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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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通知

     (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 1990年6月4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加强对废旧物品、集装箱、货物等物品的卫生管理工作,使其科学化、规程化、标准化,现将《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发你们参照执行。请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总所。

         《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

             一、集装箱卫生管理规程

  1 集装箱管理规程

  1.1 集装箱的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检疫。

  1.2 根据申报的集装箱内容确定:

  1.2.1 申报后放行,不进行检查与卫生处理或在其它口岸进行卫生处理。

  1.2.2 申报后进行检查或卫生处理。

  1.3 确定需要进行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时,货主、代理人、承运人应提供该批集装箱批号、编号,堆放场地。

  1.4 必要时由主要人员陪同前往该批集装箱的堆放场地检查,检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海关等有关单位进行开箱检查。

  1.5 必要时由货主陪同前往该批集装箱的堆放场地进行卫生处理。

  1.6 经过卫生检疫或卫生处理后的集装箱,及时通知货主或集装箱管理(公司)部门,签发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

  2 集装箱卫生处理规程

  2.1 核对集装箱的编号,使卫生处理正确无误;

  2.2 进行卫生处理的人员应穿戴防护装。

  蒸熏法:防毒面具、手套、工作服。

  喷洒药物:防毒面罩(含活性炭)手套、工作服。

  2.3 蒸熏法:用于实箱,药剂硫酰氟、溴甲烷、虫菌畏等。

  2.3.1 插管:将通气管的插管部分插入集装箱。

  2.3.2 投药:打开钢瓶气门,通入气体。流量计显示投药量。

  2.3.3 一般密封24小时,废旧物品密封48小时。

  2.3.4 在箱门贴上处理标志,内容:药剂名称、实施时间、开箱时间、开箱的注意事项、实施单位、有毒警戒图案。

  2.4 喷洒法:用于空箱敞开式集装箱,打开箱门或顶端蓬布。在箱体内喷洒杀虫剂或消毒剂,然后关闭箱门或顶端蓬布,同时贴上处理标志。密封12~24小时。

              二、废钢船管理规程

  1 废钢船管理规程

  1.1 接到废钢船预定到港时间的通知后,要及时和买方单位取得联系,提出卫生检疫要求和卫生处理方案,查阅废钢船买卖合同。

  1.2 废钢船交接,不论是一次性离船交接还是技术和离船的两次交接,检疫机关必须准时到场,由船方、厂方或外贸代表在卫生处理申请书上签字。

  1.3 废钢船一律实施彻底的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和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1.4 废钢船的卫生管理包括:

  1.4.1 船舶的除虫、除鼠、消毒;

  1.4.2 遗弃的衣服、被褥和其它生活用品的卫生处理;

  1.4.3 遗留食品的处理;

  1.4.4 装自疫区的压舱水消毒;

  1.4.5 船用医疗用品的处理;

  1.4.6 消、杀、灭药品的管理;

  1.4.7 生活垃圾的消毒。

  1.5 废钢船的卫生处理地点一般在锚地进行,也可在货主申请的其他地点实施。

  2 废钢船卫生处理规程

  废钢船的蒸熏除鼠、毒饵除鼠、药物杀虫、压舱水消毒在有关项目中已有详述。

  2.1 遗弃衣服、被褥的处理

  2.1.1 废钢船交接时应逐个房间收集船员的遗弃衣服和公用的被褥,被褥主要是指床单、被单、浴巾、枕巾。

  2.1.2 遗弃衣服集中于垃圾袋送往船厂或留船,进行销毁或消毒处理。

  2.1.3 在废钢船上找大浴缸或其它容器加水和过氧乙酸配成0.5%过氧乙酸液,将被褥及不予销毁的衣服浸泡2小时后由厂方自行处置(注意漂白和腐蚀作用)。

  2.1.4 被褥中的棉胎、毛毯、枕芯等不宜用过氧乙酸液浸泡,可用环氧乙烷消毒袋处理,剂量0.5~1公斤/立方米,密封24小时,亦可放于阳光下曝晒。

  2.2 遗留食品的处理

  2.2.1 保存完好的未过期罐装,瓶装的密封食品,不予处理。

  2.2.2 保存不良或过期罐装、瓶装密封食品应予销毁。

  2.2.3 新鲜的食品可加热或用0.1~0.2%过氧乙酸液、0.1%新洁尔灭、3%乳酸浸泡5分钟。

  2.2.4 不新鲜的食品予以销毁。

  2.2.5 干燥食品不予处理或加热处理。

  2.3 医用品与麻醉品的处理

  2.3.1 废钢船交接时首先收缴船上医务室、药柜和负责医务的船员自用小药柜的钥匙。

  2.3.2 收集船上所有的药品、器材。

  2.3.3 麻醉品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海关收缴)。

  2.3.4 药品与器材,如属医疗器材、未打开的敷料由检疫机关自行掌握使用,属有效期内常用药品可由检疫机关监督下使用,其余部分应收缴带回检疫机关予以销毁。

  2.4 消、杀、灭药物的处理

  消、杀、灭药物除暂留一部分作为留船人员自用外,其余者一律收缴。

  2.5 生活垃圾的处理

  用10%~20%漂白粉乳剂或1%漂白粉澄清液,可采用洒喷法、浸泡法、封闭洒药(塑料垃圾袋)消毒。

              三、蒸熏除鼠规程

  1 密封前的准备

  1.1 根据交通工具大小,蒸熏剂种类安排4~10人;

  1.2 书面向有关方面交代应予配合和注意事项,应强调蒸熏期间有关人员的行动服从检疫机关的安排;

  1.3 通知口岸有关单位协助配合;

  1.4 查核、计算蒸熏部分的容积和用药量;

  1.5 药品与器材的准备:

  防毒面具、氧呼吸器、蒸熏剂、投药工具、封舱工具、测毒仪器、自身防护用具、急救药品与器械、死鼠容器、专用交通艇与交通车、安全警告标志。V.E.旗

  2 投药前的准备

  2. 了解、督促被蒸熏方配合工作的进行情况,及时纠正不正确的做法;

  2.2 按分工分成2~3组,将交通工具严格密封;

  2.3 根据蒸熏场所的结构、投药量、蒸熏剂的性质、鼠患程度与分布决定投药点,既要保证效果又不浪费蒸熏剂;

  2.4 按要求穿戴防毒面具和工作服,滤毒罐只准使用一次;

  2.5 通知被蒸熏方悬挂蒸熏信号,挂安全警告标志。非蒸熏人员不得停留在蒸熏场所。

  3 投药

  3.1 现场指挥人员指挥投药,至少两人为一组,同时或前后投药;

  3.2 进入室内投药应先熟悉进出路线,有专人在门口接应。

  3.3 按下列剂量投药:溴甲烷20~30克/立方米或15~18克/立方米、氰酸2克/立方米、磷化铝6克/立方米;

  3.4 投药结束后,指挥人员负责清点人数,人数确实无误时撤离现场。

  4 密封与开封散气

  4.1 各种蒸熏剂密封时间:

  溴甲烷    8~12小时或12~24小时,

  氰 酸    2~3小时,

  磷化铝    24~72小时。

  4.2 按投药组分工开封散气,开封路线应先下风后上风,先下层后上层。

  4.3 避免在高浓度蒸熏剂气体中停留过久,分两次开封。第一次,打开通外走廊的门、纸封的窗口、风斗、风筒,半小时后第二次打开其它部分。

  4.4 2~4小时后,值班人员在蒸熏人员陪同下,戴好防毒面具进入机舱开启发电机、通风机以加速通风,货舱蒸熏时由有关人员戴面具开户舱盖。

  4.5 及时清理蒸熏剂残渣或未气化部分,以免继续生成蒸熏气体。

  5 空气中蒸熏剂残留量测定

  5.1 溴甲烷:定性  卤素检漏灯测定;定量  国家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1毫克/立方米;

  5.2 氰酸:定性  醋酸联苯胺试纸法;定量  国家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0.3毫升/立方米;

  5.3 磷化铝:定性  感官感知大蒜、电石味;定量  国家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0.3毫克/立方米。

  溴甲烷、磷化铝无简便而灵敏方法,如有条件开展气相色谱测定。

  6 蒸熏结束

  6.1 以低于国家最高允许浓度或检测小白鼠全部死亡为宣布蒸熏除鼠安全结束的依据。

  6.2 收集死鼠,放在专用的容器中作种属鉴别,死鼠数是衡量蒸熏工作成功的标志之一。

  6.3 降下蒸熏除鼠信号、安全警告标志。

  6.4 向交通工具负责人交代蒸熏后应予注意的事项:

  6.4.1 本次蒸熏死鼠数,

  6.4.2 继续通风散气,

  6.4.3 暂缓进入的地点与时间,

  6.4.4 被褥用具移至甲板通风处,

  6.4.5 发现死鼠及时报告检疫机关,

  6.4.6 暴露散装食品弃去或作适当处理。

  7. 签发除鼠证书。

  8. 登记、清理蒸熏除鼠工具。

              四、毒饵除鼠规程

  1 首先进行生态环境调查,根据鼠种类选择灭鼠剂和诱饵种类、数量与投毒点。

  2 在投放毒饵的范围内,清除食物来源,注意尽量不改变周围环境。

  3 必要时,投放毒饵前用粉迹法作鼠密度测定。

  4 毒饵分急性毒饵剂和慢性毒饵剂。

  4.1 投放急性毒饵剂:

  毒鼠强0.05%  磷化锌3~5%

  4.1.1 放前饵1~2个晚上,

  4.1.2 现配毒饵于傍晚投放,

  4.1.3 记录投放点、投放量,

  4.1.4 午夜时观察死鼠出现情况,如发现死鼠应立即取走死鼠。

  4.1.5 清晨观察如出现死鼠、取走死鼠,回收并记录取食量毒饵、投毒点、注意鼠搬运毒饵的可能性。

  4.2 投放慢性毒饵剂:

  大隆毒饵剂0.02% 敌鼠钠盐0.05%

  4.2.1 投放毒饵时使用投毒容器以避免放置时间长而致潮解失效,每个投毒容器放毒饵15~20克,以后每天补充,吃多少补多少,全部吃光加倍补充。

  4.2.2 投放毒饵后第四天天始出现死鼠,约经10天不再出现死鼠,与急性毒饵剂相比,死鼠较荫蔽,必须彻底寻找死鼠。

  4.2.3 投药后短期内不需回收,如发现毒饵潮解、霉变应及时更换,慢性毒饵剂的投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0天。过长会引起鼠类拒食。

  4.2.4 为了巩固灭鼠效果,国境口岸或口岸内交通工具可适当布放毒饵盒或塑料袋装毒米。

  5 有计划的灭鼠工作,应在灭鼠前、后作粉迹法鼠密度调查以观察灭鼠效果,鼠密度调查采用同一地点、时间和方法。

               五、除虫规程

  1 需要除虫的单位或个人向检疫机关申请除虫,填写卫生处理申请书。

  2 检疫机关接到卫生处理申请书后24小时内,应派人前往现场进行虫患检查。

  2.1 了解虫患存在的部位、程度及种类;

  2.2 了解最近2~3周内是否使用某种杀虫剂除虫,选用最佳的杀虫剂实施除虫;

  2.3 估计除虫的工作量及制订除虫工作方案。

  3 工作人员及药械的准备:根据除虫工作量配备人员,一般500平方米面积安排6~8人。准备好足够的药物及杀虫器械。

  4 除虫注意事项:实施除虫前应向有关单位说明。

  4.1 除虫时应关闭所有的门、窗,打开柜门,掀起床垫,停止空调,停止抽风;

  4.2 厨房内各类食品都应盖严,工移入冷库保存,防止食品污染;

  4.3 食品仓库内没有包装的食品应盖好,防止污染;

  4.4 将动物移至室外;施药时应避免药物直接喷及植物,以免造成损害;

  4.5 做好安全保护工作,防止火灾;

  4.6 除虫后厨房、配餐间一切的炊具、餐具、茶具等,使用前用肥皂水浸泡10分钟后,再用自来水冲洗干净。用自来水洗刷台面、柜面和冲刷地面。

  5 工作人员的自身保护。工作人员除虫时应穿工作服,戴好帽、手套及防毒口罩,施药完毕后要立即用肥皂洗手,回所后立即洗澡、更衣。

  6 杀虫剂使用:根据病媒昆虫的种类,选用高效、低毒杀灭药物。常用的药物有:

  6.1 敌敌畏喷洒蟑螂,常用浓度为0.1~1%,用量为50~100毫升/平方米。灭蚊、蝇、蚤、虱等常用浓度为0.1~0.5%,用量为10~50毫升/平方米。蒸熏灭蟑螂、灭蚊、蝇等用量为0.3克/立方米;

  6.2 二氯苯醚菊酯喷洒除蟑螂、蚊、蝇等,常有浓度为0.5~1%,用量50~100毫升/平方米;

  6.3 溴氰菊脂喷洒除蟑螂、蚊、蝇等,常用浓度为0.5~1.0%,用量10~50毫升/平方米;

  6.4 蒸熏除虫(见前);

  6.5 甲由胃毒剂除蟑螂,每堆1克,适当选择部位布放;

  7 施药时间:除虫一般在黄昏实施。

  8 施药

  8.1 室内除虫一般将室内分成3~4部分,每部分安排一个工作组,几个组同时施药;

  8.2 施药后熄灯关门。施药顺序一般从里到外(如在疫点应从外到里)从上到下;

  8.3 除虫时应力求将杀虫剂喷洒到虫体上,应对柜底、床底、墙脚、缝隙等病媒昆虫藏匿处多喷药,力求彻底。施药15分钟后检查杀虫效果,如不满意可重复施药,直至效果满意为止。

  9 作用时间

  施药时一般应关闭门窗30分钟以上。厨房、餐厅等不急用的场所,可关闭到第二天上午再使用,以增强杀虫效果。宿舍可关闭30分钟后开门窗通风散毒,洗擦地面。当药物浓度降低到对人体无害时才准回房间。

  10 效果评价

  施药后60分钟随机检查10处,现场杀虫率应不低于95%。

  11 检查杀虫效果满意后,签发卫生处理证书。

           《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

             一、集装箱卫生处理方法

  1 依据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入出境集装实施卫生处理。

  2 对象

  2.1 来自疫区的;

  2.2. 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2.3 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

  3 内容和方法

  3.1 除鼠兼除虫:用蒸熏法处理实箱:硫酰氟8~12克/立方米或溴化甲烷20~30克/立方米。

  使用虫菌畏除鼠15~20克/立方米,除虫50克/立方米。

  3.2 除虫:用喷洒法处理空箱:溴氰菊脂0.5%,10毫升/平方米或二氯苯醚菊脂0.5%+1.25%S2,10毫升/平方米。

  3.3 消毒(指装有生毛皮、毛、骨等废旧物品的集装箱或开放式、框架式集装箱):用过氧乙酸0.2%,20毫升/平方米。

  4 效果评价

  4.1 病媒昆虫全部死亡(检查蟑螂:药激法);

  4.2 啮齿动物全部死亡(粉迹法);

  4.3 细菌总数不超过8个/平方厘米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二、废旧物品卫生处理方法

  1 依据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入境、出境的废旧物品实施卫生处理,

  2 对象

  2.1 对入境、出境的一切废旧物品实施消毒;

  2.2 对携带有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废旧物品,实施除虫、除鼠;

  2.3 对污染严重的实施销毁。

  3 内容和方法

  3.1 废纸、垃圾、旧塑料

  3.1.1 用过氧乙酸消毒:常用浓度为0.5~1%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米/平方米,作用30分钟以上。

  3.1.2 用漂白粉消毒:常用浓度为0.1~5%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时间30分钟以上。

  3.1.3 用敌敌畏除虫:常用浓度为0.5~1%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时间30分钟以上。

  3.1.4 用溴化甲烷蒸熏除鼠、除虫:常用浓度为25克/立方米,作用时间24~48小时。

  3.1.5 用环氧乙烷蒸熏消毒:常用浓度为0.7公斤/立方米,作用时间20~24小时,温度大于15℃。

  3.1.6 用福尔马林蒸熏消毒:常用浓度为40毫升/立方米加高锰酸钾30克/立方米,作用时间12~24小时。

  3.2 旧衣服、床上用品、地毯、旧绵絮、碎布、碎皮、毛发、动物皮、毛、骨等。

  3.2.1 用溴甲烷蒸熏除虫:常用量为25克/立方米,作用24~48小时。

  3.2.2 用环氧乙烷蒸熏消毒:常用量为0.7公斤/立方米,作用20~24小时。温度大于15℃。

  3.2.3 用福尔马林蒸熏消毒:常用量为40毫升/立方米加高锰酸钾30克/立方米,作用12~24小时。

  3.2.4 对污染严重的上述物品,应在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实施销毁。应防止火灾和避免环境污染。

  3.3 旧轮胎、旧橡胶、木材。

  3.3.1 用敌敌畏除虫:常用浓度为0.5~1%溶液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分钟。

  3.3.2 用二氯苯醚菊酯除虫:常用浓度为0.5~1%溶液喷洒,用量为50毫升/立方米,作用30分钟。

  3.3.3 用过氧乙酸消毒:常用浓度为0.5~1%溶液喷洒,用量为50毫升/立方米,作用30~60分钟。

  3.3.4 用漂白粉消毒:常用浓度为0.1~5%溶液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60分钟。

  3.4 旧电器、五金、摩托车、汽车、玩具、家具等

  3.4.1 用新洁尔灭消毒:常用浓度为0.1~0.5%溶液擦抹或喷洒,用药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60分钟。

  3.4.2 用来苏消毒:常用浓度为1~5%溶液擦抹或喷洒,用药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30~60分钟。

  3.4.3 用福尔马林蒸熏消毒:常用浓度为40毫升/立方米加高锰酸钾30克/立方米,作用12~24小时。

  3.4.4 用敌敌畏蒸熏除虫:常用浓度为0.2克/立方米加热蒸熏除虫,作用30分钟。

  3.5 餐茶具

  3.5.1 用过氧乙酸消毒:常用浓度为0.5~1%溶液浸泡30~60分钟。

  3.5.2 用漂白粉消毒:常用浓度为1~5%溶液浸泡30~60分钟。

  3.5.3 加热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

  3.6 酒糟等动物饲料

  加热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

  4 效果评价

  4.1. 经抽样检查,不得检出致病菌;

  4.2 病媒昆虫全部死亡;

  4.3 啮齿动物全部死亡。

            三、交通工具卫生处理方法

  1 依据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

  2 对象

  2.1 从国外进口的废旧交通工具;

  2.2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

  2.3 申报卫生处理的国内航行的交通工具。

  3 内容

  3.1 交通工具的除鼠;

  3.2 交通工具的除虫;

  3.3 交通工具的消毒;

  3.4 遗弃的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品的消毒;

  3.5 遗留食品的处理;

  3.6 压舱水消毒;

  3.7 废旧交通工具自用医用药品,消、杀、灭药物的收缴与处理;

  3.8 生活垃圾的卫生处理。

  4 方法

  4.1 蒸熏法用于除虫、除鼠:

  磷化铝3~6克/立方米;除虫兼废鼠:溴甲烷20~30克/立方米。

  4.2 毒饵法用于除鼠:

  大隆毒饵剂0.02%,敌鼠钠盐0.05%。

  4.3 喷洒法用于除虫:

  溴氰菊脂0.5%,10毫升/平方米;

  二氯苯醚菊脂0.5%+S2 1.25%,10毫升/平方米。

  4.4 喷洒法用于消毒:

  来苏3~5%,氯胺1~2%,过氧乙酸0.5%。

  地面消毒用量:200~300毫升/平方米,

  墙壁消毒用量:50~100毫升/平方米。

  4.5 浸泡法用于被褥消毒:

  0.5%过氧乙酸,2小时。

  4.6 旧衣服、自用药品、变质食品、过期食品烧毁或深埋。

  4.7 压舱水的消毒:见压舱水卫生处理方法。

  4.8 收缴消、杀、灭药品。

  4.9 浸泡或喷洒法用于生活垃圾消毒:

  1%过氧乙酸,2小时;1%含氯制剂澄清液,2小时;1~5%来苏水,0.5~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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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


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基一[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妇联、综治办、团委、关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妇联、综治办、团委、关工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以下简称留守儿童)工作,促进广大留守儿童平安健康成长、不断增强其生活幸福感,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一些夫妻同时外出务工,把孩子留在家乡,出现了大量留守儿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留守儿童,要求从民族未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高度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充分发挥了学校在留守儿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妇联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出台相关措施,加强关爱服务载体建设,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优化了留守儿童的成长氛围。综治组织创新社会管理,统筹各方力量,为留守儿童创造了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组织实施并长期坚持开展志愿服务行动,促进了留守儿童的品行培养。关工委组织悉心关爱留守儿童成长,注重结对帮扶,为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做出了贡献。社会各界共同协作,奉献爱心,初步形成了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但是,由于留守儿童数量多,分布在广大农村,有的与父母长期分离,在亲情关怀、生活照顾、家庭教育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进一步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和关爱工作。

  加强留守儿童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是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后顾之忧的有效手段。加强留守儿童工作,给予广大留守儿童多方面的关爱服务,弥补亲情缺失,使其具有阳光心态和健康体魄,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各级综治组织、教育部门、妇联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关工委组织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各自职能、协调相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切实把留守儿童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留守儿童工作的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强化政府主导,把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之中,根据地域环境特征、经济社会状况、留守儿童分布及工作进展情况,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积极开展探索实践,形成有效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模式。

  家校联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学校和家庭在关爱留守儿童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共同关注留守儿童在校学习期间和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需求,及时相互沟通,对单亲家庭、特殊困难家庭留守儿童给予更多关爱,形成学校与家庭亲情接力、密切配合、有机联动、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社会参与、共同关爱。鼓励、动员和组织社会各部门、各界人士参与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活动,建立全社会立体式关爱服务网络,逐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三、切实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

  优先满足留守儿童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要通过科学规划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努力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和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使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等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有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确保每名寄宿生有一个标准床位。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加快建立农村寄宿制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为寄宿制学校配备必要的生活教师。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基础设施的利用水平。

  优先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他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在国家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地方组织实施的营养改善项目中,要建立留守儿童用餐登记台账和营养状况档案,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用餐需求,合理安排膳食结构,切实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还未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先解决好留守儿童在校吃饭问题。

  优先保障留守儿童交通需求。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要充分考虑留守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学校或教学点,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能够就近走读入学,减少上下学交通风险。对于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的地区,要合理规划公共交通,为留守儿童上下学提供交通条件。对于公共交通难以满足的地区,要创造条件提供校车服务,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留守儿童优先乘坐。

  四、不断提高留守儿童教育水平

  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全程管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新学期学生报到时,要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支持。将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重点提高班主任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注重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作用,将关爱留守儿童成长纳入各项活动。

  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重视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将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在举办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时,要引导留守儿童积极参与,缓解其孤独情绪,营造关爱留守儿童的校园氛围。班主任和心理教师要密切关注留守儿童思想动向,主动回应留守儿童心理诉求,不断加强师生情感沟通交流,努力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温暖的缺失。对学习困难的留守儿童进行有针对性地辅导,激发其学习兴趣,不断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在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将留守儿童标签化。

  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安全教育。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增强留守儿童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预防溺水、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对留守儿童的伤害。推进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及早发现和纠正个别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预防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发生。预防和打击侵害留守儿童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切实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加强家校联动组织工作。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和班级组建家长委员会时,要遴选热心留守儿童工作的家长或监护人参加。家长委员会要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协助学校加强留守儿童教育,支持、推动学校对学习和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进行特殊帮扶,努力化解留守儿童成长中遇到的困难和烦恼。要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加强对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增强其做好家庭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建立家庭责任监督制度、减少父母同时长期务工、督促父母定期回家探望等形式,强化留守儿童父母监护责任,逐步从根本上缓解留守儿童家庭环境缺失问题。

  五、逐步构建社会关爱服务机制

  支持做好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工作。各级妇联组织、关工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协调有关方面大力宣传家庭教育在留守儿童成长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衔接。综治组织、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要协调配合妇联组织和关工委组织面向不同年龄阶段家长、不同类型家庭,围绕留守儿童健康状况监测、生活习惯养成、学习兴趣培养等方面开展富有特色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支持做好留守儿童社区关爱服务。在留守儿童集中的社区和村组,要充分发挥妇女儿童之家、文化活动站、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乡村少年宫、“七彩小屋”等在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其规范运行。通过设立留守儿童之家、托管中心等形式,聘请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公益人士参与,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照料留守儿童。避免出现个别留守儿童生病无人过问和照看的情况。建立16周岁以下学龄留守儿童登记制度,以保证将其纳入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做好留守儿童社会关爱活动。鼓励创新工作方式和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和网络通讯手段开展活动,方便外出务工家长和留守儿童的联系。推广“代理家长”模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行之有效的关爱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寒暑假组织开展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创造机会让留守儿童与父母团聚。教育部门要协助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实施好留守儿童教育帮扶公益项目。妇联组织、共青团组织要主动承担关爱留守儿童的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发挥所属基金会的作用。加大妇联组织做好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力度,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新机制、新模式和新途径。加大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实施力度,深化结对机制,加强骨干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阵地建设,推进工作常态化,动员更多青年以志愿服务方式关爱留守儿童。

  教育部门、妇联组织、综治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关工委组织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推广典型经验,整改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水平。



教育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13年1月4日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产品结构的近期实施方案》,加快企业技术改造,保证技术改造资金有稳定的来源,加快资金周转,提高投资效益。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特设立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
第二条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的协作煤资金:包括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的集资煤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八五年以来的协作煤收入,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的协作煤资金。
(二)省财政厅管理的拨改贷资金:包括一九八五年以来拨入技术改造的拨改贷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拨入技术改造使用的拨改贷资金。
(三)省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媒改贷资金:包括一九八六年以来拨入技术改造使用的煤改贷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拔入技术改造使用的煤改贷资金。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专项技术改造资金。
第三条 技术改造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促进区域经济及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优势产品为龙头,工艺技术为基础,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依托;必须以调整产品结构、节能降耗,提高
产品质量、增加出口创汇、替代进口为重点;必须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不断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步伐。
第四条 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关系全省国计民生的项目,企业资金一时难以承受的,可视情况,经省技术改造领导组批准,给予减息或免息,但应严格控制。
第五条 技术改造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户记帐的办法。
第六条 技术改造基金由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统一管理、使用,技术改造领导组下设基金管理组,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平衡、协调和贷款的回收等工作。
第七条 技术改造基金使用时,原属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的协作煤、集资煤资金,省计划委员会管理的煤改贷资金,省财政厅管理的拨改贷资金,应分别与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会签后,由省经济委员会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条 技术改造计划由省经济委员会编制,经省技术改造领导组审定后下达。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的基金管理组,依据技术改造资金计划,分别通知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有关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与基金管理部门、专业银行签订还贷协议。否则,银行不予贷款。各部门应协办配合,保证计划按期实施。
技术改造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更不准挪用。
第九条 为用好用活技术改造基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在每年的利息收入中,可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对回收贷款好及技术进步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于项目完成得好,能够提前还贷的企业,实行返还部分利息或奖励的优惠政策;对于不能按时还贷或贷款逾期的企业,实行罚息。
第十条 各委托管理银行及金融机构,应分别按规定,向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省经济委员会报送基金分季、分月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决算,并同时抄送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和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是指建设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山西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第十二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地、市技术改造基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委员会制定。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试行。



199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