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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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目标,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要素,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中心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郊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新市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其草案和意见听取、采纳情况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中心城区域内编制分区规划,郊区区域内编制郊区区县总体规划;

(三)在中心城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在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

(四)在单元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黄浦江沿岸地区、苏州河沿岸地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区域跨中心城和郊区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围内的区域纳入中心城分区规划编制范围,编入分区规划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该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中心城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单元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划分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明确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 中心城单元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单元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心城单元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要求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条 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要求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城乡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二十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将城乡规划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为查阅提供便利。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历史风貌和文物,体现地方特色,创造良好的城乡公共空间和生活环境。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与综合利用,遵循统一规划、分层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需要,与地面设施建设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国务院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市和区县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以及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实施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项目;

(四)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所在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在选址意见书核发后满六个月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出让条件的同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定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条件核定后满六个月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按照规定同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六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提交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满六个月仍未开工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开工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前款规定外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施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居住环境或者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并对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公示和意见反馈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时限。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应当包括建设用地范围、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指标,以及公示期限、反馈意见的期限和途径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一)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但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

(三)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大修工程,但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其他建设项目。

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核定规划条件时一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 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建设用地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以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的,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按照规定同步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

第四十条 进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临时建设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可以申请延期一次,但延期不超过一年。涉及临时建设用地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施工。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准予开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复验完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经审核,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的,应当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不予通过验收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无偿报送有关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

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变更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的,应当先经出让人同意。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在建成区范围内,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涉及需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执行。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分区规划和单元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

(一)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并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四十九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审议、报批、备案和公开等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情况;

(二)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四)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六)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信息系统监测、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原审批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审批行为未改正前,暂停该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在此期间,确需审批的新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并进行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第五十四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城乡规划的;

(三)未依职权查处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规划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复验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放样复验要求施工,并造成后果的,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心城是指本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二)郊区是指中心城以外的区域。

(三)新城是指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重要集中城市化地区,一般是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郊区区、县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范围由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确定。

(四)新市镇是指郊区除新城以外,依托郊区各乡、镇历史基础和发展优势,在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承载公共配套、社会服务等各项功能的集中城市化地区及其所服务的农村地区,其范围由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确定。

(五)中心城分区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内各分区的规划,其目标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中心城内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提出的要求。

(六)中心城单元规划是指分区规划确定的各单元的规划,其目标是落实分区规划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提出的要求。

(七)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单元规划或者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等要求的规划。

(八)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所制定的、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第一次修正、2003年第二次修正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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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1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2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1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8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1批)


2012年10月16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41批)

第一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53
载货汽车底盘 CA1053
客车 CA6120
多用途货车 CA1021
随车式起重牵引运输车 CA5250JQQ
2 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1 华凯牌 载货汽车 CA104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0
厢式运输车 CA5040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40CCY
3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大众牌 轿车 FV7146、FV7147
4 东风汽车公司 3 风神牌 纯电动轿车 DFM7000
5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EQ1120、DFL1190
自卸汽车 DFL3120
自卸汽车底盘 DFL3120
客车底盘 EQ6540、EQ6119
6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DFA6760
客车底盘 EQ6620、EQ6850
囚车 DFA5040X
宣传车 DFA5040X
小学生专用校车 DFA6581
流动服务车 DFA5040X、DFA5043X
运兵车 DFA5042X
俊风牌 多用途乘用车 DFA6400
绿化喷洒车 DFA5030GPS
7 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底盘 EQ6620
小学生专用校车 EQ6661
幼儿专用校车 EQ6661、EQ6750
8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厢式运输车 EQ5026X、EQ5022X、EQ5021X
9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东风标致牌 轿车 DC7165、DC7164、DC7163
东风雪铁龙牌 轿车 DC7165、DC7237、DC7163、DC7207
10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斯柯达(SKODA)牌 轿车 SVW71613CS、SVW71613ES、SVW71613FS、SVW71413DR、SVW71613BS、SVW71413AR
11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轿车 SGM7150
赛欧(SAIL)牌 纯电动轿车 SGM7001
12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JNP6120
豪华旅游客车 JNP6140、JNP6120
13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9 北京牌 厢式运输车 BJ5070X、BJ5074X
仓栅式运输车 BJ5070CCY、BJ5040CCY、BJ5074CCY
底盘 BJ1070、BJ1074
普通货车 BJ1070、BJ1074
1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36
载货汽车底盘 BJ1036、BJ1123
轻型客车 BJ6546、BJ6526、BJ6516
厢式运输车 BJ5036X、BJ5123X
仓栅式运输车 BJ5036CCY
多用途乘用车 BJ6486、BJ6546、BJ6526、BJ6516
多用途货车 BJ1027
多用途货车底盘 BJ1027
15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轿车 BJ7200、BJ7180、BJ7230
16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现代牌 多用途乘用车 BH6471、BH6475、BH6476、BH6470
17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12 北京牌 多用途乘用车 BJ6400、BJ6390
18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多用途乘用车 CC6460、CC6461
流动服务车 CC5031X
轿车 CC7150
1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8 夏利牌 轿车 TJ7103
20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运动型乘用车 BQ6400
21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越野载货汽车 ND23100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ND23100
载货汽车 ND11604、ND13100
载货汽车底盘 ND13104、ND11604、ND1310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ND5310GJB
22 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33 雪佛兰(CHEVROLET)牌 多用途乘用车 SGM6475
23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3 中华牌 轿车 SY7160
24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9 哈飞牌 多用途乘用车 HFJ6401
25 上海汽车商用车有限公司 41 大通牌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SH1042
厢式运输车 SH5042X、SH5043X
商务车 SH5042X、SH5043X
工程车 SH5042X、SH5043X
救护车 SH5042X、SH5043X
检测车 SH5042X、SH5043X
流动服务车 SH5042X、SH5043X
26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畅达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NJ5250GQX
跃进牌 纯电动载货汽车 NJ1027
纯电动载货汽车底盘 NJ1027
27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纯电动客车 HFF6101
28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江淮牌 轻型客车 HFC6491
多用途乘用车 HFC6491
轿车 HFC7130、HFC7202
29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三菱牌 两用燃料轿车 DN7160
东南牌 轿车 DN7154
30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全顺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JX6601
江铃牌 工程车 JX5032X
3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载货汽车 ZZ1311
载货汽车底盘 ZZ1311
黄河牌 载货汽车底盘 ZZ1204
32 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63 豪曼牌 载货汽车 ZZ1048
载货汽车底盘 ZZ1048
仓栅式运输车 ZZ5048CCY
篷式运输车 ZZ5048CPY
33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68
载货汽车底盘 CA1168
厢式运输车 CA5168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53CCY、CA5168CCY
冷藏车 CA5313X
牵引汽车 CA4252
篷式运输车 CA5168CPY
34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8 欧铃牌 载货汽车 ZB1030
载货汽车底盘 ZB1030
35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69 东方红牌 自卸汽车 LT3162、LT3050
自卸汽车底盘 LT3162、LT3050
压缩式垃圾车 LT5070ZYS
自卸式垃圾车 LT5026ZLJ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LT5026ZXX
36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客车 ZK6858、ZK6119、ZK6126、ZK6110
医疗车 ZK5220X
37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3 楚风牌 客车 HQG6660
38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0 三一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SYM5160JSQ、SYM5161JSQ
39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89 传祺(Trumpchi)牌 轿车 GAC7200、GAC7180
40 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 89 广汽牌 客车 GZ6111
41 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 89 吉奥牌 多用途乘用车 GA6463
42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2 五菱牌 多用途乘用车 LZW6430
宝骏牌 轿车 LZW7108
43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94 红岩牌 载货汽车 CQ1255
载货汽车底盘 CQ1255
牵引汽车 CQ4256
44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载货汽车 SC1030、SC1031
载货汽车底盘 SC1030、SC1031
厢式运输车 SC5031X、SC5030X
仓栅式运输车 SC5030CCY
45 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96 翼虎(KUGA)牌 多用途乘用车 CAF6450
46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9 英伦牌 多用途乘用车 RX6453
47 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00 柯斯达(COASTER)牌 客车 SCT6704
48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载货汽车 CDW1030
自卸汽车 CDW3112、CDW3163、CDW3110、CDW3162、CDW3115、CDW3160、CDW3165、CDW3164、CDW3113、CDW3111、CDW3161、CDW3114
自卸汽车底盘 CDW3110、CDW3160
厢式运输车 CDW5030X
仓栅式运输车 CDW5030CCY
纯电动载货汽车底盘 CDW1160
纯电动工程车 CDW5030X
纯电动洒水车 CDW5164GSS
49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1 大运牌 自卸汽车底盘 CGC3311
牵引汽车 CGC4252、CGC4253、CGC4180
50 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106 斯卡特牌 载货汽车 LFJ1036、LFJ1040、LFJ1035、LFJ1030、LFJ1070
载货汽车底盘 LFJ1036、LFJ1040、LFJ1035、LFJ1070、LFJ1030
厢式运输车 LFJ5035X、LFJ5030X、LFJ5040X、LFJ5036X
仓栅式运输车 LFJ5040CCY、LFJ5036CCY、LFJ5030CCY、LFJ5035CCY
51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09 通家福牌 运动型乘用车 STJ6490
52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0 陕汽牌 城市客车 SX6122
客车底盘 SX6124
53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海格牌 客车 KLQ6129、KLQ6142、KLQ6896、KLQ6702、KLQ6115、KLQ6109
客车底盘 KLQ6680
厢式运输车 KLQ5030X
中学生专用校车 KLQ6706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KLQ6106、KLQ6896、KLQ6756
医疗车 KLQ5101X、KLQ5121X
多用途货车 KLQ1032、KLQ1022、KLQ1030、KLQ1020
小学生专用校车 KLQ6106
指挥车 KLQ5030X、KLQ5020X
旅居车 KLQ5030X
54 四川南骏汽车有限公司 118 南骏牌 客车 CNJ6700、CNJ6701
55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119 奇瑞牌 城市客车 SQR6121、SQR6940、SQR6100
客车 SQR6101、SQR6100
开瑞牌 载货汽车 SQR1041、SQR1071、SQR1070
载货汽车底盘 SQR1041、SQR1071、SQR1070、SQR1062
厢式运输车 SQR5070X、SQR5071X
多用途货车 SQR1020
多用途货车底盘 SQR1020
邮政车 SQR5060X、SQR5061X、SQR5040X
集瑞联合牌 牵引汽车 SQR4181、SQR4251
56 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 120 西沃牌 客车 XW6123
57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客车 XMQ6115、XMQ6125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XMQ6106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XMQ6121、XMQ6102
小学生专用校车 XMQ6900
58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城市客车 LCK6720、LCK6660
客车 LCK6602
客车底盘 LCK6723、LCK6724
幼儿专用校车 LCK6750、LCK6570
59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26 少林牌 城市客车 SLG6898
小学生专用校车 SLG6800
幼儿专用校车 SLG6661、SLG6721、SLG6581
60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127 恒通客车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CKZ6126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CKZ6129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北京载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 (一)09 载通牌 通信车 BZT5140X
2 北京天坛海乔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一)11 天坛牌 工程车 BF5050X
3 北京攀尼高空作业设备有限公司 (一)17 京探牌 高空作业车 BT5063JGK
4 四维-约翰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25 威斯坦牌 救护车 BSY5040X
5 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二)08 中天之星牌 电视车 TC5056X
6 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二)20 伊利萨尔(IRIZAR)牌 公路客车 TJR6110
7 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70 安旭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AX5251ZXX
8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六)46 凯帆牌 清障车 KFM5076TQZ
9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60 黄海牌 抢险救援照明车 DD5170X
10 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七)30 龙帝牌 清洗车 CSL5080GQX
除雪车 CSL5250TCX
11 上海汽车改装厂有限公司 (九)21 申星牌 混凝土泵车 SG5391THB
12 南京客车制造厂 (十)02 雨花牌 通信车 NJK5033X
13 江苏女神汽车集团公司 (十)22 女神牌 厢式运输车 JB5060X
14 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 (十)36 华东牌 流动服务车 CSZ5040X
15 江阴市汽车改装厂 (十)41 神探牌 通信车 JYG5020X
16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十)45 友谊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ZGT6580
17 张家港市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46 春洲牌 轻型客车 JNQ6500
18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徐工牌 高空作业车 XZJ5060JGK
19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十)61 中意牌 工程车 SZY5056X
旅居车 SZY5100X
检测车 SZY5050X
20 鸿运汽车有限公司 (十)71 宏运牌 救护车 HYD5045X
21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75 海伦哲牌 救险车 XHZ5040X
22 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27 开乐牌 清淤车 AKL5120TQY
爆破器材运输车 AKL5070X
23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16 福龙马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FLM5161GQX
24 福建蓝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31 恒乐牌 指挥车 FLH5020X、FLH5030X
25 江西博能上饶客车有限公司 (十四)02 上饶牌 城市客车 SR6116
幼儿专用校车 SR6686、SR6576
26 江西江铃专用车辆厂 (十四)16 江铃牌 高空作业车 JX5045JGK
27 山东岱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 岱阳牌 清障车 TAG5312TQZ
28 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4 通亚达牌 电视车 CTY5110X
29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豪沃客车有限公司 (十五)19 黄河牌 幼儿专用校车 JK6660、JK6720、JK6600
30 济南豪瑞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46 圆易牌 压缩式垃圾车 JHL5164ZYS
清洗吸污车 JHL5161GQW
31 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70 东岳牌 洗扫车 ZTQ5101TXS、ZTQ5100TXS、ZTQ5160TXS
32 奇瑞汽车河南有限公司 (十六)06 开瑞牌 仓栅式运输车 SQR5020CCY
33 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十六)21 银盾牌 自卸式垃圾车 JYC5020ZLJ
34 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63 运王牌 自卸汽车 YWQ3054
35 随州市力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69 醒狮牌 供液车 SLS5310TGY、SLS5253TGY
36 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 (十七)73 精工楚天牌 压缩式垃圾车 HJG5160ZYS
37 湖北程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74 程力威牌 洒水车 CLW5040GSS
38 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79 神狐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HLQ5160GQX
宣传车 HLQ5129X
39 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87 江特牌 清障车 JDF5160TQZ
40 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89 炎帝牌 自卸式垃圾车 SZD5160ZLJ
41 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90 虹宇牌 高空作业车 HYS5120JGK
42 湖南省赛特汽车厂 (十八)13 赛特牌 客车 HS6662、HS6601
43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ZLJ5250GJB
清洗车 ZLJ5162GQX
纯电动路面养护车 ZLJ5020TYH
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ZLJ5021ZXX
除雪车 ZLJ5030TCX
44 长沙佳利汽车有限公司 (十八)24 湘陵牌 城市客车 XL6821
舞台车 XL5041X
45 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 (十八)35 汽尔福牌 压缩式垃圾车 HJH5160ZYS
46 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05 白云牌 指挥车 BY5042X
47 广州市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厂 (十九)06 广环牌 压缩式垃圾车 GH5253ZYS
压缩式对接垃圾车 GH5250ZDJ
密闭式桶装垃圾车 GH5060X
48 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十九)25 路之友牌 仓栅式运输车 ZHF5042CCY
49 广东信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十九)37 上元牌 工程车 GDY5045X
舞台车 GDY5070X
50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47 五洲龙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FDG6113
51 广州广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48 广和牌 防暴车 GR5100X
52 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一)05 迪马牌 指挥车 DMT5048X、DMT5049X
餐厨垃圾车 DMT5160TCA
53 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一)08 山花牌 工程车 JHA5150X
54 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 (二十一)10 重特牌 自卸式垃圾车 QYZ5254ZLJ
55 四川省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二)33 佛莱特牌 自卸式垃圾车 FLT5160ZLJ
56 贵阳普天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03 鸿雁牌 邮政车 CPT5103X
57 西北医疗设备厂 (二十六)06 西北牌 救护车 XB5032X、XB5031X

三、汽车起重机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河南森源奔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六)37 森源牌 汽车起重机 SMQ5082JQZ
四、超限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16 卡瑞特牌 修井机 GYC5350TXJ、GYC5380TXJ
五、摩托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25 金城牌 两轮摩托车 JC250
常州山崎摩托车有限公司 山崎牌 两轮摩托车 SAQ125T
2 广州广本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73 广本牌 两轮摩托车 GB110、GB125
3 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 74 大福牌 两轮摩托车 DF150
4 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75 洛嘉牌 两轮摩托车 LJ100T、LJ110
5 株洲南方摩托车有限公司 88 南雅牌 两轮摩托车 NY150
6 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100 豪爵牌 两轮摩托车 HJ125、HJ150
7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 107
广州飞肯摩托车有限公司 飞肯牌 正三轮摩托车 FK150ZH
8 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 108 轻骑牌 两轮摩托车 QM125T
9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110
株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 雅马哈(YAMAHA)牌 两轮摩托车 ZY100T
10 重庆望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111 望江牌 两轮摩托车 WJ125T
1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3 力帆牌 两轮摩托车 LF250
12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18
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宗申牌 正三轮摩托车 ZS110ZH、ZS125ZH、ZS150ZH、ZS175ZH、ZS200ZH
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宗申牌 两轮摩托车 ZS150
13 浙江弘州摩托车有限公司 120 天鹰牌 两轮摩托车 TY100T
14 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 123 松铃牌 正三轮摩托车 SL150ZH
15 上海本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128
浙江日雅摩托车有限公司 日雅牌 两轮摩托车 RY150T
16 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 130
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 珠峰牌 两轮摩托车 ZF150
17 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131
山东万虎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湘江牌 正三轮摩托车 XJ110ZH、XJ175ZH
18 广州市丰豪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 134 丰豪牌 两轮摩托车 FH100T、FH125、FH125T、FH150
19 重庆鑫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137 鑫源牌 两轮摩托车 XY400
20 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39 银钢牌 正三轮摩托车 YG175ZH、YG200ZH
21 鹤山国机南联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 154 森科牌 两轮摩托车 SK125、SK150

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8批)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东风汽车公司 3 风神牌 纯电动轿车 DFM7000B1ABEV
2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赛欧(SAIL)牌 纯电动轿车 SGM7001EV
3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JNP6120BEV1
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BJ6105PHEVCA
5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跃进牌 纯电动载货汽车 NJ1027PBEVNZ
6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跃进牌 纯电动载货汽车 NJ1027PBEVNS
7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纯电动客车 HFF6101K10EV
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05CHEVNG1
9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0CHEVNG2
1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0CHEVPG1
11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0CHEVG2
12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洒水车 CDW5164GSSEV1
13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工程车 CDW5030XGCEV1
14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工程车 CDW5030XGCEV2
15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7
16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8
17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6
18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12
19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10
20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06AGHEV2
21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JHEV38C
22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JHEV88C
23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JHEV38CN
24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JHEV88CN
25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LCK6105PHENV1
26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LCK6125PHENV1
27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LCK6121HEV1
28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 (十四)03 江西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JXK6116BPHEV1
29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纯电动路面养护车 ZLJ5020TYHBEV
30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ZLJ5021ZXXBEV
31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47 五洲龙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FDG6113EVG5

七、 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企业及产品
(一)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序号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免检备案产品 《目录》序号
1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号,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1号 EQ6360PF10客车 3
EQ6360PF7客车
EQ6360PF8客车
EQ6360PF9客车
EQ6381LF10客车
EQ6381LF12客车
EQ6381LF13客车
EQ6381LF14客车
EQ6381LF15客车
EQ6381LF16客车
EQ6381LF18客车
EQ6381LF19客车
EQ6381LF22Q4客车
EQ6381LF4客车
EQ6381PFCNG客车
EQ6400LF10客车
EQ6400LF11客车
EQ6400LF12客车
EQ6400LF13客车
EQ6400LF14客车
EQ6400LF15客车
EQ6400LF16客车
EQ6400LF18客车
EQ6400LF19客车
EQ6400LF22Q4客车
EQ6400LF24Q4客车
EQ6400LF4客车
EQ6400LF7客车
EQ6400LF9客车
EQ6400PFCNG客车
EQ6411PF客车
EQ6411PF1客车
EQ6411PF2客车
EQ6411PF3客车
EQ6411PF4客车
EQ6420PF15客车
EQ6420PF18客车
EQ6420PF7客车
EQ6420PF8客车
EQ6421PF1客车
EQ6421PF4客车
EQ6381LF3客车
EQ6420PF10客车
EQ6420PF13客车
EQ6420PF14客车
EQ6420PF16客车
EQ6420PF17客车
EQ6420PF19客车
EQ6420PF20客车
EQ6420PF21客车
EQ6420PF22客车
EQ6420PF23客车
EQ6420PF6客车
EQ6420PF9客车
EQ6421PF2客车
EQ6421PF5客车
EQ6421PF6客车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1号 EQ6390PF11客车
EQ6390PF12客车
EQ6390PF13客车
EQ6390PF22Q4客车
EQ6390PF24Q客车
EQ6390PF3客车
EQ6390PF4客车
EQ6390PF5客车
EQ6390PF6客车
EQ6390PF7客车
EQ6390PF8客车
EQ6392PF1客车
EQ6392PF10客车
EQ6392PF2客车
EQ6392PF3客车
EQ6392PF4客车
EQ6392PF5客车
EQ6392PF6客车
EQ6392PF7客车
EQ6392PF8客车
EQ6392PF9客车
EQ6392PFN1客车
EQ6394PF6客车
EQ6394PF7客车
EQ6395PF客车
EQ6395PF1客车
EQ6395PF2客车
EQ6410LF22Q4客车
EQ6410LF23Q4客车
EQ6410LF8客车
EQ6410LF9客车
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号 EQ6361PF10客车
EQ6361PF11客车
EQ6361PF23Q4客车
EQ6361PF4客车
EQ6361PF6客车
EQ6361PF8客车
EQ6450PF客车
EQ6450PF1客车
EQ6450PF2客车
EQ6450PF3客车
EQ6450PF4客车
EQ6450PF5客车
EQ6450PF7客车
EQ6450PF8客车
EQ6451PF客车
说明: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企业及产品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4年。


第二部分 变更扩展产品
一、参数变更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变更内容(项) 备注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2
2 东风汽车公司 3 75 同意东风汽车公司已列入《公告》的部分产品转入东风裕隆商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
3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1
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1
5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1 同意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内生产地址由“北京市首都体育馆南路9号,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五十七区”变更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五十七区”。
6 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 35 1
7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42 4
8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7
9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4
10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2
11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8
12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91 3
13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108 3
14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23
15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19
16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4
17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129 1 同意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法人代表变更为“陈瑞香”,目录序号变更为“129”。
18 秦皇岛金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21 2
19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60 1
20 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九)26 1
21 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九)36 8
22 东风裕隆商用汽车有限公司(原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客车厂) (十一)01 1 同意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客车厂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变更为“东风裕隆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第二农垦场”,生产地址变更为“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纬六路299号”,法人代表变更为“陈力”。
23 杭州爱知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04 2
24 山东岱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 1 同意山东岱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法人代表变更为“于雁军”。
25 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4 1
26 山东丛林福禄好富汽车有限公司(原龙口市丛林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47 1 同意龙口市丛林汽车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丛林福禄好富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龙口市丛林工业区”,生产地址变更为“龙口市丛林工业区18号”,法人代表变更为“苏振佳”。
27 重汽集团临沂华运军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68 1 同意重汽集团临沂华运军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变更为“临沂市罗庄区沂河大道北罗八路东侧新北区工业园”,法人代表变更为“谢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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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奇事发生并不一定能成为奇闻,这就突显信息传递方式的重要性。网络时代的来临,使每天发生在世界各个角落的奇事有了数以亿计的读者,从而使奇事突破了它发生地域的狭小空间成为奇闻,奇闻改变了奇事所影响人群的观念看法、知识结构和行为方式,当奇事所揭示的因果关系为人们所认知、理解和接纳时,将对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和课加必要的义务。奇事之所以为奇,是因为该事件第一次发生或者被很少的人群所认知,某些奇事发生会直接引起一定的危害结果,那么,这些引起奇事发生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当行为人在明知其引起危害后果后不及时进行危害后果扩大的预防和必要的补求,对于危害后果的扩大,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在奇事被大范围传播后,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已经能够为人们所预知和控制时,当同样的事再次发生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当行为人在明知其引起危害后果后不及时进行危害后果扩大的预防和必要的补求,对于危害后果的扩大,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下文笔者就一件奇闻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化的分析、体系性的论述和类型化的认定。

  一、奇闻实例简摘

  4月12日,大秦网转载了《风筝线成“凶器”女子路过被缠住割伤脖子》的文章,【1】大致内容为:一男一女在新城广场路边放风筝,风筝挂在了公交车上,风筝线缠住了正在自行车道行驶的李女士脖子,致使李女士脖子出现了长达十几厘米的伤口并往外渗血,而放风筝人在看到致人受伤和听到伤者求救后溜之大吉,赶来的丈夫看到妻子伤得严重,就带着李女士到公安新城分局新城广场派出所报了案,幸好风筝线没有伤及李女士的动脉血管,没有危及到生命。该事件一出,记着采访新城广场放风筝人问风筝有多大杀伤力,而放风筝人认为“没有危险”,面对已经发生的危险,紧到底有多大?网友用香蕉和黄瓜做实验测试紧绷风筝线的杀伤力,发现这些水果很轻松就被紧绷的风筝线割断。而李女士说,风筝的线特别细,视力再好的人一般也看不到,希望自己的经历可以给放风筝的人提个醒,放风筝到公园,在马路边实在太危险。

  该文章现已被中国日报网、法治网、华商网等多家网站和报纸刊载。

  二、行为性质分析

  由于李女士已经向派出所报案,那么,行为人在马路上放风筝,风筝线致人脖子受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在行为人明知风筝线致使李女士脖子处十几厘米的伤口向外渗血,并且听到李女士向其求救后,行为人溜之大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由于报道所载的事实不是十分清楚,并且不能够作为法院查明的事实,因此,笔者出于论述的方便和研究的需要根据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对以下内容做出假设:

  1、放风筝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有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

  2、由于李女士在脖子处有十几厘米的伤口,且报道称受伤严重,因此,本文暂认定李女士的伤情为重伤。

  3、本文不考虑溜之大吉的一男一女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暂且认定为一个行为人。

  (一)致人重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不论是根据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还是根据三阶层或两阶层的犯罪成立理论,该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人对致人受伤的行为和危害后果是否持故意或者过失的状态。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古天乐主演的电影《意外》中,古天乐为了帮助委托人使其父死于意外以骗取保险金,将风筝放置于高压线上,利用雨天环境致人死亡就是具有直接犯罪故意的表现。本例中,由于行为人只是为了放风筝娱乐,对致人受伤的行为内容、行为性质、危害结果显然不具有明知,因此,应当排除行为人在主观具有故意。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可以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有规定时才成立。在本例中,行为人对放风筝时风筝线致人受伤的行为和后果是否应当具备预见能力和具有注意义务,理论上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黎宏教授在评判了三种学说观点后认为:在有无预见能力的判断上,应当以“行为人所属领域的一般人”为标准。【3】几乎每个人都放过风筝,3月31日大秦网转载了《清明跟“春风握握手” 西安放风筝六大好去处》的文章,【4】虽然都是些空旷处但也有城墙、湖水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因此,从一般人的生活常识来看,除非故意使风筝成为凶器外风筝应当没有杀伤力;从报道来看,新城广场虽为广场但面积不大,风筝很容易落到广场以外的地方,在该地放风筝的人认为“没有危险”,由于以前没有发生或者发生去不为人所知的这种实实在在危险,如果要求行为人去履行结果预见义务或者履行结果回避义务似有不妥,因此,行为人是否应当具备预见能力和具有注意义务存在疑问,根据在事实认定上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理论,应当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过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为人出于娱乐放风筝而风筝线致人受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及时救助仍然死亡时也不应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二)危害后果扩大的刑事责任探讨

  本例中只报道了李女士受伤,但李女士在脖子处有十几厘米的伤口在渗血,而且行为人听到了李女士的求救,但行为人仍溜之大吉,由于受害人没有发生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出现其他后果,行为人溜之大吉的行为不能称为逃逸,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但无疑会受到道德否定、舆论谴责和人格非难。

  本例中,风筝线没有伤及李女士的动脉血管,但如果风筝线致使受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而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造成他人颈部受伤,选择逃逸却不及时救助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行为人将因不履行其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对不作为犯的内容及成立条件未作明文规定,虽然理论界对不作为犯的定义也众说纷纭,但对于本例均可适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5】不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责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本例中,风筝线致人受伤的行为是先前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致使人受伤而逃逸,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人因不履行其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行为人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害怕负责的心理致使其选择逃逸,对受害人是否死亡持放任的心理状态,因此,构成间接的故意杀人罪。如果受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没有发生死亡的后果,行为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我国刑法理论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未遂形态。

  犯罪成立的认定应当遵循由客观认定再到主观认定的过程,本例中风筝线并没有伤及李女士的动脉血管,行为人溜之大吉的行为根本不可能致使李女士遭受其他严重后果,因此,行为人不成立犯罪。

  三、本例意义探讨

  文章中清醒了告诉人们马路边放风筝的危险实实在在发生了,而且网友也做了风筝线杀伤力大小的测试,虽然行为人致人脖子受伤的行为和溜之大吉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当这种事件再次发生后,行为人是不是依然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行为人在满足过失犯罪所成立所必须的除主观要素以外的要素后将成立犯罪。

  上文已述,在满足笔者假设了的主体和结果要素时,行为人仍不构成犯罪。因为对于行为人主观要素的判断不论是采用主观说还是采用客观说(折中说是变相的主观说)均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可非难性。人们认为风筝线伤人是件很吃惊奇事,而这种令人吃惊的奇事在经过多家媒体传播后,已经使人们认识、理解和接受了风筝具有杀伤力的事实,从而在事实的基础改变了人们的常识:对放风筝所引起的危害后果需要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和注意义务,否则将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之中。因为每个人都有放风筝的可能,不论是从社会上一般人的能力为标准,还是“行为人所属领域的一般人(即实际放风筝人群)”为标准,行为人均具有主观上的过失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过失行为致使受害人处于危及生命的状态,若经过行为人及时的救助仍致使死亡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发生死亡但是发生重伤后果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若行为人不对受害人进行积极救助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结语

  放风筝的行为是我国自古有之的娱乐方式,实践中,存在一些利用风筝积极追求自身目的的犯罪行为,除了对这些应当加以法律否定、刑事制裁和社会防御的行为外,风筝没有杀伤力,这是人们所确信的常识。在这种认识环境和知识支配下,因在马路边放风筝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排除刑法的适用。但是,当在马路边放风筝而实实在在的危险后,这种危险又经过网络的传播为大多数人群所知晓、了解和接受,从而在危险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冲击着人们的固有观念、更新了人们的知识结构和约束了人们的行为方式,风筝的杀伤力是可以预见的,如果放风筝者不去履行结果回避义务或者结果预见义务,那么,在具备其他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后,行为人完全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笔者认为:网络时代的来临使以前不能成立犯罪的行为在危险被大范围传播并为人们所认知后,再次发生的与以前行为相同的行为可能将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