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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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防
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津政发〔2003〕104号)予以修改。现
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天津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修改为"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通信部
门及其他专业通信组织"修改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三、将第八条中的"验收"修改为"检查"。
  四、将第十条中的"迁移"修改为"迁建";将第二款中"的人
防(或武装、保卫、行政)部门及公建楼宇的管理部门,"删除。
  五、将第十一条中的"必须经区县人防办同意并报市人防办
批准"修改为"设置单位应事先提交申请,报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审
批"。
  六、将第十二条第二款删除。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
4年6月30日废止。"
  《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

重新发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
       (2003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
    2009年6月3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人民防空、防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确保我市在战时受到空袭和平时遇有重大灾害时能够迅速准
确地传递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空、防灾警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鸣放
周期而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及利用公众广播、电视、户外广告、
户内广播等媒介发布的语音、文字、图像警示信息;防空、防灾
警报设施是指为预报、警示敌空袭和重大灾害破坏,利用多种通
信手段和其他方式传递、控制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的设备和器
具;防空、防灾警报网是以多部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及控制手段
构成的覆盖本市行政区域或局部区域的音响或其他形式的防空、
防灾警报网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空、防灾警报及设
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防空、防灾警报的类型分为:
  (一)防空警报。
  1.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
(时间三分钟)。
  2.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

间三分钟)。
  3.解除警报:连续鸣三分钟。
  (二)防灾警报。
  1.灾害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

间三分钟)。
  2.解除警报:连续鸣三分钟。
  其他音响信号不得与防空、防灾警报音响信号类似或混同。
  (三)语音、文字、图像信息警报。
  以语音、文字和图像形式经广播、电视、短信、寻呼、网络、

户外广告等媒体发放的警报。
  第五条 战时防空和平时遇有重大灾害时的防空、防灾警报
的发放,根据市人民政府或经其授权的机关的命令执行。
  每年可利用国防教育日组织全市范围的防空、防灾警报试鸣、

试放,具体时段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5天发布公告。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防灾
警报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防空、防灾警报的
建设和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的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空、防灾警
报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责任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定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
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协助人防主
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中确定新增或迁移防空、防灾警报设
施的位置。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
和人防主管部门要求承担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建设的建设、开发
单位,不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验收。
  (三)通信部门参与制定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根据
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控制要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优先向
人防主管部门提供控制所需线路,并确保畅通和传输质量,并负
责应急时期的线路抢修。
  (四)电力部门参与制定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负责
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电源保障,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
重要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给予双电源保障。负责应急时期的供电
线路抢修。
  (五)无线电管理部门保障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控制所需的
频率,负责对影响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控制频率使用的单位及个
人进行查处。
  (六)广播、电视等部门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制定传递、发放
防空、防灾警报的方案并按市人民政府或经其授权的机关优先传
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
  (七)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专用防空、防灾警报通信车所需手
续,并保障紧急情况时,防空、防灾警报通信车的顺畅通行。
  第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根据防空、防灾
警报网建设规划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求,在需设
置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建筑物内符合安装条件的位置,无偿提
供不少于5平方米的防空、防灾警报工作间,并按人防主管部门
要求安装防空、防灾警报设施。一次规划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的建设、开发单位,应按照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要求,自
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经人防主管部门检
查合格后纳入全市防空、防灾警报网。
  第九条 设有消防广播系统和自行设置户内广播系统的各相
关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
启用广播系统发布防空、防灾警报警示信息。
  铁路、公路运输、港务等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
的统一指令,组织所管理的车辆、船只鸣笛,配合发放防空、防
灾警报警示信息。
  第十条 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设置,由市和区县人防办根
据防空、防灾警报网建设规划和城市布局的实际情况确定。对防
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安装、迁建、拆除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拖延。
  防空、防灾警报设施设置单位负责对防空、防灾警报设施进
行维护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防空、防灾警报
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督促检查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配合
市和区县人防办具体组织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安装、调试、迁
建、拆除等。
  (三)按照市、区统一部署,配合发放防空、防灾警报或协
助防空、防灾警报试鸣。
  (四)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情况。
  第十一条 对已安装的防空、防灾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确需拆除的,设置单位应事先提交申请,

报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补建或补偿。
  第十二条 新建或更新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所需经费由市或
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承担,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经费由设施所在单位承
担,区、县人防主管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本市公民有保护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义务,有
接收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权利,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
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6月30
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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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2]3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我们制定了6种证件和证明的样式:

1、《再就业优惠证》;

2、《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现印发你们,请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此样式统一印制。其中:《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内容各地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予以充实;《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编号和编号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附件1:《再就业优惠证》样式(略)

附件2:《再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略)

附件3:《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略)

附件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略)

附件5:《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略)

附件6:《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略)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刘春


计算机工业和互连网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人们对计算机软件的大量需求。计算机软件工业在全球迅速成长,已经在经济中占有引人注目的份额。与之相对应,人们对软件的需求也给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点击生效的使用许可协议就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一方面,软件的生产者为开发软件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因此,他们急切地想早日收回投资点击生效的使用许可协议就是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构想出的一种方法。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权益很有可能被这种点击生效的协议所侵犯。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以及与此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在美国也是引起争议的话题。
一、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概念介绍
在介绍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Clickwrap licenses)之前,应该先介绍一下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shrinkwrap licenses)。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是与购买软件有关的术语和条件。当人们到软件商店亲自购买软件时,会发现软件是有包装的。通常情况是,只有打开玻璃纸或塑料纸的包装后,才能看到打印的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和软件本身。可是,一般只有付款买下软件后,才允许打开软件的包装。
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是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后嗣。它是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电子形式。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非常类似,除了它是在安装软件之前的电脑屏幕上突然出现的或者是在互连网上请求一种服务的以外。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如果消费者不点击“我同意”程序就无法进行。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极为类似,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也引起很大争议。
二、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在美国传统合同法上的依据
在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条规定了有关货物和租赁的交易规则。有人认为,与软件有关的使用许可协议只是买卖或租赁合同的简单变种,应该受统一商法典的规范。另有一些人认为,软件的交易不应受统一商法典调整,并且倡导《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分两步,先探讨如何用传统合同法来解决,然后探讨如何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一)合同的要件
点击生效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都是合同,或者至少试图在许可证的颁发人和获得许可的人之间创造一种合同关系。他们包含传统合同的要素:(1)要约和承诺的交换;(2)对合同条款的平等磋商;(3)不受胁迫自愿同意。
点击生效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一些特点是与传统合同法中的格式合同有相同之处。人们关于格式合同的一些争论将有助于深刻理解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下面我就介绍一下美国关于格式合同的争论。
(二)美国传统合同法中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起草和提交的,对方有签和不签两种选择,几乎没有讨价还价或修改合同条款的余地。这种格式合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如银行的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等。格式合同是对传统合同法的挑战,就是现在美国很多法院都还有一些有关格式合同的悬而未决的案件。
格式合同有很多负面的影响。合同条款是合同的一方起草的,通常这个企业是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的。这种格式合同和标准文本的合同可能在三个方面违反法律:(1)合同的特定条款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即使有当事人的同意,合同也应该从是否违反社会公共政策方面接受审查;(3)有些条款可能是不合理的。如果合同的条款给弱势的一方当事人施加了巨大的风险和困难,条款应该引起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注意,并合理解释。
另一方面,格式合同也有很多好处,这也是其存在的原因。合同的统一标准文本形式,理性而高效,能够帮助企业节省合同履行的成本并能够尽量避免风险。这种合同在传统的“有义务阅读”的概念上有其理论基础。所以,有人认为,格式合同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
(三)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应用到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中
在运用传统合同法理论的过程中,人们发现点击生效或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至少可能面临三方面的挑战:(1)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无效(这点取决于许可的地点);(2)协议如果与公共政策相冲突也无效; (3)有些术语是不合理的。计算机合同与货物买卖合同并不完全一样,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电子特征使其与格式合同有所差别。所以,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并不能完全运用到这个问题上。那些认为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的人们,需要发现新的法律理由。
三、《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
(一)《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背景
如前所述,有些人认为统一商法典不能解决由于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曾经起草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律委员会(NCCUSL)与美国法律研究会(ALI)一起,开始统一商法典的补充工作,现在被称为第二条B。在起草过程中,由于第二条B遭到了来自于消费者、图书馆业、工业、等等各方面的严厉批评,而没有被作为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修正案,ALI也退出了这项工作。NCCUSL于是改变了有关条款的名称,作为《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向各个州兜售。由于遭到抵制,现在美国只有弗吉尼亚和马里兰两个州将之采纳为州法律。
(二)UCITA中有关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规定
NCCUSL起草UCITA以规范与计算机信息和货物有关的交易。UCITA第5节阐述了开封生效许可协议和点击生效许可协议的有效性。§59.1-501.12(a)规定,如果一个人对一个条款或记录有机会审查或具有相关知识,则这个条款或记录就是有效的。在§59.1-501.12(e)中,UCITA确定只有一个人有机会审查一个条款,或者至少在审查后有机会退还软件并获得全额退款,这个人才对这个记录或条款是同意的。§59.1-502.8(1)规定标准条款有效的条件。§59.1-502.8(2)进一步规定,某一条款即使在合同开始履行之后没有机会被审查,也是有效的。§59.1-502.9规定了包括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和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在内的大众市场许可。在这一节,受许可人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有权退还许可。§59.1-501.5(a),(b)和(c)指出这些特定的条件是与联邦法、基本公共政策和与州法律中其他的交易规定相抵触。任何规定如果与联邦法律、公共政策或消费者保护的州法律相抵触则无效。
(三)UCITA中关于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规定的特点
与传统合同法的理论相比,UCITA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UCITA在确定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是否有效时,强调普通法中有机会审查的原则卖方有义务提醒消费者注意许可协议的标准条款,给消费者审查这些条款的机会以保证消费者同意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另一个是,UCITA扩大了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范围。在传统合同法理论中,当事人双方合意反映在合同的谈判和签署的过程中。但是UCITA规定了,即使在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后没有机会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合同条款也是有效的。
(四)UCITA中,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
UCITA使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法律化。然而,法律为这种许可协议的有效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根据UCITA,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具备下列条件方为有效:(1)受许可人有理由知道还有更多的条款;(2)许可协议中有受许可人有退货权的相关条款;(3)退货是免费的;以及(4)如果受许可人的系统在试图读取许可协议时被改变,受许可人有获得合理费用的赔偿权。
四、美国有关软件许可协议有关的判例回顾
(一)ProCD公司诉Zeidenberg 案件
ProCD公司 诉Zeidenberg是最有名的一个案例。被告Zeidenberg购买了一个电话名址的软件数据库,但是违反了该软件使用许可的条款规定。被告辩称,根据法律规定,他并没有同意合同的全部条款。软件的外包装只有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而其他条款则在安装软件时才出现在他的电脑屏幕上。也就是被告在购买软件时并不没有机会看到许可协议的全部内容,只有在安装软件时才看到有关的条款。
区法院认为,外包装以外的附加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被告从来没有同意这些条款。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附加的条款是有效的。该法院第一次意识到,把合同的全部条款写在软件的外包装上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法院认为,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包括计算机软件协议的买方受统一商法典约束;卖方建议的合同,买方可以通过在有机会审查阅读合同后使用软件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退还软件的方式拒绝合同。法院援引《统一商法典》§2-606,认为有机会退货是重要的。接受要约与送货后接受货物是不同的,但是美国《统一商法典》一向允许当事人重新建立双方的关系,以便给买方一个机会在仔细审查后做出最终决定。因为被告即买方,如果不接受合同的补充条款,他有机会向软件商店退货获得退款,但他没有选择这么做。法院认为,已经付款的交易在合同的条款磋商之前是有效的,也就是先付款再阅读合同条款的合同是有效的。法院的这种意见是与传统合同法一致的。传统合同法认为,当买方在有机会检查货物后没有提出有效反对的异议,则视为接受。
(二)Specht诉Netscape通讯公司案
最近的一个判例是Specht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互联网用户不受许可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果这些条款没有引起用户的注意。
被告Netscape通讯公司在其网站上免费提供一种下载软件,但是当用户使用这个软件在互联网上浏览时,被告通过暗中传输客户的私人信息,侵犯原告Specht在内的用户的隐私权。被告网站的浏览者通过点击一个相应的栏目表示他希望下载软件。在下在开始后网页上有一个特殊的链接:“请审查并同意Netscape 精明下载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的条款。”这个链接只有浏览者用鼠标把页面的滚动条拉到底,才能看见。Netscape并不要求浏览者点击“我接受”的键,也没有在他们下载这个软件之前,提醒这些接受使用许可协议的人。Netscape辩称,下载这个软件就表示原告同意被告协议的条款。区法院认为,被告对于其许可协议,没有提供有效的注意方法,导致原告没有同意这个浏览包装许可协议。上诉法院认为,如果电子交易具有有效性和完整性,对存在的合同条款进行合理的、显著的通知并且由消费者对这些条款做出毫不含糊的同意是非常重要的。
五、结论
本文的上述内容并不能对有关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虽然,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在每一个案件中的命运是不确定的,但是,美国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一个倾向,就是法院很可能在严格的条件下确认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因此,对于软件的生产者而言,采取有效的步骤为软件的使用者提供足够的注意,能够提高法院在断案时确认软件使用许可协议有效的可能性的机率。所有的策略应该有助于:让软件用户了解协议的内容,提高软件的使用者同意和接受协议条款的可能性,创造一个有效的合同。另一方面,软件的使用者在安装软件的过程中应当耐心。他们应当意识到自己正在进行着一项法律事务。花几分钟去仔细阅读使用许可协议的条款还是值得的。这些对于中国的软件生产者和使用者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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