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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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政办发[2005]86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信息产业办《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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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



(曲靖市信息产业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的作用,加强对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包括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电子政务网站或挂接主页(以下简称政务网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行政许可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在政务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四条 国家机关所建立的政务网站必须与国家机关形象相一致,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由发布机关负责。

第五条 政务网站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 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和先进实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是全市政务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网站的业务指导。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具体承办曲靖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并负责为市直单位提供政务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全市国家机关政务网站都应该统一链接到曲靖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建立统一发布机制,整合信息资源。

第八条 各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原则上由县级网管中心负责管理,并确定一名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各部门政务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按现有资金渠道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各政务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运维机构,并要做到定岗、定责,确定专人从事这项工作。

第十条 任何非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建立网站。国家机关根据需要,需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主页并发布的,双方需签订正式委托书或其他合约,明确责任。委托机关必须对受委托单位和个人所设网站或主页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政务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应接受市信息产业办或曲靖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政务网站的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应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政务网站上发布的政务信息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二)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其它相关文件及政策,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它相关文件及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等以及信息发布制度和内容。

(五)市、县电子政务门户网站要介绍、宣传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

(六)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七)其它应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五条 政务网站要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自编上网信息的审核。

第十六条 政务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政务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九条 政务网站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的网站、盈利性商业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国家政务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 政务门户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在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划出“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专区,列出所辖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链接;同时在链接区的重要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与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链接,保持上通下达。

(二)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给出所属市和省的两个链接,方便查找上级网站。在建立这些网站链接时,可以采用下拉菜单、地图图形链接等特色形式。

第二十一条 政务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机关形象。





第四章 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政务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qj.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曲靖,代表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市直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qj.gov.cn 或www.qj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曲靖xxx或中国曲靖xxx,其中xxx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县(市)区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xxx.qj.gov.cn或www.qj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区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曲靖xxx、中国曲靖xxx或中国xxx,其中xxx为县(市)区中文全称或简称。

(四)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域名为xxx.qj.org.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五)新建政务网站须报市信息产业办批准,现已有网站域名由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统一更改。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电子信箱(xxx@qj.gov.cn)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统一由市电子政务网管中心负责。

第二十四条 政务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政务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五条 政务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网管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二)采用其他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政务网站应保证7×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务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信息的报送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设立政务网站信息公开责任制,明确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指定人员负责政务信息报送的传输、修改、更新等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并将相关人员名单报市信息产业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报送遵循统一组织、分头管理、文责自负的原则。因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原因造成迟报、漏报、错报,由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信息报送的人员不得将报送信息用户名、口令透露给他人,口令要定期修改。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更改口令。

第三十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只可在本单位办公地点与互联网相连通的计算机上进行信息报送,不得使用网吧、商务中心、居民家庭等地的计算机进行信息报送。上传的政务信息应先进行防病毒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单位应制定自编上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将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进行统计,并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结果定期上网公布。





第六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务网站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政务网站运行维护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和国家、省指定的网络安全产品。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六条 市信息产业办将根据各部门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上予以表扬或批评。每年组织优秀政务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三十七条 政务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2005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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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超限运输审批许可行为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5]368号



关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超限运输审批许可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近来,一些企业和运输业户反映各地在办理大件运输以及其他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许可手续时,许可行为不规范,效率较低,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带来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大件运输以及其他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审批许可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规范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工作,特别是大件运输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部令)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的规定和程序办理许可手续,以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并采取措施,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提高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工作效率。对于大件运输及其他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承运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的,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尽快组织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于经计算核定确需对所经公路和桥梁等设施采取改造和加固措施的,要严格按规定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并依照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确保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对于不需要改造和加固的,要及时为承运人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承运人能够尽快开展运输。
  三、要进一步树立和增强服务意识。一是在受理超限运输承运人的申请和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时,要实行“首问负责制”,严禁互相推诿;二是要在行政许可机关的办公场所或政府网站上公示申请许可有关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以方便相对人办理申请手续;三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应采取措施,允许超限运输承运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以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强化服务意识;四是对国家特大重型运输相关企业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备运输,要特事特办,主动联系,提供服务,共同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8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6月3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3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镇蔬菜基地管理,稳定蔬菜种植面积,提高菜地质量,确保蔬菜供给和食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工作的领导,逐步推进无公害蔬菜工程建设。”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财政、物价、规划、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划定蔬菜基地,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合理布局。

  “蔬菜基地应当集中连片,适宜种植蔬菜,交通方便,排灌通畅,附近无污染源。禁止在土壤重金属背景值高的地区及与土壤、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或者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以及垃圾场、医院、生活区附近建蔬菜基地。”

  四、第六条、第七条合并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变化情况保证蔬菜基地面积,根据需要划定蔬菜发展区,用于扩补蔬菜基地,并逐步建立蔬菜风险保障机制。”

  五、第八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二款,修改为:“蔬菜基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设。鼓励蔬菜基地经营者增加对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对蔬菜基地投资。”

  六、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蔬菜基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征求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蔬菜基地面积。没有条件补足的,应当按照未补足面积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减半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七、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蔬菜基地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损坏菜地的基础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蔬菜基地的经营者协商,提出修复方案,并在约定期限内修复。无法修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受损单位或者个人予以相应补偿。”

  八、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指导和帮助蔬菜基地经营者生产优质蔬菜,为蔬菜基地经营者提供生产、销售、信息等社会化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引导发展规模经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蔬菜质量监督,组织对上市的蔬菜进行抽检,确保蔬菜食用安全。”

  十、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的,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蔬菜,禁止上市,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十一、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在蔬菜基地建居民住宅、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取土、挖砂、采石、采矿、挖塘和在蔬菜基地附近新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违反土地、农业、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条例中“承包经营者”、“菜农”改为“蔬菜基地经营者”。

  十三、删去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