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2月1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行政监察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等67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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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名称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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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连市行政监察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88]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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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连市查处强买强卖行为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8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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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连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89]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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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大政发[1989]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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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大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89]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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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大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89]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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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大连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 大政发[1991]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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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大连市城市垃圾排放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1]121号 │
│ │ │大政发[1997]111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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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大连市优待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1]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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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3]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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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3]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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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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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大连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发放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大政发[199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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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大连市城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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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大连市住房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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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大连市关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烈属、离休干部等│ 大政发[1993]41号 │
│ │人员实行照顾的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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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大连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维修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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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大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3]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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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大连市劳动监察规定 │ 大政发[1994]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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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 大政发[1994]115号 │
│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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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大连市船舶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5]25号 │
│ │ │ 大政发[1997]81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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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大连市市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6]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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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6]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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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6]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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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6]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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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管理│ 大政发[1996]53号 │
│ │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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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6]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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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与不予支付范围 │ 大政发[1996]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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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大连市艾滋病监测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6]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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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 大政发[1996]58号 │
│ │的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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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6]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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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6]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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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 │ 大政发[199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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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大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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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补充规定 │ 大政发[1998]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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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大连市旅游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8]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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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大连市酒类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8]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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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 大政发[1998]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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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8]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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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大连市银行卡实行全市联网的规定 │ 大政发[1998]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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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大连市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8]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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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黄海大道交通管理规定 │ 大政发[1998]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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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大连市农村特困户救济办法 │ 大政发[199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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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大连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最低工资规定 │ 大政发[1999]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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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大连市外国经济专家资格确认和专家证发放与管理│ 大政发[1999]61号 │
│ │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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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失业和下岗证明管│ 大政发[1999]62号 │
│ │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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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大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9]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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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 │ 大政发[1999]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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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大连市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 大政发[1999]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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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1999]59号 │
│ │ │ 大政发[2002]23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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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关于扩大对内开放吸引市外内资企业的暂行办法 │ 大政发[200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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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大政发[200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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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 大政发[2000]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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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 │ 大政发[2000]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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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大连市利用外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 大政发[2000]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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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大连市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有关规定 │ 大政发[2000]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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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规定 │ 大政发[200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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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 大政发[2000]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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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大连市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 │ 大政发[2000]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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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的│ 大政发[2000]55号 │
│ │若干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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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大连市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 大政发[2000]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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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19号令 │
│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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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大连市利用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27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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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大连市关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 28号令 │
│ │报表和接受必要检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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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大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 3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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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 │ 36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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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 71号令 │
│ │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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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对抗到妥协:宪政的平衡性探析
[英 文 名] From Resistance to Compromise :a Study of Balance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 宪政的平衡性是指宪政各构成要素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对峙、制
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对抗”与“妥协”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要素。早期英国及西
欧国家出现的“对抗性权力”,对宪政的生成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对抗性权力”的发展才逐步确立了宪政
制度。
[关 键 词] 平衡性 对抗性权力 妥协 社会契约论 宪法经济学 公共选择理论
[作者简介] 谢维雁(1968-),男,重庆市忠县人,四川省司法厅干部,法学硕士。
[联系电话] (028)86758434(办) 86694844(宅) 1368909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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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xwyan3721@sina.com xwyan3721@hotmail.com
笔者曾断言,宪政是一种平衡机制及由此达成的平衡状态。 但该文并未对
宪政的平衡性给予明确的界定,对其意义的考察也显得过于单薄。因此,本文拟
就宪政的平衡性的含义、平衡的历史传统与理论等作进一步的探究。
一、什么是宪政的平衡性?
我们从“平衡”的词典意义入手。对“平衡”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
为:(1)对立的各方面在数量上相等或相抵;(2)几个力同时作用在一个物体上,
各个力互相抵消,物体保持相对静止状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绕轴匀速转动状
态。 《辞海》的解释则是:(1)衡器两端承受的重量相等。《汉书·律历志上》:
“准正,则平衡而均权矣。”引申为一个整体的各部分,在质量或程度上均等或
大致均等。(2)哲学名词。亦称“均衡”。指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
无疑,这两大权威辞书揭示了“平衡”概念的基本内涵。笔者尝试将“宪政
的平衡性”界定为:宪政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政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
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相互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
状态。这样界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宪政意味着多元对抗性。多元性是平衡的前提,因为平衡存在于至少
两方或多方之间。而且各方须具有对等性——既可指各方数量上的相等、均等或
相抵,也可指各方资格的平等、地位的相当。结构要素(或各组成部分或各方)
之间的对抗性是宪政的本质属性。这是指宪政中处于平衡状态中的各组成部分或
各方具有独立的性质且相互之间呈现出对立或排斥的趋势。宪政关涉两种对抗性
关系:一是国家与社会或政府与个人的关系,二是政府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多
元对抗性导致宪政对这两种对抗性关系的认识和处理,必然采行“对峙式思维”
(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对峙意味着平衡,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对宪政“完整的
描述模式应当包括对峙、互动与平衡三个关键词。”
(2)平衡意味着妥协。宪政是一个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部分的系统
结构,平衡是其中结构要素共同“意志”的结果,是这个结构的稳定状态。宪政
表征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共存性——对抗着的各方在不能将对方置于死地情势下
的理性共存,在其中,每一方都以他方为自己存在的前提。
(3)平衡的动态性。平衡与运动须臾不可分离,平衡只能是运动中的平衡。
在绝对、永恒的物质运动过程中存在着相对的、暂时的静止和平衡。平衡表明的
是一种时间断面即运动过程中的截面,是运动中的静止状态。因此,平衡既是相
对的,又是动态的,即它是在运动中不断实现的平衡。迈克尔·奥克肖特曾提出
一个看似有些不可理解却又极富有洞见的观点:在没有选择或变动的地方,认为
一切都是上天注定的地方,是不存在“政治”的。 这对于宪政也是适用的:在
没有选择或变动的地方不存在宪政。在某种意义上,宪政就是由不断的选择或变
动构成的,而选择、变动的过程正是宪政实现其平衡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