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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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0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娱乐场所的发展实行规模控制、布局合理的方针。
本市提倡健康有益的、大众化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植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市场,限制不适于发展的娱乐项目,依法打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下列地区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一)东西长安街及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
(二)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之内。
(三)大、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
(四)居民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
第六条 下列场所内不得设立电子游艺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二)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
(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
第七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市级以上党、政、军等机关和区县级以上医院周边200米以内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申请人应当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报纸上就该娱乐场所的设立意向连续公告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范
围内的机关、医院不提出反对意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
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台球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球台间距不少于1.5米。
(三)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除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二)场所内的灯光、音响必须符合文化部颁布的技术标准,操作人员必须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
(三)娱乐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要求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器材。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简历、学历证明。
(四)组织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六)设备名称、型号和数量及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来源、数量。
(七)歌舞娱乐场所灯光、音响检测合格证明。
(八)场所地址方位图和场所平面图。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所建筑安全使用证明和场所平面图。
(二)场所防火检验合格证明。
(三)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指迪斯科舞厅、大厅内的大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合格证明。
(六)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下列经营单位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
(一)星级宾馆、饭店。
(二)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或写字楼,以及集歌舞、电子游艺、台球等娱乐项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人须持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审核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
,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内设娱乐场所的,应当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情况材料。
(二)经营场所火灾和公众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有营业性演出的歌舞娱乐场所,须遵守国家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电子游艺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非法定节假日禁入标志。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有异议的,应请其出示身份证明。未成年人在法定节假日进入电子游艺场所,须由成年亲属陪同。
前款所称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和双休日。
第十七条 电子游艺场所使用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由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电子游艺场所增加或更换机型、机种、电路板的,自增加或更换之日起3日内报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从事营业活动。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凌晨2时;特殊情况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条例》和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定员标准为歌舞厅每2平方米1人。
(二)保安人员数量按场所核定定员的一定比例配备,定员不足100人的,保安人员不得低于5名。
(三)娱乐场所内设置的包间、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四)禁止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五)电子游艺场所不得给予消费者货币、奖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向娱乐场所经营者出租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第二十二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对娱乐场所的审核项目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或者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必须立即制止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暂
扣器材设备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延长营业时间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放任、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仍继续营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因违反《条例》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自执照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办原经营项目,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再从业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为违法行为者通风报信、提供保护、包庇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远郊区县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面积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有音乐演奏或卡拉OK设备和表演活动的旱冰场、酒吧、茶座、餐厅等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开办的娱乐场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整改;凡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限期转业或停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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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全面经济核算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全面经济核算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企业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行全面经济核算,要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优质产品,创造更多的盈利为目标。做到以最少的人力、物力的消耗和最少的资金占用,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第三条 全面经济核算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每个企业都必须实行从厂部、职能部门到车间班组等所有单位的全厂核算;从市场预测、产品和工艺设计、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核算;从厂长到工人的全员核算。
第四条 企业的经济核算必须贯彻经济权力与经济责任、经济效果与经济利益、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全体职工搞好经济核算的积极性。
第五条 企业的全面经济核算,厂长是领导者、组织者和主要责任者。要建立以总会计师或经营副厂长和专业核算人员为主体的经济核算组织,具体负责企业的经济核算工作,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全面经济核算工作开展情况,接受其监督和质询。
第六条 会计师、经济师和其他计划、财会人员是企业实行全面经济核算的骨干力量,每个企业都要抓紧配齐并保持他们的相对稳定,支持他们的工作,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做好考核晋级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企业管理和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经济核算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全面经济核算内容和范围包括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活动、技术活动、供销活动以及教育、卫生、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对这些活动的成本、费用、资金占用以及经济成果等都要进行核算。
第八条 经济成果的核算,包括使用价值的核算、价值的核算和盈亏的核算。
使用价值的核算,即核算产品品种、数量和质量、核算基本建设、挖革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进度,核算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对提高质量、增加产量、扩大花色品种等的作用。
价值的核算,即核算产品总产值、商品产值和净产值,核算基本建设和挖革改项目的单位工程造价、总造价,核算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的单项费用和总费用及对成本、利润的影响。
盈亏的核算,即核算生产盈亏、销售盈亏、经营盈亏、营业外收支和净盈亏。
产品盈亏要分类按品种计算。用各种借款搞的挖革改项目,新增加的利润和联营、合营的利润分成以及综合利用实现的利润,要纳入总的经营成果,但必须分别核算。
第九条 成本的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计算规程、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目标成本的核算。企业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要事先测算对成本升降的影响;增加的新产品要事先测算目标成本。
材料成本的核算。要核算采购的原材料、燃料、工器具等的价格、质量和运杂费,正确反映采购环节的成本、费用。
产品成本的核算。核算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消耗,核算劳动工资,核算企业管理费、车间经费等间接费用,并按照成本计算规程准确计算产品总成本、可比产品成本和单位产品成本。
企业对产品销售成本以及基本建设和厂房、设备的维修、设备更新改造等工程成本(费用),也要进行认真的核算。
第十条 资金的核算,要按国家规定,核算资金来源与运用、提取比例和使用效果。
固定资金的核算,要核算厂房、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非生产性建筑等固定资产的利用、折旧、占用费和投资收回情况;
定额资金的核算,要核算原材料、燃料、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的资金占用情况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利息支出;
非定额资金的核算,要核算结算资金和各项往来款项;
专用基金的核算,要核算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基建性、技措性借款(各种挖革改项目的贷款)及其它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效果。

第三章 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各种定额和厂内价格的制定、定供销过程中的原始记录、计量检质和验收、库存盘点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等等。
第十二条 定额是企业制定计划,考核成果的依据。要制定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工时的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各种物资、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的储备定额,各项费用定额以及各种技术经济定额。
制定的定额要先进合理。应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的改善。一般一年修订一次。
第十三条 每个生产经营环节对原材料、燃料出入库,各种生产消耗,工时和设备利用,产品数量和质量,各种事故及各项测试数据等,都要有准确的、及时的、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十四条 计量检质是实行经济核算的必要条件。企业、车间、班组、仓库要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对物料的购进、领用,生产过程的转移,水电风气的消耗,产成品的出入库和销售等,都要进行检斤记录,计量检质,验收。
第十五条 制定厂内计划价格,是经济核算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车间、各单位的各种生产消耗和相互提供的半成品和劳务工时、水电风气以及运输等,都要制定统一的内部结算价格。
第十六条 定期盘点库存是经济核算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对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库存物资,每月要重点盘点一次,每季或年终要进行全面盘点,切实做到帐、卡、物相符,不符的要限期查清,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是搞好经济核算的重要保证。每个企业都要建立各项经济指标的检查考核制度,各项技术方案、工艺设计的成本、利润测算和技术指标、技术定额的经济审核制度,劳动工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以及仓库管理、物资盘点、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管理、
现金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其它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经济核算体系
第十八条 企业都要建立由核算体制、指标系统、结算方式和核算方法组成的信息灵通、组织严密与生产经营系统相适应的核算体系。
第十九条 企业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核算体制,一般应有一级管理,就要有一级核算。
厂部是全厂的核算中心。统一领导全厂的经济核算工作,统一处理厂内外各种经济关系。大中型企业,要配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面经济核算方案的制定,各项财务包干指标、各种经济技术方案的审核,部署、检查总结经济核算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制定改进措施及总会计师交办的各项工作。不配或暂时没有条件配总会计师的企业,要由经营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职权。
企业的财会部门是全厂经济业务活动的综合汇总部门,是结算中心,对其它部门的核算工作负有业务指导、财务监督检查的责任。没有总会计师办公室的企业,由财会部门代行其职权。
企业的计划、技术部门对实行全面经济核算负有重要责任,有条件的要配经济工程师或经济技术员,负责技术经济效果的核算工作。
企业的其它部门即要搞好本部门的核算工作,也要抓好所属单位的核算工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核算员。
车间是一级核算单位。要按照厂部核定的各项生产、技术、财务指标进行核算。一般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计盈亏。要设经济核算组或专职核算员。由主管经营副主任负责组织车间的经济核算工作。
相当于车间一级的附属单位,都要设核算组或专职核算员,单独核算收支和经营成果。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自计盈亏、自负盈亏或经费包干等办法。
班组是基层核算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核算员。核算产量、质量废品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工时的消耗等。有条件的也要根据各自承担的生产任务,按照厂内制定的价格,核算班组的不完全的生产盈亏或节约价值。
第二十条 企业要把全厂的产品品种、产量、质量、消耗、劳动、成本(费用)、资金、利润等经济技术指标和基本建设、科研、新产品试制、更改、大修以及文教、卫生、生活福利等方面的计划指标,全部分解为小指标,层层落实到分管厂长、科室、车间、班组和个人,做到事事有
人管,人人有专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都要建立货币形式的结算关系,实行计价结算。结算的方法可以采取内部转帐的办法,也可以采取本票制(流通券)或设厂内银行,发行内部支票,以及其它简便易行的结算方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综合运用会计、统计、业务三种核算手段,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通过价值量和实物量两种形式,分别核算和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第五章 经济预测、审核、控制与分析
第二十三条 经济预测、审核、控制与分析是企业全面经济核算必不可少的手段,对增强竞争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预测。凡是新建或扩建、挖革改工程项目、设备填平补齐、中间试验以及试制和生产新的产品,产品设计和工艺技术的改变,生产过程的变动,生产技术组织计划的确定等,都要由技术或计划部门事先进行经济效果的测算,预测产品成本和盈利水平,选择最佳经济效
益方案。
第二十五条 经济审核。企业各部门提出的涉及财务开支、影响盈亏增减的各种经济计划、技术方案等,必须经总会计师办公室初审。一般的由总会计师审定,重大的由总会计师提交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不设总会计师的企业,应由财会部门初审,一般的由经营副厂长审定,重大的由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不按规定的审核程序,财会部门有权拒付所需开支。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所造成的损失,要追究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济控制。企业要采取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料、工、费进行严格控制。控制的方法可以采取:按消耗定额定量供应原材料、燃料、动力;按限额和标准控制各项费用开支;严格控制费用的预提和待摊;按劳动定员合理配备劳动力;按产品工艺要求严格掌握各种技术标
准;按各种储备定额控制资金占用以及合理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合理采购物资、组织运输,严格控制质次价高物资进厂等等。
第二十七条 经济分析。经济分析要日常分析同定期分析相结合,全面综合分析同专题分析相结合,专业分析同群众分析相结合。
基本建设和挖革改工程分析。主要分析工程进度的快慢、工程造价的高低、工程质量的好坏、经济效果的大小及其原因。
技术分析。主要分析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和新产品的生产对产品成本的升降和企业盈亏的影响。
生产分析。主要分析产品产量、品种、等级率和生产进度等计划完成情况,分析生产均衡性。
劳动分析。主要分析劳动生产率升降变化,劳动力配备和劳动组织、工时利用是否合理。
设备利用分析。主要分析设备利用率、设备效率。
材料分析。主要分析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消耗情况。
成本分析。主要分析采购成本,产品成本(单位成本、总成本、可比产品成本)、销售成本的升降变化及料、工、费的变化对成本的影响,分析成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资金分析。主要分析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专用基金的来源、使用和占用的是否合理及其原因。
利润分析。主要分析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外收支、上缴利润计划执行情况。
经济分析要保持连续性。每一次分析都要对前一次分析中提出的问题、制定的措施进行检查。同时,提出当次分析中发现的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厂级的经济分析一般应每月进行一次,车间的经济分析一般每半个月进行一次,班组的经济分析一般每周进行一次。各级的经济分析都要由主要领导主持。全厂的分析结果,要由总会计师或经营副厂长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第六章 经济权力、责任与利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经济权力包括:1、向上级机关提出生产、技术、劳动、物资、财务等计划建议指标;2、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取得相应的物资、资金和劳动力;3、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利用市场经济,组织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4、可以根据需要购置,有
价调拨,独立使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5、对外签订经济合同;6、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利润留成和各项基金;7、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政策、法令、财经制度的要求和不讲经济效果,不负经济责任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经济责任包括:1、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与纪律,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收、利润、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占用费;2、全面完成生产技术财务等计划指标;3、合理利用各项资金。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4、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企业对车间、班组,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他们的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不断地改善管理,提高盈利水平,允许企业按规定从企业利润或超额(增长)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做为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奖金是职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奖金的分配要以超额劳动的多寡、劳动成果的大小为依据,按照
国家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分配。既不能平均分配,也不能巧立名目滥发奖金。
企业对车间、单位也必须实行与经济效果挂勾的提奖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为了分清经济责任,企业和根据需要实行内部合同制。各车间、各部门可以相互签订协作合同、供应合同、加工合同和包干合同等等。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企业要建立厂长直接领导下的,有总会计师(或经营副厂长)、总工程师以及计划、财会、劳动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经济仲裁组织,全权处理厂内各项经济纠纷。

第七章 经济核算的考核、升级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经济核算的考核、升级活动,是推动经济核算工作,提高经济核算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所属企业的升级活动。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济核算的升级标准,按照核算程度和效果大小,分为三级。
凡是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为一级核算单位。
1、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各项指令性计划,遵守财经纪律。
2、健全了经济核算基础工作和经济核算体系,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做到了全厂、全过程、全员核算。
3、开展了经济预测、控制和分析活动,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试制的新产品,都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果。
4、认真贯彻了权责利结合的原则,要在国家多得的前提下,企业的利润留成逐年有所增长,职工的生活福利逐年有所提高。
5、全面完成了国家计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入了全省同行业的先进行列或超过了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
凡是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为二级核算单位。
1、执行了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了财经纪律。
2、基本建立健全了经济核算基础工作,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3、完成了成本、利润、产量、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消灭了经营性亏损。
达不到二级核算单位标准的,为三级核算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地市县属企业的升级考核,由地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吸收工程师、会计师参加,共同考核。省属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考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地市县评定的一级核算单位,要报请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升级的考核、评定工作,要每年进行一次。达到标准的要晋升,好的变差的要降级。凡是达到一级标准的,由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发给“一级核算单位证书”。
凡是获得一级核算证书的企业,都要从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奖励全面经济核算中做出成绩的领导干部、财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核算人员和工人。
凡是未能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限期达到二级标准的企业不讲经济核算,损失浪费严重的企业要扣发厂长、总会计师或经营副厂长、主管财会人员的全年奖金。并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接受代表的质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农业、商业、交通和其它企业,省直工业、农业、商业、交通企业等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全面经济核算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如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省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由各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981年4月28日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5]4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新设立、升级、增项等行政许可事项,随时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二、自2005年起,建设部不再开展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工作。我部将抓紧制定后续监管和市场清出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企业监督检查制度,核查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及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三、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我部资质审查对资质年检工作已不作要求。2004年7月1日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凡在证书有效期内,包括通过资质年检的与未进行资质年检的企业资质证书均为有效证书,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企业未进行年检为由,限制企业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