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对口支援新疆高等师范学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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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对口支援新疆高等师范学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对口支援新疆高等师范学校工作的通知


2002-04-28

教师函〔2002〕1号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迈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部署。积极发展西部地区高等师范教育,加快基础教育师资的培养是实施西部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措施。支持西部教育,特别是新疆教育,意义重大。因此,我部决定,安排华东师范大学支援新疆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支援伊犁师范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支援喀什师范学院。对口支援年限暂定2002年至2005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口支援的主要形式

  对口支援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建设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的支援与合作。主要形式有:

  1、支援学校以优惠的条件接受受援学校的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2、支援学校为受援学校的汉语教学与汉语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服务。

  3、支援学校选派教务处长、系主任等专家对受援学校的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进行短期义务咨询服务。

  4、开展科学研究合作。

  5、其他。

  二、对口支援的组织工作


  1、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新疆师范大学、伊犁师范学院和哈什师范学院。

  2、请各对口支援学校接到本通知后,组织认真学习2001年7月10日《陈至立部长在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座谈会”上的讲话》,充分认识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意义。

  3、请各对口支援学校进行合作支援项目的协商,草拟对口支援协议。我部将于6月下旬在北京召开对口支援新疆高等师范学校工作会议,并举行对口支援学校支援协议签字仪式。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随本通知寄去《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文件、资料汇编)》,供你们在制定对口支援协议时参考。

  4、请各对口支援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同时,由校长办公室一名负责同志负责对口支援的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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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9月30日 财行[2003]10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中央级行政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级行政经费”,是指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等。
第二条 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第四条 项目考评的原则:
(一)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二)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业务考评与财务考评相结合。
第五条 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能范围;
(二)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等;
(三)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五)项目验收报告;
(六)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项目考评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是项目执行情况。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是资金和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八条 运用定量考评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 项目考评的指标

第九条 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设置项目考评指标,既要客观、准确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考评,又要便于操作。
第十条 行政经费项目支出考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完成进度、项目完成质量、项目采购方式、资金到位数量、资金到位及时性、资金支出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项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工作量”主要考核项目是否完成计划确定的工作量;“项目完成进度”主要考核项目是否按计划时间进展;“项目完成质量”主要考核项目的质量是否合格;“项目采购方式”主要考核项目的采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各单位分散采购。
上述指标重点考核项目的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到位数量”主要考核项目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是否按计划确定的数量到位;“资金到位及时性”主要考核各项资金是否按计划时间及时到位;“资金支出情况”主要考核项目支出预算完成情况以及各项资金支出构成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主要考核项目执行中是否遵循了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上述指标重点考核项目的财务情况。
第十三条 以上指标为财政部根据考评内容统一制定的共性考评指标,对个性特点突出的项目,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特性考评指标。
第十四条 项目考评采用百分制。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其分值分别是:“资金支出情况”20分,“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到位数量”各15分,“项目完成进度”、“资金到位及时性”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各10分,“项目采购方式”5分。

第四章 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关于项目考评的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部门的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本单位项目考评计划,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考评时,可以直接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报告》报送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在项目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撰写《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绩效考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各项绩效考评指标的考评结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得分多少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得分在85分~94分(含85分)为良,70分~84分(含70分)为及格,7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五章 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并参考考评结果对新增项目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项目考评结果是财政部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由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地方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的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考评指标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20_caihang03108f1_20050614.doc
2.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考评计分办法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20_caihang03108f2_20050614.doc
3.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报告(范本)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20_caihang03108f3_20050614.doc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提纲)

一、项目立项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立项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进展和调整情况
(二)项目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总投入、资金到位情况
(四)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
(五)项目主要效益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项目后续工作安排(多年期项目)
四、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
(一)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等
(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三)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及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项目验收报告
(五)其他资料


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是指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福利性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代购分发、工作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三)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四)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第五条 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第六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七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床,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必须做到诊病登记、处方取药、收款有据、收支立帐。
第十条 实行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的,方具备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乡村医生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聘任。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的报酬从医疗服务收入中支付,其从事的社会卫生服务活动由村集体予以补偿,总收入应当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
第十三条 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医疗服务中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疗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