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2号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地方海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水利、渔业、体育、城市建设(园林)、国土资源、气象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布局水域功能区,并统筹规划建设内河航道设施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保障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内河交通安全协调机制,解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船舶及浮动设施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所在地县(市、区)未设立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有关事项。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
(三)船舶所有人是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所有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建造人为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建造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六)船体材料、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的检验技术规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九条 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向船籍港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条 船舶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悬挂、设置任何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不得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开敞式快艇、游乐船应当保证船上人员全部穿戴救生衣后,方可开船。
第十二条 船舶签证由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
短期定期签证的期限由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行政区域情况核定并公布,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农业生产用船(渔船除外)、生活自用船可以不办理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必需的安全投入,并对其所属的管理人员、船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禁止船员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
第三章 通航管理
第十五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内河航道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航道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渡口码头、船舶以及连接渡口的道路和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需要划定水域的,有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三)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需要划定水域的,有必要的理由;
(二)已制定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内河通航区域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建设、施工单位或者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通航管理要求及时清理遗留物和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上功能区划要求,划定游乐船、漂流船艇(筏)的水域活动范围。
游乐船、漂流船艇(筏)应当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
(二)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
(三)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
(四)相互追逐、竞驶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下列区域进行水产养殖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一)习惯性航路;
(二)客(渡)船固定航线;
(三)从事水上观光旅游的船舶航行、停泊的区域。
渔船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妨碍过往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船舶向通航水域排放油污、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禁止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入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区域。
第二十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运输船舶实施定期的船舶安全检查,对非运输船舶实施巡查。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及时将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通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由两个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通航水域,实施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检查发现的船舶缺陷及时通报其他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整改船舶缺陷。
第二十五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暂扣、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发证机构。
第四章 应急与救助
第二十六条 遇到防汛抢险等紧急情况时,船舶应当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以确保防汛抢险等任务的完成和船舶及堤防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因调水作业可能导致水库、湖泊、淀区等内河通航水域水位急剧变化的,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水情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的大风和强降水等恶劣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地质灾害观测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的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注意接收上述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遇险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搜寻救助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或者事故警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现场救援。
县级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的内河搜救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内河通航水域属设区的市管理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遇险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搜寻救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内河搜寻救助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内河专业搜寻救助组织,配备相应搜救船舶、设施、设备,提高搜救能力;
(二)鼓励、支持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建立内河互救组织,给予必要的物质支持,并进行搜救技能的培训;
(三)对参加有效搜救行动的个人和组织予以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对船舶实施登记、检验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救助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
(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
(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
(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
(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
(二)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
(三)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习惯性航路,指船舶经常(包括季节性)通航的水域。
(二)客(渡)船固定航线,指客(渡)船舶根据有关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所选择的固定航行路线。
(三)快艇,是指设计静水时速为十八公里以上的船舶。
(四)游乐船,是指用于水上游玩的非机动船(含帆船)、排筏、飘伞牵曳船、水上摩托、水上飞机、电瓶船、脚踏船等娱乐船舶、艇、筏。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及安全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关于印发《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关于印发《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商贸司函[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二Ο一一年一月五日
商务部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做好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对于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稳步推进石油市场对内对外开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石油流通市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贯彻落实好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提高商务系统石油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加强石油市场管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大石油市场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力度,稳步推进石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贯彻落实好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1.尽快发布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石油分销领域“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方案要求,加强与土地、交通、道路、规划等管理部门的沟通,尽快发布石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2.严格执行石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石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实施石油企业经营资质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
3.加强规划督导检查。商务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规划发布及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交流经验、通报有关情况。
二、加强石油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建设
4.加强国际国内石油市场运行监测。继续做好国际石油市场价格周报和国内石油市场周报、月报、年报的监测分析工作,提高动态信息的时效性和专题信息的研究深度,把握市场运行动态和变化趋势,为保障国内石油市场平稳运行提供决策依据。
5.建立和完善石油市场供应保障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石油市场应急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加油站(点)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工作。
6.积极构建成品油库存实时监测体系。积极构建成品油经营企业商业库存实时监测体系,及时跟踪监测成品油资源购销存量变动情况。
7.探索建立地方成品油储备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协调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探索建立成品油地方政府储备制度,提高市场供应保障和调控能力。
8.加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体系建设。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国有石油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大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成品油零售及配送网络建设的投入,鼓励企业按照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新建加油站、改造加油网点,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油需求。
三、加强石油市场管理与行业指导
9.加强石油市场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两个部门规章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以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合理布局、满足消费为原则,严格石油市场准入,加强石油经营企业过程管理,做好企业变更、年检、整改等各项日常监管工作。
10.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价格违法、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抢购囤积、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石油市场经营秩序。
11.全面推进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抓好加油站油品业务管理,提升国内加油站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要统筹规划,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解决政策、体制方面的制约因素,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积极推动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快速发展。
四、加强石油市场管理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
12.研究起草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根据石油市场发展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石油市场相关立法工作。
13.加强技术规范宣贯工作。开展商务系统《原油销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原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加油站服务技术规范》、《成品油仓储企业服务技术规范》和《原油仓储企业服务技术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石油流通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14.修订石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修订完善《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进一步提高为企业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加强石油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
15.健全信息系统报送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网站管理,及时维护和更新网站信息,进一步加强石油市场监测数据网上报送体系建设。
16.完善石油经营企业数据库。及时调整和更新企业信息,完善石油经营企业数据库,为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石油经营企业信息,进一步提高石油市场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