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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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研字〔2007〕2号


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现将《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提升高等学校的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我省由高等教育大省向高等教育强省的根本转变,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山东省“高教强省”行动计划,并参照教育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对山东省重点学科的科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是指山东省“十一五”“高教强省”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强化建设重点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经过“十一五”的建设与发展,使重点学科创新并形成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基地和全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示范平台,尽快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领导,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学科自主建设。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安排省拨建设经费,审批《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组织检查、评估与验收,建立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设置合理的人员岗位,聘任相关人员;负责重点学科的推荐申报工作;制订和实施发展规划,并进行检查落实;提供建设经费和良好的配套条件;协调单位各部门支持学科的建设发展;协调、支持重大学术活动和教学、科研工作;向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工作;学校成立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并确定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重点学科负责制订本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建设步伐,完成《任务书》中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八条 重点学科设置1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由建设单位自行选聘,单位领导不得兼任。

第九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实施建设规划;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筹集和管理建设经费。

第十条 重点学科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重点学科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议和论证;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协调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为7至11人,应为单数,其中外单位学者不少于1/3。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要依据本学科的基础和特点,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十二条 要采取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办法,造就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领军人物和学术骨干,形成业务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富有团结协作精神的学术团队。

第十三条 要通过创新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创业精神”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建设成为我省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十四条 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承担更多的省级和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多出创新成果,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等领域产生标志性成果;不断拓宽应用成果转化渠道,提高科学技术对社会的贡献率,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五条 要充实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软硬件条件,建立学科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绩效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凝聚学术队伍的人事管理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有利于学科资源共享的机制,有利于提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化组合、突出优势的学科组织机制,有利于学术发展的科学评价机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省直属高等学校的强化建设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对“十一五”期间进入国家重点学科的省境内重点学科,给予奖励支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是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主体,每年的学科建设经费要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学科要通过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方法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使每个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农医类不低于5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300万元;使每个省级重点学科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农医类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00万元。管理学学科及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如心理学等可参照理工农医类学科标准投入。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单独明细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其中用于硬件建设部分(如:购置仪器设备、先进软件、图书资料等),理工农艺类学科不低于70%,人文社科类学科不低于50%。学科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要有年度预算,根据学科具体情况每个学科每年安排5至20万元。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和建设质量为前提,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繁杂手续。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末验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对本单位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填报《山东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如队伍建设、科研进展、设备购置、经费使用等;重大学术活动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经费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等);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情况 (包括合作单位与合作方式、解决的具体问题、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于2008年下半年组织一次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活动。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单位主管部门和学科负责人的管理绩效等。评估时重点考察学科进步幅度,如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的科研成绩及对社会的贡献率和学术梯队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对在评估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予以鼓励。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学术梯队建设成绩突出;科学研究成绩突出,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出先进经验,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

第二十五条 在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做出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决定。强化建设重点学科的实验或办公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无明显改善;建设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省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支持重点学科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强化建设任务;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省内有关单位同一类学科的研究水平和整体实力已超过被评估学科。

第二十六条 经过阶段评估,未列入强化建设计划的学科达到强化建设标准的,经单位推荐可参与竞评,优胜者列入新一轮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

第二十七条 列入强化建设的学科如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重点建设的,单位可提出退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后,不再列入强化建设行列。

第二十八条 2010年底至2011年上半年,省教育厅将对重点学科进行验收。对省级重点学科,主要考核其各阶段目标实现程度及建设成效,对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着重考核其标志性成果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在下一轮省重点学科遴选中给予优先考虑,优先申报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其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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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办〔2012〕23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3月23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根据《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乌党政联〔2010〕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化工等污染企业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1〕104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化工等污染企业搬迁优惠政策的通知》(乌政办〔2011〕9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污染企业搬迁的基本原则:鼓励污染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技术改造向清洁生产的工业企业转型;鼓励污染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档次;结合实际,一企一议;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区从事化工、纺织、印染、造纸、建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和危险品生产、仓储以及对城市污染较严重的企业。
第四条 污染企业搬迁采取搬出中心城区进入产业园区、退二转三或关停等形式,实现企业从中心城区转移。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选择的方式,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向相关产业园区转移。
第五条 2014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工作。

第二章 搬迁申报
第六条 污染企业根据生产规模、产品结构,结合技术改造、产业调整、产品升级换代和发展规划等情况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搬迁计划、搬迁费用预算、新建项目基本情况、职工安置和企业搬迁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内容。
第七条 污染企业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搬迁方案,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与搬迁企业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 资产评估
第八条 污染企业搬迁资产评估由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与搬迁企业共同委托在市财政局备案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
第九条 污染企业搬迁资产评估采取重置成本法,资产评估基准日由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污染企业搬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其《资产评估报告》由企业确认(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后报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搬迁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由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第四章 职工安置
第十二条 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合理安置或分流本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对无法合理安置、分流,或不接受安置,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本企业职工,搬迁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清理与职工的债权债务、并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 搬迁期间,与原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原企业应继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生活费。

第五章 搬迁补偿
第十五条 搬迁补偿是指对无法搬迁的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及机器设备给予的补偿。
第十六条 搬迁补偿金由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费、机器设备补偿费构成。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费为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评估核定值,机器设备补偿费为机器设备评估核定值的30%。
企业土地为租赁性质的,由土地所有者负责企业的搬迁,搬迁企业的设备补偿资金确定方法同上。搬迁企业在满足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将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和“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搬迁补偿金的支付与使用
(一)搬迁企业的搬迁补偿金主要来自该企业原有土地商业开发扣除相关政策规定税费的土地出让金。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污染企业搬迁专项资金, 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主要用于土地为租赁性质或划拨性质的企业搬迁补偿,以及搬迁企业的评估评审等费用。
(三)搬迁企业补偿金大于企业原有土地出让金收益的,该宗地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由财政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搬迁安置补偿,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纳入我市搬迁范围的污染企业必须按时搬迁,凡未按搬迁计划完成搬迁的企业,每推迟1年其补偿费用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扣减10%。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在2014年底完成搬迁的,依法予以关停,并不予支付搬迁补偿金。
第十九条 搬迁补偿金的拨付应根据企业搬迁进度分次支付。
第二十条 对提前或按时完成搬迁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为搬迁企业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国债专项和技改贴息资金;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市鼓励类工业项目的搬迁企业优先给予市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应用研究与开发经费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列入我市中小企业贷款企业中,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利息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

第七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职责:
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搬迁的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协调解决企业在搬迁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与搬迁相关的各类联席会、审核会、讨论会等;负责对新纳入污染企业的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审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搬迁企业搬迁补偿费用的审核和拨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对搬迁企业的人员安置方案,并在搬迁期间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维护劳动者权益。
市规划局:负责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应的规划指标,依法审定控制性详规。
市国土局:负责对搬迁企业土地收回和出让方案进行初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审计局:负责对搬迁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与市财政局共同核定搬迁补偿费金额。
市发改委:负责搬迁企业的新建项目备案、核准申报协调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依法对新建项目予以备案、核准。
市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搬迁企业资产评估资金拨付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劳动合同法》的理性分析

苗伟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之日起,即引起了学界、业界的广泛争论。在法律规则解读上的视角不同,导致了观点上的巨大差异。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稳定经济”为目的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当前中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畸强畸弱的劳资格局以法律手段所作的纠偏,其目的是规范企业用人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和谐用人机制,对劳方、资方以及中国企业经济道德观念的改变都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词]  平衡 权益 保障

  2007年11月,中国著名IT企业华为公司包括老总任正非在内的几百名员工以集体买断工龄、辞退并重新聘用的方式上演了中国企业界的“劝辞门”事件,一批企业争相效尤,从而引起了学界、业界及社会上的热烈讨论并引起巨大争议。在华为这一事件及其争论的背后折射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不同解读及不同利益集团在面对这部法律时的不同价值诉求。
  《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公布,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在制定过程中就受到广泛关注,劳资双方长达数十年的利益对抗无疑是中国立法史上迄今为止最为激烈的一场立法博弈。这期间,既有学者阵营分裂后的“京派”与“海派”的唇枪舌剑,也有劳资双方在开门立法时的价值冲突;既有资方代表四处游说立法机构的身影,也有工会组织捍卫劳工利益的呐喊;既有驻华外国商会威胁撤资的闹场风波,也有国际劳工组织、外国议会声援中国立法的跨国界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以“劝辞门”为代表的一系列资方规避法律事件仍在延续着劳资双方的“后立法博弈”。该法被资方斥为增加企业负担、僵化企业用人机制,是一种倒退。更有甚者,认为它将成为压跨中国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就连素以代表劳方利益的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都撰文表示,《劳动合同法》将限制企业灵活性,搞坏中国经济。而在去年召开的两会期间,中国前女首富、资方利益集团代言人、政协委员张茵竟提出政协议案:修改《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款。另一方面,自《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合同维权事件、劳资合同签约率大幅上升,《劳动合同法》俨然成为劳动者手中的利剑。一部法律在资方看来是一部恶法,而在劳方看来,它为劳动者提供了自由、公平、人格尊严、体面劳动等权利的盛宴,改变了处于极弱状况的劳动者的生存境遇。
  那么,《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功效到底如何?理性的去分析,在笔者看来,它并非恶法,而是政府以法律手段平衡劳资双方力量、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培养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感、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从而为中国市场经济社会成功转型所作的法律保障。其必将对企业理念、员工权益、社会经济道德观产生巨大影响。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备受指责,揆其众言,其理由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由;
2、无固定期限合同使劳动关系僵化,“关闭了储水池的阀门,使劳动市场成为一池死水”;
3、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使企业不堪重负,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果真其然?理性分析,绝非如此。
  上述指责是资方在现有的以极弱势劳动者低成本付出的基础上为维护和维持其现有的和即得的利益而发出的。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将会促进企业的制度改良,保障企业、雇员、社会三方面的平衡。
一、《劳动合同法》确保了企业用人的灵活性,增强了企业的用人权,而非僵化了劳资关系,抑制企业活力

  首先,《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管控员工的主动权依然未变,甚至更加灵活。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裁员的第41条可以裁员的条款中,明确了企业破产、经营困难以及重大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下都可以裁员,并且将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现实的企业内部,企业对雇员除了解雇之外,还可以采取降级、减薪、调岗及内部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调整管理。雇员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将不被录用;短期合同可采用固定期限等,这些规定都为企业用人提供了巨大的弹性空间,企业掌控雇员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且占尽先机。《劳动合同法》不会也不能事实改变这种状况,如现实中一些跨国公司、垄断企业、民营私企以撤销部门、业务外包、合并生产线、战略转移等为借口大肆裁员规避法律规则诸现象,《劳动合同法》也无能为力。

  其次,无固定期限合同保障了企业稳定用人机制、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忠诚度,增强企业的稳定性和秩序性。《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者,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没有约定具体的劳动合同期间的终止时间、时限。而正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成为资方争议的最大焦点。但无固定期限也不意味着“铁饭碗”、“终身制”,只要企业有正当理由,提出解雇声明并遵守一定的预告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即可解除。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西方国家是劳动合同形式的主流,美国、欧盟等劳动法规定劳资双方具备一定条件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日本、美国固定期限合同所占比例不超过20%,一般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也规定在6个月至5年的范围内。就连1995年越南《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合同形式以无固定期限为主,有期限合同不得超过3年。而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大多数国家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提出解雇声明,并遵守一定的预告期,即可解除。对于固定期限合同,如美英等国家法律规定,当雇员犯有严重错误或企业遭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雇主才可单方解除定期合同。可以说,多数国家对于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要比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严格。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规定了在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可单方向企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成为员工的养老所,企业在员工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制裁、严重行政制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解雇条件下,都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该条款并不能成为僵化企业用人机制的借口。对于10年之限,华为的“劝辞门”对此作了最好的注解。企业完全可以在10内,甚至9年零9个月与员工重新订立合同。“劝辞门”的法律规避事件充分说明了该条款的灵活性。当前,市场上《劳动合同法》培训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而很多培训都是以帮助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款为目的,说来可笑。但在某种意义上说,规避法律就是对法律的遵守。那种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将会使企业回到‘大锅饭’的时代”的说法是荒谬的,法律规定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并不是限制企业的用人权,反而会促使企业在用人市场上更加慎重灵活,确保人才的稳定性和企业的秩序性,从而对企业文化的形成具有良好的效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3至5年内,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合同的主流形式。

二、《劳动合同法》将促使企业建立长期雇员策略,完善合理的人力资源结构,转换经营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形成良好的企业理念与企业文化,并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道德价值观

  首先,当今的市场是开放的市场、竞争的市场,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以低劳动力成本、低原材料成本的粗放型为特征的中国企业,在中国改革开放新阶段,必将转变自己的企业理念和经营方式,否则,势必遭到淘汰。当前我国企业界出现的中小企业倒闭、跨国企业撤资等现象根源于外部的国际银根紧缩,物价上涨和企业内部综合竞争力不强,而绝非《劳动合同法》仅仅一部法律带来的后果。《劳动合同法》虽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但绝对不能成为企业竞争不强、发展不利、破产倒闭的借口。相反,华为“劝辞门”事件中的所付出的成本远远高于《劳动合同法》为其带来的用人成本。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以及对违法解雇的责任、辞退的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也与西方国家一致。它可以促使企业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结构、培养长期的雇员策略,并且企业的发展活力来自科学的管理和市场的竞争力,而靠压低雇员的生存空间来降低产品的成本以及限制职工的权益来增强企业活力的做法无异于揠苗助长,难以长久。
其次,当前的社会是和谐的社会,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其对员工、对社会承担着法律上的义务和道义上的责任,对企业做出贡献的员工理应受到经济上的待遇,这对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具有很大的作用,市场不和谐,企业岂能独善其身?“《劳动合同法》压垮企业”的说法是资方利益集团的牵强说辞。企业有责任承担社会问题的解决和改进,而并不是一味的追求自身的利润。如果说社会之中最广大的公民阶层——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那么,企业发展的意义也无从谈起。《劳动合同法》将使企业关注自身利润追求的同时,更多的关注雇员权益及外部社会问题的解决,改变其经济道德观。

三、《劳动合同法》以法律之手纠正了势力极不均衡的劳资格局,它为亿万劳动者奉献了自由、公正、人格尊严、体面劳动等权利的盛宴,使劳动者拥有抗衡资方利益的重要筹码,同时也将历史性地改写中国市场经济的道德观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资强劳弱是以劳工罢工权的赋予来平衡的,而在中国,我们无法追寻这样的途径。《劳动合同法》试图从法律制度的倾向性、法规政策的导向性赋予劳动者以维权利器,从而在资强劳弱这一不争的事实面前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达到劳资和谐进而达到企业和谐以致社会和谐。
  首先,《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企业的权利地位和利益保障。我国当前的劳动者是世界上最弱势的劳动者,人口密集,价格低廉,从事着最粗放、最繁重的工作,其生存境遇必须改善。任意加班、欠薪、任意解雇以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且无太多的救济途径。《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和法律保障,并为劳动者在遭受非正常工作状态和待遇情形下提供了救济途径。《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特别法,必将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为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持。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强制规范与出台后立法者锐意推行已经极大地改善了劳动者的状况。据抽样调查显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全国餐饮、建筑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合同签订率30%,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而最新全国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全国定约率已达60%以上。与此同时,劳动者的维权诉讼比例也大幅提高。合同的签订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必将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在平衡劳资关系协调社会关系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

  总之,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国度里,劳资的力量是极其不对称的。“丛林规则”是经济发展的恶因,《劳动合同法》将有效地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法治、法律的精神是一种信仰、一种召唤,惩恶扬善是法律的基本定位,《劳动合同法》通过多一点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多一点的人本体现给广大劳动者争取更多的平等、公平、民主及自由增加了砝码,同时也对形成新的社会经济道德观和和谐社会的创建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