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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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特制定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一、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我市鼓励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装备制造业基地、重化工业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及能源、造纸、医药、纺织、电子信息、建材、环保等产业的工业项目,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年内,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或民营科技类条件的科技型项目;从事与环境保护紧密相关的科研、生产、服务、管理及资源综合利用等环保产业型项目;企业年度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本企业年度总产值的50%以上(含50%)的出口创汇型项目,投产后4年内,市财政部门按企业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作为创业基金予以投入。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名牌、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年内,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新建项目投产后,按其总占地面积平均每万平方米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万元,财政部门连续2年将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创业基金予以投入。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创业园地按标准建设厂房,交付使用不收租金满一年后,按自愿原则可租可售。自建设之日起该企业3年内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3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六)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并购高新区域内现有各类企业。被并购企业所欠的土地出让金,自法律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所欠出让金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3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七)高新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高新区内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当年研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国内外投资者用自筹资金在高新区投资建设的项目,首期到位资金达到总投资30%,只要符合规划、环保、安全消防要求,可先行开工建设,后办理相关手续。 (十)对拉动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大的进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特殊政策优惠。 (十一)各县区招商引资项目进入高新区,招商引资指标和税收划由各县区。 二、土地使用标准 (一)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为:工业用地200元/平方米,其中:市财政部门补贴130元/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住宅用地240元/平方米,其中:市财政部门补贴90元/平方米,使用年限70年;商服用地320元/平方米,其中:市财政部门补贴150元/平方米,使用年限40年。 (二)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工业用地463元/平方米,住宅用地960元/平方米,商服用地1174元/平方米。 (三)属于国家划拔用地目录进区建设的项目实行划拔。 (四)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用地面积,按其计划建设投资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投资额),平均每万平方米占地不低于1000万元,预计年销售额平均每万平方米占地不低于2000万元进行控制。 (五)项目选址审定后内资项目60个工作日内,外资项目9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项目选址自动失效;进区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取消合同,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安排其它项目。 三、项目性质认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我市鼓励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装备制造业基地、重化工业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和能源、造纸、医药、纺织、电子信息、建材、环保等产业的工业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市计委、农委、经贸委、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认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三型”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市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认定;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国名牌、黑龙江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农委、科技局等认定; (四)新建项目投产后,按其总占地面积平均每万平方米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万元,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认定; (五)对拉动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大的进区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认定。 四、其它 (一)上述优惠政策除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能共享本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二)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市政府齐政发〔2003〕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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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3月19日 生效日期1990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1981年4月29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经过中澳联合委员会的协商,就1990年和1991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双方希望在适当时候进行部长级互访。具体事宜另行安排。
  (二)中国摄影家代表团二至三人于1990年或1991年访问澳大利亚,为期两周。
  澳大利亚摄影家代表团二至三人于1990年或1991年访问中国,为期两周。(1988年和1989年计划推迟项目)
  (三)双方互派画家一至二人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不少于六周。(1988年和1989年计划推迟项目)
  (四)中国舞协与澳大利亚一舞蹈团互派一现代舞专家代表团(三至四人)进行专业交流和考察。
  (五)双方为加深对文学作品的翻译和出版的相互了解而作出努力,并希望互派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六)中国儿童读物代表团于1990年或1991年访问澳大利亚。
  (七)澳中理事会于1990年或1991年派两名记者访问中国。
  (八)中国一中等规模的民族乐团访问澳大利亚。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九)澳大利亚钢琴家罗格·伍德瓦德(ROGERWOO-DWARD)于1990年访问中国。
  (十)中国一指挥家或一音乐家访问澳大利亚,同澳大利亚广播公司交响乐团进行合作。
  (十一)澳大利亚一指挥家或一音乐家访问中国。
  (十二)中澳互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官员艺术考察和艺术节观摩代表团。
  (十三)中方于1990年或1991年去澳大利亚举办中国现代绘画展。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十四)澳方于1990年或1991年来华举办澳大利亚艺术展。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二、图书、出版
  (一)澳大利亚图书代表团五人于1990年或1991年访华两周。
  (二)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人员和资料交流。

 三、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鼓励在广播、电影和电视方面加强合作。具体合作的项目由双方有关机构直接协商。
  (二)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记者组织发展友好关系,进行互访,交流经验,以促进两国新闻工作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为对方临时来访的记者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教育
  (一)双方继续互换奖学金生。中方人员在澳学习一年,澳方人员在华学习一年。为保证双方人员的对等,中方于1990年初派遣四名,1991年初派遣四名,1992年初派遣四名。上述人员学习期限均为一年。澳方于1990年、1991年和1992年分别派遣四名学生来华,学习期限为一年。如果新到学生人数少于四名并在派遣方及接受院校同意的条件下,前一学年的学生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并且在任何学年中学生总数不超过四名。
  (二)双方继续每年互换一名官方教师(中方为每两年换一名),官方教师待遇、教学内容要视教师教学质量与经验而定。
  (三)澳大利亚教师协会派遣一英语教学小组来华任教。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四)中方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在澳大利亚发展汉语教学。有关合作内容由双方委托有关单位商定执行。

 五、体育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相应的体育机构商定。

 六、社会科学
  双方同意有关社会科学的交流项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同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和澳大利亚人文科学院另行商定。

 七、其他交流
  双方鼓励和促进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和非政府机构之间开展文化艺术交流,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中澳联合委员会
  中澳联合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一九九一年在堪培拉举行。

 九、财务规定
  (一)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组)或人员互访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所必需的医疗保险费用。
  (二)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表演艺术团(组)或人员互访,除条文中已有说明的以外,其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成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国际运输费用。
  2.接待国负担艺术团(组)成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演出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运输费用。
  3.其它财务事项将另行协商解决。
  (三)根据本执行计划互办的官方艺术展览的费用,除条文中已有说明的以外,规定如下:
  1.送展国负担展品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运输费用和保险费。
  2.承展国负担展品在其国内展出所需的一切费用并确保展品安全。
  3.送展国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
  4.承展国负担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工作所必需的医疗或医疗保险费。
  (四)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到对方国家的互换奖学金生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其在国外费用由接受国提供。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到对方国家任教或工作的教师、专家所需费用和报酬,除本计划条款已作规定的项目外,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协商解决。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其中的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或增加新项目。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0年三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于问陶            L.A.洛
      (签字)            (签字)

关于认真贯彻国办紧急通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国办紧急通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11月22日发出《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3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针对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严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
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务院办公厅还在通知中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指
示精神,为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紧急通知”的要求,立即组织力量深入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并由主要领导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亲自挂帅,做到组织落实。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要摸清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家底,准确掌握中方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存量及增减变化情况;要摸清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情况,通过分析,预测变动趋势;要掌握和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根源,包括不法外商的侵权问题和中方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方面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将解决结果逐级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主动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分配、使用和收缴情况以及企业缴纳和减免税收情况进行调查,并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工字〔1994〕295号文件的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解缴和监缴工作。
(三)开展一次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汇总后附有关文字说明于6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计表式附后)。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环节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把审批前的国有资产评估及确认关,并将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工作与国有产权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避免因两者脱节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任何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均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对于1995年11月22日国办“紧急通知”下发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现仍有未进
行国有资产评估及确认,或违反规定漏评、低评等问题,要查明原因,按违反国办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要同时追究中方合营者、合作者领导人的责任。较大数额国有资产投资未进行评估并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必要时由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上报国务院。
(二)为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国有产权管理密切配合,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的基础管理作用,使国有产权管理更加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资产评估结果,并以评估确认通知作为核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
产出资额的依据。
(三)外商以进口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时,为避免不法外商高报价,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合资、合作合同时,应要求中方合营者、合作者提交商检部门的价格鉴定报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文件。
三、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国有产权的管理,有效地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查批准之前,通过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要求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将企业合资、合作合同上报审查,发现有中方出资比例和收益分配比例偏低、费用负担和管理人员确定不合理等问题,应责成中方合资者、合作者与外商及时进行
交涉并妥善解决。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开业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工商行政等部门对外商资金和其他合作条件到位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有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到位的,应要求中方合营者、合作者与外商协商相应调整出资比例和合作条件,由此给中方造成的损失,应向外方追究违约责任。


(三)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增资、扩股等重大产权变动,涉及投资者(所有者)行使的权利时,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应于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前听取中方管理人员的报告,召集有关技术、财务人员共同讨论作出决定。数额较大或影响中方控股地位的,应由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凡由中方控股的,在发生产权变动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四、着手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决算的审核工作,并在企业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按行业汇总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存量和增减变化情况,对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并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汇总报表及文字说明
材料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财政部。
(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联合制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第98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合营者、合作者进行考核,由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下达考核指标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负责考核的组织和推动工作,并从总体上考核各行业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加强对中方的行为约束和规范,督促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切实负起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责任。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督促中方合营者、合作者认真履行投资主体的义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使之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了解中方合营者、合作者是否有效地行使
了合资合作一方各项权利并履行了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合作者的资格进行规范。空壳企业或已不具备生产经营职能的企业难以履行合营者、合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应进行必要的调整,由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重新确定新的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商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同意后相应办理产权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199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