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5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36件。
附件:1、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2、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附1: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控制用地
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1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市政府61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房屋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97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清真食品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98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市政府100号令 市政府
附2: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科学
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4]16号 市政府
2 《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98]16号 市政府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全市对外开
放工作的安排意见 吉市政发[2002]1号 市政府
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城建重点工
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2]2号 市政府
5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8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限期治
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吉市政发[2002]9号 市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市城市基
7 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整合方案和政 吉市政发[2002]19号 市政府
府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调整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
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函[2000]123号 市政府
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整治小区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
主要街路违法建筑的通告 2002年3月6日 市政府
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下岗职
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1]73号 市政府办
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和应对
重特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74号 市政府办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84号 市政府办
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次性
处理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3号 市政府办
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21号 市政府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
15 年吉林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 吉市政办函[2001]61号 市政府办
》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
16 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民发[1998]24号 民政局
》
17 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市科字[1999]11号 科技局
18 关于印发《加强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 公安局
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公联发[2001]30号 质量技术
监督局
19 关于对非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及非法使用 城市
城管车辆进行稽查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12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城市
20 关于对全市集贸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25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吉林 城市
21 大街等主要街路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告 管理行政
理整顿的通知 2002年8月13日 执法局
22 关于在主要街路开展乱贴乱画集中清理 城市
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吉市城法发[2002]28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
23 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采砂活动有关通知》 吉市水联[2001]21号 水利局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第二松花江通
24 溪河口至西小通滩江段河道清淤整治方 吉市水[2001]28号 水利局
案》的决定
25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渔业生产资料市
场专项检查活动通知 吉市水[2001]32号 水利局
26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2001年吉林市
市区段松花江河道整治方案》的决定 吉市水河[2001]47号 水利局
27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对市区江段河道采砂
进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吉市水联[2001]110号 水利局
28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渔业生产资料
打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42号 水利局
29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
法活动的通知 吉市水保[2002]56号 水利局
30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加强2002年禁渔期管
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91号 水利局
31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吉市人字[2001]3号 人事局
32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培
训和200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0]41号 财政局
33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1年度会计(决算
)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4号 财政局
34 关于200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设置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78号 财政局
35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2年市直预算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07号 财政局
36 吉林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吉市房字[1999]65号 房产局
菏泽市实施《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实施《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菏政发〔2003〕13号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山东省无电管理办法》,加强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确保各类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事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线电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本着既要维护空中无线电波秩序,又有利于充分、有效利用频谱资源的原则,担当起法律赋予的领导责任。
国家安全、公安、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海关、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菏泽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2.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站)址,指配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审批无线电台(站),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3.负责无线电监测工作;
4.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检查;
5.负责权限内的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6.协调与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事宜;
7.按规定收缴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
8.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五条 县区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转报单位和个人的设台(站)申请;
2.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缴无线电台(站)的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3.负责对使用、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施监督检查;
4.受理设台(站)单位和个人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并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查处。
第六条 市无线电监测站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核定的项目工作;
2.监测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
3.检测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按规定收取设备检测费;
4.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5.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6.负责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7.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央、省驻菏设台(站)单位和设台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凡设置通信范围或者服务范围在本市区域内的台(站),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
第九条 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义务。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批准的频率、呼号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严禁擅自加大发射功率和增加天线高度。第十一条 设台(站)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工作频率,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续用手续。未经省无线电管理批准,不得转让频率、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第十二条 在城区内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高层建筑时,应当对无线电台(站)、微波通道和无线电监测设施予以保护,保证其必要的工作环境。
工程设施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与无线电管理机构监测论证后确定。
第十三条 变更台(站)地址或者停用无线电台(站)以及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高山、高塔、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为未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五条 研制、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办理。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数字蜂窝公众移动通信网手机除外),必须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电台执照,并收回使用频率,还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