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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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二、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第九条修改为:“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有特殊情况的,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初任及提任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人员,提名人应当同时报送被提名人的简况、提名理由等书面材料,提出免职案时,提名人应当说明免职理由。”

五、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各分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案时,被提名人员应当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六、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两个月内分别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一时难以确定人选的,可以适当推迟提请任命,但提名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可以撤销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可以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本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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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员工抵押贷款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员工抵押贷款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你们《关于员工抵押贷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监会成立后,虽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但贷款业务尚未放开。对保险公司
的其他资金运用问题,其中包括为员工提供住房贷款问题,我会正在进一步研究。在有关政策未明确的情况下,你们暂不得为员工提供住房贷款。
此复



1999年11月19日

黄冈市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11〕3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黄冈市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黄冈市市区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冈市市区范围内(包括黄州辖区、黄冈经济开发区)及市本级管理的公共资源、公共事业交易和按国家规定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拍卖、挂牌,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公共事业交易方式。

  第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要求,建立公正公开、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公共事业招标投标统一市场。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领导。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加挂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牌子,负责本市市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住建、水利、国土、国资、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招标投标相关工作,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

  第八条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黄冈市市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领导,主要负责为黄冈市市区的招标投标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第九条 在黄冈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建设工程(含房屋、市政、园林、装饰装修、水利、交通、信息产业、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和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三)国有或集体产权、股权转让项目;

  (四)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项目;

  (五)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项目;

  (六)其他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国有资产、公共资源和公共事业等交易项目。

  前款各类项目进场规模标准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各方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

  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投标的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出让方案批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批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必须将批复的有关文件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规范操作。

  第十四条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程序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依法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作废标处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帐户汇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应该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招标。因法定原因,招标人确需要求变更招标方式的,必须报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凡在黄冈市市区范围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信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黄冈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人在2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九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指导县(市)建立子库,并与上级联网。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重大项目或特殊工艺项目,招标人要求推荐评委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认可。

  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应当在黄冈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招标人须按照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并依法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合同应当在订立后7日内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利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而没有进入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黄冈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黄政发〔2003〕19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