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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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海府〔2007〕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2007年12月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海府[2006]2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申请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租赁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费减半收取。”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租赁住房补贴金额,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审批并向申请家庭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应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及房源的筹措、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租金免减及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实行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廉租住房配租,住房租金核减相结合的具体保障措施。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相应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市税务部门、市房改办、市特困居民援助中心、市处置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住房保障的条件及面积标准



  第六条 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本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定期按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年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的60%进行测算,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2006年度,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家庭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平方米的标准实施住房保障。



第三章 廉租住房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贯彻多渠道筹措的方针,并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每年度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每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余额的10%,作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作为长期专项住房资金,根据资金筹措渠道,按市、区二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如下用途:

  (一)廉租住房的购建;

  (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

  (三)廉租住房的维修及物业管理费用补贴支出。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审批管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章 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可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通过收购半拉子工程改造建设成的廉租住房;

  (三)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腾空公有住房:

  1、属市、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2、属市、区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经评估后,分别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按差额比例支付房款后收购;

  3、属自收自支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分别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按评估价收购;

  (四)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兴建的廉租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的建设以小套型住房为主,住房面积标准可分别按成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36平方米、48平方米或60平方米计。

  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从市储备地中,按当年度供地计划,由政府无偿划拨;或者利用居委会或社区的建设留用地。

  第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部门、市特困居民援助中心,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由市、区政府廉租住房房源筹集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土地、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并具体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筹集的廉租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利用市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等筹集的廉租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作出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合理调剂给各区人民政府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

  利用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等筹集的廉租住房,由区人民政府直接用于向本行政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



第五章 廉租住房配租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如申请廉租住房配租的,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并经民政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薄;

  (四)现居住地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人,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安排住房配租或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房产管理部门。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应根据申请人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配租资格。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应当由申请人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定期进行测算,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六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如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由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申请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租赁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费减半收取。

  第二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的金额,按经核准住房保障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基数,并按本市规定的当年同类结构房屋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1.8倍计算。

  第二十六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租赁住房补贴金额,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第二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从区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出现缺口时,经报审批后,从市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经审批并向申请家庭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应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第七章 廉租住房租金核减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住房租金减免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免交住房租金。

  (一)享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达2年(含2年)以上的特困家庭,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二)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三)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减收住房租金。住房租金减收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该廉租住房核定租金的40%。

  (一)家庭成员中有3人(含3人)以上,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且被赡养或者被抚养人现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三十一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情况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按其取得的途径及方式,分别确定该房屋产权归属,并予以登记房屋产权。

  利用市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购建的廉租住房、回收的公有住房、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筹集或者由市民政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其房屋产权归属市人民政府,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登记房屋产权。

  利用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购建的廉租住房、回收的公有住房、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及由区民政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其房屋产权归属区人民政府,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登记房屋产权。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原则上只作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不得销售。

  产权归属于区人民政府的廉租住房,原则上只作为区人民政府向所辖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

  产权归属于市人民政府的廉租住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并会同市民政部门统一调剂安排给各区人民政府,分别用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调剂后的房屋产权归属不变。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住房租金核减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度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相应调整租赁住房补贴、住房租金核减或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

  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连续一年(含1年)以上超过规定保障标准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住房租赁核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三十六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申请家庭对区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诉。

  第三十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三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6日起施行。市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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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250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5297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保密协议》中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并不以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为对价;而竞业禁止则是一项约定的义务,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但是,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又未给予负有竞业禁止的员工以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

三、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王某、于某、杨某分别与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三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后均附有一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保密协议》,其中约定: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员工从业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1年内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华融达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员工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等。
2006年4月28日,在与华融达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期间,王某与已经办完离职手续的于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海泰永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后该公司与原是王某在华融达公司时所联系的客户沸腾鱼乡公司、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均存在事实上的清洗合同服务关系。
2006年4月29日,王某、于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海泰永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2006年4月26日,海泰永成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签订了一份清洗服务合同,为沸腾鱼香公司五家分店提供清洗服务,合同总价款为80000余元。另外,还与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均存在事实上的清洗合同服务关系。
华融达公司认为,王某、于某、杨某利用所掌握的公司客户名单、联系方式及服务价格等信息,以海泰永成公司的名气抢走其原有的三家客户,违反了所签《保密协议》,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商誉损失。而海泰永成公司、王某、于某及杨某则称所签《保密协议》无效;华融达公司所主张的三个客户名单中,海泰永成公司与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都是一次的服务,不是延续性的,与沸腾鱼乡的清洗合同则是在华融达公司与沸腾鱼乡的合同终止后签订的;该三家客户的联系方式及地址都是公开的,均是由海泰永成公司的业务员具体联系的。因而,认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于某及杨某没有侵犯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的客户名单、定价策略以及客户联系方式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特点。本案中,华融达公司对其经营中的上述信息采取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措施进行保密,因此这些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王某曾是华融达公司的员工,但其在尚未正式从华融达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就与于某、杨某共同设立了与华融达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海泰永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华融达公司曾经的客户沸腾鱼乡公司、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建立清洗服务合同关系。且从海泰永成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签订的清洗合同中可以看出,该合同在服务对象、合同签字人和定价策略上与华融达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的清洗合同都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而这些信息,均属于华融达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保密协议里所约定的内容。综上,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海泰永成公司明知王某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王某与海泰永成公司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华融达公司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于某、杨某有获取、使用或披露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故于某、杨某在本案中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海泰永成公司和王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华融达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未向王某支付竞业禁止费等保密费用,故该协议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无效合同;沸腾鱼乡公司是北京知名的餐饮企业,不属于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华融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在职期间了解华融达公司的定价策略,海泰永成公司的服务价格体系是其根据市场自主定价的结果。
华融达公司、于某、杨某服从原审判决。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了清洁服务的客户名单及确定客户清洁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定价策略,上述信息并非仅指客户的名称、地址和前台联系电话,且华融达公司对上述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故上述信息系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受保护。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关于沸腾鱼乡公司不属于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商业秘密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鉴于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主张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以及原审被告于某、杨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并未主张竞业禁止,故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王某关于华融达公司未向上诉人王某支付竞业禁止费等保密费用故该保密协议无效的主张,缺乏依据,因而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最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们要探讨的是被告在二审中所提出的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未向员工支付竞业禁止费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用,也即是说保密费并非法定。但是,企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会有利于员工更好的遵守保密义务,提高其保密的积极性,同时也更有利于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竞业禁止则是一项约定的义务,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所谓的竞业禁止即指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和补偿金一般都按照地方标准执行,如江苏、上海、深圳都规定竞业禁止期不得超过三年,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均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并都规定了地方上该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另外,在合同中还可对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所应承担的违约金额或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当然,该约定的违约金应较为合理,不能过高于企业对劳动者的补偿。
据此可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却又未给予负有竞业禁止的人员以经济补偿金,则该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效。本案中,华融达公司并未主张竞业禁止,而是主张四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于某及杨某与华融达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因此在其在职期间,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而在其离职后,由于华融达公司未支付其相应的补偿金,因而并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可以自由择业。而王某在与华融达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期间,就与于某、杨某共同出资设立海泰永成公司,并利用在华融达公司了解到的相关信息,抢占华融达公司的客户及市场,因而,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专利开发“公式”

人们常常认为,发明是智慧的火花像闪电一样撞击天才而产生的结果,将技术创新视为畏途。其实,发明创造和获得专利权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么难。更多有价值的发明可能是由很普通的公司职员,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遵循赢利性发明的基本原则做出来的。
一、其实专利就来自身边
大多数专利并不是惊天动地的科学发现,只是在公司环境中工作的受一般教育的人们对基本技术所作的一般改进。从专利法的角度讲,一个用于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非常简单的方案不一定缺乏创造性,许多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技术方案一旦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本身被澄清就变得相当容易,尤其是在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新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样的发明与其是来自天才的创造了和深刻的洞察力,不如说是对新技术问题的切实分析。授予专利权的标准比一般人想象的要低,虽然这种标准看起来有些神秘。
获得专利的主要的障碍是创造性问题,对于大多数技术人员,一项发明具有创造性似乎意味着,在他们眼力,该发明必须是新的科学发现或新的技术原理,在法律意义上,如果一项发明只不过是对公知技术原理的改进,提出了一种新的但并不惊人的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方案,那他就有创造性,就很有可能被批准为专利。譬如许多成功地投入市场的新医疗产品并不是由大公司开发出来的,相反,他们最初是由医生推销员或商人发明的。医生在临床实践中总是千方百计地来满足各种各样的治疗需求,推销员总是想方设法使他们的产品能够符合医生或者其他客户的要求,而商人们则总是能够把帮助人们实现一个愿望当成最好的赚钱的机会,所有这些无疑激发了他们的创造力,从而发明出新的医疗产品。
所有创新其实只是意识问题,而并不在于技术水平的高低。
二、专利开发有规律可循
开发专利并不是难事,如果进行很好的规划,企业可以轻易开发出很多的专利来。笔者有个客户是葡萄酒生产公司,笔者为其进行如下规划:
葡萄酒厂的自动化程度非常的高,进入葡萄酒生产车间,看到的是非常简单的一个流水线,生产环节似乎很简单,所有的生产技术人员一致认为没有任何专利可以挖掘。为了做好该企业专利的规划,笔者进入生产车间,详细考察了生产流程各个细节,与技术人员仔细讨论了各个环节的技术状况,然后再进行规划。
为了方便讲解,方便客户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理解,笔者的规划以图表的形式表述。这个图表只有横轴和纵轴构成,以生产流程为横向的轴,以每个流程上的历来申请的专利以及可能开发的专利作为纵向的轴。在横向的轴上将生产流程尽量细化,然后对每个细化的流程做详细的分析,每一个在流水线上的员工都对自己所处的具体环节熟悉得不得了,好用好在那里,不好用毛病在那里,针对这些毛病,员工可以提出切实解决的办法,提出这个办法就是技术改进,技术改进很多都可以申请专利。横向的轴是以生产流程为主线,这是比较容易画出来的。纵向的轴需要对应生产流程一一对应找出已有的专利,分析出可能挖掘的专利,这个并不容易,必须通过专业人员查询才能进行分析,这要求公司配备专职的查新人员。图表中的横轴和纵轴都画出来了,那么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图表,每个员工只要看自己所在横轴对应的纵轴,就可以很容易知道自己可以挖掘出那些专利。
笔者还是以酒厂客户为例以便大家更加容易理解专利图表。在酒厂的生产流程上可以细化出酒的配方这个流程,那么在横轴上找到这个点,对应看这个点的纵轴,也就是看酒的配方有那些专利,该公司目前还没有配备专职的查新人员,笔者亲自为他们查询,发现了很多有关配方的专利,有的往葡萄酒里添加洋葱汁,使葡萄酒增加一些降血压的功能,有的往酒里添加芹菜汁……都是在葡萄酒添加物质以增加酒的功能,那么处在配方这个横轴点的配酒师立刻得到了启发,马上就想出了很多添加物质,增加了很多功能。笔者将这些点子一一查询,有的已经被别人想出来,已经申请了专利,有的没有申请专利,那么该公司立刻就开发出了一些新专利。
经过笔者的讲解,该酒厂的员工思路大开,对于开发新专利技术信心十足,个个都跃跃欲试,对于创新改进充满了激情,各种点子和创新改进不断,其中很多已经取得了专利证书。
三、从现有专利开发新专利
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的发明,第一个想到人确实很伟大,但是跟在他背后,从他的思维中找到闪光点,遵循他的思路得到灵感,我们就能轻而易举地找到很多新的发明。有个投资商人找到笔者,他看中了一个专利想投资,让笔者分析可行性。这个专利是在太阳能热水器中放入一些矿物质,使之具有矿泉水的功效,让人能够在自己家里就可以轻松享受温泉浴。这是个非常简单的发明,也是个很不错的创意,想到这个创意的人也很了不起。其实就是一点小小的改进,给普通的热水器增加一个小小的功能,让普通的热水器立刻身价大增。
我帮他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了这个专利,1、这个专利是否可以改进?2、这个专利的创意(技术点)在那里?第一个方面可以从专利文书进行分析,专利文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是完全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检索得到。从专利的说明书中可以得知专利的技术特征以及专利产品的一般制作方式,这个专利其矿物质是放在热水管的底部,放进去后不可以取出,不可以更换。而且矿物质集中在热水管底部,在热的作用下,可能造成热水管的破裂。针对这两个缺陷,只要具有一般常识的人都马上可以想到改进方法,这个改进方法就是一个新的专利。
第二个方面分析创意,这也很容易,这个专利的创意就是在热水器中加东西,以增加热水器的功能。加上矿物质就可以变成矿泉水,将普通的热水变成温泉,加其他东西是不是又有新变化呢?我们马上可以想到许多相关新的创意,去过洗浴中心的人立刻想到药浴,那么马上就产了一个新的专利,在热水器中加药物,将普通的热水澡变成了药浴,再针对这个现有专利的缺陷,马上又想到将装药的设备外接,以便随时更换药物,再往细处想想,比如洗完药浴后还药用清水清洗,那么如何让用户能方便切换普通热水和药浴水等等,一个非常完美的专利就在两个完全外行的谈话中被逐渐创造出来,并被优化完善了。这个投资商人当即回绝了对原专利的投资,第二天就将其实是我和他共同创造的成果自己申请了专利。
通过对现有专利的分析,可以从两个方面轻松获得新的发明,一个方面是对现有专利技术进行改进,得到改进后的专利;另一个方面是找到现有专利的创意,根据该创意衍生出其他的发明。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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