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23:27:21   浏览:8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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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


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一、凡本市居民迷途失踪,其关系人应即向当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报告,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必须详细说明失踪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面貌、特征、服装颜色、失踪日期、时间、地点及可能的去向等项。
三、如失踪人已被关系人自行寻到或自行回家时,关系人必须向原报告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撤销失踪报告。
四、凡市民遇有迷途者,应即送交附近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处理。



195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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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80后所处的社会环境。
  有这么一个群体,他们是第一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体即第一批的独生子女。他们在人们的关注中逐渐成熟,也都陆续有了自己的事业和家庭,并在当今社会中已扮演着中流砥柱的作用,让人们有一种有儿初长成的感觉。他们也是非常具有争议性的一个群体,他们有自己独特的气质,他们就是80后。而农村的80后青年,他们具备了80后身上所具有的勇于开拓、创新气质,也同时具有80后青年身上的浮躁,但却没有了先辈扎根农村的本领。这无疑使得他们成为了现今出外务工的生力军,为了生活,他们在中国各大城市努力地奋斗着,却始终无法扎根于他们的工作地。他们无法在大都市成立自己的家庭,也无暇经营自己的家庭和爱情。正是因为他们自身和社会的各个原因,使得他们的婚姻家庭不够牢靠。

  二、农村80后离婚率高之成因分析。

  笔者从在法院法庭办案的这几年中发现,除了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外,到法院来离婚的农村80后青年占整个法庭离婚案件的80%以上。

  刘某与艾某均为85后,双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生育小孩后,双方一起外出务工,最终因经济问题和性格差异,于2011、2012年两次闹上法庭,法院在处理该起纠纷时,男、女双方家庭相互对骂,互不相让,并争夺小孩抚养权。刘某与黄某双方均系85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生育一子,婚后,双方仍以父母补贴为主,并自己做点小工维系生活。因家庭琐事和性格差异,2011年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最终因双方互不沟通而闹上法庭。处理该起纠纷时,双方对于离婚并无意见,只是双方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小孩,怕影响以后生活。综观这些农村80后离婚案件,分析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婚前基础较差。处在农村的80后青年结婚大多都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没几天,给付彩礼后即在一起共同生活。二是经济基础较差,常入不敷出。现今农村80后青年大多都不善于农活,以在外务工为主要谋生手段,工作状态不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也不稳定。有些甚至结婚几年都无共同财产。他们所赚取的钱大多都够自己开销,小孩抚养很多都是由大人补贴,在遇到家庭生活开支等琐事时,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三是心气浮躁,过度追求精神上的“爱情”,遇到问题时双方缺乏有效沟通和忍让。首先,在农村80后青年成长的过程中,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观念已经对他们影响深远,他们对自己的婚姻生活质量要求更高。他们认为婚姻是两性情神的完美结合,因此,在结婚后遇到生活琐碎问题逐渐消磨掉他们的“爱情”时,他们考虑的更多的是双方的现今感情状态。其次,农村的80后青年是第一批实行计划生育的一代,他们大多都是在父母的庇护中成长,父母都是以他们为中心,以至于他们长大有了自己的家庭并在遇到家庭矛盾时,仍是以自我为中心,无法站在家庭角度出发或是为了小孩容忍。最后,农村80后在外务工,在面对具大的社会诱惑和整个大环境的浮躁气氛影响下,他们无法沉着下来,而是人浮于事,一山看着一山高。四是婚后沟通比较少。现今农村80后青年夫妻双方成婚后,在家务农的都比较少,而是结婚和生育小孩后,小孩给父母带,双方都在外务工,有些甚至在不同的地方务工。这使得他们婚后没有很多的时间去沟通,去为家庭做共同的经营。他们依然像未结婚时一样,各自以能为自己过得更好为限度。在遇到家庭负担和矛盾时,甚至婚后条件不如婚前时,他们不会相互沟通解决家庭问题,而是相互抱怨。五是依赖家庭比较严重,父母干预双方夫妻生活情况比较严重。因现今的农村80后青年很多都是在父母的宠爱中长大,在遇到家庭矛盾是,双方不是去沟通理解,而仍是以自己的父母为“靠山”相互不让,由于双方父母都占在自己子女的角度上看问题,这样就把夫妻矛盾上升为两个大家庭的矛盾,把矛盾升级化了。

  三、法院在处理80后离婚时所面临的问题。

  在处理农村80后离婚案件时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子女抚养问题难解决。首先,80后青年离婚时,他们的小孩年纪比较小,需要继续抚养的时间较长,需要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一次性付清要比较多,这使得案件调处起来难度比较大。这类案件如果是判决的话,抚养小孩一方,接照判决书申请抚养费难以得到执行。其次,大多数80后青年所生育小孩都是由一方的父母抚养,在离婚面对子女抚养时,常出现青年的父母争夺小孩现象,这也加大法院工作的难度。最后,因双方离婚后,年纪都比较年轻,都想再组建家庭,离婚时子女抚养相互推诿的现象也不在其数。二是因双方依赖父母程度比较高,案件审理时,双方家庭干预较严重,一起案件在审理时,双方当事人争吵更少,但双方父母吵得不可开交,由于他们在其中做反面工作,也更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案件的处理。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关于印发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政办发〔2011〕90号),做好我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及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做好本地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教育、财政、司法行政、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预算。
  市财政每年向金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拨付见义勇为基金100万元,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捐助和为见义勇为基金会提供捐赠。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第六条 见义勇为经费的用途: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慰问;
  (二)见义勇为人员抢救治疗等费用的补助;
  (三)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抚恤和补助;
  (四)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的补助;
  (五)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见义勇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确  认

  第七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
  任何相关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在法定、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其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相助的。
  第九条 辅助警务人员在执行勤务时不顾个人安危,与使用暴力的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抢险、救灾、救人行为,视为超出了约定义务,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可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书面向县级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予以确认。
  申请或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遇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延长至1年。
  第十一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一)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
  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事实不清的,不得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对见义勇为的申请或举荐认真调查核实,作出书面结论并送达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属: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以确认,并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确认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
  对情况复杂,确认困难的,县级公安机关可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也可组织有关专家、市民代表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举荐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和《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登记表》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通知原作出结论的公安机关。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事迹突出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事迹特别突出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授予“金华市见义勇为勇士”或“金华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经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记一等功,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的;
  (三)协助处置治安事件的;
  (四)协助处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协助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经公安、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见义勇为先进的申报,需由县级人民政府记三等功或嘉奖,并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批准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予以物质奖励。
  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七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公开进行,新闻单位应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奖金和奖品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九条 发现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任何单位或公民应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与救治医疗机构取得联系。
  卫生部门应协调医疗机构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抚恤金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按照《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除法定抚恤外,按照以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评定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按30万元标准发放;
  (二)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按20万元标准发放。牺牲人员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牺牲人员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发放;牺牲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遗属进行慰问和必要的补助,慰问金和补助金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的奖金、奖品、慰问金、补助金和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等的发放对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或者牺牲人员家属由民政、人力社保、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按照《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解决就业、生活供养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获市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和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家属,由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在中考中给予照顾。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提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推诿、拒绝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二)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确认、保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