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起实施。
市长 李振东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省直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及下岗残疾职工。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统计、物价、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所在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残疾人的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和收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第六条 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兴办的直属社会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应安排的就业人数内。按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不足1人的单位,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已完成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任务的单位,残疾人自然减员时,不再重复安置。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可由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自行向社会招收并报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备案。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时,应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应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残疾人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九条 残疾人下岗待业有关安排计划应纳入全市职工再就业整体规划之中。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活动性裁员时,一般不裁残疾职工;企业改组、改建时,应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残疾职工因企业破产确需下岗,应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下岗残疾职工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残疾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每年度缴纳一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年人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中、省直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收缴;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同级所属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其中,企业、经费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并由地税部门协助进行。
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将其负责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委托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填写《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逾期不报的,视同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的单位名单,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当按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交纳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银行代为扣缴并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须凭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或结算报表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经费。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从事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印章。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或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第十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联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残联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财政部修订了《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五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执收。具体程序为:
(一)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驻在地专员办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专员办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并向彩票销售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
西藏自治区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执收。具体程序按照第一款执行。
第六条 专员办、西藏财政厅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2),相关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七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执收,具体收缴程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3)。
第八条 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专项公益事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财政部每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
(二)列入中央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列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地区建议数,报财政部审核下达。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每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预算支出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向财政部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材料,财政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向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批复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彩票公益金年度收入和项目进展情况,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
(三)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在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后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坚持依照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提交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以及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7年12月25日发布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附件2: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附件3: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http://www.gov.cn/zwgk/2012-03/21/content_2096616.htm
附件下载:
附件1:申报表.xls
附件2:统计表.xls
附件3:省级财政统计表.xls
http://www.gov.cn/zwgk/2012-03/21/content_20966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