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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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朱天宝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九日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建制镇的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风景旅游区。
  城市中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市容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矿区、开发区、风景旅游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县(市)、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单位,应当重视并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意识。


  第七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揭发。


  第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市市容管理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现有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沿街楼房、围墙、大门应当定期进行刷新,破损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应当进行修缮。


  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二条 在临街楼房上搭建雨棚、遮阳蓬帐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必须符合市、县(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设置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三章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因建筑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征得县(市)、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有明显标志,漆划明显界线,车辆必须摆放整齐。


  第十七条 临街施工场地的材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临街面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的临时围墙或用围布遮挡。围墙或者围布以外,不得堆放物料、漫流污水。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设置的集贸市场、摊群应当整洁有序,不得在市场、摊群范围外经营。未经批准不准在道路上进行生产、修理、加工、卖艺、摆摊设点、店外经营等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现已占用道路的集贸市场、摊群。
  凡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摊点、摊群、停车场及举办宣传、展销一条街活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占道时间、规划、布局、性质和容量,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道路上交通、公用等设计应定期进行清洗、刷新,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积雪,应当按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履行清除积雪的义务。

第四章 广告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标语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街景相协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拦、标语牌、标志牌、路名牌等应当定期维修、刷新,保持完好、整齐、美观;已破损的,其设置单位应当更新或拆除。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擅自张贴、悬挂广告。


  第二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或张贴标语、启示等宣传品,均须经县(市)、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定节日张挂庆祝标语和宣传栏内张贴宣传品的除外。法定节日张挂庆祝标语不得用纸张制作,并采取悬挂方式,节后十日内由悬挂单位撤除。


  第二十六条 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橱窗、路名牌、站名牌、地名牌、标语牌、牌匾等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必须规范,书写必须工整,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残缺字。

第五章 其他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落叶、枯草以及树枝、刨花应当及时清扫并集中外运。禁止在城市焚烧落叶、枯草以及树木、刨花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应经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区城乡结合部农民饲养家畜家禽,必须实行圈养。


  第三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郑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沿街居民区、停车场管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划定的责任地段内负责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三十一条 城市裸露黄土的沿街空地,除按规定应由市政或园林部门铺装、绿化者外,由沿街单位负责铺装或种植花草。

第六章 市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矿区、开发区、风景旅游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监督检查工作,对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城市市容管理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市容管理监察队伍,负责宣传城市市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制止、纠正和处罚。
  衔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街管会、“门前三包”执勤员等群众性市容管理监察组织,在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授权范围内协助开展市容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容管理监察人员和群众性市容管理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并主动向被监察者出示监察证件。


  第三十五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为其保密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有较大贡献的;
  (二)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或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成绩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刷新、修缮或拆除。在限期内拒不刷新、修缮或拆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可按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按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但总额不超过二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集贸市场外无证经营的,没收经营物品,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可采取当场缴纳或限期缴纳的办法执行。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当场拒不缴纳罚款或者不在限期内缴纳罚款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决定扣押物资,并出具扣押凭证,罚款缴纳后立即将扣押物资退还。
  当事人在期限内拒不执行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矿区、开发区、风景旅游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城市市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 围攻、辱骂、殴打市容管理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市容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矿区、开发区、风景旅游区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市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未设建制镇的城市型居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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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音像资料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3]13号

国土资源音像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音像资料的收集、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音像资料在国土资源管理和宣传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原广电部颁布的《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音像资料,是指以国土资源工作为题材或主要内容,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VCD、影片和电视片等。

第三条 国土资源音像资料是国土资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史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是国土资源音像资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为国土资源音像资料工作机构,负责国土资源音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六条 国土资源音像资料向国土资源系统和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国土资源音像资料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保护音像资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音像资料的报送范围

第七条 凡是在国土资源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本行业特点的、有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音像资料,均应报送部宣传教育中心归档。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播放的,以国土资源工作为题材或主要内容的新闻报道、专题片、故事片、公益广告片等。

第九条 各单位制作的影视片、多媒体光盘等音像资料。

第十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在当地考察、调研和指导国土资源工作的音像资料。

第十一条 报送和收集的音像资料不得超出与国土资源工作相关的范围,不得有违反规定的内容和画面。

第三章 音像资料的报送要求

第十二条 报送的音像资料,要注明资料的内容、形成的时间、地点、制成单位和报送单位。

第十三条 报送的音像资料带要具备以下标准:

1、报送的音像带应当是可以转录的BETACAM带、DVCPRO带、DV带及其他规格的录相带;

2、报送的音像资料要图像清晰、声音清楚、保管完好。

第四章 音像资料的汇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国土资源音像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在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音像资料汇交到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同时报送资料目录(包括标题、简要说明和长度等基本内容)一式三份。如遇重大事件及有时效的资料,应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由当地电视台拍摄的资料需要复制报送的,需将复制的录像带连同复制费票据(按照规定标准)一同报送到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影视处负责对所接受的音像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标引、著录。音像资料一经著录后,音像资料原带即退回原报送单位。

第十八条 音像资料报送单位具有资料优先使用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凉山州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7〕1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凉山州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和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工业强州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工业发展,推进产业整合与结构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步伐,有效地发挥财政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州战略的决定》(凉委发〔2006〕13号)与《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07〕6号)文件精神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5〕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条 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每年由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800万元、技术创新资金200万元)

  第三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技术领先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我州优势产业倾斜,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链的延伸;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的做大做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统筹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工业技改和技术创新对农业产业的带动作用,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一批“专、精、特、新”的成长型企业;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技改和创新项目。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积极支持企业清洁环保、文明安全的生产设施改造,积极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五)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运用技改、创新资金的导向功能,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



第三章 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用于支持全州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州级以上(含州级)重点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计划和其他需支持的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州政府现行规划中重点项目和州工业领导小组认定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用技术改造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自筹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相对较少,项目产品市场潜力大,比较优势突出的项目,鼓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技术改造与创新。

  第六条 用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采取项目投资补助的方式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资金支持方式;

  (六)产权归属;

  (七)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有关附件;

  (十)其它条款。


第四章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企业申请技改资金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已签订贷款合同。

  (四)技改项目已经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

  (五)国有企业技改投资项目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六)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

  (七)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企业申请技术创新资金条件。

  (一)在凉山州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研发设备。

  (五)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六)无知识产权纠纷。

  (七)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安排标准。

  (一)项目投资补助,根据全州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结合当年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平衡确定。

  (二)贷款贴息,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以上标准为一般安排标准,州委、州政府已有明确支持意见及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县、市属企业向同级经济局和财政局提交技术改造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济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汇总上报州经委和州财政局;州属企业直接报送州经委和州财政局,再由两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查批准。

  技术创新资金的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县、市属企业向同级经济局提交技术创新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济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审核后,汇总上报州经委、州财政局和州科技局;州属企业报送州经委、州财政局和州科技局按照职能分工进行初审,州、县(市)企业最后均报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技改资金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凉山州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

  (二)技改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通知。

  (三)项目技改方案(可行性报告)。

  (四)与金融部门签订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账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账凭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报告,以及需要安全部门出具安全性评价的项目,提供安全性评价报告;

  (六)州经委及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资金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凉山州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表》。

  (二)技术创新项目方案。

  (三)州经委及州财政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审查,根据各县市组织申报的项目的情况 ,技术改造资金由州经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技术创新资金由州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并签署评审意见后,由州经委、州财政局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经州工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再在凉山日报上公示,经公示无群众和企业举报或经复查举报失实的,将列入州技术改造和创新资金安排计划,送分管工业州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根据正式下达的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审批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的手续。



第六章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州经委和各县市经济局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需求量、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竣工投产。

  各县市经济局和财政局审查后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州、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州、县市经委要会同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州工业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州经委和州财政局,并经工业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停止受理企业项目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后,属投资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金,属贷款贴息的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或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尚未计提当年度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待“财务费用”发生后再作冲减。

  第二十条 凡使用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完工报告,向同级经委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的自查情况,由审计部门对所用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县市属企业的情况由县、市经委审核汇总后报州经委。

  第二十一条 使用技术创新资金的企业,项目完成后,由州经委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及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技术创新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验收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州工业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技术改造资金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改造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经委印发的《关于对我州企业技改资金和技改贷款贴息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凉财建〔2006〕62号)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州财政局、州经委印发的原《凉山州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凉财建〔2006〕14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