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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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航空口岸管理,促进口岸各单位的协作配合,确保口岸安全畅通和航班正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口岸的联检区(联检厅、候机厅、停机坪、国际货运仓库 )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邮件和行李物品等 实施联合检查和监管的场所。
  第三条 重庆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重庆市人民政 府直接领导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口岸工作。根据需要在重庆江北机 场(以下简称机场)设置派出机构,负责航空口岸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机场、海关、商检、边检、卫检、动植检、公安、安全等部门 ,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邮件和行李物 品等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机场应给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在联检现场提供工作场所;负责管 理和及时维修联检厅内的设备、设施(专用设备除外),并负责提供通讯保障(含市 内电话)。
  第六条 联检厅的治安保卫工作和联检厅内各种设备、设施的公共安全,由机场负责。
  第七条 口岸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机场限制区,必须佩戴机场公安 机关统一制发的通行证件,按证件规定的区域通行。其他人员因执行公务确需进入的 ,凭机场公安机关制发的《临时通行证》通行,并主动接受值勤人员查验。
  联检人员登机时应主动配合机场监护人员查验证件。
  第八条 口岸有关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编办核定的编制定岗定员定责,并报市口岸办备案。
  第九条 机场运输商务调度室(驻地航空公司)应提前二小时向口岸有 关单位通报出入境飞行计划。内容包括: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飞机航线、起降时 间、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以及旅客人数、行李、邮件和货物载量等有关情 况。如有临时变更应随时通报。
  第十条 入境飞机到达前三十分钟、出境飞机起飞前二小时,各检查检验单位和有关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到岗履行本职工作。
  飞机着陆后,按规定办理《交验航空器入境情况总申报单》(总人数、行李、 旅客名单和货物仓单、机组人员名单)等有关单证的交接手续。
  机场安全部门做好飞机监护工作。
  第十一条 旅客检查检验流程的设置应向国际惯例靠拢,具体办法按市口岸办协调的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需给予礼遇的国内外重要客人出入航空口岸,有关接待部门 应提前与市口岸办联系,由市口岸办书面通知机场公安机关和检查检验单位按有关礼遇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检查检验单位同意,在未办理检查检验手续前不得擅自将旅客接走。
  第十四条 飞机上客、装货前,由检查检验人员对飞机进行清仓查验。 查验后,除本机旅客和机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登机。遇有特殊情况有关人员必须 登机的,须经边防部门同意,携带物品的应经海关查验。飞机上客、装货完毕 ,经检查检验单位认可后,方可起飞。
  第十五条 飞机起飞三十分钟后,机场、检查检验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撤岗。
  第十六条 出境飞机滑动或起飞后,由于机械原因需返回地面修理时,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经航空公司机务部门确认飞机在短时间内能修复时,应由机场航管部门 通知机场有关值班人员作好旅客下机准备,机场工作人员应认真监护和引导旅 客到候机厅休息,做好隔离工作,并向旅客说明情况。航空公司应与机场密切 联系,掌握动态。飞机修复后,由机场通知旅客再次登机,核对旅客人数,防 止漏乘和意外,登机旅客不再实施检查检验;
  (二)经航空公司机务部门确认飞机在短时间内无法修复时,航空公司应及时 更换飞机,确保航班正常飞行。航班确需取消时,机场应迅速通知边检和海关 到现场处理,同时组织旅客下机办理边检和海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备降飞机的处理办法:
  (一)由于气象、机械等原因,飞机在机场备降时,机场航管部门(驻地航空 公司)应立即通知商务调度室和市口岸办;
  (二)检查检验单位和有关单位接到市口岸办通知后,必须在45分钟内赴机 场处理;
  (三)未经检查检验,旅客不得下机,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件等物品,无 关人员不得进入机舱。
  第十八条 航空口岸发生特殊紧急情况由机场总值班领导决定和指挥。
  第十九条 海关在检查旅客行李物品时,发现武器、危险品和检验、检疫对象,应分别移交边检、安检、卫检、动植检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口岸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联检区内(含飞机)拾得的行李、 物品,应交机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保管、查询和发还(应税物品应在海关监管下办 理发还手续)。对拾得的特殊物品,视其性质,分别交边防、海关、动植检、 卫检、安检等部门处理。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行李物品由机场或驻地航空公 司按海关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货运检查检验的方法应做到程序简化、高效监管 :
  (一)法律、法规未规定和进口国家不要求检疫、检验的货物,可不列入动植 物检疫、卫生检疫和商品检验范围;
  (二)法定必检的进出口货物,由有关查验部门办理手续,海关凭有关证件验 放,其它货物可由海关直接验放;
  (三)各查验单位依法必须施检的货物,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抽样检查 检验;
  (四)查验进口货物,由有关的查验单位在现场实行一次开箱检验(特殊情况 除外);
  (五)对零散出口货物的查验,应在装箱场地集中联合进行一次性查验封箱。
  第二十二条 严格建立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实行内贸货物与外贸货物 ,进口货物与出口货物,验放货物与非验放货物分开管理和货运票据与关封集中管理 。
  第二十三条 货主或货运代理人应按国家有关进出境货物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主动申报并配合查验部门进行检疫、检验。经查验合格,加盖验放章后方可放 行。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岸的货物、邮件和行李物品的运输、保管和装卸组织工作由机场或驻地航空公司负责。
  第二十五条 航空口岸的无主或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机场或驻地航空公司交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岸的货物运输费用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核收。
  货物查验费用按国家和市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标准核收。
  口岸管理费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所收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口岸管理部门及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 意刁难货主,并向货主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航空口岸联检办公楼和旅客联检厅使用规定由市口岸办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治安、消防等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航空口岸的各使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航空口岸管理办法》(重府令第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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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表彰全国高校“优秀学生社团”及其标兵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表彰全国高校“优秀学生社团”及其标兵的决定



2005年3月25日

中青联发〔2005〕1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的要求,积极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切实加强对学生社团管理,大力促进和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使学生社团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于2004年11月—2005年1月组织了首届全国高校“优秀学生社团”及其标兵的评选表彰。

  在各地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联组织和学校严格选拔、认真推荐的基础上,经过全国评委会的评审,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决定授予北京大学爱心社、清华大学学生马克思主义学习研究会等10个学生社团全国高校“优秀学生社团标兵”称号,授予武汉大学春英诗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科学考察探险协会等91个学生社团全国高校“优秀学生社团”称号。受到表彰的这些学生社团组织健全、运作规范,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了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既创造活跃了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又在活动中融入了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使大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培养了兴趣爱好、扩大了求知领域、掌握了一技之长、发展了个性、健全了人格,成为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摇篮,自身建设和发展也取得突出成绩,在校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和知名度。

  大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也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和以班级年级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希望受到表彰的学生社团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全国高校学生社团要以优秀社团为榜样,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为广大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更好地服务。希望各地各高校从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高度,以《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为依据,以本次评选表彰为契机,大力宣传优秀学生社团典型,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学生社团发展的浓厚氛围。要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积极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加强指导、加大投入,规范完善管理办法,进行工作创新,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全国高校“优秀学生社团标兵”获奖名单(共10个)

  北京大学 爱心社

  清华大学 学生马克思主义学习研究协会

  北京师范大学 心理健康者协会

  山西大学 自行车协会

  哈尔滨工业大学 绿色协会

  复旦大学 生命学社

  华东政法学院 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

  东南大学 创业协会

  中南大学 雷雨剧社

  重庆大学 大学生“三下乡”与“三个代表”理论研究会

全国高校“优秀学生社团”获奖名单(共91个)

北京(4个)

  中国人民大学 临界动漫协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小飞机协会

  北京理工大学 网络开拓者协会

  北京林业大学 科学探险与野外生存协会

天津(3个)

  南开大学 学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会

  天津大学 北洋艺术团

  天津医科大学 大学生心理卫生协会

河北(3个)

  石家庄经济学院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研究会

  承德医学院 定向越野运动协会

  河北科技大学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山西(2个)

  山西师范大学 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社

  太原科技大学 法律服务中心

内蒙古(3个)

  内蒙古大学 学生邓小平理论学习研究会

  内蒙古工业大学 大学生艺术团

  内蒙古师范大学 《马头琴》诗歌协会

辽宁(3个)

  大连理工大学 邓小平理论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会

  东北大学 校园文化促进会

  渤海大学 自行车协会

吉林(3个)

  吉林大学 大学生科技协会

  东北师范大学 三农学社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研究会

黑龙江(3个)

  哈尔滨工程大学 E唯协会

  哈尔滨理工大学 大学生科技协会

  黑龙江大学 雪帆艺术团

上海(4个)

  上海交通大学 “三个代表”实践团

  上海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会

  华东理工大学 心理健康与发展协会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艾滋病同伴教育协会

江苏(5个)

  南京大学 日语俱乐部

  中国药科大学 邓小平理论研究会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计算机协会

  南京师范大学 辩论协会

  扬州大学 绿行社

浙江(3个)

  浙江大学 学生跆拳道协会

  浙江工业大学 邓小平理论读书会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邓小平理论研究会

安徽(3个)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学生科学考察探险协会

  合肥工业大学 大学生科技与创新协会

  安徽大学 环境保护协会

福建(3个)

  集美大学 学生科技创业者协会

  福州大学 演讲与口才协会

  福建师范大学 青年志愿者协会

江西(2个)

  江西师范大学 “蓝天”环保社团

  江西中医学院 艺术团

山东(4个)

  山东大学 学生科技创业者协会

  中国海洋大学 大学生邓小平理论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研究会

  聊城大学 新农科技社

  山东建筑工程学院 沂蒙情协会

河南(3个)

  郑州大学 马列主义研究会

  河南大学 三农发展研究会

  郑州轻工业学院 大学生艺术团

湖北(5个)

  武汉大学 春英诗社

  华中科技大学 计算机协会

  华中师范大学 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大学生军乐团

  武汉理工大学 大学生艺术团

湖南(3个)

  湖南大学 启智定向协会

  湖南理工学院 大学生中国特色理论研究会

  湘潭大学 学生国防教育协会

广东(4个)

  广州中医药大学 学生心理发展促进会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自行车旅游俱乐部

  肇庆学院 摄影协会

  韶关学院 红心协会

广西(2个)

  广西大学 数学建模协会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创业协会

海南(1个)

  海南大学 青年法学社

四川(4个)

  电子科技大学 科技创新协会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 电子协会

  西南交通大学 大学生心理学会

  西南财经大学 金融投资协会

重庆(3个)

  西南政法大学 青年法学会

  四川美术学院 世纪诺亚漫画社

  西南师范大学 心理联盟

贵州(2个)

  贵州民族学院 青年志愿者协会

  贵阳医学院 艾滋病青年同伴教育协会

云南(2个)

  云南大学 唤青社

  云南师范大学 冬阳爱心社

西藏(1个)

  西藏大学 经济爱好者学社

陕西(5个)

  西安交通大学 微软技术俱乐部

  陕西师范大学 “求是”理论读书社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创新DTO协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义务环保协会

  西北工业大学 “阳光工程”委员会

甘肃(3个)

  兰州大学 绿队

  西北师范大学 阳光服务社

  兰州商学院 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

青海(1个)

  青海大学 绿色空间社

宁夏(1个)

  宁夏大学 爱心社

新疆(含兵团)(3个)

  新疆大学 环境保护协会

  新疆师范大学 绿色阳光行动组

  石河子大学 知音文学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