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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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二日



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1号)精神,设置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市计委是市政府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市科学技术局。

3、将制订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局。

(二)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改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

2、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指标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推荐项目,加强项目法人单位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并监督指导贷款方向。

3、将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将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向国家及省、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产力布局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研究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区域经济调节的政策措施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预期目标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以及其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全市经济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实施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及时调控的政策措施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四)研究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资金投向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及地方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落实国家、省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其它专项建设资金;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申报、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会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推荐申贷项目;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直至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协调。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管理全市招投标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贸易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及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申报和安排全市外商投资重点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做好全市重要商品的供求调节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衔接,搞好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负责重要市场建设的规划布局和计划管理,引导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完善。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地方企业债券项目的申报与管理。研究分析价格形势,提出价格政策建议,参与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制订,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

(八)提出全市科技、教育等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旅游开发、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九)引导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编制区域经济技术协作、扶贫开发、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各行业、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发展的综合、规划、协调和服务。

(十)研究制定有关全市经济计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全市计划、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组织实施。

(十一)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及交通保障计划,国防经济动员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战略物资储备计划。

(十二)根据《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规定管理市物价局和市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办公室。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保留的审批事项

1、由市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含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国外贷款、海外投资、技术引进等涉外类项目);

2、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审批;

3、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的审批;

4、普通高校、中专、技校招生计划的审批;

5、核准投资许可证的发放;

6、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和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的核准。

以上审批事项如与国家、省今后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则从其规定;对虽有规定但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要主动作出相应调整。

四、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市计委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文电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提案建议承办、督办协调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综合治理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参与、协调经济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有关计划工作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综合编报。负责计划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及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国内外经济动向对我市的影响,研究全市经济及有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管理全市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招标投标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民经济综合科(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与政策建议。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全市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年度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监测、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对经济运行进行及时调控的措施建议。开展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的调研。研究提出城市化及中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

(四)投资科(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研究全市固定投资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测,提出调控的措施建议。编制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权限,审核、审批及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对基建项目选址定点、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或审查上报。组织地方重大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向金融部门推荐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引导金融资金使用方向。协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投资建设的标准定额工作。

研究制订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承担稽察工作的综合调研;拟定派出特派员的重大项目名单,提出稽察工作计划和派员方案;承担特派员及助理的管理、联络、协调、服务和培训;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分送、上报、下达;负责稽察意见和信息的综合处理、通报和反馈;负责与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的联系,提供技术支持和保证。

(五)对外经济科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战略、总规模和投向,对全市对外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测,提出调控建议。编制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以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计划。承担全市利用外资和全口径外债的结构优化及监测和分析。安排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重大项目,组织、监督利用国外贷款重大项目实施。审核上报全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中方机构担保境外融资贷款和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拟定本市除工商领域以外的地方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审查上报本市投资项目设备进口减免税。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政策。编制全市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

(六)农业经济发展科(农业区划办公室、地区经济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和组织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实施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农机、农科及乡镇企业等部门和行业的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商品粮基地建设计划。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编制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安排我市的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项目的方案审批、申报、计划下达、组织实施。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承担市农业区划办公室日常工作。

编制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编制并下达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并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和检查。编报与下达环保计划,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环保计划的实施和监测。编制全市测绘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扶贫计划;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承办有关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工作。

(七)工业经济发展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全市冶金、建材、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医药、化工、食品、军工等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工业经济发展方针、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工业生产力布局及工业生产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对策建议,安排重大项目。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日常工作。

(八)基础产业发展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和组织编制能源、交通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提出、衔接平衡全市重点能源、节能、节材、交通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市电力建设、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安排平衡全市主要能源生产及编制全市分地区和重点企业年度用电计划。参与协调有关电价的测算报批和监管工作。行使能源法规明确的执法主体义务。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日常工作。

(九)高技术产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计划。负责归口的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示范工程、推进工程、重大关键技术和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等重大项目。负责组织和申报高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协调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布局。

(十)财金贸易科

研究全市财政金融形势及商贸经济运行情况,对财政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审查上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组织发行计划的实施;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参与重要价格的制定。负责重要市场项目的规划布局与审批,研究流通组织与形式,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提出重要商品调节政策,引导调节市场。负责重要农产品、农资等的社会供求总量平衡和协调工作,提出储备计划。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出粮食、救灾化肥等商品的储备计划与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总体发展规划,衔接第三产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定重要物资分配、储备计划。

(十一)社会发展科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及区域调节方案。组织编制全市人口自然增长及机械增长、劳动力平衡及就业、工资及收入分配、"农转非"、各类学校总规模及招生、文化、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体育、出版、旅游、宗教以及社会保障事业领域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监督计划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中专学校的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报批大中专学校。审批旅游开发总体规划和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市级卫生、医疗、防疫、保健机构设置布局及调整方案。编制社会发展领域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基本建设投资。

(十二)机关党委、政工科合署办公

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和干部人事管理。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黄编[2001]012号文件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市计委机关行政编制36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另核定交通战备办、经济动员办行政编制各2名,共计44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正4副(1名兼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市经济动员办副主任、市交通战备办副主任、市招标投标办主任、市稽察特派员办主任职数各1名(均为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17名(正科13名,副科4名)。

按规定配备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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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55 号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英杰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废旧造纸材料、废旧轻化工材料、废玻璃、废电池及报废运输工具、报废机电设备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监督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环保、规划、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依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需要,编制本市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设置规划。
  第六条 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建立以社区绿色分类回收、环保流动回收为基础,以集散交易市场为载体的回收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保护、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八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个人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和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年检时,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配合,并提供日常考核情况。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于15日内向原备案的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条 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沿线、机场、军事重地等地域200米内,一、二级街路两侧和运河、明渠两岸、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本市二环内不得新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原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国家危险废旧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
  (二)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力、测量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废旧供电等公用设施和专用器材实施收购许可证制度,定点收购。出售单位必须由产权人持有效证件到指定的有收购许可证的回收站(点)出售。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如实进行登记。发现有出售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分类和运输再生资源物品时,不得污染环境、扰民扰校、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回收的废旧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流动收购经营活动,应通过行业自律实行统一管理。
  从事流动回收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大声叫买叫卖。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或回收禁止收购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未到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的,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焚烧、拆解加工、排放物品,造成环境污染或影响市容环境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要求

财政补贴推广的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为普通用途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能接收、解调由电视信号调制的射频信号;
2. 依据国家标准GB 24850《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液晶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7及以上水平;等离子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4及以上水平;
3. 被动待机功率不大于0.5瓦;
4.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5.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6.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数量不少于50万台;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向消费者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尺寸(英寸) 液晶电视(元/台) 等离子电视(元/台)
能效指数
≥1.7 能效指数
≥1.9 能效指数
≥1.4 能效指数
≥1.7
19≤尺寸<32 100 150 - -
32≤尺寸<42 250 300 250 300
尺寸≥42 350 400 350 4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助。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节能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
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平板电视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1、2级能效产品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尺寸 开机功率 九点亮度测试功耗 九点平均亮度 被动待机功率 液晶电视
能效指数(EEILCD) 等离子电视能效指数(EEIPDP) 对比度 色域覆盖率 水平可视角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节能认证证书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
(英寸) (W) (W) (cd/m2) (W)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型 □LCD □PDP □其他_________
额定电压(V)
额定电流(A)
额定频率(Hz)
附加功能 □视盘播放 □计算机 □网络
□录像 □其它____________
供电方式 □内置电源 □外部电源,输出功率____________(W)
信号处理功率(W) □YPBPR分量接口输入(6W)
□模拟射频接口输入(10W)
□数字射频接口输入(17W)
屏幕有效尺寸
(长×宽) (mm×mm) 长_________×宽______________
3 额定功率(W)
被动待机功率(W)
有效发光面积(m2)
九点平均亮度(cd/m2)
能效指数(EEI)
固有分辨力(像素数) 水平________×垂直______________
使用外部电源的平板电视 最小平均效率
空载状态下的最大有功功率(W)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显示屏(液晶) 背光源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液晶面板
主要光学组件
显示屏(等离子)
电源板
图像处理芯片
待机控制CPU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网点
1
2
…….
二级销售网点
1
2
…….
三级销售网点
1
2
…….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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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能效指数 尺寸范围(英寸) 期初库存(台) 生产量(台) 出货量(台) 期末库存(台) 销售量(台) 补贴标准(元) 补贴金额(万元)
能效指数≥1.7
(PDP能效指数≥1.4) 19≤尺寸<32              
32≤尺寸<42              
尺寸≥42              
小计              
能效指数≥1.9
(PDP能效指数≥1.7) 19≤尺寸<32              
32≤尺寸<42              
尺寸≥42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
能效指数 尺寸范围(英寸) 补贴标准(元) 品牌 规格型号 尺寸(英寸) 期初库存(台) 期末库存(台) 销售量(台) 补贴金额
(万元)
能效指数≥1.7
(PDP能效指数≥1.4) 19≤尺寸<32

小计
32≤尺寸<42

小计
尺寸≥42

小计
能效指数≥1.9
(PDP能效指数≥1.7) 19≤尺寸<32

小计
32≤尺寸<42

小计
尺寸≥42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