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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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2 21: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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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调整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滁政〔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万元;“三无”人员及重度残疾人由原来每人每年6万元调整为8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万元。
二、调整慢性病病种,提高慢性病报销比例
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执行,今后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同步调整。慢性病居民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60%,每年限额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至3000元。
三、提高门诊特大病报销比例
提高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和长期进行血液透析3种门诊特大病的报销比例,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诊治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元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由原来的按60%支付调整为按70%支付。
四、其他事项
未涉及的政策部分仍按《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滁政〔2008〕54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滁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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