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5:11:20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9月10日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各设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经贸委:
为了打击各种盗窃国家电能和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
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
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理盗窃案件中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关于
严禁窃电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
若干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严厉打击
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供
应与使用条例》,公安部颁布的《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原电力部发布的《供电营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窃电是一种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或其他手段
不计量或少计量电能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的;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三)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
电的;
(四)故意毁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第三条 全省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窃电案件,对窃电设备容量、
日窃电时间、窃电日数和窃电金额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凡实施窃电行为所用的电气设备均确认为窃电设备。窃电设备容量按设
备铭牌标定的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确定;对无铭牌的设备容量按实际测定
确认。
(二)日窃电时间按实际查明的日窃电时间确认。
(三)窃电日数以能够查明的实际窃电日数确认。
(四)窃电金额以窃电设备容量、日窃电时间、窃电日数及当地当时电力销售
价格和其它符合国家政策的费用分别计算后合并确认。
第四条 对窃电日数、日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
零三条确认,窃电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
算;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
对上述确认有争议的,可申请发案地电力企业的上一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鉴定。
第五条 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窃电行为除当场予以停电外,依据《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对窃电人予以经济处罚。因窃电造成供电设施
损坏或大面积停电的,还应赔偿修复费和停电损失费用。
经济处罚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窃电电量=窃电设备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日窃电时间×窃电日数
(二)窃电金额=窃电电量×(当地当时电力销售价格包括符合国家政策的其
它费用)
(三)罚款=窃电金额×(1至5)倍
(四)经济处罚=窃电金额+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
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教唆、指使、胁迫和协助他人窃电的;
(二)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
(三)为他人窃电提供窃电装置和便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执法部门没收非法产品和生产设备,
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或销售窃电装置的;
(二)生产或销售未经有关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节电器具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追缴窃电损失外,由公安
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为人、指使人、教唆人予以治
安处罚:
(一)窃电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二)以窃电为目的,故意毁坏用电计量装置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一)对依法执行职务及查电人员进行侮辱漫骂、造谣中伤的;
(二)设置障碍,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破坏窃电现场的;
(五)阻碍电力行政执法及查电人员依法取证的;
(六)转移资金、改换账户逃避处罚的;
(七)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的;强词夺理、无理纠缠、拒
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抢夺依法执行职务人员佩戴的警械、器具的;推、打和
围攻电力行政执法及查电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的;冲击、搅闹电力行政
执法机关,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九)欧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十条 有第八条、第九条情形之一,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并且符合劳动教
养条件的,可以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追缴窃电损失外,由司
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电数额较大或多次窃电的;
认定窃电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按照我省司法机关关于盗窃有形财产的数额标
准执行。
(二)使用暴力殴打电力行政执法及查电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三)因窃电造成供电设备严重损坏或导致大面积停电事故的;
(四)电力系统工作人员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或帮助,窃电数额较大,构成犯
罪的;
(五)电力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电归己使用,构成犯罪的。
第十二条 因窃电构成治安案件的,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因窃电构成犯罪的,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电力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电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四条 对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
0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
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对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执罚部门的
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电力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的、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
的,执罚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法强制执行;无强制执行权
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上述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本
规定。本规定发布前已判决、裁定、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律师业务研讨会交流材料
华东地区律师协会论文交流(2002年9月黄山红塔宾馆)

离婚案件中公司股份的处理

江苏苏州金太律师事务所 邵永兴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个人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公司股份的公民越来越多。夫妻持有公司股份的形成主要有几种情况。(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这类公司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此类公司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也不严密。(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夫妻与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一般比较明确。但夫妻之间的股权划分往往是随意的,或夫妻中只有一人作为公司股东。(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
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广义上也可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如何处理夫妻所持公司股份是离婚案件中的新课题。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再具备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有限公司法定条件。在这类情况下,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绝对多数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最低比例并无限制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对公司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和权利。三是将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在除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
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方案会影响到公司积累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在商界的发展,所以这一方案的采用应充分考虑双方意见。
在夫妻离婚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应将股份分割后的股份构成记载到股东名册上。夫妻离婚进行股份分割表面上体现了夫妻财产权的平等。但在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因离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高度重视对公司运作情况和对公司法的了解和运用是保障自身股东权益的唯一途径。

作者:邵永兴 江苏苏州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邮编:215400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朝阳路香塘大厦6楼
电话:051253570906 JINTAISHAO@MSN.COM


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


  一、总则
  1.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推动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所称行政许可窗口,是指依法具有或行使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单独或在各级政府建立的集中办理大厅中设立的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含初审)业务,兼具受理来电来访、咨询、投诉等职能的对外办公平台。
  3.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则负责对行政许可窗口的建设、运转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4.行政许可窗口要体现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和要求。
  一站式管理,是指窗口的职能要充实,做到统一接办,统一受理,提供全方位服务。要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把一般性的办理权限下放到窗口,压缩管理层级,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一条龙服务,是指接办、初审、核批、用印等各个办事环节都应在窗口进行;无法在窗口内完成的,在窗口统一受理后,由窗口接办人员在承诺的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一个窗口对外,是指按照人员精简、办事高效的要求,职能部门对外业务必须由统一的对外办事窗口办理,形式上采取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办。
  5.行政许可窗口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运作,同时具备咨询台、工作流程台、监督台的功能。
  二、咨询台功能标准
  6.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窗口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搞好政务公开,提高办事公开透明度,达到公开服务的要求。
  7.公示事项应包括:(1)本部门和窗口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2)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和岗位责任;(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4)工作流程和办结时限;(5)行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6)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7)窗口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纠正、处罚办法等。
  8.行政许可窗口要设置公告栏,张贴、悬挂窗口业务接办事项一览表、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按事项分类别印制办事指南,分门别类摆放,以便前来办事人员取阅。办公条件允许的,可以设立多媒体触摸屏或者大屏幕电子屏,提供办理情况查询和办理指南。
  9.推行电子政务,行政机关要在本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并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同时,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10.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1.窗口工作人员要统一配带贴有照片的胸牌,并标明工号、职务。工作中用语要文明,衣着要整洁,举止要大方,态度要和蔼,维护窗口和部门的良好形象,达到文明服务的要求。
  12.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接待申请人的第一人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立即接办。当时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按程序报告,争取尽快答复。对属于其他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帮助申请人联系相关承办人。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3.实行一次告知制。受理人员在接待申请人咨询、登记及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要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办理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及需要的全部文件、证件等资料或者需要补充、完善的文件、证件等资料。
  三、工作流程台功能标准
  14.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同时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
  15.行政许可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办文编号、来文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来文材料等,同时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收文凭证。
  16.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7.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18.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9.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2.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发送。申请人凭书面收文凭证在行政许可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23.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4.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变更、延续和办理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台功能标准
  25.建立服务质量反馈和投诉制度。在行政许可窗口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放置服务质量反馈卡,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质量反馈卡要由有关部门定期收集、整理,对其中反映的意见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服务质量反馈卡要妥善保管、定期汇总,并作为评定工作成效的依据之一。
  26.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
  所在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情况进行督察。
  行政许可窗口对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掌握办理进度,定期公布办理及督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