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5月27日)
深质监〔2005〕77号
为加强我市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告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 维修保养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
第九条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和维修许可手续。
第十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可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到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领取验证回执和获取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
已办理了验证手续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可凭有效的验证回执和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办理电梯维修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的规定对电梯及其安全设施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与电梯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梯使用单位未能积极配合的,应立即向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附件
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警告: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机房内检查及保养事项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1.1
机房的通道,出入口门
·通道应通畅无障碍物、应有适当的照明设施且有效
·机房门应有告示牌、出入口锁紧装置要良好
·机房内应清洁卫生,不得堆放非电梯用物品
15 天
1.2
机房设施
·机房内温度要维持 5 ℃ ~ 40 ℃ 、天花板或窗户不应漏水
·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内
15 天
1.3
滑轮间
·滑轮间应有足够的固定照明、电源插座
·滑轮间入口,急停开关动作可靠
·滑轮间地面清洁无油污
3 个月
1.4
手动盘车
装置
·手动盘车装置齐全,标识明确,操作说明清晰详细
·制动器松闸板手应挂在制动器附近容易接近的墙上
1 个月
1.5
配电盘,控制柜(屏)
·各开关装置及保险标识明确、工作可靠无异常
·接触器、继电器等电器元件固定良好、工作可靠无异常
·电子板插件固定要良好,表面无积尘,无异味
·门锁及安全回路无短接线
·设置有故障检测功能的微机电梯,需检查故障记录并做相应处理
·布线整齐,线槽盖板齐全、严密,接地良好
15 天
·各接线端子标志和编号清晰、并紧固,无氧化及接触不良
·清洁卫生良好
1 个月
·各电气部件的工作状态及检测点的工作参数符合产品说明要求
3 个月
·断错相保护功能正常
·动力和控制回路的电气绝缘符合标准要求
12 个月
1.6
曳
引
机
减速箱
·表面无积尘及油污,油漆无剥落;箱体密封可靠,漏油无异常
·运转时应无异常响声及振动
·传动部件啮合状态良好,无异常温升
15 天
·油位正常,无杂质,按厂家要求定期更换
1 个月
1.7
曳引轮
·曳引轮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正常运行时曳引轮与钢丝绳之间无严重滑移现象
·曳引轮线槽磨损严重时,需满足曳引条件要求,并确认更换或监控使用
·所设置的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装置固定可靠,警告标识清晰
·所设置的防止钢丝绳脱离装置应稳固
1 个月
·曳引轮在各负荷状态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 2mm
12 个月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1.8
曳引机
轴承
·应无异常发热、无异常声音
15 天
·按润滑要求定期加注
6 个月
1.9
制动器
·制动器动作灵活、各部件齐全并可靠固定、所设置的电气触点接触良好
·制动轮光洁、无异常划痕,运行时无异响
·制动器线圈表面无异常发热、电气接线可靠
·制动器机械机构各相关尺寸按产品标准要求调整正确
·制动器闸瓦工作可靠、磨损无异常,接近使用期限时应更换
15 天
·制动器解体清理、各运动部件选用规定润滑剂
·解体清理装配完毕的制动器性能应满足相关制动要求
12 个月
1.10
导向轮 / 复绕轮
·旋转顺畅、无异常声响;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所设置的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装置固定可靠,警告标识清晰
1 个月
1.11
电机
·工作无异常发热和异常声响、表面清洁卫生
15 天
·定子线圈应清洁、无积尘
3 个月
·电机的接线端子固定可靠、接触良好,无明显氧化及锈蚀
6 个月
1.12
编码器 /
测速电机
·固定可靠、清洁卫生、转动灵活,无异常声响
15 天
·接线端固定可靠、接触良好
6 个月
1.13
选层器
·所设置的传动钢带受力均匀无扭曲,无裂痕或破损现象
15 天
·固定 / 运动各触点位置固定可靠、表面清洁、磨损值在允许范围内
·电气接线标志清晰、接触良好、无明显氧化
1 个月
1.14
限速器和
安全钳
·各运动部件转动灵活、无异常声响,铅封或漆封标记齐全,无移动痕迹
15 天
·钢丝绳及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所设置的电气开关及触点工作可靠,接线良好
1 个月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可靠;限速器可靠固定、垂直度偏差不大于 0.5mm
12 个月
·定期现场检测限速器各动作速度符合铭牌及标准要求
24 个月
1.15
曳引机减震装置
·限位挡块及缓冲橡胶齐全并固定可靠;橡胶表面无裂痕、老化现象
6 个月
1.16
停电自动
救援装置
·所使用的蓄电池接线端子无明显的氧化腐蚀
1 个月
·定期检查其功能正常。如需停电检修,应采取措施,防止误动作
15 天
2、轿厢和对重检查及保养事项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2.1
轿内标示牌
·轿内应有标明额定载重量、人数和制造单位的铭牌
·电梯使用守则、紧急情况时联络电话
·电梯注册登记标志
15 天
2.2
轿厢壁、天花板 及地板
·轿内应清洁(须与业主明确责任)
·不应存在严重的变形、磨损、生锈、腐蚀
·如轿厢重新装修,不应使用易燃材料,且需检查及调整平衡系数
15 天
2.3
轿内操纵箱
及显示器
·按钮、开关无明显的老化、损伤,标记清晰、功能正常
·所设置的轿内检修盒面板锁有效,检修盒内各开关功能正常
·显示器表面无破损,显示状态正确无误
15 天
2.4
轿厢照明和
通风装置
·轿厢内照明和通风装置工作应正常,轿内地板的照明度要在
50Lx 以上
15 天
·应定期检查及清洁轿厢风扇,风扇的轴承应定期注油润滑
3 个月
2.5
轿厢门、地坎、护脚板
·不应存在严重的变形、磨损、生锈、腐蚀
·轿厢地坎及上坎清洁无积尘
·轿门门滑块齐全,无脱落
15 天
·护脚板符合标准要求并固定可靠
·阻止关门所需的力不应大于 150N
·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框、地坎之间的间隙符合标准要求
·轿门门滑块、轿门门挂轮、门挂板偏心轮检查磨损及间隙调整
·不应出现因轿门滑块磨损而产生噪音
3 个月
2.6
轿门开关
·开关安装应紧固、无松动
·开关动作位置应适当,开关动作时电梯不能启动或停止运行
·如两扇轿门不是直接连接,副门锁也应正常动作
15 天
2.7
门机系统
·各部件固定可靠、运动机构传动灵活、润滑良好
·开关门顺畅,无异响及卡阻
·开、关门装置的传动链、带不应松驰和过度磨损
·所设置的光电安全触板清洁无积尘,发射接收准确无误动作
1 个月
·接线端子标记清晰、固定可靠、接触良好,无明显氧化及锈蚀
·机械安全触板相关尺寸调整符合产品要求
· 安全装置动作应迅速可靠;安全装置动作时轿门应反向开门, 运转应平稳
·开关门位置、速度传感装置工作正常
3 个月
2.8
轿厢地坎、轿门边缘与井道壁之间的距离
·不能超越规定尺寸 150mm
12 个月
·轿厢地坎与厅门地坎间隙、轿厢地坎与厅门门锁轮间隙检查符合标准
6 个月
·如装有井道壁防护网或防护板,防护网(板)不应松脱或损坏
3 个月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2.9
紧急出口(安全窗、安全门、检修门、活板 门)
·出口门(窗)开、关顺畅,锁紧装置可靠有效并符合标准要求
·出口门(窗)应附带开关,打开出口时电梯停止
·出口门(窗)强度足够,不应破损
15 天
2.10
轿门机械锁
装置
·应符合相关的动作条件,动作应灵活、可靠
·如依靠电磁装置动作,电磁装置动作正常,温升不应过高
1 个月
2.11
应急照明、
警铃和电话
·停电后应急照明装置应正常,并保证应急照明至少能持续 1 小时
·报警装置、通话装置的按钮标记清晰、功能正常
·外部的警铃及电话等设置在管理员常驻的消防中心或值班室
·为方便紧急救援、检修,机房与轿厢间应设置电话联络装置
·设置在轿内的紧急联络装置要使用方便,停电时应能通话 1 小时以上
15 天
2.12
轿顶检修装 置
·轿顶检修装置应优先于其他一切检修装置
·检修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15 天
2.13
轿顶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的动作要良好
15 天
2.14
停层、平层装置
·各平层感应器表面清洁无积尘,感应器与感应片的各相关尺寸符合要求
·确认轿厢运行时产生的位移不会导致感应器与感应片碰撞
·电气连线固定可靠,接触良好
1 个月
2.15
轿顶照明及
开关
·轿顶照明、照明开关及防护罩应齐全并良好,有备用灯泡
15 天
2.16
轿顶面、防护栏
·轿顶面清洁无油污,防护栏应有足够强度和合适的尺寸
·轿顶面各装置电气布线整齐
6 个月
2.17
轿顶反绳轮
·钢丝绳槽无严重油污,不应有过度磨损,绳轮转动灵活;轴承润滑良好,无异响
·绳轮应有防护罩和挡绳装置,挡绳装置的位置合适
3 个月
2.18
导靴(滚轮)
·运行时无异响,接触部 ( 转动部 ) 的磨损不应太大、润滑良好
·导靴(滚轮)安装尺寸符合产品要求
·轿顶、对重上油杯内油量充足且油杯不漏油不破损
1 个月
2.19
机械选层器
·机械选层器的钢带应张紧,接头固定良好
·断带安全保护开关位置正确,功能正常
15 天
2.20
称重装置
·称重装置的安装位置正确,动作状态应良好
·满载、超载信号所对应的电梯控制功能及相关声光信号正常
·对于连续检测载重量变化的称重装置,应定期通过电脑数据检查是否正确
3 个月
·应定期调整称重装置的初始状态
12 个月
2.21
对重
·对重架的连接螺栓不应松动和生锈腐蚀
·对重如有反绳轮,其绳槽磨损不应太大,轴承润滑良好,无异常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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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行[2008]152 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6]312号)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6]25号)中有关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于2008年7月底前开展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并于10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二、此次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和会议也可以使用,并享受同等待遇。
三、定点饭店应具备的条件
(一)出差定点饭店以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饭店为主,并提供全部客房。
(二)四、五星级饭店能够接受本次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价格要求,并提供不低于饭店总客房数70%的协议客房,可以参加出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三)会议定点饭店应当具备承办中央级三类会议以上规模的能力,并提供全部客房和会议室。
四、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和协议价格的确定
(一)出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不变。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城市为主,其他地级市是否组织采购会议定点饭店,由省级财政部门决定。
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不采购会议定点饭店。
(二)出差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应以目前三星级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为基础适当调整。原则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城市的定点饭店客房套间协议价格应控制在600元以下,标准间和单间的协议价格应控制在300元以下,其他地级市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应当低于上述标准。
(三)会议定点饭店的房间、会议室、会议餐费等协议价格,以中央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采购上限,可以分类采购也可以按综合定额形式采购。
(四)在饭店客房价格季节性变化特别明显的旅游城市,对出差定点饭店可分别确定淡旺季两个协议价格,旺季的协议价格可适当上调,最高不得超出淡季协议价格的两倍。确定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时,应考虑淡旺季价格因素,但不再另外确定旺季价格。
在饭店客房价格季节性变化不明显的旅游城市,不另外确定旺季价格。对国庆、春节长假和各类博览会、交易会、运动会、地区性节庆等大型活动造成的临时性价格上涨,也不另外确定协议价格。
五、在签订协议之前,各地应将初步确定的定点饭店按《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分别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
六、各地在接到审核批复后,应尽快与饭店签订协议书,督促定点饭店完成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以下简称“查询网”)上的注册登记,并予以审核。
七、对当前接待服务信誉良好的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愿意在新一轮继续参加定点并承诺履行有关协议,可以续签协议。对于有多次违反协议记录的定点饭店,在新一轮定点中不予接纳。
八、对于各地已经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本级定点饭店,符合本次政府采购要求的,可以通过续签协议的方式转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并在“查询网”上注册和通过审核,为全国各级党政机关提供出差和会议接待服务。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定点管理工作同步开展,统一采购,统一管理。
九、各地在组织开展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中,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请有关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各地要对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并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共同努力,确保2009-2010年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
2.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略)
3.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略)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
(主要条款)
甲方:XXX(受财政部委托代签)
乙方:
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在有下划线的地方,在制作协议书时可根据定点的类型选定):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乙方为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
二、甲方的权利
(一)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
三、甲方的义务
(一)公布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等信息;
(二)对乙方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给予审核和答复。
(三)约束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到定点饭店住宿、开会。
四、乙方的权利
(一)对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提出的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二)出差人员不能出示身份证和工作证,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三)对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虚开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四)当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时,乙方有权申请对协议价格进行调整。
五、乙方的义务
(一)(以下内容可根据采购的定点饭店具体类型选定)
适用于会议定点饭店内容:
●乙方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客房、会议室都应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会议接待服务,不允许只提供部分房间参与协议的行为。
适用于三星级及以下的出差定点饭店:
●乙方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客房都应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出差接待服务,不允许只提供部分房间参与协议的行为。
适用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出差定点饭店:
●乙方保证提供不少于经营范围内总客房数量的70%参加出差接待服务。
(二)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住宿和单位举办的会议,并执行协议价格。
(三)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四)乙方向出差人员住宿和单位举办会议提供如下协议价格(以下项目可具体细化):
1.各类客房(套间、单间、标准间)的价格(元/天);
2.各种会议室(大、中、小)的价格(元/半天);
3.自助餐(清真餐饮可单独说明)早、午、晚餐价格(元/餐)。
乙方提供的协议价格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当出差人员因住宿或单位举办会议与乙方在价格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出示协议书。
(五)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做相应更改。
(六)乙方具备上网条件的,结算时应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打印“电子结算单”,供出差人员或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七)乙方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的,结算时应要求出差人员或会议举办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
(八)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完成饭店的注册、协议信息填报、本协议的影印件、饭店位置图的上传等工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审核。
(九)乙方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注册的饭店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在网上注明。
(十)乙方具备上网条件的,应定期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等相关信息。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定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七、附加条件
本协议签署后,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注册、发布相关信息,无法取得各级党政机关认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财政部各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章): 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电 话: 电 话:
日期:2008年 月 日 日期:200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