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21:24   浏览:9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承办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草拟选举办法,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依法作出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按照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方式予以确定: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全体选民投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村全体选民的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六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七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十九条 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投票选举前,候选人可以向选民宣讲任期目标,并应当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并指明委托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领取《委托投票证》。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两人。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二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九条 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是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如果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如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暂缺的名额应当在三个月内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推选或者选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逾期不交接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人监督交接或者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控告、检举,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当选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科委、财政部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国家科委、财政部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
国家科委、财政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适应科技成果商品化的需要,提高科研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科研单位都要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单位,依照本规定执行。其它科研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经济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价值规律,运用成本、价格和收益等经济范畴,核算科研活动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以及经济收益,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改善科研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四条 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责任制由院(所)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分级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科研单位的经济核算由国家科委、财政部归口管理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所属科研单位的经理。

二、成本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研课题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劳务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特定原材料及燃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等;
(二)研制、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零配件、外购件、燃料、动力、包装物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科研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使用费)、维修费、租赁费;
(四)科研课题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非标准仪器的调研、设计、加工、外协、试验等费用;
(五)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位培养人员的经费;
(六)科研经营过程中补充试验所发生的费用,物质产品包修、包换、包退费用,削价损失;
(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法律顾问费和诉讼费,专利费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列入成本的环境治理和排污费;
(八)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和物质产品销售所发生的广告费、运输费、包装费和经营机构的管理费,以及委托代理人发生应列入成本的手续费;
(九)科技贷款和周转金贷款利息;
(十)办公费、资料费、差旅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外事活动费、学术交流活动费、会议费、商标注册费、检验费、展览费、冬季取暖费、修缮费等费用;
(十一)经国家科委、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收益留成中开支的各种奖金、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三)应在收益留成中开支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
(四)基本建设贷款和专项贷款利息,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及税金;
(五)与科研经营活动无关的其它费用。

三、成本核算
第八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原则上以科研课题(包括项目、产品,下同)为主要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并按资金不同来源分别结算。
第九条 根据课题在计算期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或产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成本。
科研单位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按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要在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内,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十条 成本费用的划分、归集和分配,成本计算的程序和方法,可按照“归集准确、分摊合理、程序简便、方法易行”的原则进行。成本计算的程序和方法报主管部门审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原则上以课题周期为成本计算期,周期长的可以年度或阶段为计算期;物质产品以月为成本计算期,在同一个计算期内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收入与消耗,起止日期必须一致。课题周期一般以技术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的成本核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
第十三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科研单位,必须建立或健全相应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原始记录、物资计价、计量、统计、成本制度等。
第十四条 科研单位各职能部门成本核算的职责是:
(一)正确做好科技发展、科研计划和成本的预测、决策;
(二)按照目标成本,合理组织科研工作,采取技术组织措施,合理控制成本支出,降低消耗,节约能源;
(三)准确提供科技成果评审和鉴定的成本资料,做好技术转让和推广工作;
(四)编制科研经营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和采购成本;
(五)制定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计划,提高其利用率和完好率;
(六)改进科研组织,提高科研效率;制定劳保费用计划,完善科研条件;
(七)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成本计划和目标成本的分析工作。

四、事业收入和收益的核算
第十五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事业收入和经济收益的核算方法是:
(一)已完成课题拨入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拨款和合同预收款、咨询服务等各种技术收入、其它收入为科研单位的事业收入(毛收入);
(二)事业收入减去成本和应交税金为收益。其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分配使用。

五、固定资产折旧或使用费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根据其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可试行固定资产或部分固定资产折旧或提取一定比例的使用费制度,作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补充。
第十七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社会公益类型和基础研究类型科研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提取一定比例的仪器设备使用费。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科委拟在总结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或使用费具体的试行办法。

六、技术合同计价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计价以成本预测为基础,实行议价成交。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税金和经济收益。
(一)部分减拨事业费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有关技术合同中的人员工资、管理费按所得事业费的比例折减。
(二)事业费自立的科研单位,其管理费一般不应超过全部费用(不包括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的20%。
(三)技术合同价款中应包括一定的经济收益,具体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条 合同经费一经确定,科研单位则包干使用。

七、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8年9月20日

共青团中央批转《十省市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批转《十省市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座谈会纪要》
(1983年5月17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团中央同意《十省市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座谈会纪要》的基本内容,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抓好青年职业道德教育,是共青团组织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深入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搞好“三优竞赛”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提高青年的共产主义道德水准,转变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团组织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的经验,研究各行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后对职业道德教育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改革,扎扎实实地抓好青年职业道德教育,为在广大青年中造成一种担负职业责任、讲究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的良好风气贡献力量。

  为了推动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的深入开展,团中央宣传部、团湖北省委于四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六日,在武汉召开了十省市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北京、辽宁、黑龙江、上海、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广东、江西以及全国铁道等地区和单位的代表。他们中有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较好的基层单位的代表、团干部和伦理学工作者。与会同志交流了近年来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在改革中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的情况和经验,并在武汉市一些基层单位现场参观学习;探讨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些理论问题;研究和讨论了在改革中如何深入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问题。大家一致认为,这次座谈会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着眼于实实在在地研究问题,很有特色,是一次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的学习会、交流会、讨论会,必将对全团进一步深入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

  会议分析了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势,一致认为,自一九八一年七月团中央批转团武汉市委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经验以来,青年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已在全国陆续开展起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目前青年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正在适应改革之势,深入开展。其突出的标志是:

  范围日益扩大。从城市的“窗口”行业向各行各业推进,从国营单位向个体户延伸,从先进青年扩大到一般青年,从部分青年职工逐步发展到广大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的地区,也由全国四十五个大、中城市发展到一百九十多个大、中、小城市,不少小城镇也逐步开展起。一些地区的农民道德教育也提到了日程上,发展趋势是好的。

  水平不断提高。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已由一般性教育,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教育发展。各地在抓好普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抓好各行各业优质服务方面来。许多行业独具特色的职业道德规范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不少行业还结合改革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摸索了一些新的经验,不断地把这一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效果较为显著。共青团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虽然只有两年多的时间,但这项工作已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它不仅促进了企业单位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而且把青年道德品质的培养与职业活动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青年的道德水准和思想觉悟,使共青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生动、具体地渗透到本职工作岗位上,落到了实处。

  但是,还必须看到,青年职业道德教育仅仅处在兴起阶段,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还没有真正搞清楚;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着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问题;有些地区和单位的团组织甚至还没有把这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这都有待于我们今后切实加以研究和解决。

(二)

  要深入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充分认识这一活动的意义。  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不仅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也起着有力的促进作用。近年来的实践证明,职业道德教育能够帮助青年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激发青年的劳动热情,产生内在的精神力量,而这种精神力量一旦与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就会在实践中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对发展生产、改善经营和提高经济效益,以至对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将产生积极而又深的影响。  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是深入开展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和“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的重要途径。“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是从我国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准出发,以共产主义道德为指导的一项群众性的教育活动,而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又是把“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深入到本职岗位上去的一重要步骤,是把比较抽象的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具体化到职业活动中去的好方法。它丰富了“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的内容,使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和“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有了一个深入发展的方向。

  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新人的一项有力措施。共青团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它区别于一般学校的一个特点就是引导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职业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每一个人一生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要在有组织、有计划的职业生活中渡过,这对人的品质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切实地抓好职业活动中的道德教育,就能引导青年通过点点滴滴、潜移默化的思想教育和天长日久的行为训练,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练成精湛的职业技能,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从而帮助青年全面成长。职业道德教育为共青团在实践中教育青年、培养新人,开辟了新的天地。

  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也是适应改革、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迫切需要。改革是我国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一场革命。这不仅要求包括道德在内的整个社会意识形态去适应这场改革,而且要能动地作用于这场改革,促进这场改革,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去战胜资本主义职业道德的残余,维护社会主义生产、经营的信誉。改革对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革越深入职业道德教育越要抓紧。

(三)

  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还必须弄清楚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论问题。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对旧的职业道德的辩证否定。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的道德原则在社会主义不同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共产主义道德体系中的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各行各业道德的核心。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实质是要求人们自觉地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为两个文明的建设和人民的幸福贡献力量。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应该是:爱岗位,为人民,顾大局,讲互助,守信誉。这就要求一切社会成员,要认识到社会所需要的一切职业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一切劳动都是光荣和崇高的,要热爱自己的职业、岗位和所从事的劳动;要把自己从事的工作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对事业尽责的场所,坚持“人民利益第一”的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要正确处理职业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在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方面,做到先公后私、先集体后个人,识大体,顾大局,不为一己之私利而损害国家、集体或整体的利益;要在任何形式的职业活动中,都能发扬协作精神,提倡助人为乐,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别人;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自觉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使自己生产的产品、出售的商品、经办的事情有较高的信誉,使人民群众信得过。

  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虽然很多,但最主要的就是要把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根本要求变成职业活动者的内在信念,并见诸于行动,用以规范自己的职业活动,调节职业活动过程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对青年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重点要突出。职业道德教育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不可能一下子把青年的职业道德水平都提得很高。这就要求每一个时期,都要根据青年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选择一个重点,集中加以解决。例如当前的就要把热爱本职工作,在祖国需要的一切岗位上英勇劳动,作为全国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国营商业要把改善服务态度作为重点,继续解决“差”字。在实行承包的商业服务行业和个体经营户,则应把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商业信誉作为重点,防止出现“服务态度好了,服务质量差了”的现象。

二是结合要得当。青年教育的内容是很多的,职业道德教育只是其中一项。事实上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必须与其他方面的道德教育、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结合起来。一个青年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是多种因素在起作用,既有政治信念、文化素养、法制观念的作用,又有家庭生活、周围环境、社会现实等诸方面的影响。一个行业或单位良好职业新风的形成和传播,也是各种政治和经济活动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要与理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家庭婚姻道德教育等多项教育紧密结合,和谐开展。但这种结合要得当,既不能用职业道德教育取代其他教育,也不能把职业道德教育淹没在其他教育之中,更不能以结合为名行取消之实,使其徒有虚名而没有实际的位置。

  三是方法要灵活。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要注意方法的灵活性。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特点的青年,在不同的时期要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切忌“一刀切”,避免一般化。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刻意求实,逐步提高各行各业道德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近年来,各地都创造了一些独具特点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方法,应该加以总结推广,使之发挥更好的作用。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还要不断创造和摸索一些新方法,使职业道德教育更加灵活多样、生动形象,具有更强的吸引力。

(五)

  在当前改革的形势下,共青团如何抓好青年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议的一个主要议题。与会同志充分肯定了武汉市和各地的经验,认为他们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会议认为,就全国而言,要把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引向深入,必须做到:

一抓教育。开展职业道德教育,首先就要把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意识灌输到青年中去,在他们思想上树立职业生活的荣辱、善恶观念。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理论教育、形象示范、集中训练、分别指导、自我教育和实践锻炼等各种具体形式,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要运用一切宣传舆论工具,造成全社会讲职业道德的良好风气,使全社会人人明白本行业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个个讲究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各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力求有明确的目标,突出的重点,一年达到什么程度,三年达到什么要求,今年重点抓什么,明年重点又在哪里,都要有一个具体、合理的教育规划。要克服职业道德教育的盲目性,做到抓今年,想明年,看长远,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二抓实践。职业道德教育,不单是把职业道德的有关知识告诉青年,而更重要的是把职业道德的要求付诸实践。要引导青年把高尚的道德情操,变为职业活动的实际行为。要强调职业道德知行统一的特点,把青年在职业活动中实际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作为衡量职业道德是否高尚的根本标准。同时,也要强调实践的教育作用,把青年全部职业活动的过程变为青年职业道德训练的过程,使教育和实践互相促进。

  三抓深入。目前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已经有了一定的广度,现在的关键就在于深入。要把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与各行各业的特殊要求结合起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使青年在职业活动中有可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把理论性的职业道德条文,变成具体形象的处理职业活动中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守则,以便自觉笃行;广泛开展优质服务竞赛;大力抓好典型示范和现场讲评活动;要把普及和提高结合起来,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指导下普及,努力提高全体从业青年的职业道德水平。

  四抓巩固。道德风尚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培养青年高尚的职业道德,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这就要在职业道德教育中不断地抓巩固。一要巩固已经形成的职业道德新风;二要巩固青年职业道德教育所取得的成果。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检查、督促、评议制度,定期对青年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评议。基层团组织可以建立青年职业道德评议登记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自我鉴定和民主评议,把评议的结果记录在案,作为考察和评价青年德育的一个依据。各级团的组织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通过一定的表彰形式,褒奖那些职业道德高尚的人,使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不断得到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