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疾病预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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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疾病预防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


(疾病预防项目)
(签订日期1995年3月19日 生效日期1995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1995年3月19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及以下修改部分(下称《通则》),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除第3.02节最后一句。
  (b)第5.01节的第二句经修改后如下:“除非协会与借款人另有协议,不得为下列开支而提款:(a)在非银行成员国领土上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开支;或(b)据协会所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所禁止的,对任何个人或实体的支付或货物的进口。”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1段的表中所列出的条目类别。
  (b)“HIV”系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
  (c)“各地方实体”系指借款人的下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而“地方实体”则指其中的任何一个:(i)对于项目A部分,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山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云南省;(ii)对于项目B部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云南省,以及四川省成都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南省洛阳市和山东省威海市。
  (d)“MOH”系指借款人的卫生部。
  (e)“NCD”系指非传染性疾病。
  (f)“项目实施安排”系指对于每一个地方实体,借款人与上述地方实体按照本协定第3.02节的规定达成的安排。
  (g)“项目有关部分”系指对于一个地方实体,在项目A部分或B部分下由该地方实体执行的活动。
  (h)“有关资金”系指对于每一个地方实体,由借款人提供给该地方实体并由该地方实体用于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的一笔信贷。
  (i)“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帐户。
  (j)“STD”系指性传播疾病。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陆仟柒佰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7,0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附件二描述的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可按照协会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销、没收或扣押,在一家为协会所接受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关帐日应为2001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2006年6月1日始至2030年12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在2015年12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提出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上述修改偿还办法所得的让渡因素,即可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以替代上述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一部或全部。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经济、财务、行政管理、技术和卫生保健惯例,促使地方实体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并通过MOH实施项目的C部分,并且及时提供或促使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为此目的所需的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本协议附件四中规定的执行规划,实施项目C部分。
  3.02节(a)借款人应按照由借款人和每个地方实体根据本协定附件六的规定达成的安排,为上述地方实体提供有关资金。
  (b)借款人应:
  (i)促使每一个地方实体履行“项目实施安排”规定的所有义务;
  (ii)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必需或适宜的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上述地方实体履行上述义务;
  (iii)不采取或不允许采取任何阻挠或干涉履行上述义务的行动;
  (iv)行使其在每个“项目实施安排”下的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协会的利益和实现信贷的目标,并且除非协会另行同意,不得修改、取消或放弃任一“项目实施安排”及其任一条款。
  3.03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4节 为了《通则》第9.07节之目的,并不仅限于此,借款人应:
  (a)在关帐日以后六(6)个月内或在借款人和协会为此目另行同意的其他日期内,以协会所接受的原则为基础,制定并提交协会一份项目的未来业务计划(包括地方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第F.2部分制定的长期战略);
  (b)向协会提供适当的机会同借款人就该计划交换意见。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合理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会计记录和帐目,使其足以反映负责实施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借款人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项目业务、资源和费用。
  (b)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或促使提交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并且其范围和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
  (iii)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其他与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有关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所有证明上述费用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付款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上述记录;
  (iv)保证上述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它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一“项目实施安排”的任一方未能履行规定的义务。
  (b)在本信贷协定签字之日后,发生的情况造成了一种非常形势,使任一“项目实施安排”的任一方不可能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已和执行项目A部分的至少七(7)个项目实体、和执行项目B部分的至少五(5)个地方实体达成“项目实施安排”。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本协定6.01节所提及的每个“项目实施安排”,已经有关各方按时授权或核准,其条款对上述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第5.02节的规定的终止日期定为,《开发信贷协定》的终止日和本协定签署二十(20)年后之日中的较早者。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电传号:82987(MCI)
       Washington,D.C.64145(MCI)
  邮政编码:20433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李道豫           代理副总裁 N.霍普

 附件一:        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每一类别分配的信贷金额以及所资助的每一类别中分项费用的百分比:

  类别          分配的信贷金额       费用中将被资助的
             (以等值的特别提        百分比(%)
             提款权表示)
(1)项目A部分
(a)设备、材料   34,100,000       100%的国外费用,
车辆和疫苗      100%的国内费用(出厂价)
            65%的当地采购的其他品
           目的当地费用
(b)培训
(i)国内       5,000,000        50%
(ii)国外        600,000       100%
(c)咨询服务       170,000       100%
(d)项目活动费   15,800,000        55%
(2)项目B部分
(a)设备、材料车辆  1,470,000       100%的国外费用,
                            100%的国内费用
                            (出厂价)
                            40%的当地采购的
                            其他品目的当地费用
(b)培训
(i)国内         440,000        50%
(ii)国外        900,000       100%
(c)咨询服务       200,000       100%
(d)项目活动费    4,000,000        40%
(3)项目C部分
(a)设备、材料      300,000       100%的国外费用,
                            100%的国内费用
                            (出厂价)
                            80%的当地采购的
                            其他品目的当地费用

(b)培训
(i)国内          50,000        90%
(ii)国外        300,000       100%
(c)咨询服务       540,000       100%
(d)项目活动费      300,000        80%
(4)未分配      2,830,000
   总  计    67,000,000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国外费用”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及
  (b)“国内费用”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
  (c)“项目活动费”系指项目在各级实施时,项目办公室用于监督和检查、后勤支持、医药和其他物资、交通、住宿、伙食和职员津贴的费用。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提款:
  (a)对于发生在本协定签字日之前的费用支出不得提款,除非提款累计金额不超过SDR4,700,000,并且付款的费用发生在上述日期之前但在1995年7月1日以后。
  (b)对于类别(2)的费用支出,直到协会通知借款人它已接受了借款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按协会满意的的任务书、资格和经验要求雇用了咨询机构,以协助地方实体实施项目B部分;
  (c)对于除本协定第6.01节提及的地方实体以外的地方实体,其项目有关部分所需的货物和服务费用不得提款,直到协会通知借款人它以接受以下证据:(i)借款人已同上述地方实体达成“项目实施安排”;(ii)“项目实施安排”已经有关各方授权或核准,其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4.对于下列支出,协会可以要求根据费用报表方式从信贷帐户提款:
  (a)不超过3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
  (b)不超过100,000美元的聘用咨询公司的合同;
  (c)不超过50,000美元的聘用咨询专家的合同;
  (d)培训和项目活动费;所有合同都必须符合协会具体通知借款人的条款和条件。

 附件二:          项目描述

  本项目的目标是协助借款人:(1)通过增加在借款人最贫困的省份的有效疫苗覆盖,减少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病,(2)通过提高借款人卫生部门的机构的能力,设计和实施适宜的健康促进规划,以预防和控制NCD、STD、HIV和意外伤害的发生。
  项目包括以下部分,为实现项目目标借款人和协会可不断协议对其修改:A部分:计划免疫
  (1)由每个地方实体实施一项规划,(a)通过提供所需的新的和替代设备、零配件和维护服务,确保疫苗在存储和运输中的质量,(b)开发一套疫苗存储和运输设备的经常性更新的可持续战略。
  (2)由每个地方实体建立并实施一项经常性在岗培训体系,通过改进培训模式、开发培训教材、提高培训设备和进行培训,来提高其各级流行病预防网络中计划免疫人员的技术上和管理上的技巧。
  (3)由每个地方实体实施一系列规划,以加强计划免疫服务的管理、提供和监督(包括提供所需的车辆、设备和医药物资),规划包括:(a)通过提高最贫困家庭、未注册和迁移人口对免疫服务的可及性,来扩大和保持免疫覆盖,(b)通过应用针管和针头消毒和处理的安全规程,和记录冷链设备库存的标准程序,以及在疫苗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冷链系统的温度监测的改良规程,以提高免疫服务质量,(c)扩大免疫服务,包括对破伤风类毒素和乙肝疫苗的管理,(d)在每个性质级别加强监督职能、改善对疫苗覆盖的监测报告和对麻疹和新生儿破伤风的监督。
  (4)由每个地方实体开发并实施一项信息、教育和交流规划,以提高对疫苗可预防疾病和免疫需求的知识和认识,包括:(a)对免疫知识和态度的研究和调查;(b)设计一项交流规划;(c)开发指导材料:(d)提供人员培训;(e)在地方社团实施信息和教育规划。B部分:健康促进
  (1)由每个地方实体制定并采用健康促进战略性计划,进行适宜的机构安排,包括建立跨部门领导小组和市级协调小组,加强现有卫生机构职能和机构间协调,开发并执行预防和控制NCD、STD、HIV和意外伤害的发生的政策;
  (2)由每个地方实体开发并实施(a)关于健康促进及有关课题的培训规划,以提高参与健康促进和有关活动的卫生人员、个体医师和其他人员的技术;(b)加强提供健康促进培训的机构能力的规划。
  (3)由每个地方实体开发和引进一个可持续系统,以监测与NCD、STD、HIV和意外伤害有关的行为和环境危险因素,并监测分析健康趋势。
  (4)由每个地方实体开发和执行以社区为基础的干预规划,以减少与NCD、STD、HIV和意外伤害有关的关键行为和环境危险因素;
  (5)提供本附件B(1)、B(2)、B(3)和B(4)部分所需的车辆、设备和材料。C部分:中央项目
  (1)进行机构安排以确保对项目A和B部分执行的适当协调、监督和指导,促进实体间项目信息、经验的交流,以及在借款人的领土内推广上述信息和经验。
  (2)开发和引进关于免疫规划和国家战略的范围和融资的国家政策和程序,以控制NCD、STD、HIV和意外伤害。
  (3)开发和引进下列国家范围的监测系统:免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与NCD、STD有关的行为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监测系统。
  (4)提供技术援助,包括开发和提供培训计划,以利于各地方实体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
  (5)提供本附件C(1)、C(2)、C(3)和C(4)部分所需的车辆、设备和材料。
  ×××
  本项目预计于2000年12月31日完工。

 附件三: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货物的采购

 A部分:总则
  货物应按照1995年1月出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下称《指南》)第一节的规定以及本节下述其他适用规定进行采购。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本节C部分另有规定者外,货物应根据《指南》第二节和附件1第5段的规定而授予的合同采购。
  2.下列规定适用于在按照本B部分第1段的规定授予的合同下采购的货物:
  (a)合同组合
  在可行的范围内,应将合同集中于估计费用为30万或以上等值美元的招标包内办理。
  (b)本国制造货物的优惠
  《指南》第2.54和2.55段以及附件2的规定适用于在借款人的领土上制造的货物。
 C部分:其他采购程序
  1.国内竞争性招标
  对于每个合同估价在5万到30万等值美元之间,累计合同总价不超过919万等值美元的货物,可按照《指南》第3.3和3.4段的规定授予的合同采购。
  2.国际或国内直接采购
  对于每个合同少于5万等值美元,累计合同总价不超过611万等值美元的货物,可根据《指南》第3.5和3.6段的规定按照国际或国内直接采购的程序授予合同采购。
  3.直接签订合同
  对于必须从原供货商购买以与现有设备配套的货物,和具有专卖性质的货物,可经协会事先批准后,根据《指南》第3.7段的规定采购。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1.采购计划
  在发出任何投标资格预审或投标邀请之前,拟订的项目采购计划应按照《指南》附件1第1段的规定提交协会审核批准。所有货物的采购应按照已经协会批准的上述采购计划及上述第1段的规定进行。
  2.事前审查
  对于每份估值等于或高于30万等值美元的合同,应按照《指南》附件1中第2段和第3段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3.事后审查
  对于每份不受本部分第2段规定约束的合同,应按照《指南》附件1第4段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 咨询专家的聘用

  1.咨询服务需按照世行1981年8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专家指南》(下称《咨询指南》)的规定授予的合同获得。对于综合的、按时间的指派,该合同应以世界银行颁布的咨询服务合同标准文本为基础,如有修改须经协会同意。在没有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招标文件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使用其他经协会同意的标准格式。
  2.尽管有本节第1段的规定,《咨询指南》中要求协会预先审批预算、短名单、程序选择、邀请信、建议书、评价报告和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a)单个合同估价低于10万等值美元的聘用咨询公司合同,或者(b)单个合同估价低于5万等值美元的聘用个人咨询专家合同。不过,这种免除协会预先审核的情况,不适用于(a)上述合同的任务书,(b)唯一来源的公司选择,(c)由协会合理决定的关键性质的委派,(d)修改聘用咨询公司合同,将合同价增加到10万等值美元或更高,或者(e)修改聘用个人咨询专家合同,将合同价增加到5万等值美元或更高。

 附件四:          实施规划

 A.项目实施
  1.借款人应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保持下列组织的为协会接受的成员、职能、工作人员和其他资源:
  (a)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协调和监督;
  (b)项目协调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整体政策和可能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指导;
  (c)设在卫生部的计划免疫项目办公室和健康促进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执行的计划和提供协助;
  (d)设在上述(c)段提及的健康促进项目办公室的技术小组,负责就项目中社区干预的计划和执行向地方实体提供技术指导。
  2.借款人应通过卫生部:
  (a)不晚于每个财政年度的11月30日,按照协会满意的任务大纲,并向协会提交各地方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C.2部分的规定,为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健康促进干预而制定的年度计划;照协会满意的任务大纲,并向协会提交各地方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C.2部分的规定,为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健康促进干预而制定的年度计划;
  (b)向协会提供与借款人就上述年度计划交换意见的合适的机会,并在协会批准地方实体的项目有关部分的年度计划后,立即通知该地方实体。
  3.借款人应根据协会接受的培训规划实施项目C(4)部分的培训活动。

 B.监测和报告
  1.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能接受的指标保持足够的业务程序,以使之能够就项目实施进展进行检测和评价。
  2.不仅限于《通则》第9.06节的规定,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接受的原则,准备并向协会提供下列报告:
  (a)在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向协会提交一份半年报告,总结借款人按照上述B.1段在上一个半年期执行的监测评价活动,汇总每个项目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E.3段实施的监测评价活动报告,并提出由上述监测评价活动得出的措施建议,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b)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一份中期报告,总结项目启动以来借款人按照上述B.1段实施的监测评价活动,汇总每个项目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E.3段实施的监测评价活动报告,并提出由上述监测评价活动得出的措施建议,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3.借款人应与协会就上述B.2段提及的每份报告和提出的措施建议交换意见,并随后采取所有借款人和协会均同意的措施,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附件五:          专用账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1段所设定的类别(1)、(2)和(3);
  (b)“合格费用”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由不时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资助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
  (c)“核定分配额”系指相当于600万美元的专用账户金额。该笔金额将从信贷账户中提取并根据本附件3段(a)的规定,存入专用账户中。不过,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信贷帐户的累计提款额加上所有未偿付的协会根据《通则》第5.02段发出的特别承诺额等于或超过3000万等值美元之前,核定分配额不能超过400万等值美元。
  2.(a)专用账户的支付,应按照本附件规定完全用于合格费用。
  3.在协会收到令其满意的专用账户已按要求开设的证据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以及随后为回补专用账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向协会提出一次或数次存款申请,在专用帐户存入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资金。协会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取借款人所要求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账户中。
  (b)(i)关于专用账户的回补,借款人应依照协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回补专用账户的申请。
  (ii)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借款人应按本附件4段的要求,向协会提供与回补存款申请有关一笔或数笔支付的文件和其他证据。协会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请求的并经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据证明为专用账户为合格费用支出的金额从信贷账户中提出,并存入专用账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各自的类别及其各自的等值金额从信贷账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均应由上述单据和其他证据证明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账户的每一笔支付向协会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费用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据。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情况中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协会继续向专用账户存款:
  (a)当协会确定,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2.02(a)节的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信贷账户中提取所有款项时;或者
  (b)当借款人未能在本协定第4.01节(b)(ii)段确定的期限内,向协会提交按照上述段落关于专用帐户纪录和帐目的审计的规定,要求报给协会的任何审计报告;
  (c)当协会在任何时候通知借款人将要根据《通则》第6.02节的规定,暂停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以及
  (d)当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有关部分所做的任何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二倍时。
  此后,从信贷账户中提取分配到本项目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指定的程序办理。这种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已经满意地认为,专用账户中在通知之日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合格费用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账户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规定,在用途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A)向协会提供其要求的回补证据;或(B)往专用账户中存款(或如协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时,应向协会退回),其金额相当于该笔不合格费用的或不能核证的这类费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借款人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不应继续往专用账户中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在专用账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费用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即应向协会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向协会退回全部或部分存在专用账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6段(a)、(b)和(c)退回协会的资金应记入信贷账户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根据本协定有关条款和《通则》的规定予以注销。

 附件六:         项目实施安排

  为本协定第3.02节(a)段之目的,“项目实施安排”应包括下列规定:

 A.总则
  1.每个地方实体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用的经济、财务、行政管理、技术和公共卫生惯例,实施其项目有关部分,并且及时提供或促使提供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2.每个地方实体应:
  (a)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采购信贷资金资助的其项目有关部分所需货物和服务;
  (b)对上述货物在提取、运输和交付到使用或安装地点中发生的偶然事故进行保险,以得到赔偿从而获得可由该地方实体自由使用的货币来支付上述货物的更换或修理;
  (c)将上述货物、工程和服务完全用于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实施。
  3.每个地方实体应:
  (a)按照借款人或协会(若情况允许)合理要求的详细程度,完成准备后即向借款人提交其项目有关部分的计划、规范、报告、合同文件以及采购计划,及其对上述材料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以便协会要求时向协会提交;
  (b)使协会和借款人能够检查上述货物和其项目有关部分中的所有设施和场地,及其运营情况、有关记录和文件。
  (c)一直运营和维持上述地方实体的项目有关部分的任何有关设施,并且在需要时,立即进行所需维修和更新。

 B.条款
  1.(a)地方实体的有关资金的本金数额:
  (i)应相当于为资助该地方实体项目有关部分所需货物和服务费用,而从信贷资金中提取或支付的货币或多种货币的等值SDR数(按其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日期或相应日期计算);
  (ii)应以一种借款人选择的货币向借款人偿还,数额相当于上段所提及的数额(按偿还的日期或有关日期计算)
  (b)将由地方实体负责偿还借款人的该地方实体有关资金的本金数额,应在二十(20年)的期限内偿还,包括五(5)年宽限期;
  (c)对于不断被提供或提取但尚未偿还的每个地方实体有关资金的本金数额,应按下述方式征收利息:
  (i)对于为执行项目A部分活动提供的有关资金,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一又十分之一(1.1%)的年率;
  (ii)对于为执行项目B部分活动提供的有关资金,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2.5%)的年率。
  2.(a)每个执行项目A部分活动的地方实体,应将其有关资金的部分资金,提供给有关县用于执行县级的上述活动:
  (i)以赠款的形式;或者
  (ii)如果不以赠款的形式,则以至少与上述B.1段所述条件同等优惠的条件,但不应让县里承担外汇风险。
  (b)每个执行项目B部分活动的地方实体,应将其有关资金的部分资金,以与上述B.1段同样的条件,提供给有关县用于执行县级的上述活动,但不应让县里承担外汇风险。

 C.项目执行
  1.每个地方实体应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保持或促使保持以下机构为协会满意的成员、职能、工作人员和其他资源:
  (a)对于项目A部分,在省级:(i)省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其项目有关部分实施的全面协调和监督;(ii)省级项目贷款办公室,负责其项目有关部分的计划和实施。
  (b)对于项目A部分,在县级:(i)县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其项目有关部分在该县实施的全面协调和监督;(ii)县级项目办公室,负责上述部分实施的计划和监督。
  (c)对于项目B部分,在地方实体一级:(i)跨部门政策指导委员会,提供地方实体项目有关部分的全面领导和政策指导;(ii)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全面协调和监督;(iii)项目办公室,其项目有关部分的计划和实施;(iv)健康促进干预工作组,是项目办公室下上述干预的专职管理者,和专职培训协调者。
  2.每个实施项目B部分健康促进活动的地方实体应:
  (a)不晚于每个财政年度的10月31日,按照协会满意的任务大纲,准备并向借款人提供其实施项目B部分中健康促进干预的下年度计划,以便借款人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A.2段的规定汇总并提交协会;
  (b)每个地方实体应按照借款人和协会接受的培训规划,实施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培训活动。
  3.每个地方实体应按照借款人和协会接受的培训规划,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培训活动。

 D.帐务和审计
  1.不仅限于本协定4.01节的规定,每个地方实体应:
  (a)按照合理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会计记录和帐目,使其足以反映其项目有关部分或其负责实施该部分或任何子部分的部门和机构的有关业务、资源和费用;
  (b)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c)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四(4)个月,向协会提交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并且其范围和详细程度为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
  (d)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其他与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有关的资料。

 E.监测和报告
  1.每个地方实体应保持记录和程序,使其足以记录和监测其项目有关部分的进展(包括项目的成本和效益),确认用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并反映其在项目有关部分中的使用情况,在协会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交上述所有其项目有关部分的信息,以及项目的成本、得到的效益(如果可能的话)、有关资金的开支以及由其支付的货物和服务情况。
  2.每个地方实体应保持政策和程序,使其能够按照协会接受的指标,随着进度监测和评价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实施进展。
  3.不仅限于上述E.1段的规定,每个地方实体应按照协会接受的任务大纲,准备并向借款人提交以下报告,以便借款人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B.2段的规定汇总并提交协会:
  (a)在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向协会提交一份半年报告,总结借款人在前一个日历半年按照上述E.2段实施的监测和评价活动,并提出由上述监测和评价活动得出的措施建议,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b)在1998年11月15日之前提交一份中期报告,总结项目启动以来项目实体实施的监测和评价活动,并提出由上述监测和评价活动得出的措施建议,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4.每个地方实体应与借款人和协会(若协会这样要求的话)就上述第E.3段提及的每份报告和提出的措施建议交换意见,并随后采取所有借款人、地方实体和协会均同意的措施,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F.计划免疫规定
  每个实施项目A部分中免疫活动的地方实体,在项目的上述部分中应:
  1.持续地提供具有足够数量和合适质量的免费疫苗,以使其辖区内所有人都获得结核、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脊髓灰质炎和麻疹的免疫;
  2.(a)按照协会接受的任务大纲,制定一项在项目结束后采用的其辖区内冷链设备更新的长期战略;(b)将上述战略提交借款人,借款人将其纳入按照本协定第3.04节的规定提交协会的计划中;
  3.每个财政年度至少进行六轮疫苗接种;
  4.实施一项为协会接受的计划,(a)确保其辖区内所有儿童,不管户籍如何,都在其免疫规划中有适合的免疫途径;(b)改善其辖区内最贫困家庭纳入免疫规划的途径;
  5.(a)确保只购买重复使用注射器和针头,除非在那些采用符合下面(b)段所述的政策处理上述器械的市区,可采购一次性针管和针头仅用于一次性使用;
  (b)确保所有针管和针头的消毒和处理的安全规程,遵守适用的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政策。

 G.健康促进规定
  每个实施项目B部分活动的地方实体,在项目的上述部分中应:
  1.制定一项控制和减少吸烟的计划,并将其纳入按照本附件C.2段提交借款人的每一份年度计划中;
  2.确保(a)对STD和HIV患者的治疗中,为患者保密;
  (b)提供对个体医师处理上述患者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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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2]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江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如以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名义获得各种捐赠资金、借款)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派驻建设项目和常年承担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名单,由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财务总监管理机构,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基建财务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建设项目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招聘、委派、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七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形式。委任是指从市财政部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聘任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八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基建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职于财政、审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银行,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基建财务管理工作3年以上;

  2、现任建安、房地产开发企业总会计师或者财务部门部长(经理)且任职3年以上;

  3、从事基建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渎职、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处分的。

  第十条 派驻建设项目的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后、设计初期阶段派驻,至办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手续后离任。派驻建设单位的财务总监的派驻时间由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

  (三)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政策、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督促其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

  (四)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和招标文件制定和招投标执行情况;

  (六)监督建设项目所有合同、协议有关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

  (七)监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建设项目用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八)监督建设项目引起概算、预算变动的设计变更;

(九)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十)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

  (十一)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尽快编出工程结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工程结算,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十二)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将结余和相关的基建收入按规定及时上交市财政部门;

  (十三)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固定资产权属确认与登记手续、国有资产的验证手续;

  (十四)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以下的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联签制度--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一)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

  (三)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对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有关法规;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拖欠应缴税费;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浪费;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更;

  (五)超出建设项目的概算或预算;

  (六)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

  (七)较大金额索赔;

  (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市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

  第四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任职采取专职或兼职。任职期间委任的财务总监依照公务员管理;聘任的财务总监参照公务员管理。
  第十七条 专职财务总监的编制由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单列管理。原属行政事业编制的,任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或同一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项目监理的建设项目任职。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以下规定:

  (一)严守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三)不得违规接受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馈赠;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不作为,延误时机导致建设项目发生损失,或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市财政部门对财务总监予以免职:

  (一)违反本暂行办法、不履行市财政部门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委任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处理;聘任人员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在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

  (四)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向市财政部门作出述职报告。市财政部门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建单位要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对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对市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建单位、其他部门、单位和群众对财务总监来信来访。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由市财政部门参照相应行政级别公务员的标准予以确定,报市人事局审批,并由市财政集中支付;

  (二)医疗待遇按江门市机关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三)财务总监公务经费开支,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不得领取派驻单位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卸任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卸任后的财务总监返回原单位工作;如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就财务总监报告反映的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如需向市政府报告的,须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聘用,比照《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工矿企业加班加点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工矿企业加班加点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工作,更好地安排职工的劳与逸,做到有节奏地进行生产,进一步保护工人、职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工厂企业的加班加点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非产业部门的独立生产单位。
第二条 凡在法定假日与公休假日从事工作时(公体假日应按本企业的规定),谓之加班。在普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谓之加点。
第三条 工厂企业的生产任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一般不应加班加点,无限制的加班加点现象必须纠正。
第四条 由于上级机关临时分配的特殊紧急任务或因其他技术组织原因需要加班加点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人每月加班加点的总数不该超过32小时;加班时间应不超过普通工作时间;连续加班不行超过2次,连续加点不得超过3次;每日加点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在内不得超过11小时。
(二)加班加点须经企业的工资科和安技部门审查,并应得到厂长(经理)的批准。如果加班加点超过32小时,须报送其主管机关批准,并送劳动局(区属工厂报区劳动科)备案。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加班加点者,应在加班加点的同时报告主管机关和劳动部门。
(三)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部门,其加班加点时间与次数均应少于本条的规定;特别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部门,禁止加班加点。
第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加班加点:
(一)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或有哺乳婴儿未满三个月者。
(二)患有疾病,经医生证明不能加班加点者。
第六条 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工厂企业当月的加班加点情况须于下月10日前汇报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区属厂报区劳动科、区工会)及企业主管机关。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限制加班加点的实施办法。各工厂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加班加点的报告、审批制度。
第九条 本规定经广州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6年5月29日公布的“广州市工厂企业限制加班加点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五九年五月

广州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规定


1958年以来,本市新建扩建的工厂企业不断增多,工人队伍迅速扩大,各个岗位的工人调动频繁。因此,加强对工人特别是新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使他们掌握安全生产技术,注意安全工作,对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市人委关于
加强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工厂企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的企业单位及其他非生产部门的独立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企业)均应根据本规定,结合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广泛地开展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和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坚持各
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活动,以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组织领导:
(一)各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厂长(经理)亲自领导,督促安全技术部门,并取得工会、共青团的协助,根据本企业生产性质、设备、劳动组织等具体情况,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车间(工地)主任和工段长、生产小组长应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制订本部门安全教育的具体措施,并定期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专业会议,研究安全教育事宜和经常进行检查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情况。
(三)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应根据生产任务性质、作业条件、工人技术水平等情况,提出安全生产的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四)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条 各企业对于新入厂的工人(包括学徒、实习生、临时工)在正式参加生产以前,必须经过三级教育。
(一)入厂教育:由企业人事部门会同安全技术部门对新参加生产的人员系统地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安全卫生的一般知识,及本单位发生过的事故,并对比说明正确的安全的操作方法、一般的规程制度。
(二)车间教育:车间(工地)在接受新工人后,由车间(工地)主任或工程技术人员向新工人介绍本部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讲解本部门安全设备情况,指出危险的所在和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及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
(三)岗位教育:工段长或小组长接受新工人时,应即进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教育,劳动纪律和机器设备的使用方法。指定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指导其工作。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条 各企业必须对下列人员分别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一)对原有工人应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的指导,以及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教育。但当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作岗位和新操作法的安全教育。
(二)凡是从事带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锅炉、受压容器、司机、电工、焊接和有放射性、辐射损害的作业;高空作业、爆破爆炸、易燃品的制造、运输、管理使用的作业工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三)对行政、技术管理干部,应经常进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意义,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第五条 日常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一)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思想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治思想与劳动纪律;(2)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指示、通报等;(3)安全技术(指为了保障职工安全和减轻劳动强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4)工业卫生(指为了消除对人体有毒害的因素,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各种措施);(5)各种事故
报告材料。
(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方法应尽量做到形式活泼、新颖和通俗易懂,通过报告、现场会议、展览会、广播、标语、漫画、幻灯、以及群众自编自演的各种文艺会演等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企业在举办职工训练班或各种技术讲座时,均应同时讲授有关安全技术与工业卫生等问题。
(四)为了使安全生产教育经常化,各企业每月应不少于一次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日,每次的活动时间应不少于一小时。安全活动日的内容应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动员或总结报告、专题报告、事故分析、安全卫生工作检查、评选安全生产小组、传达及学习劳动保护的指示文件等。


第六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考试与评比:
(一)新参加生产的人员必须在工段或小组教育后进行一次安全规程的测验,经测验合格后,始正式分配工作。企业内部调动的工人,经过现场教育后,也应经实地操作合格后,再准其正式进行工作。对于从事带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经安全考试合格,发给安全作业证,无安全作业证
者,不得进行该项工作。至于行政、技术管理干部通过安全生产的学习后,也应定期举行测验。
(二)对于一贯遵守安全制度、重视安全生产的职工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于不接受安全教育或不听从安技指导或屡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三)各企业在考工评级、劳动竞赛以及有关奖励制度中,均应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评定条件之一。
第七条 为了减少作业场所的噪音,尽量保持车间的宁静,使职工集中精神进行生产和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今后在生产时间内,除必要的宣传或通知外,禁止广播各种歌曲和戏剧,企业的安技人员应加强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八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6年5月29日公布的“广州市工厂企业制订及贯彻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与加强安全技术教育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广州市劳动局






195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