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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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1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为做好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国务院各部门”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或者指定职能机构,作为本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其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应当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2.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情况拟定本部门、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发布施行;
3.负责履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授权或委托行使的职责;
4.具体负责办理本部门、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网的设置申请手续;
5.根据需要参与无线电台站和频率的协调工作;
6.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无线电台操作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7.负责督促和办理本部门、本系统频率占用费的缴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加强国家对无线电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下,根据各部门无线电业务的具体情况及管理工作的需要,授权或委托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部分无线电管理职权。授权或委托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正式文件或规章的形式下达,其它形式一律无效。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能得到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授权或委托:
1.认真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服从国家对无线电的统一管理;
2.有健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3.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得力;
4.管理人员政治素质好,懂技术,懂业务,懂管理;
5.具有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技术设备。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并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遇有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八条 超越《条例》规定的权限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权限的行为属于行政越权、擅权行为。对越权、擅权和其它违反《条例》的行为,除须根据《条例》规定受到相应处罚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可撤消对其的授权或委托。
第九条 国务院各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递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统计资料报表。对认真履行其职责,作出成绩的,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的文件和规定与此不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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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学习,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的竞争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事部在总结近年来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
试(简称“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贯彻“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或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相应职称外语统一
考试合格证书。
二、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标准,依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的要求确定。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今后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参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如下表:
-------------------------------------------------
| 考试等级 | A | B | C |
|------|-------------|-------------|------------|
| | 1.高教、科研、卫生、| 1.卫生、工程系列中 | 1.翻译系列中申报中|
| |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 |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 |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外 |
| 适 |术职务或其它系列中申报正 |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 |语)或其它系列申报高级专|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务者。 |业技术职务(第二外语) |
| 用 | 2.申报高级国际商务 | 2.高教、科研、卫生、|者。 |
| |师者。 |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 | 2.卫生、工程系列中|
| 范 | |术职务者。 |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
| | | 3.翻译系列中申报高 |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
| 围 | |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 |务或其它系列申报中级专业|
| | |外语)。 |技术职务者。 |
| | |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 |未分正副的系列(工程系列 | |
| | |除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 | |
| | |务或其他系列中申报副高级 | |
| | |专业技术职务者。 | |
-------------------------------------------------
三、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与人文、理工、卫生、财经4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试题主要测试参考人员阅读理解外文专业基础文献的能力。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种语言及类
别应试。
四、考试时间定于每年4月的第3个星期六上午。
五、对参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下同),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可按照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合格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本部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成绩要求(当年有效),并报我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参
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要做好驻本地区的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组织工作及考务工作。
七、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筹规划、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有关专家组织受委托负责各语种考试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及考试命题等工作。
八、考前培训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应试人员遵循自愿原则参加培训。
九、自1999年1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即行停止。各地、各部门在1998年底前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在原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十、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工作的认识,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学习外语,提高自身素质。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职称
外语统一考试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1998年7月28日

四川省云杉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委员会


四川省云杉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委员会



云杉系稀有树种,材质优良,用途极广,是国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特种用材。为了切实加强云杉的经营管理,保证国家建设用材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 己开发林区
1、凡面积在一百公顷和生长在护岸、护路等防护林中的云杉林(包括零星分散的),应一律作为种子林进行经营保护,禁止采伐。为促使其生长健壮和大量结实,在周围森林进行采伐的同时,可适量抽伐部分病腐木、老龄过熟木和站杆木等。但抽伐后,森林的树冠郁闭度不行小于零
点五;目前郁闭度尚不足零点五的云杉林,应禁止抽伐。
2、凡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成片云杉林,除由国家下达采伐任务者外,一律禁止采伐(抽伐病腐木除外)。在执行国家下达采伐任务时,林业主管部门应作出规划,严格控制,其采伐量不得大于当年木材生长量(以一个乡的范围为计算单位);各生产单位应按照批准采伐的地点、数
量和规格进行合理采伐。
3、在采云杉和其他树种的混交林时,对母树群的保留应尽先选留云杉,如遇个别云杉植株,应配留部分其他树和留成群状,以防单株风倒。
4、不论采用抽伐和主伐后的云杉林迹地,都应在六个月内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清理林场,并立即采用同样树种进行植苗更新,加强抚育,以保证森林的及时恢复。
5、为了使云杉林面积迅速扩大,严防缩小,对云杉林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均应积极采用云杉树种进行更新,并加强对该树种的采种、育苗工作;凡一切其他适合云杉生长的宜林地,亦应积极发展,以扩大云杉林面积。
6、对现有的云杉林(包括已经划拨的),各生产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规划,并采取坚决措施加以保护,以确保国家建设的长期需要。
7、对已开发林区的云杉和云杉幼林,无论是生长在大渡河、岷江、青衣江、雅砻江上游林区的粗皮云杉、青杆、紫果云杉以及生长在川南、凉山高山地带的麦吊子云杉、各木材生产单位均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并加强幼林、成林抚育和经营管理工作,以促
使其迅速生长。
二、 未开发林区 1、各专、州、县境内尚开发林区的云杉林,各级林业部门制定具体措施,严格保护;一切建筑和民用材,凡能采用其他树种(如冷、铁杉和杂木等)代替的,应一律禁止采伐和使用云杉。
2、各专、州、县和有关单位,因生产和其他特种用材需要,必须在国有林区采伐云杉林木时,不论任何单位均必须报经四川省林业厅批准并由指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划拨伐区后,始能进行采伐。
3、采伐部门必须按批准数量进行采伐,并在采伐后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林场和更新。
4、对尚未开发林区的云杉林(包括幼林),各专、州、县均均应在同级林业部门下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人员(其编制与经费,均由林业部门内部调剂解决)负责保护管理,严禁乱砍、滥伐和防止森林火灾,以确保森林的安全。
三、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办法,各专、州、县、和各木材生产企业,应根据本地区的云杉林分布等情况,制定出具体执行措施。
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6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