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宁夏固原“1·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43:58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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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宁夏固原“1·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宁夏固原“1·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1月29日14时30分左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祥龙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宁D06895的客车严重违法违规超员载客(核载19人、实载37人),从西吉县城开往该县红耀乡,当行驶至新红公路(新营至红耀乡)71公里500米一下坡转弯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11人死亡、22人受伤。据了解,事故车辆在连续转弯下坡路段连续使用刹车,导致制动气压不足,车辆熄火停在斜坡上,乘务员下车取枕木拟止动时,车辆继续向前滑行。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下深沟,客车严重超员94.7%造成事故伤亡扩大。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将此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挂牌督办的事项,依法严肃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春运期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春运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的统一协调组织。要认真分析春运以来道路交通安全特点和典型事故,针对暴露出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并落实到基层和各个岗位。
  二、要进一步加大对客运企业和场站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加大对客运企业和场站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车辆、人员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要督促客运企业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特别是大客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严重违章的驾驶员,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地要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严格路面巡查,切实加大国道、省道以及农村地区县乡道路交通管理力度,严厉查处超速、超载、酒后驾驶、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六必查”措施,即乘载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必查、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坚决防范超员车辆、安全隐患车辆上路行驶。
  四、要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加强对危险路段的交通管理和整治,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冬季公路养护工作,特别是做好冰雪、冻雨等恶劣天气下的公路养护工作,及时铲冰除雪,确保道路畅通、安全。对路面积雪结冰、事故多发等危险路段,要依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和警车带道等措施。
  五、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各地要结合春运特点,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节日期间群众出行特点,深入客运站、场站、农村等重点场所,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向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和群众宣传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超速、超员、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的危害,积极为群众提供安全信息服务,提高全民自觉遵章守法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出行平安。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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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税收筹划-企业家须面对的十道选择题

林涛


  在当今中国,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纳税意识不强、税收征管力度偏弱等原因,税收筹划尚未得到大多数企业及社会的认同。从长远角度考虑,依法诚信纳税是企业和企业家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如何合法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税收筹划为企业家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应税事项的事前、事中安排,达到降低税负或推迟纳税时间的行为。

  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投资融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的法律实务经验,试以务实和通俗易懂的语言,为意图进行投资融资及资本运作的企业家“筹划”了关系到企业竞争力和交易成本的十道选择题并推荐该等选择题答案供读者参考。


1. 投资主体: 个人 VS 企业; 境内 VS 境外

[推荐] 个人、境外
[理由] 个人作为投资主体可能面临分红须双重征税的问题;境外个人或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尤其是与中国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和地区)分红时在个人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上有优惠。

2. 投资客体: 子公司 VS 分公司

[推荐] 分公司
[理由]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分公司可汇总纳税,换句话说,盈利和亏损可相互抵消。


3. 投资地: 税务监管规范 VS 税务监管不规范

[推荐]  税务监管规范
[理由] 税务监管不规范的地区虽然灵活空间比较大,但隐性成本及法律风险不可小视,尤其对那些有一定规模、意图资本运作的企业而言。主要利润来源于偷漏税的企业进行资本运作有一定难度。

4. 出资方式: 现金  VS 不动产/无形资产

[推荐]  不动产/无形资产
[理由]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无须缴纳营业税(但不动产的过户应缴纳契税)。


5. 投资转让: 资产转让 VS 股权转让
[推荐]  股权转让
[理由] 只要安排得当,股权转让通常只需缴纳很少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而资产的转让及过户通常要产生不菲的转让或过户成本(如不动产)。但出于节税目的,溢价高的股权转让有时会演化为先资产转让再股权转让。

6. 新股东加入: 发新股 VS 卖旧股

[推荐]  发新股
[理由] 卖旧股很可能导致旧股股东缴纳不菲的所得税,因此如可能应多采用发新股的方式,即由新股东全额认购增资的方式加入,当然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采取部分股权转让部分认购增资的方式。

7. 利润分配: 利润滚存 VS 转增资本 VS 股东借款

[推荐]  利润滚存、股东借款
[理由]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在税务上视为分红+再投入,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值得一提的是:跨会计年度的个人股东借款将被视为分红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8. 员工激励: 工资 VS 一次性奖金 VS 股票期权

[推荐]  一次性奖金、股票期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可否缩短其考验期限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可否缩短其考验期限的电话答复
1992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审监文字(1991)第18号《关于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可否缩减其考验期限的请示》收悉。关于这个问题,我院1991年10月10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除有特殊情况,经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请你院按此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可否缩减其考验期限的请示

粤法审监文字(1991)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提请对假释罪犯缩减考验期限的案件。罪犯谭立德因犯受贿、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1年2月9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3年4月9日止),现执行机关台山县公安局因谭犯假释返回原单位后接受监督改造,遵纪守法,表现积极,提请对谭犯缩减假释考验期限。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假释犯在考验期内表现好的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5月9日法(研)复〔1985〕27号《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精神办理,并请示我院。我院经研究认为:一、假释是对罪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考验期限即是尚未执行完毕的原判刑期,缩减假释考验期实际上就是减刑,对假释的罪犯再予减刑,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只要不再犯新罪,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也就不再执行了,因此,对被假释的罪犯不存在减刑问题。鉴于目前对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能否可以减刑无据可依,特此请示,请予批复。
199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