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公示工作制度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公示工作制度》已由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6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公示工作制度
(2005年7月26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公示是指常务委员会在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时,在事前或事中将该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向本市公众公布,征询本行政区域内各组织、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决策参考依据的行为。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下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公示:
(一)制定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地方性规定;
(二)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
(四)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地方性规定,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需要公示的重大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是公示工作的承办机构。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研究需要进行公示的具体事项,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需要公示的重大事项应以常务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二)各组织、单位和公民提出意见或建议的途径;
(三)公示的期限;
(四)公示工作承办机构的名称;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公告应通过《东莞日报》等市属新闻媒体和东莞人大网站向公众公布。
第八条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时间内向公示工作承办机构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示工作承办机构应如实整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书面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杭州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杭州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信息办拟订的《杭州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市信息办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了加强对我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关于同意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工作的批复》(信信函〔2002〕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接受信息系统工程业主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以及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承建和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根据信息系统工程业主单位的委托,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的咨询和组织工作。
三、市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范和等级评定条件,确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市信息化项目监理管理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具体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工作。
四、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业主单位应通过协议或者招标的方式优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由各级财政全额或部分补助,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实行强制监理。
五、实行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和监理分离制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系统工程的承建;信息系统工程施工单位不得参与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
六、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分别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格和资质。
我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高级监理工程师两个等级。
我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四个等级。
七、申请监理工程师和高级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计算机技术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2、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3、近3年参与监理3个及以上信息系统工程。
(二)申请高级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
2、熟悉计算机技术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从事相关工作10年及以上;
3、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以上职称;
4、近3年参与监理5个及以上信息系统工程。
获取监理工程师、高级监理工程师资格,必须分别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
八、各类等级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甲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上;
3、近3年至少监理过5个信息系统工程,且监理项目总投资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
4、具有必要的监理规范,已按ISO9000建立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5、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名;
6、不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务业务。
(二)乙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3、近3年至少监理过3个信息系统工程,且监理项目总投资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4、具有必要的监理规范,已按ISO9000建立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5、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名;
6、不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务业务。
(三)丙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注册资本80万元及以上;
3、近3年至少监理过3个信息系统工程,且监理项目总投资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4、具有必要的监理规范,并能有效地实施;
5、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名;
6、不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务业务。
(四)暂定级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上;
3、近3年至少监理过3个信息系统工程;
4、具有必要的监理规范,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名;
5、不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务业务。
九、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人、监理资质申请单位均应向市信息化项目监理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材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十、市信息化项目监理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市信息化项目监理管理中心负责定期组织考试。通过考试的,由市信息办授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市信息化项目监理管理中心应本着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监理资质申请单位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市信息办授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外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我市从事监理业务,应向市信息化项目监理管理中心办理验证确认手续。
十一、各类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对应的监理能力如下:
(一)甲级资质可以监理各类信息系统工程;
(二)乙级资质可以监理建设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丙级资质可以监理建设总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暂定级资质可以监理建设总额300万元及以下的信息系统工程。
十二、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监理范围、监理权限、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监理费用计取和支付、违约赔偿责任,以及违约救济方式等内容。
十三、信息系统工程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应在合同签字之日起7天内到市信息化项目监理管理中心登记,市信息化项目监理管理中心负责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确认。
十四、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单位、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施工单位。
十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客观、公平、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十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虚假申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伪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监理业务;
(三)委派不具有相应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实施监理;
(四)擅自转让监理业务;
(五)与信息系统工程施工单位以及软、硬件提供单位继续保持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六)以实施监理为名,侵害信息系统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
十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十八、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派1名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活动负总责。
在监理过程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计划、分阶段定期向业主单位书面报告工程情况。
十九、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并签字认可。
二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虚假申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伪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违反政策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为谋取私利而恶意实施监理;
(三)造成重大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事故。
二十一、监理单位要公正地协调信息系统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争议,当出现法律纠纷时,应客观地反映有关情况。
二十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实行有偿服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费及支付办法应写入监理合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费参照物价主管部门审定的指导性标准计取,列入信息系统工程预算。
二十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信息系统工程业主单位采纳所产生的效益,信息系统工程业主单位应按一定比例奖励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具体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二十四、如因信息系统工程业主单位未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将追究信息系统工程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