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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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200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0〕13号)精神,为强化人才开发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十一世纪的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又关键取决于人才。我们只有拥有人才优势,才能在市场经济及诸多领域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施人才资源开发战略,把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是我们内蒙古在二十一世纪走进前列的前提和保证。
第三条 内蒙古人才资源开发基金,要紧紧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集中用于挖掘人才资源、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重点培养高新技术人才和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上,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工农牧业科研、生产第一线发挥智力优势,为内蒙古经济腾飞做出贡献。

第二章 机构和基金
第四条 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卫生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厅。办公室主任由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每年从预算内为人才开发基金注入500万元。人才开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集中使用。基金的利息收入要及时列入基金总额。

第三章 申请和资助
第六条 资助原则
(一)内蒙古人才开发基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资助工作必须有利于满足西部大开发对人才的需求,有利于推进自治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二)接受资助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理论研究基础,必须是高精尖人才,从事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科研项目、研究的人才和引进的急需人才等。
(三)资助项目必须是水平领先,具有可行性。
(四)享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具有支持享受资助人员科研、工作的环境与条件,同时要匹配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 基金申请办法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批准后,填写基金项目申请表报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基金使用对象
人才开发基金面向全区。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内,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和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为国家和自治区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自治区引进的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能够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中青年科技攻坚人才以及各类特殊人才。
第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二)留学回国人员生活、科研资助。
(三)资助优秀人才参加重要的国内外高层次学术科研交流活动、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
(四)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培训。
(五)资助已立项的研究课题主持人。重点资助对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它急需发展的学科项目。
(六)基金委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培训等科研活动经费。
(七)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进站人员补贴。
(八)开展表彰人才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所需经费。
(九)基金委办公室每年的办公费可按基金额的3%提取,用于基金委每年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论证、印制项目申请书等日常开支。
(十)其它需要资助的项目和人才。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并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负责所有资助项目的论证工作,组建论证委员会。论证委员会由自治区著名专家、行业部门领导组成。
第十一条 每年定期办理审批手续,申请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委办公室批准。申请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由基金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办公室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资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金用于非申请项目,违反规定的,由基金委视情节做出处罚,并追回全部基金。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应将资助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学研究计划,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项目承担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生工作调动及其它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项目承担者或所在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研究项目按计划进行,或向基金委办公室申请中止。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承担者在项目完成前,应于每年年底提出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阶段工作实施方案。各项报告均应包括经费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项目结束后写出完整的书面报告报基金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 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将基金委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基金委员会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申请书由基金委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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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1985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你院(85)鲁法民字第25号《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意见均收悉。根据报告查明的情况,经我们研究认为,原则上以承认陆许氏为“五保户”比较合适,其遗产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有关规定处理。入社前,被继承人依靠女儿陆玉芳生活,入社后一个月病故尽管遗产分割多年,陆玉芳要求继承是有道理的。我们的意见:一、承认陆玉芳有继承权;二、原房已卖掉,现只能将陆家村所售房屋价款作为遗产归陆玉芳继承;三、陆家村为陆许氏所花丧葬费和医药费,从卖房款中扣除。并请作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此意见系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提出来的变通处理办法,请参照此意见,妥善处理。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请示报告 (85)鲁法民字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陆玉芳,女,71岁,农民,招远县蚕庄镇柳行村。
诉讼代理人:王松亭,男,44岁,济南铁路局物资工业公司干部,现住济南铁路局招待所。系原告之子。
被告:招远县蚕庄镇陆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吉瑞,村干部(支部书记)。
陆许氏与其丈夫陆登弟早年结婚,没有子女,收养一女叫陆玉芳,当地解放前出嫁。陆登弟1940年去世。陆许氏家有瓦房8间、土地4亩,生活由陆玉芳照料。1957年3月19日陆许氏加入本村(陆家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后一个月陆许氏病故,终年80岁。陆许氏亡故后,陆玉芳即将尸体锁在屋内,要求给其母退社,村、乡政府研究答复,社员死后不能退社。陆玉芳又以母亲死因不明,要求检验,经医生检查,无发现异常。在此情况下,陆玉芳提出条件,按旧风谷办丧事,即:造坟、做棺材、雇吹鼓手,村里按陆玉芳提出的条件办理了丧事,并由当时的支部书记王书堂“摔盆”。陆许氏用药及丧葬费共开支50.77元。陆许氏殡葬后,村里将陆许氏遗产作了分割:动产由陆玉芳继承;不动产瓦房8间(北屋5间,西厢3间),作价300元,以固定资产入帐归集体。
陆玉芳1980年开始向陆家村提出要继承母亲遗产8间瓦屋。理由:(1)1957年其母是入社,未参加“五保”。(2)从入社到病故只一个月时间,其母未在社里分粮、分草。(3)这些年之所以未提出争议,一是孩子小,二是当时没有妇女继承的政策。
陆家村代表人王吉瑞辩称陆许氏1957年入社时已80岁,已失去劳动能力,象她这样的户一入社就享受“五保”待遇。之所以没分粮、分草是未到分配季节。陆许氏死后是按陆玉芳提出的条件由村里发的丧。发丧后就分割了财产,这有当时的支部书记王书堂作证。事隔20多年,现在再反悔不行;类似陆许氏这样的户1956年入社的就有6户,如果陆玉芳将其母遗产要回,其他“五保”户的法定继承人也提出继承怎么办?
此案开始是经招远县政府批示镇政府处理,调解不成。陆家村于1983年将8间瓦房以3000元卖掉。陆玉芳于1984年诉到县法院,该院曾作过调解(让村里把房价的一半1500元给陆玉芳)村里不同意。调解不成。县院决定,维持原来财产分割的结果,陆玉芳不再继承其他遗产。请示烟台市中级法院。中院同意县法院意见。但感到拿不准,请示省院。
省院研究,有两种意见:(一)根据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七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精神,陆许氏“五保”应予认定。虽然当时对陆许氏遗产的处理有些不合理,但财产分割已20多年,参照国务院1958年3月29日给司法部的《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中五保户死后的私有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和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的规定精神,现在不宜变动。(二)1957年陆许氏入社时已80岁,入社前依靠女儿生活。入社一个月病故,并未享受村里的任何照顾,陆玉芳要求继承母亲遗产不无道理。陆玉芳继承遗产时,对村里为殡葬陆许氏的化费等,可按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47)条规定由陆玉芳偿还。
因此案涉及政策界限问题,处理好与不好影响较大,为慎重起见,特此报告,请予批复。
1985年6月17日


关于贯彻国际传统医药大会(北京2000’)筹备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际传统医药大会(北京2000’)筹备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中医药外联〔1999〕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1999年9月17日至18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了国际传统医药大会(北京’2000)筹备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此项工作的负责人、联系人和大会筹备工作办公室人员5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总结了前一段的工作,对今后的工作提出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振吉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现将国际传统医药大会(北京’2000)筹备工作会议纪要和李振吉副局长的讲话发给你们。有关大会筹备工作事宜请及时与大会组委会办公室联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