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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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贵州省林业厅



为合理采伐森林,加强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根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时,必须按《办法》和本规定执行。
二、采伐下列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机关、团体、厂矿、学校、农(牧)场等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林木。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林木。
(三)个人或联户承包经营的林木。
(四)个人自留田上的林木。
(五)土改时的公有林。
(六)部队采伐营区的林木由省林业厅委托省军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属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其它国营企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省、地、州(市)所属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其它国营企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由所在地的省、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单位审批发放。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承包大户、联户)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跨县承包的林木,按行政区划分别由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田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县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采伐土改时期明确划分的国有林和公有林,必须纳入当年省下达的“一本帐”计划,凭证采伐,国有林的林木采伐证,由地、州(市)林业局审批填发,并报省林业厅备查;公有林的采伐,由县级林业局审批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采伐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未按规定进行采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五、国营林业单位、国营林场和国营采育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贵州省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附件一)。
六、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内未列入的其他用材林树种的主伐年龄,参照《用材林主要树种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七、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规程,另行制定。
八、根据《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附件二)。
九、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森林更新后,应提出书面更新验收申请,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十、《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个人所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和《更新验收合格证》由各县按统一格式印制。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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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93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五日

铜陵市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人员的基本殡葬服务,满足城乡居民的生态殡葬要求,推行绿色生态殡葬,推进殡葬改革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救助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死亡人员免除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生态殡葬奖励是指丧户在骨灰处理方式上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骨灰撒江、骨灰可降解深埋等绿色生态葬法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章 殡葬救助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按照本办法,免除遗体接运、冷藏(3天)、火化、骨灰盒和骨灰存放1年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城乡低保户;

(二)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

(三)特困优抚对象。

第四条 已办理工伤保险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殡葬补助金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五条 殡葬救助的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总额:铜陵县户籍960元/具,市区户籍760元/具。具体包括:遗体接运铜陵县370元/具(市区170元/具),火化260元/具,遗体冷藏50元/天/具,骨灰盒130元,骨灰存放50元/年。因殡葬服务的成本变动导致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上涨,须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生态殡葬奖励

第六条 适用生态殡葬奖励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第七条 农村逝者骨灰进入乡镇公益性公墓,选择墓葬的收取相关成本费用(以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为准),选择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的实行免费,不再享受生态殡葬奖励。

第八条 选择将逝者骨灰进入经营性公墓生态墓区实施生态葬法的,给予丧户一次性资金奖励。自愿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的,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一次性奖励500元;自愿选择骨灰可降解深埋葬法的,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九条 选择将逝者骨灰撒江的,免去骨灰撒江仪式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最高额度2000元),另一次性奖励丧户500元。骨灰撒江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殡仪馆承办。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条 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实行事后报帐制。

申请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的群众及相关单位,携带下列相关材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殡葬救助或生态殡葬奖励申请表;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办理逝者户口注销手续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殡葬救助的,需另外提供逝者生前的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优抚对象定补证)及复印件,殡仪馆出具的逝者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票据。

申请生态殡葬奖励的,需另外提供经营性公墓出具的购置花葬、树葬、草坪葬及骨灰可降解深埋葬法的票据或市殡仪馆提供的骨灰撒江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报市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依据《铜陵市公墓建设规划》开展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公墓建设要求达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墓形等四个统一。

第十三条 乡镇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要坚持坟碑小型卧碑、倡导地面无坟头、骨灰(护棺)深埋、墓区生态化的原则。

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长度不得超过0.6米,宽度不得超过0.4米,墓碑安放卧式或斜卧式(斜度不得大于30度),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40公分。

第十四条 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资金由县(区)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公墓按以奖代补的形式发放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市政府在经营性公墓划定一定区域,用于建设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可降解深埋等生态墓区。生态墓区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面积的25%。墓区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60%以上。

第十六条 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按季度发放。

第十七条 殡葬救助及生态殡葬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县(区)级财政按1:1分担。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由预算与福彩公益金按1:1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殡葬救助和生态殡葬奖励相关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设部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巨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据统计局2004年数据,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总计3893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基本是农民工,总人数已达3201万人。

  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用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三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带来行业管理的困难;四是建设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现对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贯彻国务院“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充分认识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逐年推进。重点是对劳务分包行为和施工现场进行规范,要求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率先规范用工行为,要求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率先规范建筑市场,要求主要的建筑劳务输出地区率先做好农民工培训,合法、有效、有序组织农民工成建制地参与劳务竞争。

  二、工作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1、2005年7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的企业;其中,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建筑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万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6月底前,将60%以上的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其中,劳务基地县(市)应将全部农民工纳入有资质的企业;2007年6月底前,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2008年6月底前,全国各地区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

  3、全国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2007年6月底前,应提高到4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前,提高到60%以上。

  4、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可拓展现有交易中心的功能或采取其他形式,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

  5、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应于2006年6月底前实现以上全部目标;地级市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实现以上全部目标。其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定工作方案,提前达到以上目标。

  三、政策措施

  1、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各地要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审批权下放至地(州、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随时申请、随时审批,缩短审批时间至20天以内,方便申请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在核定其承包工程范围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其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5、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的转化途径。各地区继续发挥建筑劳务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要基本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输出劳务。对农民工进行进城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筑劳务基地县(市)要重点建设好一所示范性的培训基地,将培训工作延伸到村镇。

  6、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办法,统一用于农民工培训。

  积极争取国家给予的扶贫资金和“阳光工程”培训资金,调配使用地方政府积累的劳保统筹资金,监督使用承包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

  7、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对农民工的多种管理方式。如探讨建立“建筑劳务市场”或“建筑劳务派遣中心”,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补充措施,将因种种原因(如:季节性农民工、临时性零散用工)暂时没有纳入劳务企业的零散农民工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对他们进行统一培训、服务和管理,保证其有序流动。

  四、监督管理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

  1、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

  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无论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投标时是否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均视为已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3、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各地要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引导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认真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工作指导。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力争工作的主动性,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政策措施。

  2、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引导。将宣传材料发至所有的建筑业企业及其项目部,发至建筑劳务基地的县、乡、村,让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基本了解国家政策,自觉改变多年形成的零散务工的方式、习惯。

  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进行劳动用工政策培训,对所有的工头、施工工长进行政策措施培训,切实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和宣传工作。各地区可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充分发挥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示范作用。总结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好的经验,加强多种形式的宣传、介绍,促进建筑劳务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