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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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13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自治机关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四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藏语文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拓宽使用范围,促进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也要学习藏语言文字。
第六条 自治州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全州藏语文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组织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管理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六)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七)审定自治州重要地名、机关名称、公章、牌匾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八)检查和指导全州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协调有关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七条 自治州所辖县设立藏语文工作机构,管理全县藏语文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司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等领域中,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九条 自治州制定、发布的单行法规和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文件和布告、公告等主要公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
第十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证件、公文头、会标、信封、广告等,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门牌、路标、界碑、公用设施和汽车门徽等,同时用藏汉两种文字标明。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商品名称、价格表、发票、收据等,可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
第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必须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根据行业和专业的实际需要加试藏文;在技术考核、评定中级职称时,应考者兼通藏汉两种文字的,可以免考外文。
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的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书写各类文书。
第十六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来信来访时,使用来信来访者所通晓的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汉语文或者藏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它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加设汉语文课;普通中、小学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加设藏语文课。
第十九条 自治州民族师范学校加强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培养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师资。其它专业学校或专业班、职业学校或职业班,根据专业需要,可以用藏语文教学或者加设藏语文课。
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中青年干部职工的藏语文培训工作,加强农牧民群众的藏文扫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办好藏语广播电视,逐步增加自办节目。自治机关积极创造条件,创办藏文报刊。
自治州内的书店和邮电部门要做好藏文图书、报刊等的发行、投递工作,逐步扩大藏文图书的种类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藏语文从事科研、撰写论文和著作,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地选送藏语文工作者到州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深造,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翻译工作,搞好译文的标准化、规范化。藏语文翻译工作者按国家规定评定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内的各级工作部门配备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服务行业应当有懂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应侧重于藏语文的基础研究和现代藏语新名词、新术语、科学技术用语的应用和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搜集、整理、编纂和翻译藏族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保护藏文古籍文献。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对从事藏语文教学、科研和翻译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公布施行。



199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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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闽土建〔1991〕15号《关于执行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在国家未统一规定前,可以由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时决定。

附: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摘要)
(1991年5月31日)
1.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行政划拨的土地如要转让只要经过市、县土地局批准即可。
2. 《条例》中对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没有提及,省《实施办法》中是否可以增加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的条款?



1991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

(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 1995年4月27日)

各卫生检疫局:

  《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业经卫生部、交通部联合颁发实施。现将实施电讯卫生检疫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便于电讯卫生检疫的实施和联络,各港口冠以不同的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三位数字如下:

  (一)沿海各局以A字排头,大连A001、大窑湾A002、新港(鲇鱼湾)A003、长海A004、丹东A005、太平湾A006、营口A007、鲅鱼图A008、锦州A009、秦皇岛A010、唐山A011、天津A012、石岛A013、文登A014、龙口A015、威海A016、烟台A017、青岛8、日照A019、岚山A020、上海A021、吴淞A022、金山A023、宝山A024、龙吴A025、连云港A026、宁波A027、北仑A028、镇海A029、舟山A030、沈家门A031、定海A032、海门A033、温州A034、宁德A035、福州A036、福清A037、泉州A038、石狮A039、厦门A040、漳州A041、东山A042、汕头A043、汕尾A044、惠州A045、广州A046、新港A047、蛇口A048、盐田A049、增城A050、茂名A051、湛江A052、钦州A053、北海A054、防城A055、海口A056、三亚A057、八所A058、洋浦A059、大亚湾A060、赤坎A061。

  (二)沿长江各局以C字排头,南通001、江阴C002、张家港C003、镇江C004、扬州C005、九江C006、马鞍山C007、南京C008、芜湖C009、安庆C010、铜陵C011、武汉C012、黄石C013、城陵矶C014、重庆C015。

  (三)珠江水域以Z字打头,大铲Z001、南海Z002、江门Z003、鹤山Z004、新会Z005、台平Z006、开平Z007、恩平Z008、阳江Z009、洲头嘴Z010、番禺Z011、莲花山Z012、东莞Z013、太平Z014、九州Z015、湾仔Z016、斗门Z017、佛山Z018、芳村Z019、容奇Z020、高明Z021、中山Z022、清远Z023、肇庆Z024、梧州Z025、柳州Z026、贵港Z027。

  (四)东北各局以D字排头,黑河D001、同江D002、逊克D003、佳木斯D004、哈尔滨D005、富锦D006。

  二、对新开口岸,根据口岸所在区域分别按序号排列。

  三、各卫生检疫机关对申请办理《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按照船舶卫生检查评分卡的内容实施卫生检查(船舶卫生检查评分卡附后)。

  四、持有有效的《船舶卫生证书》到达任何一个港口,该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按照《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执行,并输入电脑备查。

  五、各局在执行电讯卫生检疫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