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的法律归属及权利享有之我见/罗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18:19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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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的法律归属及权利享有之我见

罗 澍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发行的《CNNIC通讯》1999年1月记载,1998年3 月一个月内,世界上注册了17.93万个通用顶级域名,平均每天注册5977个域名,每分钟25个,这个记录正在以每月7%的速度增长,中国国内域名注册的数量,从1996年底之前累计的300多个,至1998年11月猛增到1.66万个,每月主张速度为10%。人们之所以如此青睐域名在于它具有价值。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域名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但是域名的本质是什么?它的法律归属何在?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享有怎样的权利?以及域名持有人对这种权利如何取得、行使和救济?本文就这些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域名的性质
域名的产生归根到底来源于网络的发展。网络空间中人们间相互交往不是以“人”为识别单位的,它需要为每一台联网的机器编制一特定的代码作为识别标记符。最初的代码是可以为机器直接识别的二进制代码,即由“0”和“!”组成的一系列符号。随着联网机器的增多,这种代码表现出不容易识别记忆,而且输入时容易出错等缺陷,科学家为此开发了一种程序使机器操作者输入某一种由自然语言文字组成的表识符(host name,主机名),再由机器自动转换成特定的二进制代码后执行。后来,随着“网络之网”(不同网络间的互联)的实现和TCP/IP(Transfer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协议的采用,产生了IP地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或Internet Number),即在IP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介于二进制代码与主机名间的中间环节表识符号,它以四组用“.”隔开的阿拉伯数字代表的Internet 地址,如201.115.173.88。但是IP地址不便于记忆,于是域名服务DNS(Domain Name Service)系统提供了一种映射网络地址号码的服务,将一种以容易为人所识别并记忆,且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生活中特定人的形象相联系的普通语言文字为符号,按一定规则进行组合从而使没有任何含义的数字对应为有含义的域名并提供自动映射转换。
所谓域名,根据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是指由任何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或分配的任何包括文字与数字的名称,作为互联网网络上电子地址的一部分。那么,域名到底是什么呢?有人从技术角度认为域名是Internet中解决地址对应的一种手段;有人从社会角度认为域名已成为虚拟空间的一种文化;从商业和法律角度看,域名被视为“电子商标”、商誉(good will)的一部分或一种企业名称;对网民而言,域名是他们认知网页所有人及其业务的唯一指示器;而对域名使用者来说,域名是他在往来空间的身份表识符号和人格形象的鉴别符号。以上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域名的特点或功能,但是笔者认为域名本质上是一种资源,一种空间地址资源。
Internet网络通常被视为一种虚拟空间或电子空间(cyberspace),从表面上看好象是一种没有任何限制和止境的无法捉摸的空间,但是,当这种空间被人们开发出来,并赋予特殊价值的时候,人们会深切感受到无论这种空间多么庞大,它总是有限的,至少在某一特定阶段它是有限的。这种有限一方面来自于技术手段本身的局限性,一方面来自于域名构成的有限性。目前,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的每一组由阿拉伯数字0~255中的任何一整数组成,分别对应于8位二进制代码,构成IP地址的四组数字最多为12位阿拉伯数字,它们对应于32位二进制代码,这样就可以形成近43亿的地址。也就是说,通过这种技术的应用,一种空间被人们开发出来,它主要以分化成的空间地址的形式来表现,这种地址是有限的,虽然通过技术水平的提高,我们可能会开发出更多的空间地址,但是在某一特定阶段,这种地址总是有限的。另外,我们之所以能够继续开发更多的地址是因为这种空间作为一种资源的客观存在。这种空间的分化结果和特定语言文字相结合,而这种结合所形成的正是域名,它对于该域名的持有人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持有人就会对此主张权利并排斥他人侵害。可见这些都是建立在承认域名的空间地址资源本质论基础上的。
二、域名的归属问题
网络地址资源从根本上说应该属于全人类共有,不应该归属于某一国家或组织或个人所有。但是由于一些国家或组织或个人在开发这种资源上实力雄厚,或者具有某种优势,他们能够对开发出来的资源进行管理和分配,并收取一定费用,但是这并不等于这些国家或者组织对所有的域名具有所有权。由于Internet最早起源于美国,现行Internet网络域名系统建立前,网络地址资源及其分配是由DARPA(Department of Defense`s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负责管理,当ARPANET于1990年与Internet正式分离后,NSF随即接管了域名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事务,并于1992年同NSI签订合同,将包括域名注册在内的部分域名系统管理职能转交给后者。但地址资源分配权仍由Jon Postel 生前所在的IANA控制。现行Internet域名系统的最高管理层是由设在美国的13台大型服务器构成的,承担着Internet网络中所有已注册域名的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职能。在美国政府看来,如果没有这些具有权威地位的根服务器,Internet网络域名的全球一致性就无法得到保障,从而使域名丧失其确定性,就不能发挥代表特定3联网主机的功能。为保证在其他国家政府插手之前,将Internet的管理与操纵全面置于美国控制之下,美国政府正积极推行域名系统管理“私有化”,即试图建立一个新公司(如ICANN)对DNS事务逐步全面私营化。根据目前有关协议条款的规定,即使是最具体的Internet域名系统规则的制定与运作方式的确定,都得获得美国政府或直接代表政府利益的商务部(DOC)或国家科学基金(NSF)的认可。就这样,虽然目前许多国家或地区成立了自己的域名管理机构负责从RIPE、APNIC、ARIN等机构获得IP地址资源后在本国或本地区的分配、管理事务,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处于附属机构的地位。笔者认为这一方面表明个别国家在域名方面因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而在域名的分配、管理等方面占有优越的地位,它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他国或地区;另一方面也说明互联网的本质特征也客观要求多国的积极参与,不仅需要他们加入到互联网,也需要他们积极参与域名的管理和分配事务中。另外域名的发展需要技术的不断更新,而在更新的过程中推动域名发展的从根本上说是整个人类,而不仅仅是具有某国国籍的一部分人。因此,对于本属于全人类的空间地址资源及其开发从根本上属于全人类所有。WTO现在在Internet网络和域名系统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也证明了这一点。
地址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并不意味着具体域名的当然不确定。相反,域名申请人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申请到的具体一域名,包含了申请人的创造性劳动,申请人对此应当享有独立的权利,而在域名注册全球统一的冲突性的指导下,每个注册的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唯一的,排除了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这也为申请人对域名享有独立的权利提供了可能。注册的域名不仅仅是Internet地址,还发挥着表识该网站的作用,是域名使用者在网络空间的身份标识符号和人格形象的鉴别符号。因此具体的域名归属于域名持有人。所谓具体的域名一般是指顶级域名以外的二级域名、三级域名、四级域名等。顶级域名是用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应用范围、注册国等公用信息的代码,包括ISO3166标准国家代码、专用顶级域名、通用顶级域名等,直接发挥特定标识作用,其归属于全人类共有。而二级域名、三级域名、四级域名是由域名使用者自己实际,体现了使用者特殊性,它们应该归属于各域名持有人。当然该归属应当满足特定条件。
三、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享有的权利及性质
在Internet网络已经被广泛商业化的今天,域名确已获得了超出网络计算机外部地址代码的地位,具有更加重要的功能,即作为网站的网页所有人之标识符号的功能。那么,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究竟享有什么权利?其性质何在?
谈论持有人对域名享有什么权利,离不开对域名本身性质的界定。如果认为域名是“电子商标”,那么享有的是一种类似普通商标的商标权;如果域名是“商誉的一部分”,则享有商誉权;如果域名是一种企业名称,持有人享有与企业名称权类似的权利。笔者认为域名作为空间地址资源,持有人对域名享有一种不同于以往具体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以域名权来界定。一方面,以往各种权利类型均不能很好涵盖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所享有的权利,即这种权利很难归入以往理论体系某一权利类型;另一方面,域名具有商业价值功能和识别功能双重功能,使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目前有关域名的纠纷频频出现,而理论上对域名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认识模糊,这些都客观要求对持有人的权利有明确的界定。域名的概念已被大家所接受,在此基础上规范和认可域名权也便于人们接受。
笔者认为,域名权的性质是一种限制所有权。因为它具有所有权的基本特征,但又受诸多限制,从而区别于其他所有权。
首先,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所享有的域名权是域名权人按照一定程序对网络地址资源分化结果所享有的一种所有权。一旦域名申请成功,域名权人就可以对域名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且排除了他人就相同域名进行注册和排除对该域名进行名誉减损或其他侵权行为。
其次,域名权又受许多限制。限制表现为:(1)域名作为空间地址资源区别于一般资源。一方面这种资源是无形的;一方面域名资源虽然有限,但基数较大,依目前的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该资源相对过剩,域名间的价值也相差较大。这样域名权所体现的价值或利益主要受域名构成、域名相关网站经营等因素影响或限制。(2)持有人对域名享有的权利还在于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承认与管理。因此该权利的产生、变更、灭失等会受相应机关的规定的制约或限制。(3)除持有人对域名构成能够提供相应权属证明外,域名持有人不能以具有侵犯他人正当权利的域名来对抗正当权利人。例如某域名与某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则该域名持有人不能主张域名权而对抗驰名商标权人。
四、域名权的取得、行使与救济
1.域名权的取得
域名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程序,即必须经过注册申请并经注册服务机关初步审查核准后才能够取得。根据信息部2000年11月《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其中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依《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注册服务机构在受理中文二级域名注册申请时,应按照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并按照《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完成域名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注册服务机构以联机注册、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进行域名申请。当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持有人和管理人,域名权也应运而生。在域名权取得过程中,申请人(即域名权人)应该:(1)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2)对其申请的中文域名与该中文域名有关的一切法律问题负全面责任;(3)保证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保证中文域名的注册与使用不是恶意和任何非法目的。
域名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需要支付规定的注册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维护与管理,对空间资源的利用方面的支出较少,甚至被忽略,这主要因为当资源被分配到手时,其价值较小,仍需要进一步开发。但是如果域名运行60天内未完成交费的,有关的域名将由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继受取得主要指通过转让而取得域名权。在继受取得中,需要办理相应手续并支付转让费。
2.域名权的行使
广义的域名权行使包括对域名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所谓域名的使用,按照2000年11月CNNIC通过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是指将已经注册的域名投入运行,用作网络地址的外部代码,通过网路系统的解析,引导网络用户到特定的网站或网页,它排除以身份标识、产品标识、网站及网页标识等非网络地址外部代码的方式使用域名。域名使用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善意使用,任何恶意使用域名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责任。如何判断恶意使用,法律法规上有相应参考因素,法院可考虑选择这些因素但又不局限于这些因素。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中列举了9条可考虑因素,如“该人有否通过对网站在来源、主办关系、从属关系或批准关系制造令人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或未了牟取商业收益或带有抹黑或贬损商标的意图,故意将消费者有商标所有人的网上位置转移到可能侵害商标代表的商誉的该域名之下可抵达网站的意图;”“该人是否曾经为营利目的向商标持有人或任何第三人发出过转让、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出让该域名的要约,但实际却没有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过程中对于该域名进行任何使用或设有使用该域名的意图;”。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规定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的牡丹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组成部分作域名,或以营利为牡丹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等行为均属于恶意使用行为。但是如果在收到争议通知之前,域名持有人已开始正当使用该域名或在其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与该域名相同的标记,且已因而获得相当知名度的,或域名持有人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对构成域名的标识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的,均不能认定为恶意注册与使用。
在美国域名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这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购买、出借、质押、许可、货币交换和任何其他换取对价的转让或作为对价接受的交易。对域名的交易将产生收益,这种收益权是域名权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规定“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不合理地超出其注册时支付的费用,具有营利性”,该行为属于恶意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域名权中收益权的否定,有待改进。这种规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1)否定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2)扩大了恶意使用的范围,是对域名价值和域名权收益的否定和不当限制;(3)以注册所支付的费用与转让的价格进行简单数目上的比较缺乏科学性,忽略了在域名注册后有名持有人的其他投入;(4)导致注册服务机构有权利滥用。域名作为一种有限资源,域名持有人经过合法程序持有域名并对域名下大网站或网页进行再投入,当投入产生价值或收益时,这种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我们不应当过分干预,这与恶意使用有本质的区别。
由于对域名的处分会影响域名的存在或变更,因此对域名的处分应当谨慎。域名的处分主要包括转让和注销。域名的转让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域名转让的基础是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域名转让合同。在转让中,出让人应当向注册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转让申请表,经过核准后,转让发生法律效力,即该域名权的主体发生转换,当然出让人应该保证域名权利无瑕疵,否则将承担因瑕疵而导致的损失。域名的注销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动注销或自愿注销,是指域名持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向注册服务机构提出注销申请;一是被动注销或强制注销,即基于一定法定事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域名进行强制注销。强制注销多发生在以下情形:域名注册资料中提交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域名持有人未按照规定交纳相应费用;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而要求对域名进行注销等。域名一旦被注销,其他人能否就该域名提起新的域名申请?对这个问题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其他国家实践中,通过设定保留期制度而排除了这种可能。
3.域名权的救济
域名权的救济是只当域名权受到侵害时所采用的一种不久措施。对域名的侵害方式有许多,这里主要介绍“反向域名侵夺”问题。反向域名侵夺(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是指商标权人恶意利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意在剥夺正当的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的情形。具体包括(1)被争议运的注册及使用无恶意,也没有给注册商标或其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商业竞争范围内;(2)投诉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没有提供足以使争议解决机构确信的证据来证明其当初没有注册该域名的适当理由;(3)被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笔者认为,通过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商标权人的投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但是在各种复杂的域名纠纷和多元利益主体面前,这种救济措施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该规定简化了域名纠纷种类的同时,导致对一部分人的利益保护,这实际上是对其他相关利益主体权益的漠视;一方面在救济方式上比较单一,虽然除了投诉外,我们可以请求公力救济,比如诉讼或仲裁,但是我们能否通过自力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我们又能够在什么程度上采用自力救济方式以及如何实现在域名权救济上把两种方式有机结合呢?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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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县(市)和甘井子区(不含街道)、金州区、旅顺口区、金港新区所辖区域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第三条 县(市)和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以及金港新区筹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所属民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筹委会和市民政部门的领导、指导下,具体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劳动、人事、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工商行政、税务、教育、卫生、城建、公用事业以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采取政策扶持等措施,积极为保障对象的就业、生活创造条件。
第四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家庭自我保障、政策扶持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情况等因素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
(二)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在职人员领取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退(离)休人员领取退(离)休金后,以及四个月以上未能领到且近期无望领到工资的在岗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因其他原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无业人员、失业救济期满未能重新就业的失业职工、以及未领到基本生活费下岗人员中的有劳动能力者,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应尽快提供工作岗位使其上岗,对不愿就业、不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提供的工作岗位的,不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七条 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只保障非农业户口人员,农业户口人员的救济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农村特困户救济办法执行。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养老金、退(离)休金、失业救济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特许权使用费、职工遗属生活费和继承所得;
(三)劳动收入;
(四)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及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志愿兵,在超出部队支出生活费时间后因组织原因仍未安排工作的,等待安置就业期间,本人按无收入计算;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只计算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收入;四个月以上不能领到工资的在岗人员的收入,按照最低
工资下浮25%计算;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收入,按照有劳动能力人员收入标准的相应比例计算,但实际收入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第十条 赡养费、扶(抚)养费,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赡养费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居住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总数,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每个扶(抚)养对象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
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收入的50%。

第四章 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申请保障金,由户主或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报审件后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又予以批准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领取保障金的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凭《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或者户主身份证,按月到指定地点领取保障金,保障金数额按其家庭成员上3个月人均月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保障对象原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按原救济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领取保障金人员的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到申领机关办理调整或停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在岗人员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内的工资补发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要主动返还已领取的保障金。
第十四条 领取保障金人员户籍迁移的,应到迁出、迁入地申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保障资金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定期拨付,专户管理,保证使用,年终决算。不足部分可通过社会保障基金(不含社会保险基金)、扶贫基金等稳定的资金渠
道自筹解决,并列入专帐管理。市属企事业单位困难职工较多,财政较困难的县(市)、区,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档案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章 保障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领取保障金人员名单和应领取的保障金数额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领取保障金人员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停发保障金并收回《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并输入微机,实行两级联网,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保障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取保障金的人员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保障金,以及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或多领保障金的,由发放部门追回其领取或者多领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5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实施细则》等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实施细则》等规定的通知

浙教基〔2009〕5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普通高中会考管理,维护普通高中会考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坚持并完善普通高中会考制度的意见》(浙教基〔2006〕24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办基〔2008〕79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实施细则》、《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守则与工作职责》、《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普通高中会考工作的正常实施,推进高中会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坚持并完善普通高中会考制度的意见》(浙教基〔2006〕24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办基〔2008〕7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以下简称“高中会考”)。各地会考管理部门制定的高中会考管理各项规定必须符合本细则。
第三条 高中会考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各级会考管理部门及考点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保密规定》和《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各项规定,确保机密安全。
第四条 参加高中会考的考生和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省、市、县(市、区)会考办公室(以下简称“会考办”)工作人员;命(审)题、阅卷教师及管理人员;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巡视员以及其他考务人员;试卷印刷、运送、保管人员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报名
第五条 高中会考的准考证号即为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辅号。凡在“浙江省中小学及幼儿园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中注册获得普通高中学籍的所有在校学生都应参加高中会考,未获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高中会考。
第六条 高中会考采用集体报名形式。普通高中学生应在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在籍学生报名,借读的学生必须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会考,不得在借读学校参加会考。
报名时间为每年11月和4月的第2周。学校应在10月底和3月底前核对好考籍变更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报名工作。报名时,学生应按文件规定交纳考试费。
第七条 高中会考准考证编码办法见“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准考证编码方法”。
学生准考证号一经确定,如学籍没有变更,一直使用到高中毕业。凡符合学籍管理规定新增考生的准考证号,在相应年级的准考证号的尾号后继续编排,不得填补空号。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空号,不再启用。考生参加补考,仍使用原准考证号。
第八条 会考报名在“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会考管理系统”)中进行。学校按照会考管理系统设定的工作流程,从“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入考生基本信息、检查考籍(学籍)变更情况,选择报考科目、填报“普通高中会考报考信息表”、“普通高中会考考籍变更表”、“普通高中会考报名简况表”、“高中会考试卷预订单”。
第九条 高中会考《准考证》可以通过“会考管理系统”打印。《准考证》在考前发给学生,考后由考点统一收齐保管,直到学生毕业。
第十条 在报名工作结束一周内,各县(市、区)会考办通过“会考管理系统”汇总各考点报考情况,做好检查复核统计工作,及时做好高中会考考生信息库、考籍变更表、报名简况表、试卷预订单等材料报送工作。各市会考办应在报名工作结束两周内,将上述各类表格资料报送到省会考办。

第三章 命 题
第十一条 高中会考命题工作由省会考办统一组织。省会考办每年依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制定并公布《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标准》,并针对我省实际使用的教科书版本,组织编写各学科的《普通高中会考导引》。《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标准》是高中会考命题的依据,试题质量评价的依据,也是学生会考复习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省会考办每年按照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在全省范围内物色骨干教师和教研员参加高中会考命(审)题工作。
命题人员资格:(1)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组织纪律观念强,能严守国家机密。(2)业务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有较丰富的命题和教学经验。(3)本人没有直系亲属在普通高中相应年级就读。(4)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与每个命(审)题人员签订保密合约,并由公证处进行保密公证。命(审)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合约和保密纪律,凡违反保密合约造成泄密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高中会考命题应按照水平考试的性质,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严格遵照《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标准》的内容与要求,努力体现高中新课程改革理念,体现考试评价改革的方向。严格控制考试难度,试卷难度应控制在0.75左右,试题难度分布比例合理,起点适当,梯度适宜。
试卷既要全面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又要加强试题与社会、学生生活的联系,特别要重视在具体情景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试卷应充分发掘试题内涵的教育意义,体现时代性和人文性,注意结合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以引导学生关注国家、关注人类的命运。试题应强调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强调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协调发展的现代意识。

第四章 考点管理与试场设置
第十五条 高中会考考点管理由各市、县(市、区)会考办负责。高中会考考点原则上以校为单位设置,学生在本校参加会考。如该校以往考试纪律差,或者学生人数不足4个标准试场,应安排到附近的考点参加会考。
第十六条 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监考人员由县(市、区)会考办统一聘任。各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1至2名,巡视员2名。每个试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其中至少有一人是外校教师,相应班级的班主任、本校相关学科的任课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会考的教师均应回避。每个考点应配备若干场外考务工作人员,协助主考维护考点秩序,处理应急事项。
第十七条 考前,县(市、区)会考办要召开主考、副主考、巡视员会议,进行思想动员,布置会考实施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与任务。
考点要认真组织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人员进行考务培训,组织学习高中会考实施程序及指令、违规处理规定、监考人员职责、考生守则等,熟悉试卷分发、卷首填涂、缺考卷处理、答卷Ⅱ的装订密封等项要求。考点要组织全体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和答题培训,学习“考生守则”、“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等规定,明确答题方法和要求,做好学生填涂答卷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各考点校门上方应悬挂“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点”的横幅,在考点门口的醒目处张贴“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考试日程表”、“考生守则”、“监考人员工作职责”、“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等材料,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试卷保密室。在考务办公室准备好蓝(黑)墨水、垫板、胶水、草稿纸、剪刀、信封(装手机用)、装订用的夹子、锥子、针、线等用品。
考前一天,考点要布置好考点和试场,检查考点广播线路、通信设备、供电照明设备,清理试场内可能与考试有关的黑板报、宣传栏、讲义资料等,组织监考人员和学生熟悉试场,并预先制定防范措施和处理方法。
第二十条 试场要求宽敞明亮,光线充足,整洁、卫生、安静。试场内桌椅平整、清洁。草稿纸、蓝黑墨水等物品准备齐全。
试场门口要张贴“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试场标贴”,标明“第×试场”、“准考证起讫号”等标志。在课桌左上角依次贴好考生标签(从会考管理系统中打印);在试场讲台上备有考生座位表,注明空号(空号不排课桌),以便监考人员如实记载试卷袋面各栏目和检查核对考生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个试场30人,考生座位必须实行单人、单桌、单行。考生座位安排和答卷分发必须采用(6×6×6×6×6)、(8×8×7×7)、(8×7×7×8)三种形式,A、B表示答卷类型,1,2,3,……30表示考生准考证号顺序和座位号,示意图如下:




1. 6×6×6×6×6形式:

A 1 B 12 A 13 B 24 A 25
B 2 A 11 B 14 A 23 B 26
A 3 B 10 A 15 B 22 A 27
B 4 A 9 B 16 A 21 B 28
A 5 B 8 A 17 B 20 A 29
B 6 A 7 B 18 A 19 B 30

2.8×8×7×7形式
A 1 B 16 A 17 B 30
B 2 A 15 B 18 A 29
A 3 B 14 A 19 B 28
B 4 A 13 B 20 A 27
A 5 B 12 A 21 B 26

B 6 A 11 B 22 A 25
A 7 B 10 A 23 B 24
B 8 A 9

3.8×7×7×8形式
A 1 B 30
B 2 A 15 B 16 A 29
A 3 B 14 A 17 B 28
B 4 A 13 B 18 A 27
A 5 B 12 A 19 B 26
B 6 A 11 B 20 A 25
A 7 B 10 A 21 B 24
B 8 A 9 B 22 A 23


第二十二条 考点应在规定时间,派两名工作人员按照“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守则”的要求,领取、运输、保管会考试卷。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报到领卷
考前40分钟(首场45分钟),主考、副主考、巡视员、考务人员报到,领取试卷,核对科目、袋数、检查封条,清点备用卷。
考前30分钟(首场35分钟),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报到,佩戴好监考证,统一将手机关机或设置震动状态装入写有姓名的信封内交考务组长保存。两名监考人员一起领取试卷和草稿纸,核对试卷的科目、袋数,确认无误后签收。
第二十四条 考前工作
1.试场检查:考前20分钟(首场25分钟),监考人员进入试场,在黑板上书写本场考试科目、时间、提醒语等内容。
2.考生进场:考前15分钟(首场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试场,对号入座,并把《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考生进场时,除携带允许的必备文具外,其它物件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严禁携带手机等进场。首场考试,考点统一广播宣读“考生守则”,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分发答卷Ⅰ和草稿纸,并核对答卷ⅠA型、B型的分发是否正确,严防前后左右相邻出现同类型答卷Ⅰ。分发完毕,提醒考生在答卷Ⅰ规定位置上,用蓝、黑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写上姓名、准考证号,用铅笔(2B)填涂准考证号、学科。在草稿纸上写上姓名。
3.启封试卷:考前10分钟(由广播统一指令),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核对检查试卷科目、份数、并在黑板上书写本场考试试卷的张数和页数。若有问题,立即报告主考处理,并作好异常情况记录,将袋内检验员工号标签粘贴附上。
4.分发试卷。考前5分钟(由广播统一指令),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和答卷Ⅱ。分发完毕,监考人员应及时提醒考生核对科目、试卷页数,检查有无空白页、缺页。如有问题,立即报告主考妥善处理。提醒考生在答卷Ⅱ的规定位置上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过程
1.考生答卷:考生在考试开始铃声响后方可答卷。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禁止入场,作缺考处理(英语听力测试开始,考生暂停进场,待听力测试结束后5分钟内进入试场)。开考30分钟后才准离开试场,提前离开按考试违规处理。
2.巡回检查:开考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必须认真仔细地巡回检查,逐个检查考生与《准考证》上照片是否相符,以防冒名顶替;检查考生卷首的填涂情况,如有遗漏或错误,应当场要求考生补填或改正。
3.缺考处理:开考15分钟后,监考人员填写缺考答卷上的准考证号、姓名、座位号,填涂答卷Ⅰ的缺考考号、学科及缺考标记。考务人员根据“试场编排表”核查各试场人数,记录考生的缺考情况,在答卷Ⅱ指定位置加盖“缺考”、“空白”章。
4.试场巡视:开考后,考点主考、巡视员等考务工作人员要巡视各试场,了解施考情况,及时处理偶发事件。
5.试卷袋面记录:监考人员处理好缺考试卷后,在试卷袋面与答卷Ⅰ袋面上填写县(市、区)、考点、科目、准考证起讫号(起始号用12位数表示、结束号用末4位数表示)、实考人数、缺考、空号号码。两名监考人员交叉复核袋面记录。
6.严肃考纪: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工作职责”,严守考场纪律,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与本场考试无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试场,不得在试场附近逗留、观望和说笑。
在考试期间,严禁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场。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主考,如实记入《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由考点主考按规定作出处理。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考试结束铃声响,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放好试卷。监考人员按顺序收卷,收卷结束后,组织考生有序离场,防止考生作弊或带走试卷。
第二十六条 收卷与装订
1.收卷:监考人员在收集答卷时应严格按准考证号、座位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序,除空号外不得跳号、漏号。校核答卷份数,防止漏收答卷,检查有无缺损,收齐试卷和草稿纸后两人共同送考点考务办验收入封。试卷和草稿纸由学校集中封存,直至考生成绩公布无疑后再行处理。
2.清理试场:监考人员离开试场前必须清场,检查有无答卷、试卷、草稿纸遗留在场内。
3.验收封装:考点考务人员应仔细检查验收各试场答卷,复核完毕,答卷Ⅰ直接装袋密封,答卷Ⅱ装订装袋密封。装订答卷Ⅱ时,切勿倒装或暴露考生信息,切勿将答卷Ⅰ、Ⅱ混装。监考人员、复核人员都必须在答卷封装袋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回卷:各考点应分学科、按试场顺序从小到大分别捆扎答卷袋,连同备用卷、《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和《巡视纪要》及时报送县(市、区)会考办。回卷前,考点必须在“会考管理系统”中登记好缺考信息,逐级上报。回卷时将打印好的缺考登记表上交会考办。
各县(市、区)会考办将考点报送各类答卷、材料分别整理,在规定时间内送到市会考办。市会考办应及时将答卷Ⅰ送到省会考办。

第六章 阅卷与数据录入
第二十八条 阅卷工作由省会考办统一领导。阅卷期间省会考办安排专人值班,协调各市做好阅卷工作。
第二十九条 答卷Ⅰ由省会考办统一组织电脑阅卷,阅卷前应组织阅卷人员操作培训,明确阅卷要求,掌握操作规程,强调工作纪律。每张答卷Ⅰ必须由电脑阅读两遍,校核前后两次的答题信息,防止电脑信息采集错误。电脑评分前,应先仔细核对提前输入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然后组织试评,对试评结果进行人工核查,核查准确无误,方可组织大规模电脑评分工作。
第三十条 授权各市会考办组织答卷Ⅱ阅卷。各市应成立高中会考阅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教育局分管局长任组长,市会考办主任任副组长,教研室、基教处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学科阅卷组、试卷保管组和后勤组。
第三十一条 答卷Ⅱ阅卷组设学科组长、副组长。聘请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好、身体健康、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相应学科专任教师参加阅卷。
第三十二条 答卷Ⅱ阅卷准备
1.阅卷前,试卷保管组拆封答卷封条,在规定位置,用密码编上“阅卷号”。
2.后勤组应准备好阅卷用品,如圆珠笔、草稿纸等,妥善安排好阅卷场地。
3.阅卷前,阅卷领导小组应组织召开各学科阅卷组长会议,统一思想,明确阅卷要求。
4.开始阅卷时,要组织全体阅卷人员学习《阅卷工作守则》,进行阅卷纪律教育。学科阅卷组应组织阅卷教师学习、研究试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统一认识。如有疑问或不同意见,应及时向省会考办报告、请示。
第三十三条 答卷Ⅱ阅卷流程
1.阅卷实行题组责任制。学科组下设分题组,采用流水作业法。先组织试阅,然后再全面展开。
2.阅卷使用红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批阅每大题前面一律注明得分,并在每小题错误处下面划一横线,在封包纸上和题首得分栏内签名。改动分数必须在改动处签上姓名。
3.每个题组应指定专人进行复评。复评人应认真仔细复核阅卷情况,发现问题,应与原阅卷人共同商议,若有改动,要共同签名。每本试卷复查结束,复评人在封包纸上签名。
4.阅卷过程中,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特殊情况,应由阅卷组长立即送试卷保管组处理,并作好记录。如发现雷同卷、答卷字迹不一致等异常情况,记入《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提交阅卷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5.每个学科阅卷组应指定专人对阅卷进行抽查复评,及时调整阅卷宽严情况、纠正错评或记分错误。
6.阅卷和复查时,如发现考生有舞弊的迹象,必须及时报告阅卷组长和阅卷负责人,由阅卷人、复核人、阅卷组长一起在试卷密封的情况下作好雷同卷认定工作,并将情况记录在《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中。事后由市会考办根据《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7.抽查复评结束方可结分。结分前应先检查卷首分与题分栏是否一致,填写是否准确清楚,如发现漏评、漏登、错登、字迹难以辨认等现象,应通过原阅卷组长予以更正并签名。
结分后必须认真复核结分情况,如有问题,结分人与复核人应一起更正并签名。
8.阅卷过程中,如发现阅卷教师有违规或舞弊行为,应及时组织调查,一经查实,按《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9.各学科阅卷组应随时记录考生答题情况,阅卷结束后进行综合分析,并在两周内把学科试卷分析报告送省会考办。
第三十四条 试卷保管、收发
1.试卷保管组负责试卷的保管、收发工作,试卷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试卷保管人员守则》。
2.每次领送或回收试卷,必须清点数量。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双方需验收签名。
3.阅卷时,试卷应在每天上、下午工作结束时收回,清点无误后集中保管。阅卷、登分工作结束后,集中整理捆扎试卷,放入专室、专柜,以备复查。
第三十五条 答卷Ⅱ卷阅完成后,由各市会考办负责答卷Ⅱ登分录入工作。录入可以在“会考管理系统”中直接录入,也可以在“会考管理系统”中下载主观分录入模块,采用规定格式,在系统外录入,然后导入会考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主观分录入前,各市应仔细核对考生人数,对照《高中会考考籍变更表》,核实转入、转出(“++”)、缺考(“- -”)的考生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主观分录入应由2名录入人员为一组交叉录入2遍,经电脑自动校对,核实异常成绩。
各学科分数全部校对正确后,按年级合库,由电脑检查考生各科答卷Ⅱ分数,如发现学科成绩不全,空号与缺考标记不一致,或者成绩为零的,提交考务人员核查答卷后再确认修改。
第三十八条 录入完毕核查无误后,各市应及时拷贝会考数据文件,刻录光盘(一式两份),贴好标签,标注文件名,做好会考数据备份和存档工作。
做好备份与存档工作后,通过“高中会考管理系统”上报到省会考办。

第七章 等第评定与统计分析
第三十九条 省会考办全面负责高中会考等第评定工作,免考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免考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校的会考。
第四十条 高中会考成绩采用等第制,等第分为A、B、C、E四级,分别表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各等比例控制如下:A等约占20%左右,B等约占30%左右,A等和B等比例总体控制在50%—55%之间,E等控制在5%左右。
补考成绩由市会考办提出各科及格分数线,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转换成等第P或E,报省会考办确认。
第四十一条 省会考办根据各市报送的答卷Ⅱ分数,与省统一阅卷的答卷Ⅰ分数进行合成,产生会考原始分数。省会考办按预定等第比例,根据考生原始分数的百分位数,从高到低评定会考等第。
第四十二条 成绩评定结束后,由省会考办统一公布高中会考成绩等第(不公布原始分数),导入浙江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系统,上传浙江教研网和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便于查询。
第四十三条 成绩公布的同时,省会考办将及时做好数据统计与分析,编制《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成绩报告》,提供给各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参加高中会考的学校,充分发挥高中会考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导向功能。
第四十四条 每年会考结束,省会考办按一定程序,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答卷,进行试卷抽样分析,并将抽样分析结果提交命题组,评价试卷质量,改进命题工作。
第四十五条 所有数据处理结束后,省会考办将当年会考学科成绩导入高中会考成绩数据库,并导入浙江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系统,并按年级以市为单位刻录光盘备份(一式两份),贴好标签,写上文件名、备份日期后存档。

第八章 成绩管理与证书发放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参加所有必考科目的会考,且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一门,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高中会考成绩将记入毕业生档案,作为升学、入伍、就业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七条 学生省内转学,只要办妥省内转学手续,由电子学籍系统中完成档案迁移过程。
学生转学到外省、出国等情况,学生或委托代理人可凭会考证书、准考证或者学校在会考管理系统中开具会考介绍信,到省会考办开具高中会考成绩证明。
外省转入的学生,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确认学籍后,由转入学校按规定编排会考准考证号,报县、市、省会考办建立会考档案,由省会考办确认其会考成绩。转入的学生如具有原省级考试机构盖章的成绩证明,转入时对我省已经会考过的科目成绩等第予以确认,我省尚未会考过的科目仍需参加会考;若学生转出省份无省级会考,只有市、县级考试机构或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需经转入学校确认(转入学校也可进行重新测试认定)并出具成绩证明,对我省已经会考过的科目,其成绩在及格及以上时确认为C等(若学生想获得更好的会考成绩,在校期间可参加我省相应科目的会考),成绩不及格的确认为E并应参加我省的补考。部分省采用合科考试,学生转入我省时,凭成绩证明,按我省的会考科目确认相应的等第。
第四十八条 学生留级或休学后复学,已会考科目的成绩有效,并允许学生参加所在年级会考(成绩以考得好的一次为准)。高中学生提前应征入伍,必须在当年按省教育厅(浙教办基〔2009〕5号)通知办理会考成绩确认手续。
第四十九条 考生在普通高中阶段参加了相关科目的会考后,在毕业年份的5月份由省会考办颁发《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考试实施程序及指令》附后。

序号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1 考前40分钟:
(首场考前45分钟) 1.主考、副主考、巡视员、考务组长佩证上岗。
2.考务组长去保密室领取试卷,办理签收手续。
3.主考、巡视员核对科目、袋数,检查试卷密封签,清点备用卷。
4.考务组长在试卷袋上编写试场号。
2 考前30分钟
(首场考前35分钟) 1.监考人员甲、乙到考务办公室报到,接受主考指示。
2.监考人员统一将手机关机或关至振动状态装入写有姓名的信封内交考务组长统一保存。
3.监考人员签领试卷(包括试卷、答卷I、草稿纸),核对科目,检查密封条。
3 考前20分钟
(首场考前25分钟) 1.监考人员甲、乙佩证随带签领的试卷及考试用品等一起进入试场。
2.监考人员甲在讲台守护试卷。
3.监考人员乙做好考生入场的准备工作(包括在黑板上书写本场考试科目、时间、严禁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试场的提醒语)
4 考前15分钟
(第一场考试提前至考前20分钟)
(打铃) 1.考生进场前将随身携带的书包等物品摆放在试场门口的空桌上(事前教育不要摆放贵重物品)。
2.监考人员甲在讲台前守护试卷。
3.监考人员乙在试场门口(试场后门关闭)逐个进行考生本人与《准考证》核对,同时阻止考生将其他违禁物品带入试场。
4.考生入场坐定后,监考人员甲宣读“指令A”。监考人员乙分发答卷I、草稿纸。 指令A:请大家把《准考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严禁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携带进场
广播指令(第一场考试):(广播宣读《考生守则》)
5 考前10分钟
(广播指令) 1.监考人员甲当众启封试卷袋,核对试卷科目是否与当场考试科目相符,核对试卷份数,并检查试卷印刷质量有无破卷、缺页、漏印、重印,袋内封条、密封纸是否齐全,如有问题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及时处理,并做好“异常情况”记录。监考人员乙在黑板上补充板书:本场考试试卷张数和页数。
2.监考人员甲宣读“指令B”。 监考人员乙逐个检查考生答卷I上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填涂是否正确。 广播指令:请各试场监考人员启封试卷,检查试卷。
指令B:现在开始填、涂答卷I上的姓名、准考证号。请考生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在答卷I上规定的地方写上你的姓名(稍候);在“准考证号”栏空格内用阿拉伯数字填上自己的准考证号(稍候);用2B或HB铅笔涂黑相应的数字;在“科目代号”栏内把××科右边的方框涂黑(稍候);填涂好后请仔细检查;检查无误后,请放下笔。
6 考前5分钟
(广播指令) 1.监考人员甲分发试卷、答卷II。
监考人员乙在台前密切注视试场情况。
2.分发完毕,监考人员甲宣读“指令C”。监考人员乙逐个检查考生答卷II上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填写是否正确。 广播指令:请各试场监考人员开始分发试卷。
指令C:这是××科考试,请检查一下你的试卷是不是××科,这科共有×张×页,请清点。若发现缺页或试题漏印,字迹不清或破损等,请及时举手报告。在答卷II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稍候)。填好后请仔细检查,开考铃声响后才能动笔答题。
7 开始考试
(打铃) 1.开考铃响,监考人员甲宣读“指令D”,并在前台监视,注视全场。
2.监考人员乙再次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座位号,注意考生与准考证上照片是否相符,检查考生答卷I、卷II的卷首填涂是否正确。 指令D:
现在开始答题。
8 开考15分钟 1.迟到的考生禁止入场。
2.监考人员乙在缺考答卷I、II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在答卷I上涂黑缺考标记、学科标记和准考证号对应数字。
3.两名考务人员一起进入有缺考考生的试场,并在缺考答卷II上盖“缺考”印。
4.监考人员逐项填写试卷袋面上各栏目,填清楚本试场起讫考号、缺考人数及其考号、空号人数及其考号,然后签上两名监考人员姓名。
9 开考30分钟后 如有考生终止考试,经检查答卷I、答卷II、试卷、草稿纸齐全后并按顺序反扣在桌上,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试场。

10 开始

结束 1.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工作职责》,严肃试场纪律,监考人员一名在场前,一名在场后,分别监视整个试场。如有考生违反《考生守则》,应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劝阻、警告,并把情况及时报告主考,作出相应处理,并如实详细记入《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
2.主考、巡视员不定时巡视试场,检查监考人员工作情况,及时处理偶发事件。
3.每层楼面设立一位场外监考人员(可由试卷验收检查人员兼任)。如监考人员有特殊情况离开试场(如陪同考生上厕所等),则进场代理监考(考试开始后的30分钟内,监考人员不能进出试场)。
4.考试期间,除监考和考务人员(必须佩证)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试场,不得在试场附近逗留、观望、说笑。
11 考试结束
前15分钟 1.监考人员甲提醒考生掌握时间,宣读“指令E”;
2.监考人员乙检查考生答卷I是否已将答案涂上。 指令E: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注意掌握时间。并检查是否将客观题答案填涂到答卷I上。
12 考试结束
(打铃) 1.监考人员甲宣读“指令F”;维护秩序;
2.监考人员乙逐个验收考生答卷,分步骤三收:
一收答卷Ⅰ、答卷Ⅱ;二收试卷,三收草稿纸;
3.三收完毕,清点无误后,监考人员甲宣读“指令G”;
4.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试场;
5.清查试场,关窗锁门;
6.两名监考人员一起携带答卷、试卷、草稿纸等同时到考务办公室进行验收、装订、密封。 指令F:本场考试结束,请立即放下笔。如果继续答题,将作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现在请大家整理好自己的答卷:把答卷Ⅰ放在最上面,下面依次是答卷Ⅱ、试卷,最下面放草稿纸。整理好后坐在自己的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
指令G:请带好自己的物品离开试场。
13 验收装订 监考人员整理好答卷,请验收人员验收并装订 1.验收人员必须依次检查答卷的份数是否正确、答卷是否按考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答卷叠放是否正确,防止倒装、反装。
2.答卷I单独装入原袋密封。
3.答卷II必须叠放整齐,包上密封纸,密封纸的装订线与答卷II的装订线对齐,再按密封纸上规定针脚孔用订书机或白色线装订,注意不要让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露出,装订后一定要由验收人员再次逐张检查验收,检查答卷是否叠放整齐,密封线是否对齐,如发现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重新装订。
4.在装订线上贴上封条,然后再装入试卷袋内进行密封。
5.验收人员必须检查试卷袋面相应栏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并签名。
6.将答卷密封袋交主考验收。监考人员将装封好的答卷试卷袋交给主考,主考逐袋检查密封情况,试卷袋面填写有无漏填等情况,无误后按试场号顺序整理成捆,和试卷、草稿纸一起存放在保密室或将答卷袋交县(市、区)会考办接收人员。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守则与工作职责

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考务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必须在进场铃声响后凭准考证有序进入试场,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迟到15分钟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
三、考生除携带2B铅笔、蓝、黑墨水钢笔、圆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及毛巾、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微型耳机)、计算器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走出试场。交卷走出试场后,不准再进入试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五、考生必须在规定的区域书写、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必须在答卷密封线外或规定的区域答题,其他地方不准涂写任何标记。在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六、答卷I必须用2B铅笔填涂,用圆珠笔、钢笔等其他笔填涂无效。答卷II必须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用其它颜色的笔或铅笔书写无效(用铅笔作图除外)。
七、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喧哗、吵闹;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考场内不准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不准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带出试场。
八、遇试卷、答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可举手询问;但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整理好自己的答卷、试卷、草稿纸等,按监考人员指令有序退出试场,不得在试场逗留。

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守则
一、试卷运送须专人专车。车况良好,运送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二、试卷必须存放在专用保密室内,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值班人员由两名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保密室、保密柜钥匙由两名值班人员分别掌管。
三、保密期内,谢绝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管室。严禁在试卷保管室内进行会客、抽烟、喝酒、文娱活动,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污损。
四、严格履行试卷分发与接收签名手续,认真清理并核对试卷的科目和数量。
五、严守纪律,保守机密,严禁查询、透露考生成绩或涂改试题答案和考生分数。

阅卷人员守则
一、阅卷人员要严守阅卷纪律,保守机密。
二、阅卷必须采用流水作业,由专人进行阅卷复查。
三、试卷不准带出阅卷室,不得在阅卷处会客,阅卷情况不得外传。不得私自进入试卷保管室,不准撬、揭密封区,不准查询考生的分数。
四、阅卷一律使用红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使用规范的阅卷符号,在规定的地方填写得分、签名。
五、如发现试卷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立即提交阅卷管理人员处理。

数据录入人员守则
一、录入人员应严格按计算机录入程序操作,分别录入两遍,录入完毕,必须登记签名。
二、严禁涂改试卷(登分表)分数,遇到异常情况,必须提交会考管理人员处理,严禁自行处理。
三、严守纪律,保守机密。考生卷面分数不得外传,试卷(登分表)不得随便乱丢,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录入机房。
四、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领发试卷(登分表)要签名,午间休息与下班时,试卷(登分表)必须统一交还保密室,由保管人员保管。
五、每天录入数据库文件必须及时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试场的考试,严格按考试实施程序操作,维护考试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两名监考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同时进入试场,做好考生入场准备工作。核查考生的《准考证》,组织考生有序入场。
三、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不得将移动电话、寻呼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试场。
四、监考人员应及时核对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五、监考人员应按照规定处理缺考试卷,协助考务人员在缺考答卷指定位置盖好“缺考”章,如实记录考试情况。
六、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考生提出的试卷印刷问题,对试卷、试题的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
七、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聊天、抄题、答题,不得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八、除主考、副主考、考务人员、巡视员外,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进入试场。
九、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考生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如发现考生有舞弊行为,应及时掌握证据、提出警告并报告考点主考进行处理,如实记入《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
十、监考人员应按规定收齐考生的答卷、试卷和草稿纸,负责填写答卷袋封面各项内容。
十一、每场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应及时检查、清理试场,同时离开试场到考务办公室验收装订答卷。

巡视员工作职责
一、巡视员主要协助市、县会考办公室组织考试,检查考点考风考纪,督促各类人员履行职责。
二、巡视员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熟悉考试实施程序、考生守则、监考人员工作职责,模范执行考试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三、巡视员应在开考前一天到达考点,认真检查考点的考务工作,检查试卷保管保密情况,保证考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巡视期间,巡视员应佩戴好“巡视证”,随时查看试场情况,协助考点主考处理考试期间的偶发事件及违纪事件,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区)会考办公室。
五、备用卷的启用由巡视员负责。巡视员应认真做好备用卷启封、分发、调换工作,并在备用卷袋上填好情况说明。
六、巡视工作结束,巡视员应认真填写《巡视纪要》的各栏内容,及时上交有关材料和巡视报告。
主考、副主考工作职责
一、主考是考点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全面负责考点的各项工作。
二、主考负责选聘考点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设立考点办公室,检查和落实考点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
三、主考应组织本考点人员考风考纪教育和考务培训,学习会考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考试实施程序等各项考务工作要求。
四、主考应随时掌握考点施考情况,处理各类违规作弊事件和偶发事件,及时终止违规考生的考试和违规监考(考务)人员的工作,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县(市、区)会考办公室。
五、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用备用卷,主考应协同巡视员做好备用卷启用工作。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主考应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复核无误后签收,并派专人送到保密室。会考结束,准时送交县(市、区)会考办公室。
七、主考应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生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县(市、区)会考办公室。

会考办公室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有关高中会考工作的文件精神,落实高中会考各项政策和规定。
二、认真做好会考组织宣传工作,抓好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好考点考务人员的考前培训。
三、严密组织,严明纪律,从严治考,严格执行会考的各项操作规程,指导、检查、督促考点完成会考工作。
四、认真做好报名、施考、试卷接送与保管等工作,安排好会考的值班与巡视,确保会考工作顺利进行。
五、认真调查处理各类偶发事件,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上一级会考办公室汇报。
六、认真填写、汇总、校核、上报各类会考表格材料,按时发放准考证和会考证书,做好考试档案的整理工作。
七、组织好会考试卷的批阅、成绩的录入工作,确保录入数据的正确性,做好阅卷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及时向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会考工作,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关系,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九、随时解答考点、考生的疑问,按时发布会考成绩和会考信息。
十、积极开展会考调研和课题研究活动,做好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年度总结材料。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简称“会考”)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会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
第三条 参加会考的考生(简称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实施细则》,抵制一切违反会考管理规定的言行。
第四条 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会考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合法、公开、公平、适当。
第五条 各设区市高中会考办公室(以下简称会考办)具体负责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工作,省会考办负责对全省会考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工作进行监察。
第六条 各级会考办公室应提前制定重大事件的应急方案。高中会考期间,一旦发生重大作弊或泄密事件,在第一时间逐级报告给省教育厅和省教育纪工委,会同当地教育、公安、司法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采取有效措施查实情况。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大声喧哗、闹事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试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试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密封区外填写自己姓名、校名、准考证号或其他暗示性标记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考试违纪的考生,相应科目的会考成绩下降一个等第,原始分数记为所降至等第的下限临界值。
第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通信设备进入试场,或者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八)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策划或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十)有违纪行为而不服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记为E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九条 各级会考办、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试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现象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经查实的;
(三)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试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四)其他应认定的作弊行为。
对此类考试作弊,相关考生相应科目考试成绩记为E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十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试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试场、阅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如有此类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学科考试,相应科目考试成绩记为E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如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会考违规、作弊,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如在校学生组织集体作弊、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所在学校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取证:监考人员应及时做好对违规考生的取证工作,涉及违规的物品(如携带的有关材料、作弊工具等)应予以收缴。
(二)填表:监考人员填写《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考生违规事实。
(三)签字:监考人员将填写完整的《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在考生离场前交考生确认签名后收回。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后,提交考点主考审核并签名。
(四)审核处理:市、县(市、区)会考办根据《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违规处理规定》,确定违规性质(违纪、作弊),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后逐级上报省会考办(如有可附的佐证材料的,应附上)。
(五)省会考办核准各地报送的处理意见,正式下达《高中会考考生违规处理通知书》,由各级会考办公室逐级下发,通知违规考生。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监考过程中迟到、不佩戴监考证、看书报、吸烟、打瞌睡、随意离开考场、使用各种通讯设备的;
(三)擅自提前或延长考生答卷时间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材料带出试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阅卷、登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结分误差较多的;
(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试场出现雷同卷、试卷装订出现倒装、试卷密封不严、试卷遗失等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监考、阅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有违纪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市或县(市、区)会考办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伪造考试档案,为他人骗取考籍、成绩档案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案、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调换或涂改考生答卷,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的;
(六)对考生违规行为知情不报、庇护掩盖的;
(七)阅卷过程中擅自揭封、查询考生分数,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阅卷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会考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五年内不得参与职称晋升、先进评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弊所涉及考生会考成绩记为E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泄密事故论处:
(一)试卷传送、保管环节中违反《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保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试卷泄密的;
(二)在试卷保密期内,擅自拆封试卷(包括备用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的;
(三)窃取、损毁试卷(包括备用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的;
(四)用其他行为致使试卷泄密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事故论处:
(一)漏收、漏订或遗失考生答卷的;
(二)遗失会考重要材料的;
(三)命题、印卷有重大差错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集体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渎职行为的。
第十七条 发生泄密事件、重大事故的考点,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考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五年内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职称晋升、先进荣誉评比,考点不得参与等级学校评定及各类先进荣誉评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设立高中会考违规事件举报信箱,地址为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电话号码为0571-88855532,邮政编码为310012。举报内容要确实,并署明姓名、联系方式。省会考办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第十九条 受到处理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如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会考办提出申诉,重新复核处理;如仍有异议,则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会考办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违规处理规定》停止执行。解释权属浙江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