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4:03:23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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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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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公布 自2005年12月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广东省沿海砂石资源,保护沿海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包括运输、疏通航道)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沿海设立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 在本省沿海设立挖砂采石作业点用于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砂石,经营单位应当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业点符合纳入口岸管理的条件;

(二)作业点获得海洋与渔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经营单位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四)在通航水域内挖砂采石点作业的企业应当具备海事部门水下工程施工的许可。

军事码头、海底电缆等军事和通讯设施区域内不得设立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

第五条 在本省沿海设立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的,由经营单位向拟设立作业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外合作项目合同、批准文件;

(二)开设作业点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三年内货源出口情况、经济效益预测等内容);

(三)作业点的地理位置平面图,航道、码头前沿港池的水文资料以及码头和装卸设备的基本情况;

(四)当地海洋与渔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规划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 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入广东沿海港口、海域和岛屿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进行挖砂采石作业、运输砂石以及疏通航道,经营单位应当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业船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

(二)作业船舶符合海事部门认可的安全条件;

(三)船员必须具备国际认可的资格条件;

(四)作业船舶无违法记录。

第七条 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由经营单位向作业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名称、型号、吨位等);

(二)作业船舶首次入境时的船员名单、船员证书;

(三)作业船舶的行驶航线、停靠地点。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收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所在地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意见,并在收齐回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省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在收齐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回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市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南京市中小学课间餐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 教育局


转发市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南京市中小学课间餐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卫生局 教育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南京市中小学课间餐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小学生课间餐卫生,是直接影响学生身体健康的一件大事。因此,课间餐食品的生产、销售、采购和监督部门,一定要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规、规章的要求,本着对青少年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十分重视做好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课间餐食品变质,污染现象的发生,把学校
供应课间餐这一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工作做实做好。

南京市中小学校课间餐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课间餐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保障学生的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课间餐的中小学校和生产、销售课间餐食品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设课间餐的学校必须建立课间餐的卫生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课间餐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经常牟所属开设课间餐的学校进行课间餐卫生检查。
第四条 卫生部门要负责对课间餐食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依法进行卫生管理、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并做好食品卫生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课间餐食品的生产、运输应符合《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卫生要求;课间餐食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提供当批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不得供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
状异常以及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第六条 遇有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学校应立即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七条 自行生产课间餐食品的学校必须到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试行)》组织生产、销售课间餐食品,情节较重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199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