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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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 [2000] 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一月三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组织业主以及全体劳动者在其职责范围和本职岗位上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处理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为中心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各经济组织业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全体员工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
(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
(三)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责任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整改措施;
(四)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部署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完善与本系统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针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二)组织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重大隐患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安全生产经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督促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经济组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经济组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要尽快赶赴现场参加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落实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二)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组织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全体在岗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检查活动,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整改,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费,在制定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方案时应同时制定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不断改善生产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五)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后要迅速组织抢救,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经济组织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实行目标年终考核制,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应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在依法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由各级安全生产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安全生产的失职行为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会同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共同认定。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和处理程序按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和人事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情节较重的,追究行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责令辞职或对其免职、降职,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被认定为特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
(二)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失察;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四)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被认定为特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措施不落实;
(二)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被认定为特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排除甚至放纵违章生产;
(二)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
(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指挥生产;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五)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善后工作,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
(二)对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三)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阻碍调查工作;
(五)提供伪证或指使他人提供伪证;
(六)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均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认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4日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重监发[1997]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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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增设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结论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增设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结论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增设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结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设结论范围
  对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其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审评结论判定为“完善资料后建议批准”:
  1.需修改产品中文名称或完善汉语拼音名的;
  2.产品配方合理,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论述、提供文献依据或规范文字表述的;
  3.生产工艺合理,需进一步完善生产工艺个别部分说明的;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基本符合要求,需统一规范表述的;
  5.产品说明书、标签基本符合要求,需进一步完善的;
  6.毒理学、人体安全性评价等试验项目齐全,结论符合要求,需进一步规范试验报告格式的;
  7.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资料符合要求,需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的;
  8.其他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需进一步完善资料的。

  二、工作程序
  特殊用途化妆品技术审评结论为“完善资料后建议批准”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称审评中心)发放相关审评结论,申请人按审评结论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审评中心组织相关专业审评专家,对完善后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经审评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进行行政审批。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6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快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快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的通知


2002年是长江堤防建设最关键的一年,长江堤防建设作为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标志性工程,是保障长江中下游防洪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为落实完成修完修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高标准完成长江干堤建设任务
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要求,修完修好长江干堤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沿江五省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保障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地务必要把思想统一到今年修完修好长江干堤目标上来,统一到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上来。既要充分估计困难,更要看到完成任务的有利因素和条件,坚定信心,全面动员,精心部署,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长江干堤建设任务,向全国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的长江干堤建设任务重、工期紧,沿江五省和长江水利委员会要增强紧迫感,精心组织安排,切实加强领导。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水利部将于近期与五省政府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与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也要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层层明确责任目标,建立责任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单将在《中国水利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周密制定进度计划
要根据今年基本完成长江干堤建设总目标的要求,分三个层次制定周密可行的进度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控制工程进度,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以日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
(一)有关各省要分项目,按照总目标要求,制定工程总体建设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做好移民搬迁,净化建设环境,落实保障措施。
(二)各项目项目法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要按照总体建设计划倒排施工工期,分解任务,明确各施工标段的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组织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加快实施。
(三)各中标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制定本标段不同时段的详细作业计划,配置精兵强将,保证设备、材料等资源按时进场,对工程实际进度,要按周进行检查。
所有计划的制定都应严谨周密,切实可行,要充分考虑雨季和汛期等各种不利因素,留有调整计划的余地,原则要求项目总体建设计划除个别单项外,安排到11月底完成。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应将作业计划报项目法人;各项目法人将施工计划报省水利厅;各省水利厅将本省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的总体建设计划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四、切实加强质量管理
在今年长江干堤建设强度高、规模大、工期特别紧的形势下,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切忌粗放管理,杜绝盲目追求进度降低工程质量的现象发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充实质量管理力量,配足质量检测设备,严格质量管理要求。要强化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都要确立质量负责人,质量责任到位。要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五、严格计划资金管理
切实加强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计划资金的管理和检查监督。要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作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向。地方配套资金应及时到位。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认真做好验收工作
(一)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堤防工程验收规程、《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工程各个阶段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验收的具体工作程序。
(二)根据工程的实施进度,由项目法人提出工程验收计划,各省汇总后报长江委,由长江委于5月底前提出长江堤防工程的验收工作总体安排,报水利部。
(三)具备投入使用验收条件的工程要尽快进行验收并及时移交运行管理部门。没有验收移交的完工工程,要明确看管责任,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单位,确保工程度汛安全。

七、加强工程建设信息报送工作
为了及时、准确、有效地掌握各长江干堤项目的建设进度,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实现建设目标,要建立工程建设月报制度。月报制度以每个项目为统计单位,内容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工程量和投资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验收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月报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编制,非隐蔽工程由水利厅汇总,隐蔽工程由长江委隐蔽工程局汇总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部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信息报送工作务必及时准确,要杜绝弄虚作假和隐情不报等现象。

八、强化检查监督
各省水利厅要组成专门质量监督班子,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加强对本省长江干堤项目的检查监督。长江委应充分发挥流域行业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水利部委托长江委,负责对全部长江干堤加固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并于11月向水利部提交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质量报告。部稽察办要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堤段进行重点稽察。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将派驻水利部工作组进行现场的指导、协调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