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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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广播电视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广播电视局是本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市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卫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审核检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
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定点销售。
第四条 凡接收不到当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视节目的地区、单位可以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办理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须持单位介绍信,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一般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因接不到当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节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安装和使用的,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信,填写申请表,经市广播电视局、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同意后,按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且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单位;
(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上述单位持介绍信填写申请表,经市广播电视局、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后,按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 经审查批准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委托持有《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安装。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经审批机关会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经批准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具备了有线电视安装条件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须尽快拆除。
第八条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内容、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涉外单位可以通过有线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节目。其它单位严禁在有线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九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的审批条件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申请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广播电视局签署意见,按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并具有足够的资金和后期维护能力。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发放应从严掌握,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从已持有《有线电视安装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中确定。
第十一条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抗拒、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立即拆除。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至50000元罚款。”



199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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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27号文件,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现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小型机动船(以下简称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国家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用购置的机动车(包括大、中、小型客、货汽车和两、三轮摩托车)、小型机动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运输的实际需要,以及油料供应的可能,统筹安排,有计划地发展。
二、农民个人或联户用购置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持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报当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常年经营的,发给常年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发给临时营业
执照。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应简化登记发照(证)手续,方便群众。
农民个人或联户用购置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为农业生产及生活服务,运送向国家交售或到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持乡人民政府证明即可运送。
三、农民个人或联户常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须经市、县以上公安、交通监理、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办理报户(过户),登记、发牌证手续,船舶只能在核准的航区等级内行驶:其驾驶、轮机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监理、航政(港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照。不准无证驾驶车船。
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市、县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其驾驶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照。农用拖拉机凡需上公路和城市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农机部门会同当地市、县公安、交通部门联合进行车辆安全检查
和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后,核发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制定的统一号牌,方准行驶。其证照签章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经公安、交通、农机监理部门联合检考合格上公路和城市道路行驶的农用拖拉机,其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负责。
凡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油耗标准限额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均不得买卖和继续使用。
四、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业,可以从事货运,也可从事客运。
从事货运的,主要承担当地农副产品和农村生产、建设及生活物资的运输;运力有余时,也可承担本县(市)其他调进调出物资的运输;出县、出省进行长途贩运的,持营业执照,向所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方可营业。异地驻点运输按粤府〔1984〕25号文规定办理。
从事客运的机动车船,装备必须符合载客的规定,客船还须持有乘客定额证书。大、中型客运汽车和小型机动船的客运路线(航线),须经市、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分工管理权限批准。严禁使用拖拉机从事客运。
五、农民个人或联户(包括集体单位)经营运输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船舶保险(包括碰撞责任保险);从事货运的,还要积极办理承运货物运输保险;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费率,可按优农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经营运输业的农民个人或联户,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得走私和贩私,不得贩运违禁物品;必须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税收和公路、航道养护费,并按营收额的百分之一缴交交通管理部门的运输管理费、百分之一缴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个
体工商业管理费;必须按照交通部门核定的里程和运价收取运费,承运大宗或贵重货物,应当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发生违约或争议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农民个人或联户从事营业运输,必须执行运输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拟订、税务部门核准印制的运输收款单据,不得擅自印制其他票据代替。
八、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业,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他们征收其他费用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目前违反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向个体运输户乱收费用、随意罚款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平调或摊派其资财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加制
止,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用的,个体运输户有权拒付。
九、各地农机、交通部门要帮助农民培训机动车、船驾驶、轮机和维修人员。有关修理部门和经营车船、农机配件的单位,要扩大网点,积极为农民个人或联户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提供维修和技术服务。开展技术服务和办理各种证照,可按规定适当收回工本费和手续费。
十、农民个人或联户的机动车船、拖拉机,过去因不准私人经营运输而以集体或单位名义报户经营的,应实事求是地重新按个人或联户报户登记,并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从事运输业的农民个人或联户应积极参加个体劳动者协会或其他行业组织,定期参加政治学习和有关工商、交通运输的政策法令学习,交流经营经验,并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十二、从事运输业的农民个人或联户应服从公安和交通、农机监理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不超载滥载,不违章开车行船,确保运输安全。有关交通管理的检查和督促,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十三、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和车船牌证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城镇居民或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个人或联户申请经营运输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省人民政府、省各主管部门及地方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1984年7月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研究制定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建设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档案管理在政策保障、工作职责、制度建设、整理质量、统计利用、档案室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1-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

3.基本要求

3.1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

3.2设立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或指定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3.3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本机关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在经费、库房、设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障,使档案工作与机关整体工作同步发展。

3.4档案管理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4.工作职责

4.1制订本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4.2负责本机关各类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工作。

4.3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4.4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工作。

5.档案工作制度建设

5.1各单位应制定本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

5.1.1机关文件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5.1.2归档文件整理办法。主要包括归档时间、程序要求和不同类型、不同载体形式的归档文件整理方法。

5.1.3档案分类体系表。主要包括分类体系、类目名称、代字、代码、代号对应规则及对照表。

5.1.4档案数字化规程。主要包括数字化范围、工作流程、技术规范等。

5.2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统一制定以下制度。

5.2.1档案利用制度。主要包括利用范围、方式、批准要求。

5.2.2档案保密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的保密措施和对档案人员的保密要求。

5.2.3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的安全保护和库房、设备管理措施。

6.档案整理质量建设

6.1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6.2归档文件齐全完整。按照机关文件归档范围收集归档。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率达到100%。正本和定稿同时归档,反映同一内容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材料同时归档。成套性文件要遵循形成规律,收集齐全,成套保存。

6.3分类科学,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性。按照档案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制定、实行统一的分类方案,并保持长期稳定。

6.4归档文件按年度分别进行整理。跨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处理方法要保持前后一致。

6.5不同类别的档案,可以以“件”或者“案卷”为保管单位进行管理。档案保管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6.6件(案卷)内文件排列有序,页号编写清晰,归档章填写齐全准确,字迹材料耐久规范。

6.7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6.8以案卷为保管单位的档案,题名拟定要确切、简练、结构完整,能准确概括卷内文件反映的时间、单位、问题。

6.9对破损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的文件和热敏纸传真件要复印后连同复印件一并归档。

6.10档案装订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方式。装订应结实整齐,不压字,不掉页,不倒页,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成册的材料不必拆掉重新装订。

6.11档案整理完毕后装盒,要填写盒脊项目和备考表,要求项目齐全、填写准确、书写整齐。

6.12采用计算机辅助方式进行档案著录,用词规范、录入标准保持一致。

6.13数据著录完毕后及时用档案专用移动硬盘备份,以防数据丢失。移动硬盘应入库保存。

6.14归档文件目录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并分类装订,一式两份,一份入库保管,一份供日常查阅使用。

7.档案统计和服务质量建设

7.1按期编制、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年报,数据统计准确,符合要求。

7.2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人、借阅时间、借阅数量、借阅卷宗、利用目的以及利用效果各项应登记齐全。

7.3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采用档案编研、陈列展览等多种形式,主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每年至少完成一项编研成果。

8.档案室建设

8.1档案库房。

8.1.1设置档案专用库房,与办公室、阅览室分开,并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和腐蚀性气源。未采取特殊处理措施的,档案库房不宜建在地下室。

8.1.2档案库房须定期清洁,做好防尘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光装置以及防虫、防霉药品。档案无丢失事故和失泄密现象发生,无霉变、褪色、尘染、水污、破损及虫蛀鼠咬现象。

8.1.3配备必要的温湿度监控调节装置。档案库房温度应保持在14℃-24℃之间,每昼夜波动范围在±2℃之间;湿度应保持在45%-60%之间,每昼夜波动范围在5%之间。

8.1.4配置足够的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装具。库房内档案柜架排列整齐,空间适度,避光通风。不同规格、不同式样的装具应归类排列,横竖成行。柜子之间的过道宽度一般在1m-1.2m之间。有窗库房的档案架(柜)排列,应与窗户垂直,以免强烈阳光照射。

8.1.5建立清晰、准确的库房存放档案位置索引或存放示意图。包括库房号、柜(箱、架)号、档案类别、年度、档案编号。

8.2工作用设备。

8.2.1配备档案专用计算机、扫描仪、不间断电源。

8.2.2配置档案管理软件以及档案专用备份移动硬盘。

9.档案信息化建设

9.1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机关信息化建设,确保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机关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9.2实现档案目录的计算机查询、管理。

9.3对保管期限在30年(含30年)以上的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实现重要档案内容的数字化管理。

9.4已归档电子文件应建立备份,并注明相应的纸质档案档号。

9.5实现已归档电子文件的全文查询。

9.6本单位局域网络内提供档案目录检索和数字化档案信息的查询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