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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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广东省汕头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市交[2005]1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工作,现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交通局
二ОО五年十二月九日



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征收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笫二条 汕头市路桥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路桥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以下简称通行费(年票)]的征收管理。
  笫三条 通行费(年票)按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征收,收入(含滞纳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笫四条 车辆征费的计量标准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定的载重质量和载客人数确定。
  其中金融部门使用的押钞车按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质量确定收费类别,若行驶证没有核定载重质量,则按第二类车征费。
  拖挂车一整车按挂车行驶证核定的载重质量确定通行费(年票)标准征收类别,若挂车未有行驶证或行驶证未核定载重质量的,按第五类车征收;拖挂车只有牵引车(即单独拖头),按第三类车征收;挂车按其行驶证核定的载重质量减半所对应的收费类别征收,若行驶证未核定载重质量,则按第四类车征收。
  笫五条 凡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由征收机构开具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车辆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车主应将专用票据的随车联与养路费缴讫凭证一并妥善保管,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笫二章 通行费(年票)征收、减征、免征范围

  笫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免费车辆外,其余在本市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包括已委托本市车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检验的非本市注册的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的机动车均应缴纳通行费(年票)。
  其中车籍所在地属南澳县管辖的汽车按通行费(年票)同类标准的80%收取;“三防”指挥车按同类标准的25%收取。车辆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时,只能享受其中一个条件的减征待遇。
  笫七条 下列车辆免缴通行费(年票):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安装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安装警灯、警报器并设有固定装置的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安装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
  (五)殡葬专用车;
  (六)车主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持有所在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家庭优待证或持有市政府解困办发放的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户的摩托车;
  (七)车籍所在地属南澳县管辖的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
  (八)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的机动车辆。
本细则规定的免费车辆,如改变使用单位、使用性质,并超出本细则规定的免征范围的,自变更之日起应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年票)。

第三章 通行费(年票)计征方法

  笫八条 新车入户或外地车辆迁入,自《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计征通行费(年票);己办理报停或停征手续的汽车重新启用的,自重新启用之日起计征通行费(年票)。
  每月上旬入户、迁入或重新启用的汽车,按当月该车月应征费额的全额计征;每月中、下旬入户、迁入或重新启用汽车,当月分别按该车月应征费额的2/3、1/3计征。
  摩托车上半年入户或迁入的,按全年应征费额的全额计征;下半年入户或迁入的,按全年应征费额的1/2计征。

第四章 通行费(年票)缴费方法

  第九条 机动车辆须在每年年底之前缴纳次年的通行费(年票)。原则上按年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在缴纳公路养路费时一次性全额缴纳通行费(年票);按月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在缴纳第1个月养路费时一次性全额缴纳通行费(年票)。
  特殊情况下需按季度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由单位或企业向市路桥处提出申请,经市路桥处审批后到代征单位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条 免征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在办理公路养路费免征手续时一次性全额缴纳通行费(年票)。
  第十一条 新车入户及外地车辆迁入,车主必须在《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10日内缴纳通行费(年票)。
  笫十二条 委托本市车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检验的非本市注册的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车主凭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的回执联及复印件(二份)到市路桥处缴纳通行费(年票)。
  第十三条  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开出后,不予退换;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车主应登报声明作废,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报刊“遗失声明”、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到原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给予补票(每年仅限补办一次)。
  第十四条 车辆迁出、报废的,车主在办理养路费转籍、报废有关手续时应当缴清至迁出或报废当月前应缴纳的通行费(年票)。
  第十五条 报停通行费(年票)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主应在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有效期内,凭公路养路费停征手续及复印件向市路桥处申请办理通行费(年票)停征手续,并交存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随车联;
  (二)车辆全年累计停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超过3个月的,车主须在有效停征期内,向市路桥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通行费(年票)停征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者,从有效停征期满次日起计征通行费(年票)。
  (三) 新车当年度不得报停;
  (四) 车辆被盗或因交通事故停驶及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主必须自被盗、停驶、扣押、封存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车主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到市路桥处办理停征手续;除被盗和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可清退次月起的通行费(年票)外,其他车辆办理报停不予退费。
  第十六条 通行费(年票)过户,车主应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毕车辆过户手续之日起10日内,持双方居民身份证(或单位证明)、车辆过户有关证件,到原缴费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车辆改装、换发号牌的,车主应自改装、换发号牌之日起30日内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证件到原缴费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年票)的,除补缴应缴通行费(年票)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办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等手续时,须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运管部门提供通行费(年票)缴费凭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运管部门发现缴费义务人未依照《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纳通行费(年票)或缴纳通行费(年票)标准与车辆车型、使用性质不相符的,应向缴费义务人进行宣传教育,并要求其依照《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补缴通行费(年票)后方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通行费(年票)的监督管理,按《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2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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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河南省抵押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河南省抵押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抵押条例》是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两年来,它在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1996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对抵押行为作出规定。会议决定,自1997年2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抵押条例》。






1997年1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2003年4月14日 财会〔2003〕1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字〔1998〕14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股份有限公司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企业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此项准则的企业在编制2003年年报时,对比较会计报表所属期间涉及现金股利分配(或分配给投资者利润)的事项应追溯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调整事项
3.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做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2)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3)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4)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4. 企业应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
5.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应作为非调整事项。
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发行股票和债券;
(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3)对外巨额举债;
(4)对外巨额投资;
(5)发生巨额亏损;
(6)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7)外汇汇率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8)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9)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0)对外签订重大抵押合同;
(1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
(12)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6. 企业应就非调整事项,披露其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说明理由。
股利
7.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下同),应按如下方式予以处理:
(1)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2)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持续经营
8.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则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同时,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
(2)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
(3)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
附则
9. 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