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35:18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5]150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制定的《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厅 财政厅 建设厅 审计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9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建设是指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新建、改建(含改造装修)、扩建、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形成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非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第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省机关管理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使用需求,遵循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提交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由使用单位报送申请报告,省机关管理局统一受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拟建地点、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使用非省财政性资金的需附有效承诺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事项。申请报告的编制一般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省机关管理局收到申请报告后,应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财政厅,就申请建设办公用房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其它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省机关管理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对办公用房建设申请的审查意见,组织制订办公用房建设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批准。须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申报;须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支出的,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须向省建设厅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的,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省机关管理局组织实施;

  (二)特殊用途(如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办公用房需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须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由省机关管理局授权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三)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建设。

  第八条 省机关管理局应就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资金来源等与使用单位充分沟通协商,根据双方确认的建设方案进行委托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功能设置和投资规模执行。

  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概算应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组织省财政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项目概算超过项目批复总投资的,应调整初步设计;确实无法调整的,应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同时,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施工图设计审批后应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审,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审批的项目预算相应投资规模。

  第十条 工程实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控制投资。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经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签署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报批。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批准的项目预算3%的,应报省发改委及财政厅备案;累计达5%或单项变更增加投资达100万元的,应及时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批。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整解决。

  第十一条 施工中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零星小额增支项目确需现场签证的,需由施工单位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监理单位各2人以上共同签认。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批准的项目预算2%的,须及时报省财政厅审查确认。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预备费中开支。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应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于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决算资料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规定的审核时限内批复。省审计厅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应及时将建设项目资料整理保存,并按规定报送归档。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省机关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被授权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3个月内将权属登记有关资料移交省机关管理局。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应设立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专户,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非省财政性资金应在项目批复前落实,并根据项目进度与省财政性资金按比例同步拨入资金专户。条件成熟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第十六条 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管理,完善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工程款的支付,除应具备合同、工程实际完成进度以及监理工程师审签的支付凭证依据外,还应依次由现场代表、现场负责人、基建财务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审批。基建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建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和审批的概预算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预付款(含设备材料采购的预付款)必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施工条件后方可支付,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在省财政部门批复工程结算后支付。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清理结余资金,在竣工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清算完毕。资金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按规定纳入省财政厅在线监控系统。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应及时将资金使用的有关数据、合同等录入系统。

第五章 购买与产权置换

  第二十条 省直单位申请购买办公用房的,由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进行审核,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机关管理局采取竞价方式进行购买。

  第二十一条 省直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产权置换的,应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需使用省财政性资金的,由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进行审核,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直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公用房建设的,省发改委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省财政厅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适时对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省审计厅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省建设厅应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办公用房建设管理事项,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排污费征收中污染当量值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287号




关于排污费征收中污染当量值计算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中污染当量值计算问题的请示》(浙环〔2005〕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二甲基甲酰胺(DMF)是无色透明液体,其物理、化学性质、毒理性质及对人体的健康危害特征与甲苯相似。在合成革生产过程中,二甲基甲酰胺与甲苯一样作为PU树脂的溶剂和稀释剂使用,是合成革生产中的主要污染物,可比照甲苯的污染当量值核定排污量。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建城[2012]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委、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天津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交通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促进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加快城市交通发展模式转变,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城市交通资源合理配置,倡导绿色出行,针对当前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日益恶化、出行比例持续下降的实际情况,就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重要性

  发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是预防和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大气污染和能源消耗的重要途径,关系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灵活、准时性高,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是解决中短距离出行和接驳换乘的理想交通方式,是城市综合交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发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是城市交通节能、减少碳排放和细颗粒物(PM2.5)、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方便群众出行作为首要原则,以群众实际出行需求和意愿为导向,加强道路等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环境。二是坚持科学规划。认真组织编制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加强与有关规划的协调,做到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良好衔接和匹配。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发展目标和实施策略,合理选择建设方案。四是坚持节约集约。在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用地安排、材料选择、景观环境建设等方面,兼顾舒适性和经济性。

  (二)发展目标

  大城市、特大城市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重点是解决中短距离出行和与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中小城市要将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作为主要交通方式予以重点发展。

  到2015年,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环境明显改善,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逐步提高。市区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市区人口在5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20平方公里以上或人口在2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达到50%以上;市区人口在2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在120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达到55%以上;市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达到65%以上;其余城市,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达到70%以上。

  三、强化规划的先导和调控作用

  (一)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

  按照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理念,科学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和路网密度等方面应充分考虑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在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中明确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发展要求。

  (二)通过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统筹设施布局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确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发展目标、原则、功能定位和设施布局。根据城市规模、自然条件、交通需求、公共交通设施等,确定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比例目标,以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发展为前提,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的原则,结合道路系统规划,确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网络布局和道路、绿道等设施规划指标。

  (三)编制实施专项规划

  2015年前,设市城市政府要组织编制完成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重点是落实和细化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发展政策和设施布局,结合城市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和城市交通发展实际等,合理规划步行、自行车道及停车设施,并提出近期建设方案。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

  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出行。依据专项规划,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道路,要设置步行道。对不按规划建设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自行车道原则上应尽可能避免与步行道共板设置。要结合旧城改造、环境整治等,打通断头路,打开封闭街区,加密路网,完善步行和自行车微循环系统。

  结合城市水体、山体、绿地,建设步行和自行车休闲道路。在城市河道整治、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尽可能规划建设自行车路网,在城市河道两侧亲水空间设置步行专用道,在郊野公园、湖泊周边设置步行专用道和自行车专用道,方便居民休闲、健身和出行。

  加强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环境建设。在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过程中,要合理选择道路铺装材料,确保路面平整。加强城市道路沿线照明和沿路绿化,建设林荫路,提高舒适性,改善出行环境。在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机动车和自行车交通量较大的支路,合理设置机非护栏、阻车桩、隔离墩等设施,防止机动车穿行自行车道或进入人行道,保障行人安全。

  (二)合理设置行人过街设施

  坚持平面为主、立体为辅的原则,科学设置行人过街设施。在城市道路路段和交叉口,设置人行横道,并通过施划标线、设置安全岛、信号灯,保障行人过街安全。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应符合无障碍标准,尽可能安装电梯、电动扶梯,方便行人通行。

  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建设立体步行系统和步行街。在人流密集的大型商业中心、办公区、公共交通枢纽等地区,结合地下空间利用、周边建筑、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建设连续、贯通的步行连廊等立体步行系统。结合商业、旅游网点开发,建设与土地利用、城市风貌相协调的步行街。

  (三)加快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

  居住区、公共设施要为自行车提供足够的停车空间和方便的停车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永久性自行车停车场(库),并以地面停车为主。老旧小区、平房地区要通过建设自行车公共停车场,解决居民自行车停车问题。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名胜古迹、公园、广场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对不按规划建设自行车停车设施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鼓励发展自行车驻车换乘。轨道交通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必须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集散量较大的公交车站也应尽可能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并为自行车驻车换乘提供良好和方便的条件。

  五、保障步行和自行车的基本路权

  (一)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有效宽度。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步行道、自行车道上必要的设施设置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禁止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理布设公交站点,设置公交港湾,减少公共汽(电)车进出站对自行车的影响。

  禁止占用步行道、减少占用自行车道停放机动车。为缓解机动车停车设施不足的问题,在统筹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适当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机动车停车位。在路外机动车停车位比较充裕的区域,不得占用道路设置路内机动车停车位。

  严格占道施工许可。尽量减少占用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确需占用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要通过交通组织、临时工程措施等解决步行和自行车出行问题。

  (二)加强设施养护和维修

  结合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加强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及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组织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具有良好的通行条件。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保障资金投入

  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及其附属设施一并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资金投入。完善投融资机制,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地要保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以及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等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的落实。

  (二)鼓励发展公共自行车系统

  结合城市实际条件,发展公共自行车系统。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的原则,结合公交车站、轨道车站、交通枢纽等合理布设自行车存取点,做到系统化、网络化。重点加强城市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改善自行车出行条件,并引导居民自有自行车的发展,从而提升城市自行车出行整体水平。

  (三)正确引导电动自行车的发展

  电动自行车在提高居民出行效率、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具有一定作用。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充分利用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考虑充电桩等设施的建设。同时,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引导居民合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七、加强宣传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制作公益广告片、推广宣传好的典型。通过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建设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示范段(区域)等形式,增强居民绿色交通出行意识,倡导选择步行、自行车等绿色交通方式出行。

  (二)加强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主要职责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城市落实有关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

  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发挥示范效应,推动工作开展。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完善情况作为申报“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等奖项的必要条件,通过有关指标的考核,指导地方加大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促进城市人居环境的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