003年6月30日后禁止流通使用。


附件:1.药品批准文号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说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药品批准文号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110000
北京市
420000
湖北省

120000
天津市
430000
湖南省

130000
河北省
440000
广东省

140000
山西省
45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460000
海南省

210000
辽宁省
500000
重庆市

220000
吉林省
510000
四川省

230000
黑龙江省
520000
贵州省

310000
上海市
530000
云南省

320000
江苏省
540000
西藏自治区

330000
浙江省
610000
陕西省

340000
安徽省
620000
甘肃省

350000
福建省
630000
青海省

360000
江西省
64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370000
山东省
65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10000
河南省
 
 





附件二:

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说明

一、凡原卫生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统一换发为国药准(试)字相应类别,数字前两位为“10”,3、4位为原批准文号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后4位顺序号重新编排。如:“卫药准字(1997)X-01(1)号”换发为“国药准字H10970001”。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凡不同于新的批准文号格式的,也按新格式进行统一换发。原年份为“1998”、“1999”的,换发后第1、2位为“19”;原年份为“2000”、“2001”的,换发后第1、2位为“20”。第3、4位仍为原批准文号年份后两位。详见下表:

  原文号
新文号
顺序号

国药准(试)字X00000000系列
国药准(试)字H00000000
不变

国药准(试)字(1998)X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H1998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9)X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H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X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H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X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H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X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H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8)Z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Z19980000
不变

国药准(试)字(1999)Z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Z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Z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Z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Z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Z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Z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Z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8)厂家S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S1998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9)厂家S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S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S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S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S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S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S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S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年号)D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T0000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字(年号)J (S)-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J00000000
重新编排

药用新辅料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F00000000
重新编排



三、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换发时,应根据其原批准文号中的省份简称,在新格式药品批准文号中使用相应省份代码,新批准文号数字第3、4位为换发年份的后两位,顺序号重新编排。

例如,原化学药品“京卫药准字(1996)第000001号”换发为“国药准字H11020001”,字母和数字含义依次是:“H”为化学药品,“11”为北京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02”为换发之年2002年的后两位数字,“0001”为新的顺序号。

通过地方标准整顿或再评价升为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现为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或已经换发为国药准字XF00000000等类型,但不同于新批准文号格式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加入省份代码,进行统一换发。中药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后,不再使用“ZZ××××-”前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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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进行自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进行自查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5]第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督促检查各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开展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于11月中旬派出13个督查组赴全国进行督查。同时,国务院将于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对15个重点地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进行督查。为此,各地要在国务院督查组、总局督查组进行实地督查前,对照吴仪副总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讲话精神、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行动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以及各地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自查,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情况、专项行动中的基本做法和经验,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

各地自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年、200s年《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情况,主要是各地为期一年半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开展情况,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二、各地加大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力度的情况,特别是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和在货物进出口、各类展销会、批发市场、商标印制等重点环节所采取的措施及成效;

三、重大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情况;

四、各地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情况,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犯罪案件的情况;

五、各地与其他部门、其他地区建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协作机制的情况;

六、各地与国内外企业及其他商标权利人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的情况;

七,商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经费、装备保障情况。

督查组将以听取汇报、座谈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要密切配合国务院督查组和总局督查组工作,安排好抽查和检查项目,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做到客观准确,如实反映情况,不回避问题和矛盾,并注意巩固成果、防止问题反弹,保持并不断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辆检测管理办法(1999年修正)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辆检测管理办法(修正)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修订发布 根据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8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的技术质量检测,提高车辆机械性能,保障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简称车辆管理所),是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辆安全检测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审定并认可,经省公安厅批准的“深圳市汽车检测中心”、“深圳市物资汽车修理厂机动车检测站”、“深圳市汽车修理测试服务公司”、“深圳市大昌汽车修理厂检测站”承担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的技术性能、质量和安全检测及年检工作。
上述单位检验力量不足时,其他有检验设备和技术能力,以及制度健全的生产单位,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后,也可接受委托承担部分车辆的年检工作。
第四条 从深圳口岸进口的机动车辆,到货后向商检局办理报检,并由深圳汽车检测中心进行性能、质量检测。对不合格的车辆,由商检局签发证书,进口单位凭证向出口国家索赔。
第五条 外地经深圳进口的机动车辆,凭批文资料向车辆管理所文锦渡分所申领临时车牌手续。
第六条 在深圳生产出口的车辆,必须经车辆管理所同意,作技术性的全面鉴定并由深圳汽车检测中心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商检局签发出口证书。
第七条 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检测,合格者,由车辆管理所在行驶证上签章。
第八条 机动车辆年度检验时间由车辆管理所统一安排,车主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公安车管机关指定的检测部门接受检测。
第九条 年度检验、检测项目和标准,由车辆管理所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广东省公安厅有关机动车辆检验标准结合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条 受检测车辆的车主,必须按有关部门和检测中心的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一条 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标准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由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中有关修正本文的内容
第十二条修改为:检测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标准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由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



199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