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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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建发[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国选择部分县市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要求,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建立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保障农民方便消费、放心消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方针是: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农家店”建设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企业长效发展与农民受益相结合。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目标是:从2005年开始,力争用三年时间,在试点区域内培育出25万家左右“农家店”,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消费经营网络,逐步缩小城乡消费差距。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主要内容是:引导城市连锁和超市向农村延伸发展“农家店”。乡镇级“农家店”原则上以批零结合的综合性服务为主,鼓励其从事农资、日用小商品的批发与零售经营,以及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购销业务等。村级“农家店”以零售服务为主。 “农家店”的具体建立和改造,将按商务部印发的标准执行。此外,倡导大型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进行“工商联手”,研发并生产适合当地消费特点的自有品牌消费品。
  具体建设方式是:(1)引导各类大中型流通企业直接到试点县市的乡村投资建立、改造连锁“农家店”。(2)鼓励各类大中型连锁企业通过吸引小型企业加盟的方式到乡村建立、改造“农家店”。(3)支持各类中小型企业通过自愿连锁,即企业自愿结合,统一采购、统一建立销售网络的方式建设“农家店”。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的实施步骤
  (一)科学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规划。该规划应包括目前当地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工作重点、政策措施及建议等。
  (二)分级推荐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县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该县市的经济状况居于全省(区、市)中等以上水平;二是该县市人口密集度较大,在全省(区、市)居于中等以上水平;三是该县市政府积极性高,并制定出有力的推动措施;四是该县市已有大中型流通企业进入农村市场并取得成效,或有意到该县市拓展农村流通网络。
  申请试点的县市按每县1-3家流通企业(企业不受地域限制)负责落实的原则,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试点企业。
  (三)核准试点
  2005年4月底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及选报条件,在县市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下同)报送试点县市推荐名单(附理由及试点规划、试点县市选报条件),中西部地区试点县市不超过县市总数的20%,东部地区不超过30%。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确定的试点县市,核准其推荐的试点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并积极组织试点县市进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支持和引导试点企业建立、改造“农家店”。
  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试点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万村千乡”市场建设工程应予以高度重视,主动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着力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同时,对试点县市和试点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档案,加强跟踪研究,早发现问题,早提出建议,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商务部上报试点情况,促进该工程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
  (二)打破地区封锁
  坚持内引外联,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参与“农家店”建设。各试点县市应优先选择具有实力和连锁经营管理经验的优势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确保“农家店”健康发展。
  (三)出台专项扶持政策
  商务部扶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具体政策,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商务部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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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2000年6月28日发布的[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203号将本文后附的《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进行了补充修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
DI中心,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便于企业对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和挪威等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进一步加强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和对输往设限国家受限纺织品的海关监管,现公布《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以单行本形式下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以我国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为依据,通过在第9、10位增列税目,与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挪威设限纺织品类别相对应。
二、《目录》中的设限纺织品根据我国与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和挪威现行双边纺织品协议涵盖的产品范围确定,并将根据协议的设限范围变化作相应调整。《目录》中涉及的有关术语解释见附件一。
三、《目录》对部分设限纺织品类别包含的子类别在HS商品编码上未作进一步对应,因此《目录》中部分HS商品编码只对应到母类别。设限纺织品母类别、子类别对应关系见附件二。
四、自2000年5月1日起,各地海关根据《目录》列明的HS商品编码项下纺织品的设限国别,凭企业出具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对向设限国家出口的设限纺织品进行监管验放。
五、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应立即通知本地区企业按《目录》中列明的HS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纺织品进出口。各签证机关在签发纺织品出口证书时,应按《目录》对出口证书类别进行审核。
六、企业向海关申报对设限地区出口《目录》项下的设限纺织品时,须按《目录》的类别向海关出具相应的出口证书。企业在填写报关HS商品编码时,如《目录》的第9、10位为00时,则只报前8位。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设限纺织品与HS商品编码分类目录》有关术语解释
美国:
1、棉限内:
产品中棉的重量≥所有纤维成分总重量的50%;
或,棉+毛+化纤的重量≥所有纤维成分总重量的50%,其中棉的重量≥毛的重量,且≥化纤的重量。
2、毛限内:
除上述1中所述属棉限内的产品以外,产品中毛的重量>所有纤维成分总重量的17%。
3、化纤限内:
除上述1和2中所述属棉限内和毛限内的产品以外,产品中化纤的重量≥所有纤维成分总重量的50%;
或,化纤+棉+毛的重量≥所有纤维成分总重量的50%。
4、TOPS:
衬衫,通常覆盖全部上半身,也可不覆盖全部上半身,如直筒衫或吊带衫,但只指上半身穿着的服装。
5、游戏套装:
用于全身穿着。大部分游戏套装为上下连身装,但也有部分是两件套,两件套只能配套穿着,不能单独穿着,上下半身用扣子或其它方式连一起。
欧盟:
轻薄细针翻领衫:
“细针”指每10厘米检验单位厘米针数无论经纬均为12针或以上。
“轻薄翻领衫”指单面针织罗纹(1×1)或双罗纹翻领罩衫/套头衫。
加拿大:
1、男童装:
号码为8-18号的税号61章和62章项下的男装。
2、女童装:
号码为7-16号的税号61章和62章项下的女装。
3、其他儿童服装:
号码为2-6X的税号61章和62章项下的童装。婴儿装为身高不超过86公分或2周岁或以下的婴儿穿着的税号6111和6209项下的服装。

附件二:设限纺织品母类别、子类别对应关系表
输美国类别
母类别 子类别
317/326:斜纹缎纹布 326:其中棉贡缎
338/9:棉制针织衬衫 338/9-S:其中棉制带领针织衬衫
340:男棉制梭织衬衫 340-Z:其中男棉制梭织色织衬衫
341:女棉制梭织衬衫 341-Y:其中女棉制梭织色织衬衫
360:枕套靠垫 360-P:其中枕套
410:毛呢 410-A:其中粗纺毛呢
410-B:其中精纺毛呢
440:毛制梭织衬衫 440-M:其中男毛制梭织衬衫
651:人造纤维制睡衣 651-B:其中人造纤维制婴儿连脚睡衣
666:人造纤维制家私布 666-C:其中人造纤维制窗帘
224:起绒和栽绒布 224-V:其中天鹅绒
注:使用224-V或225类配额需同时搭配使用等量三组配额
输加拿大类别
母类别 子类别
5:裤子、工装裤和短裤 5A:其中裤子
7/8A:衬衫、T恤衫、卫生衫 7/8B:其中衬衫
36:涤棉布 36A:其中经处理的涤棉布
输欧盟、土耳其类别
母类别 子类别
2:梭织棉布 2A:其中非坯布和漂白布
3:合成纤维(短棉或废纤)梭织织物 3A:其中非坯布和漂白布
5:针织或钩针织衫 5A:其中动物细毛制的针织或钩针织

37:梭织人造纤维织物 37A:其中非坯布和漂白布



2000年3月17日
通观修宪
——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认识


前言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出来,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观的新境界,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文明中的具体形态,凸现了当代政治文明的根本特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由两个文明变为三个文明,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境界。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活动和政治文化进步的成果,是一个多元复合结构,包含政治理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宪法作为政治理念文明,它的进步与发展极大推动了政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宪政是一个独立的体系,由宪法的启动,运行,评价等子系统构成,根据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宪政系统要顺利的进行,必须注意保持宪法与社会的一致性,必须要对某子系统进行调整,就应当全面,充分考虑该子系统与其它子系统之间的联系,因此我国修宪也是一种必然,它是由时间维度决定的,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我国的修宪似乎有一种常规,即当改革开放,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后,我们党通过全国代表大会,把改革开饭的经验和成果写入党的决议中,为了贯彻党的决议,必须把宪法中不符合党的决议的内容和脱离改革开放实际的有关条例进行修改,是党的一致变为国家的意志,因而就产生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及2004年的四次修宪活动。
一 修宪简介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主要修改之处为,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 “计划经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四次通过宪法修正案。本次修宪点亮了本年度中国法治领域的最大亮点。从法治文明的视角讲,本次修宪的法治亮点集中体现在人权保障、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紧急状态”入宪这三大方面。
二 修宪的特点:
1.总的大前提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确立邓小平理论的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决定都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神圣地位。
2.修宪具有时代的特征。它总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以2004年这次修宪为例:
1)“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彰显了宪法的人权意识。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宪法的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公民都是整个的国家,都是受到平等呵护的孩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意味着国家机关要善待庶民的权利、善待弱势群体的权利,要对公民受到宪法呵护的基本人权持有一种敬畏之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潜台词是指容易对公民权益构成侵犯的公共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力均不得例外。
2)“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摒弃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傲慢与偏见”。从一定意义上讲,“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实际上将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上升到政治文明的高度,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必将进入一个新时代。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客观上限制了政府的专横和恣意,是抵制政府权力专横和扩张的坚固的金质屏障。财产权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宪政的真谛就是“限政”——限制政府的权力,呵护公民的权利,现代政府是权力受到制约的“有限政府”,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为公民私有财产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3)“紧急状态”入宪凸显公共管理的新思维。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将现行宪法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的提法颇引人瞩目。用“紧急状态”取代“戒严”无疑将使宪法的相关表述更为科学准确。“紧急状态的统一立法”已经提上了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议程,“紧急状态法”已经纳入了本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2003年的“非典”疫情使“紧急状态”这个概念进入了国人的视野,“紧急状态立法”成为法治新概念,法律界对紧急状态立法的呼声颇为高涨,紧急状态法制建设开始引起从政府到公众的共同关注。
结语
事物总是变化发展的,我们必须以发展,全面的眼光看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识和社会的发展总是有局限性的,一部宪法的适应时间也总是有限,我们必须重视修宪活动,使之适应社会的发展。
修宪易而行宪难,通过渐进式的宪政建设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权威的宪法保障,依然是我们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使命。

参考书目
《中国宪政史》 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 主编:徐祥民
《全球化时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与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 法律出版社
《论宪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