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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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08〕3号

各公交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公交行业管理,建立公交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提高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交行业管理,建立公交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提高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企业经营的公共大巴线路、公共中小巴线路的星级公交线路考评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星级公交线路考评,是指市交通局组织对本市公交企业经营的公交线路在本评比年度内的安全营运、服务质量、营运秩序、车容环境、员工管理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 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星级公交线路按年度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公交线路三个等次。

  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公交线路,市交通局给予车身挂星、公告表扬的奖励。

  公交企业所经营星级公交线路的数量及等次,作为投放新公交线路招标活动中的评标因素之一。

  第六条 已挂星公交线路不参加本年度评比的,或者在本年度考评中没有被评为星级公交线路的,经营该线路的公交企业应当将该线路公共汽车车身悬挂的星级标志摘除,并缴还授星单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交通局设立星级公交线路创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星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推进公交行业内的星级公交线路创建工作;

  (二)制定、修改相关考评办法、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

  (三)召集星级公交线路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开展评定工作;

  (四)将评定委员会的考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星级公交线路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交通局设立星级公交线路评定委员会,负责星级公交线路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市交通局聘任。评定委员会由1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3名主管部门代表、2名行业专家、1名义务社会监督员、1名乘客代表、1名市民代表和1名媒体代表等11名委员组成。

  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委员投票产生。评定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定会议,组织人员将各委员评定意见进行整理形成评定结果。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熟悉公交行业,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廉洁奉公,为人正直。

  评定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况或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情况的,市交通局可以解聘,委员本人也可以提出辞职申请。

  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市交通局可以继续聘任,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以下统称初步考核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公交线路的初步考评工作。

  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负责组织特区内公交线路(含特区外至特区内的跨特区公交线路)初步考评工作;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分别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交线路的初步考评工作;跨宝安、龙岗两区的公交线路,由经营该公交线路的企业注册地交通局组织进行初步考评。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二条 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工作按照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初步考评、评定委员会考评、创星办公示考评结果、市交通局给予奖励的程序分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 初步考核责任单位于每年年底根据创星办的工作安排,负责向各自管辖的公交经营企业发出申报星级公交线路的通知,组织各公交经营企业进行初步考评。

  初步考评工作以公交经营企业自评、初步考核责任单位核实的方式进行。申请参加考评的公交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申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初步考核责任单位:

  (一)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线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中涉及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五)交通违章、事故,服务违章、投诉,营运秩序违章、车容环境情况、劳资关系情况等统计材料;

  (六)自评结果及自评所依据的材料;

  (七)公交经营企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交经营企业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查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公交经营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应当要求补齐或者重新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应当就公交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提出公交线路初步评审意见,形成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初步考核报告(以下简称初审报告)并提交创星办。初审报告应当由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签字。

  初步考核过程中,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可以派员到相关公交经营企业核实有关情况,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创星办在收到初步考核责任单位报送的初步评审意见及公交经营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集评定委员会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各公交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严格对照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及《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标准》规定,并结合公交经营企业自评情况、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初审结果进行考评。

  创星办将评定委员会确定的考评结果在市交通局网站上(http://www.sztb.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相关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局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考评。是否重新考评由市交通局决定。决定不予重新考评的,市交通局应当书面向相关企业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星级公交线路在新的考核年度内发生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中违反达标规定情形的,创星办应当另行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考评并根据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撤消其星级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公交经营企业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材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不接受现场核实,影响考评结果的,市交通局可以取消其参加星级公交线路考评的资格。

  第二十条 创星办及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在考评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由市交通局予以解聘并将徇私舞弊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
     2.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标准


  附件1

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


考评目标
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及办法

一、
安全营运零事故
(25分)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1.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1)成立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达标
有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任命有文件明确规定,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逐级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达标

(3)每条公交线路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有关职务设置和人员的任命有文件明确规定,符合的得2分

2.成立创建星级公交线路机构,指定创建星级公交线路负责人
(4)能够贯彻落实有关星级公交线路要求,培育本企业星级公交线路
2
有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任命有文件明确规定,有专项的培训记录(含:培训讲义或记要,从业人员培训签到记录等)符合的得2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符合《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安全责任明确
达标
1.有关责任分工有文件规定
2.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3.事故和违章处理有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处理的记录
4.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7)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达标

(8)逐级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出现问题能按规定严肃追究
达标

(9)制订相关应急预案
达标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制度
(10)对线路的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达标
1.有每月检查记录表、事故分析(每案单独)、违章分析(按月度)
2.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要有结果,并有责任人签字;
3.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11)对重点部位、人员、路段进行重点检查
达标

(12)分析线路交通事故、违章统计报表
达标

(13)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
达标

(14)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达标

6.驾驶员管理制度
(15)驾驶员必须具有与驾驶员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
符合的得2分

(16)应建立驾驶员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并记录在《行车手册》当中
3
1.有关制度健全的,得1分
2.每日记录完整的,得2分

(17)司机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3
1.每日驾驶员排班表符合劳动时间要求,符合得1分
2.排班表和发班记录相符,符合得2分

一、
安全营运零事故
(25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安全路检路查制度
达标
1.有车辆维保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文件
2.按规定落实保修制度,车辆维修、保养、检测记录及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记录完整
3.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8.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19)对发生人员现场死亡的事故,企业应在接报1小时内向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0)申报企业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当年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情况必须完整,并按规定时间报交通主管部门
达标

(三)有效落实管理责任
9.车辆的各项商业保险完备
(21)购买了法定的车辆商业保险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2)保险加分
2
1.所有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车以上的,得1分
2.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得1分

10.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工作
(23)安委会(领导小组)会议每季1次,企业安全例会每月1次,驾驶员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1次
达标
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安全例会制度,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4)对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脱产培训教育,每年每人受教育时间不少于16小时
1
文件明确规定有专人负责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并有培训计划,符合的得1分

(25)培训教育实行专业授课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进行
1
参加培训人员必须签到,符合的得1分

(26)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
3
1.印发了《司乘手册》和《行车操作手册》各得1分
2.其他教案齐全得1分

11.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励规定
(27)对发生行车事故,司乘人员应以最快的方式将发生事故的车号、班次、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交警和企业报告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8)事故发生后,司乘人员应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9)企业相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发生人员死亡事故,企业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场
1
符合的得1分

一、
安全营运零事故
(25分)
(三)有效落实管理责任
11.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励规定
(30)设立有交通安全奖励基金,至少每季度实施一次评比和奖励
5
1.有文件明确规定建立基金的,得1分
2.有季度评比、奖励文件的,得2分
3.有实施基金奖励记录的(获奖人签字),得2分

12.有效控制事故发生
(31)年度责任事故频率、事故死亡率、事故伤人率符合与市交通局签订的安全事故责任书中标准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2)全年责任事故死亡人数小于0.5人(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亡人数×事故分担责任)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二、
服务质量零投诉
(36分)
(四)司乘人员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13.建立有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考核制度行为规范
(33)线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服务质量目标责任书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4)各岗位职责健全,分工明确
1
文件明确,责任书齐全,符合的得1分

(35)制订季度、半年、全年服务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指导和推进服务管理工作
1
符合的得1分

(36)按季度、半年、全年进行服务工作总结
1
符合的得1分

14.有完整的行车记录
(37)每日记录车辆营运情况,有行车手册且每天有司乘人员的工作记录及签字
5
1.每车配备了行车手册,得1分
2.有每日车辆和证件交接记录,得1分
3.有每天“三检”记录,得1分
4.有服务质量问题记录,得1分
5.每天当班司乘及调度员签字齐全,得1分

15.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8)建立司乘人员服务规则
1
有《行车操作指导书》、符合的得1分

(39)当班司乘人员禁止带耳机、看书报、打瞌睡、吸烟、与人闲谈
1
符合的得1分

(40)照顾好“六种人”
1
符合的得1分

(41)做好车厢内的疏导工作
1
符合的得1分

(42)司乘人员使用文明用语、服务热情、衣着整洁、举止端庄并能人性化服务
1
符合的得1分

16.文明乘车、规范停靠
(43)健全驾驶员操作规则(主要包括:车停稳后开门,关好门后起步,做到起步停车平稳,转弯驾驶平顺,不开带病车,不开斗气车等)
3
1.有《行车操作指导书》、得1分
2.有培训记录和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得1分
3.有检查和整改记录,得1分

17.投诉受理及时,处理责任落实
(44)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45)建立服务质量管理机构,指定有投诉处理责任人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46)投诉处理及时率达到100%
5
符合的得5分

(47)年度内出现月服务投诉率超过行业平均数,并排在前20名内(降序排列)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二、
服务质量零投诉
(36分)
(四)司乘人员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18.有理投诉率低
(48)发生有理投诉情况
5
无发生有理投诉得5分,发生1次扣1分;3次以上的1次扣2分(扣分不受分值限制)

(49)没有发生被报纸曝光或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50)年度内出现月有理投诉率超过行业平均数,并排在前20名内(降序排列)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五)服务质量评价达标
19.公共交通服务综合评分达标
(51)当年度深圳市公共交通服务满意度普查中服务综合得分达标
达标
1.线路评分满90分(含90分)方可评五星
2.线路评分满85分(含85分)方可评四星
3.线路评分满80分(含80分)方可评三星

20.行业内监督
(52)公共交通监督员考核达标
10
1.日常检查,符合的得10分
2.每1台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三、
劳资和谐零纠纷
(7分)
(六)用工手续合法
21.与线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53)100%与线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54)线路从业人员100%持有劳动合同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2.依法为线路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55)符合相关规定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3.劳资管理规范
(56)劳资规定清晰、员工培训到位
3
1.有明确的劳资管理文件和规定(主要包括:工资管理、劳动合同及人事管理、劳动纪律等),得1分
2.有关规定100%印发与公司员工(有签收记录表),得1分
3.有入职劳资知识培训记录,得1分

(七)劳资关系融洽
24.未发生劳动争议案件
(57)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为零
2
违反1次扣1分;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5.未发生人员上访事件
(58)上访事件发生率为零
2
违反1次扣1分;发生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6.未发生停驶、罢驶事件
(59)未发生罢驶事件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7.线路从业人员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60)线路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有涉嫌犯罪的行为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八)突发事件处理
28.有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置上报突发事件
(61)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健全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62)及时上报突发事件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63)落实事件处置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四、
营运秩序零违章
(12分)
(九)依法、依规营运
29.严格按批文核定的线路行驶
(64)不按核定线路营运、擅自设置A、B线或区间线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0.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按核定的站点停靠、排队进出站
(65)年度内出现月营运违章率超过行业平均数,且排在前20名内(降序排列)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66)营运违章处理及时率100%
3
及时率100%的,得2分;及时率90%以上的,得1分

31.执行票价规定
(67)按核定票价收费,严格执行市交通局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2.按规定的线路运行间隔、线路服务时间营运
(68)按照服务承诺制定科学合理的调度计划
3
车辆的日排班表符合公示的服务承诺,得3分

(69)发车间隔不低于服务承诺(非归因于经营者原因除外)
6
车辆发班记录与排班表相符,违反1次,扣1分(符合得5分,扣分不设上限)

五、
车容环境零扣分
(20分)
(十)车容环境良好
33.配备符合规定的公交车辆
(70)按照《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试行)和《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配备车辆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4.按规定配备先进服务设施
(71)按主管部门规定安装电子线路牌、深圳通等服务设施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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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二月,经国务院批准,部下发了《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2001〗431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的范围、原则、依据、内容、程序等。为进一步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等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开发活动

我国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后备资源多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盲目开发将会造成风蚀沙化、水土流失,不仅影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还会破坏生态环境。因此,土地开发活动必须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在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对于不具备开发条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行为,要坚决制止。禁止毁林、毁草开荒;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进行,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应充分考虑水源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地制宜确定开发土地的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在西部和其他生态脆弱地区,应进行生态型土地开发,增加植被覆盖面积,减少风蚀沙化。开发土地凡具有粮食生产能力,可转为耕地的园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可按新增耕地统计和管理。

二、土地开发用地必须纳入规范管理轨道,依法履行审查报批手续

依法对土地开发用地进行审批是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用地管理、确保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后备资源的必要措施。依据《条例》和《办法》规定,除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外,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加强土地开发用地的审批管理,凡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批。

开发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用地时,应当在科学论证基础上,提交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参照部制定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

三、严格报批程序,共同把好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关

土地开发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土地开发用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开发用地报批的前期审查工作,核实开发土地的权属、地类、范围、面积,对开发规划、用地政策等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填写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表格式见附件一),报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呈文报市(地、州)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市(地、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市(地、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文报省级人民政府,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基础上,建立内部会审制度,按照《办法》要求,对开发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保证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土地开发用地的合理性。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须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符合报批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政府拟定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并附对报批材料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呈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抄报时附资料二套、图件一套;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

四、依法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纳入项目管理,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土地开发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进一步落实土地开发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土地开发。要进一步搞好项目论证与规划设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搞好土地权属确认工作,确保土地开发有关要求得到落实。列为政府投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的项目,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项目法人、招投标、施工监理等规章制度,提高土地开发的质量和效益。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土地开发中各方面关系,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土地开发顺利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审查报批办法,做好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开发用地的报批工作,确保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开发。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 4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区直各部门:
现将《锡林郭勒盟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执法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行使监督权利,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锡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由旗县市人民政府聘任,经行署法制办审核同意后统一颁发《锡林郭勒盟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基层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要从有利于行政执法监督需要出发,从各行业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中,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新闻工作者、苏木和社区人员要有一定比例。
  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聘为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旗县市工作、学习或生活,年龄在18至65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行政执法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经常与行政执法行为接触的机会;
  (四)热心社会事业,品行良好。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和收集社会各方面对行政执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向旗县市人民政府反映;
  (二)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接受旗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法律知识培训;
  (四)依法行使监督权利,模范遵守法律;
  (五)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非针对本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开具规定票据,出具规范的法律文书;
  (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政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
  (三)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举报行政违法行为;
  (四)定期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评价并向政府报告;
  (五)旗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越权监督,后果自负。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并将整改结果向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旗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受理并将处理情况向行政执法监督员书面反馈。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和评价,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转达和通报。
  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员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作为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季度末召开行政执法监督员座谈会,听取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每两年聘任一次。对于聘任的行政执法监督员,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行政执法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证由行署法制办公室制发。

  第十三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对于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署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旗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