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医疗过错难推定/保定律师张荣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30:42   浏览:9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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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行为这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上述规定可以分解为:违反法律的医疗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医疗行为;违反规章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的医疗行这等四种情况,前三种都是违反成文法的行为,实行推定确定过错较直观。然而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则存在很大困难,这与诊疗规范的内容和形式有关。
一、成文的诊疗规范难查找。在医学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医学专著和教科书,这些专著和教科书将成熟的医疗方案相对固定下来,指导和规范着医生的诊疗行为。比如:切除胆囊后要留置型“T”型管引流,待碘造影显示通畅后再将“T”型管拨出。如果某医生未留“T”型管引流,胆汁流入腹腔引发腹膜炎,我们可以认定这位医生“违规了”,推定他有过错。但对于这些医理常规,法官和律师是很难找到的。即便看到这样的专著,因对医理不熟怕是不敢断定。再如:注射青霉素必须做皮试,这是大家公认的,某护士未做皮试注射后发生了过敏反应,我们都可以推定有过错,这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话题,假如再换另一种药的话,法官和律师就很难查找了。伴随而来的是传统的做法——委托医学鉴定。
二、约定俗成的诊疗规范不懂。除专著和教科书以外,在医疗卫生系统还存在着许许多的约定俗成的诊疗规范,在本专业工作的医务人员都知晓,外专业则不然。同是医生,并且在同一医院工作,从事妇产科的不熟悉五官科的诊疗规范,从事内科的不熟悉外科的诊疗规范。对于非医疗卫生人员来说更是不懂。比如,本人曾遇一起医疗事故,24岁的女青年患单纯性甲状腺结节,上午11时到卫生院去诊治,医生经过物理检查后认为诊断没问题,约其下午3时做手术。结果下午将病人领进手术室后,因一支利多卡因颈丛神经麻醉后休克,再加上抢救不及时,最后形成脑梗留下半身麻木的后遗症。这起事故因初次参加鉴定的委员内科专家占多,都知道上“利多卡因|”用于麻醉是不需要皮试的,得出的结论是医生没有违规行为,这一结果被鉴定成“医疗意外”,当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重新鉴定中增加了外科专家,这些专家对起手术的过程都提出了质疑,认为上午11时检查,约其下午手术,未完善必要的诊断和检验、确诊、排除等鉴别诊断手续,没有术前准备工作,本身就是违反手术常规的。这起医疗事故才被确认。本例鉴定表明了不同专业对诊疗规范的掌握程度是不同的。
面对众多约定俗成的诊疗规范,法官、律师以及法医无人敢去推定。最终的作法仍然是——委托医学鉴定。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学鉴定仍然是医疗损害案件公正审判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撑。问题是由谁鉴定?由哪个机构鉴定。这是当前立法机构正在考虑的问题,但有一点本人认为是成熟的,由法医鉴定离不开临床专业人员,由医学会鉴定有时也约请法医参加。鉴定机构的核心人员离不开临床专业。让业外人士去“推定”肯定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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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
修订:
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罚款”。



1997年11月2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09〕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我市促进文化产业相关财政扶持政策,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厦府〔2008〕39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若干政策》中确定我市优先鼓励发展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采取奖励、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章  税收奖励

  第三条 《若干政策》第四条,是指对于自2008年11月24日起新引进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以下大中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或地区总部):

  ㈠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元以上;

  ㈡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㈢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上述企业自符合条件之年度起3年内,按其符合条件的年度在我市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给予20%奖励,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给予30%奖励。

  第四条 《若干政策》第五条,是指对于2008年11月24日起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从事创意策划与设计、数字娱乐与网络服务、新媒体研发与应用、影视创作与制作、艺术品生产与培训、电子出版、文化会展以及演艺、文化中介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自获得第一笔应税收入当年起3年,企业当年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给予30%奖励,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给予20%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若干政策》第十二条规定,自2009年起,运营商入驻市级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集聚区的第一年内新引进的域外文化企业,按所引进的文化企业注册登记日起1年内所缴纳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给予10%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符合《若干政策》第十二条规定,自2009年起首次被市政府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两年,企业年度应缴实缴税收地方分成部分,比认定前一年新增部分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给予20%奖励,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给予30%奖励。

  第七条 相关财政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同一年度如遇同时符合国家和我市的几项财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应先享受法定税收优惠,与本细则规定计算的奖励额相比不足部分再由财政奖励。企业违反规定被财税审计等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奖励。

  第八条 税收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批和拨付。

  税收收入属市集中的企业,其税收奖励申请由市财政局受理、审批并办理拨款。

  税收收入属市区共享的企业,其税收奖励申请由企业税收共享区财政局受理(或管委会财政局,下同),奖励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拨款;奖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初审并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办理拨款。

  税收奖励实行跨年办理。企业可于享受奖励政策年度的次年7月底前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奖励,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企业申请税收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税收奖励申请报告;

  ㈡市级以上各相关文化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的资格确认或市政府有关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集聚区和重点文化企业的认定文件,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㈢已缴税款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企业);

  ㈣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市区共享税收企业的奖励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共享比例,由市、区共同负担,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年终通过上下级体制结算,专项补助区级财政。

第三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若干政策》第六条,需贴息扶持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㈠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㈡商品油画、艺术品制造、钢琴制造培训、艺术品交易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影视制作、动漫网游、商业演出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二条 《若干政策》第六条,贴息的贷款需为2008年11月24日以后的贷款,贴息的金额为贷款之日起2年的利息,利息补贴可逐年申请或2年一并申请。

  同一企业每年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第十三条 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等文化产业行业主管部门为贷款贴息的受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初审,并按要求编制相关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拨付。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的材料:

  ㈠厦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或闽台特色文化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㈡重点文化项目或闽台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㈢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㈣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

第四章  示范基地与品牌奖励

  第十五条 《若干政策》第七条规定的奖励对象,为2008年11月24日之后,我市被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国家部委(不含国家部委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评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第十六条 《若干政策》第十四条规定的奖励对象,为2008年11月24日之后,我市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及服务参加国家级文化品牌的评比,被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国家部委(不含国家部委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首次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国家级荣誉称号的,自获得第二项荣誉称号起,每增加一项荣誉称号,增加10万元奖励。 

  第十七条 文化企业被国家部委评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授予国家级称号后,可向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等文化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文化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

  文化企业在申请奖励时,应提供国家部委相关评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企业)。

第五章  享受现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符合《若干政策》第九条规定,为文化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经市财政局和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贷款担保项目发生的代偿净损失,参照我市中小企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给予担保机构10%补贴;对商业银行为有效益、有还贷能力、能增加就业的文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提供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参照《厦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予以风险补偿。补偿金专项用于金融机构充实贷款损失准备。

  第十九条 《若干政策》第十条,参照市府办《关于支持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9〕103号)规定,由我市文化产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我市自主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适时发布推荐目录,引导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购选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列入我市自主创新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内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对符合《若干政策》第十一条规定的文化企业,可按照市府办转发的《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307号)和《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7〕29号文)规定的具体补贴标准和办理手续,分别向市经发局或市贸发局,申请国内或国际展会发生的展位费、运输费、宣传推介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若干政策》第十三条,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产权单位,在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属于本市重点发展文化产业门类的文化企业,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在开业前应向各相关文化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报备。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文化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在对所受理申报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审核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其具体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㈠与申报企业串通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㈡未按规定审核,造成企业该享受而未能享受到优惠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厦府〔2008〕398号文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