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1:14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84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大金融业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和经济的互动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对《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4〕144号)进行修订完善,现提出如下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对象

  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农业银行南通分行、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交通银行南通分行、浦东发展银行南通支行、南通市商业银行、南通市市郊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南通分局。

  二、考核内容

  对各商业银行主要考核以下项:

  (一)年平均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二)“年末存贷比”及同比升降情况;

  (三)“新增存贷比”及同比升降情况;

  (四)贷款投向产业的比重及同比升降情况;

  (五)贷款投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及支持再就业方面的比重及同比升降情况;

  (六)投向市区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七)投向市区重点扶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和民营科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培育的成长性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八)投向市区重点培育的大企业(集团)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对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南通分局的考核与各商业银行的总体业绩挂钩。

  对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的考核与其贷款增量和贷款累放量挂钩。

  三、计分办法

  对各商业银行考核的指标进行综合计分。每一组指标中最优值计100分,其他对象按其指标占最优值的比例计算折标准分。其中,有关比例、比重和升降指标在折算标准分前先按如下办法计算:每1个百分点得1分;升降情况中,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

  全市新增贷款量省内各市横比保持上年位次时,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和银监会南通分局的得分以全市各商业银行平均得分的65%计算;每上升或下降一个位次,增加或减少12个百分点。

  新增贷款量和贷款累放量平均数省内各市农发行横比保持上年位次时,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的得分以全市各商业银行平均得分的50%计算;每上升或下降一个位次,增加或减少25个百分点。

  各项考核统计指标的基础数据由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提供。

  四、奖励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为各银行领导层。行长先得总奖励的20%,其余80%由领导层全体成员(包括行长,行长不低于平均数)分配。

  (二)奖金总额根据贷款总量增幅、存贷比上升情况,参照上年奖励基数确定。各银行奖金额按其得分占总分的比重分配。

  (三)对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考评的职能部门,根据其工作量给予一定奖励。

  (四)凡新增存贷比低于上年全市平均余额存贷比且余额存贷比低于当年全市平均余额存贷比的银行不得享受奖励。

  五、组织实施

  金融业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统计实绩和检查考核,提出年终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六、本办法自2006年开始施行。2004年印发的《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4〕144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蚌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3〕51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蚌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有关我市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燃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
五、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区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六、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业厂房、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中财政拨款的部分,以及城郊结合部及近郊农民自建自住住宅,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安排的建设项目和工业招商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要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对符合以上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征收单位人员管理经费。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征收。市建设委员会授权蚌埠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作为本市收费单位,单位代码0714,收费项目编号为071401。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01〕114号)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缴分离,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到市、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新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上述标准自行征收。
十三、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研究制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十四、蚌埠市原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前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市政府已经同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继续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16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中国和新西兰在奥克兰和上海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中国和新西兰在奥克兰和上海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92年6月8日)
             (一)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西兰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签署的领事协议。
  大使馆谨告知如下,根据上述协议,新西兰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奥克兰设立总领事馆。
  大使馆注意到,按上述协议规定,双方各自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将通过两国政府商定。新西兰方面建议如下:

 一、新西兰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克兰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包括奥克兰区、怀卡托区和北部区。
  如蒙外交部代表贵国政府对驻上海和驻奥克兰总领馆各自所辖领区范围建议的谅解予以确认,新西兰大使馆将不胜感激。
  大使馆谨建议,本照会所含条款将从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于北京
             (二)中方去照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新西兰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告知,外交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第1992/290号照会,照会全文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
  外交部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大使馆的来照和本照会即构成中新双方的一项谅解,并从今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